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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7-21 共32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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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问题研究
【第2部分】 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第3部分】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第4部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第5部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
【第6部分】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改进探讨结语与参考文献

  引 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经济活动当中。夫妻财产作为家庭实现社会职能的物质基础,其正常运转需要法律的调整。因此,夫妻财产的相关事项须事先以夫妻财产制加以规范,以保障民事交易安全和稳定。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已经提到日程上来,在这种形势下,作为亲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也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

  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立法规制是我国婚姻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特别是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更有着突出的现实的意义和重大的理论价值。从狭义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夫妻双方财产的所有权。从广义上看,婚姻法所调整的夫妻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夫妻之间各种类型财产的所有、处分、收益、使用、管理等内容。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随着婚姻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和完善的过程,从最初的一般共同制,到之后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主要内容,允许夫妻自由约定,发展到现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还有诸多缺陷和不完善之处。对此,我国学者的研究多集中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认定等领域,而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以及非常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等领域的研究则很少涉及。

  为此,本文利用文献研究方法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在介绍了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类型和特点后,对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制度的成功之处和不足之处加以分析和总结,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主要指的是一个国家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相关法律制度,其牵扯到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所有权问题,又被称为“婚姻财产制”.现实生活中只要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就必然会存在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夫妻财产制度涉及夫妻双方财产的归属、收益、管理、处分和使用,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和婚姻终止时如夫妻财产的分割和清算以及对外财产责任等诸多法律问题。

  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模式与类型不仅受到自身的风俗习惯、思想文化、立法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又与家庭经济结构、社会的发展、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的独立紧密相联,[3]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也是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发展进程、经济发展水平,并借鉴国外的经验而逐步建立与发展起来的。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

  作为一种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具有一般财产制度的特点,例如财产性、平等性等,但由于夫妻财产制度与婚姻关系密切相关,其又受到社会道德等约束,因此其在某些方面与一般财产制度由明显的不同,例如非等价有偿性等。夫妻财产制度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制度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方面,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存在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一般财产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夫妻财产关系中的夫妻财产所有权主体则只能是具有夫妻关系的双方①。首先,夫妻财产制度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不能作为夫妻财产制度的主体的;其次,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主体是两个,即夫妻双方,即使是子女、父母都不能牵扯其中;再次,夫妻财产制度的双方主体必须是合法夫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定结婚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即婚姻关系从取得结婚证开始至离婚时终止,因此,即使双方有“同居共财”的事实,如果男女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也只能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对同居期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双方如果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只能按照一般的财产关系纠纷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到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适当保护病重方等在此不予讨论。

  2、属性方面,夫妻财产制度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双重属性,并且其财产属性从属于其人身属性。[5].所谓人身属性,是指夫妻财产制度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紧密相连,密不可分。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也就不存在夫妻财产制。无论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存续期间,还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均必须是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脱离了夫妻间的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制度的可变性等一系列问题都将无从谈起。所以说,夫妻财产制度的财产性是依附于其人身性的。婚姻关系一旦终结,夫妻财产关系也随之终结,剩余的只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和处分。

  3、从社会角度,夫妻财产制度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和历史性特征。如前所述,夫妻财产制度与一国的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立法传统、意识形态等因素息息相关。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就不能单纯从立法技术上考虑从而选择其财产制的形式,而必须与一国的历史相联系起来。一个国家文化的发展程度,文化的继承程度都深深的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不论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传统的国家,不管这些国家是属于亚非国家,还是英法国家,虽然现有的法律大多数还是要收到这些国家的影响,但是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却仍然基本保持着本民族的风格。

  (三)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类型

  1、依据夫妻财产制度的产生依据不同,其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也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种主要分类。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未在婚前或婚后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而直接适用法律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目前各国的法定财产制主要包括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①。

  约定财产制是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的概念,即由夫妻双方以约定方式而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制度。多数国家都规定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我国亦是如此。夫妻约定财产须具备一定的要件,一般包括(1)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在民事行为能力上的劣势,倘若任由约定来规定其财产分配,则会极大的损害其合法利益,这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因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约定夫妻财产②;(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由于夫妻财产分割势必建立在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终结的基础上。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会出现由于欺诈、威胁导致的当事人不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极大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若约定夫妻财产不是基于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该行为应认定为可撤销的;(3)夫妻财产约定行为一般不适用代理,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权利的法律关系,由其衍生出来的财产权也因此具有极大的人身属性,因此,夫妻财产约定的过程中,不适用代理制度,任何人无权也无法代替当事人作出其人身权利的处分。

  2、依据夫妻财产制度内容不同,其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统一财产制③。这些财产制的划分与法定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不是并列的,而是交叉或是重叠的,即其中有的是作为法定财产制被直接适用的,而有的则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其还可分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所得共同财产制及劳动所得共同财产制等等。[9]分别财产制是指无论夫妻婚前还是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其各自所有、管理、处分和收益的财产制度。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及日本均将此制度作为法定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对自己婚前与婚后所得财产保留所有权、处分权、管理权与收益权,婚姻关系终结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由夫妻双方分享的制度。德国将此制度作为法定财产制,法国则将此作为约定财产制之一。

  统一财产制是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采用的制度,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妻子婚前财产估价后转归丈夫所有,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妻子具有返还请求权的制度。该制度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现少有国家采用。联合财产制,是指夫妻后前及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可收回或继承。该制度有别于男女平等原则,原采用此制度的国家,已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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