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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我国监督机构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10 共20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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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司法审判独立制度研究
【第2部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探析绪论
【第3部分】审判独立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4部分】外界对司法审判权的影响
【第5部分】审判权的地方化
【第6部分】法院内部行政化
【第7部分】立志于审判独立的体制改革
【第8部分】以审判独立为重点进行司法改革
【第9部分】 平衡我国监督机构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第10部分】法官审判过程中的独立体制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平衡我国监督机构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一)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对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进行规范,既可以让社会对法院工作全面了解,又能有效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现在的社会新闻媒体被称为“第四权力”.媒体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很多信息、事件在媒体的作用下都可能被发酵扩大。审判的最佳状态就是它能够在没有外界干扰情况下独立审理,任何外部干涉都不应该参与其中,媒体也不应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妄加评判,这样会使案件成为舆论热点,从而干扰法官的审判。新闻媒体为获得更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可能更热衷于追求热点效应而损害审判独立。

  当然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于司法也并不都是负面影响,这种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有:1、能够及时发现违法腐败行为,提供一些有价值材料的东西给监督机关;2、通过媒体的宣传和教育,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发生;3、将已经被查处的司法腐败事件公布给人民大众,可以增强人们与违法行为斗争的信心。

  实践中,媒体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媒体不够自律,为了达到吸引大众眼球的效果而经常片面报道、断章取义;二、媒体对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进行挑战,对没有加以审判或者已经审判完结的案件进行加油添醋,以至于经常出现“新闻判案”,煽动人民群众进行舆论审判;三、某些新闻媒体工作者受人之托为谋取私利而作失实与夸大的报道,妄图改变判决结果。即便如此,媒体监督作为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不仅能够体现公众的言论自由,也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同时也是对滥用司法权的一种有效制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保障。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新闻法》,关于媒体监督的底线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常常会出现监督不力并误导舆论,进而影响司法的独立公正。我国现阶段亟需一部《新闻法》的颁布,将媒体的权限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大家能够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各种权利。有了可以遵循的法律规定,有了比较正确的思想认识,新闻媒体的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如果想要实现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间的良性发展,必须对其进行平衡。媒体监督应该主要集中在防止司法腐败和怎样维护司法独立层面,目前影响审判公正的主要原因是法官的腐败问题与法官受到的不当干涉,因此新闻媒体可以对此多多加以关注。但是现实中新闻媒体的监督重点放错了,为博取公众眼球,往往不择手段。因此,应该对媒体的监督范围进行限定:首先,不得对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报道;其次,媒体不得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倾向性的引导或者对其恶意炒作;最后,不得对案件的主审法官进行破坏其尊严的报道。对此报道的新闻工作者不仅需要其具有专业知识,还应该有一定的法律涵养,不能随意报道从而影响法官审判独立。

  法官的素质高低,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判断水平。所以在法官日常培训中,应加强法官的心理素质培养,从而能够对抗媒体的不当干扰,能够从容地进行审判工作。最后,应该加强媒体与审判机关的交流,毕竟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就是双方进行有效沟通。

  (二)理清法院独立审判权与检察院监督权的关系

  宪法赋予法院具有独立审判的权力,当事人是否犯罪,接受怎样的惩罚也必须由法院进行裁判。检察院对法院具有监督的权力,它是敦促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维护公民权利的保护伞。两大司法机关在现实中应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两者的完美配合才能实现司法权的良性互动。现实中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的检察权包括诉讼活动的监督和非诉讼活动的监督。

  然而随着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深度介入,从根本上来说是维护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但两者之间也常常会发生冲突。审判方面的监督与执行方面的监督是检察院对法院进行监督的主要方面。这表现为当检察院认为法院的裁判有错误时有提出抗诉的权力。执行方面的监督是当法院关于假释、减刑等裁定结果出现不当时,有进行监督的权力,监督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对应的是当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时候,法院一般都予以支持,启动程序进行再审。在检察院提出执行监督的书面意见后,法院发现错误的,一定要纠正错误,作出新的裁定结果。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权也并不是完全契合的,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进行监督就不符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而且也使得法院失去了对有些民事案件终审的权力。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平衡,应该改变长期以来将监督放在个案裁判的监督,而应更多地在程序上面进行监督。法院作为审理案件的裁判机关,当其出现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之时,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认定将导致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削弱。

  对一些违反法律、法纪的法官进行相应的处理,更好更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该改变只针对已经生效的错误法律裁判监督,即对判决案件实行“案后监督”,这种“案后监督”已经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需要,应当更多地放在“案前监督”上。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两者应该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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