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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正当程序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6-24 共74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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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程序法制建设中美国经验借鉴
【第2部分】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历史
【第3部分】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含义及判断标准
【第4部分】 实质性正当程序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第5部分】褒贬不一的实质性正当程序
【第6部分】我国与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制度之关联
【第7部分】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对完善我国程序制度的启示
【第8部分】实质性正当秩序研究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三、实质性正当程序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实质性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从经济权利领域扩大到现代的非经济个人基本权利领域,更有司法实践表明一些非基本权利也是受实质性正当程序保护的。它能够通过审查立法、政府行为内容的合理性来干预政府的政策决策,使之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更为全面和深入,进而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能够追根溯源,更加彻底和根本。回顾实质性正当程序的适用历史可知,实质性正当程序并非一开始就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就实质性正当程序对立法权的制约而言,在实质性正当程序产生之后,它也经历了在“洛克纳时代”之前被法院拒绝适用到“洛克纳时代”在经济权利领域的兴盛,再到新政之后在经济权利领域的衰落以及在非经济个人基本权利领域的复兴。除此之外,实质性正当程序还被用于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专横、恣意。当实质性正当程序被用于制约行政权时,法院基本上都认可实质性正当程序对行政权的约束,但是法院却给实质性正当程序主张设置了许多障碍。实质性正当程序对司法权的制约则主要体现在保障公民财产权不受司法权任意侵犯。

  (一)实质性正当程序对立法权的制约
  
  1.前“洛克纳时代”的拒绝适用
  
  最高法院在第十四修正案颁布不久,拒绝了一些对干预财产或经济自由的州法实质性挑战的案例。在1872年着名的屠宰场案中,路易斯安娜州的一项立法规定所有新奥尔良城的屠宰场主必须到指定的场所开业。这引起了屠宰场主们的强烈不满,并以该法案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在新奥尔良授予屠宰许可的路易斯安娜州法律,但是该案的反对意见认为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剥夺了屠宰场主继续从事过去所选择职业的权利,乃是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就剥夺他们的财产权和自由权。此后,正如“屠宰场案”所示,最高法院仍然采取司法节制的态度,拒绝给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及其他条款注入任何宪法文字未明确赋予的意义。在1877年的“谷物存价”案中,最高法院采取司法节制的态度,维持了伊利诺斯州对谷物储存价格的控制,并宣称:“防止立法专横的保护,人民必须诉诸投票所,而不是法院。” 1884年Hurtado案的被告以第十四宪法修正案的正当程序为依据,将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告上美国最高法院,要求获得大陪审团的审判,但美国最高法院拒绝上诉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认为宪法规定的只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一种形式,第十四修正案并未要求各州遵守权利法案的各项规定,最高法院实际否定了实体性正当程序的地位和功能。③这些案例都表明,在那个时代,最高法院采取司法节制的态度来审查立法的正当性。在此期间,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2.洛克纳时代:实质性正当程序在经济权利领域的兴盛
  
  到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现代工业的迅猛发展引起联邦和各州政府对经济事务的全面干预。民主政府的立法干预总是反映经济或社会的实际需求。然而,立法改革受制于宪法对政府的有限授权以及对个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在于,当经济发展使社会现状发生剧烈变化,而宪法文字却并未做出相应改动时,法院是否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来扩展宪法文字的含义,使之符合新的社会与经济现实。因此,宪法是否可以不经修正就适用于己经发生巨大变化的社会成为了当时重要的宪法问题。在1937年之前,联邦最高法院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1887年,全体法官以及他们关于正当程序的观念(正当程序仅仅是指程序性正当程序)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在马哥勒诉堪萨斯案中,法院拒绝了对一个衣阿华州法违反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挑战,该法禁止未来酒类的生产和销售。但是与谷物存价案所采用的方法相对的是,法院宣称当州执行警察权时,法院有“神圣的义务审查其实质性的内容”.如果发现法律“与那些目标不存在真正的实质性的联系,或者是对基本法律保证的权利的剥夺,法院就有责任调整并对这样的法律施加宪法影响”.十年之后,法院完成了态度的转折。在1897年的“海运保险公司”案中,路易斯安娜州通过法律,禁止任何未完全符合州法的保险公司来保险路州的财产。原告因让一家不符合路易斯安那州法律的保险公司来负责其海运事务,因而被州法院定罪。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契约自由的剥夺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派克海姆法官(Mr. Justice Peckham)表达了法院的一致意见:“第十四修正案提及的自由,不仅意味着公民有权不受人身限制,而且包括以下公民权利:自由享受其所有天赋,并以一切合法方式去自由运用之,根据其意愿去生存与工作,通过任何合法职业来谋求生计,追求任何生活方式或业余爱好,并签订所有合适与必要的契约,以成功达到上述目的。②19世纪末,受斯宾塞《正义》一书中所宣扬的不受限制地做出承诺的影响,在经济领域不受限制地签订契约的观点开始兴起。契约自由成为了自由的精髓,保护契约自由,限制政府的干预和作用成为这一时期法律的基本目标,而实质性正当程序正是保障公民这一经济权利的重要手段。回顾实质性正当程序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历程可知,”经济正当程序“理论在司法领域成熟的标志就是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的判决。纽约州的劳动法第110节规定了面包店工人的最高工时:”在饼干、面包或者蛋糕店,任何职员不得被要求或允许每星期工作超过60小时,或者每天超过10小时。“洛克纳被指控违反了该项法律并被罚款50美元。他不服罚款决定并向州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州法院判决洛克纳败诉,洛克纳还是不服。他认为州的调节工时的法律侵犯了宪法上的”契约自由“权利。

  因此,他又将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法院认为:”虽然出于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州政府具有内容广泛的治安权力',但是纯粹调节工时的劳工法并不属于健康法。因此,州政府的行为超越了 治安权力的范围“.派克海姆代表最1法院的5名法官,判决州法违宪。

  在洛克纳案之后,最高法院运用实质性正当程序宣布一系列的制定法违宪。

  仅仅三十余年间,最高法院就推翻了两百多项各州经济立法。③这些被推翻的制定法涉及费率和价格的控制、妇女和儿童在工厂的保护措施、工资和工作时间的标准以及促进集体谈判与协商的法律。正是因为这一时期是实质性正当程序在经济权利领域的鼎盛时期,所以这一时期又被称为”洛克纳时代“.

  3.新政之后: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衰落与复兴
  
  任何权利都是有限的,曾一度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契约自由和财产权亦是如此。实质性正当程序在经济权利领域的兴盛并没有一直持续下去,洛克纳主义丨于1930年代中期的大萧条开始发生转变。在此期间内,联邦最高法院对经济管制立法的严格审查引起了罗斯福总统的不满,这直接导致罗斯福总统提出”填塞法院计划“.虽然这一计划以失败而告终,但是总统的反击却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自此以后,联邦最高法院开始转变对经济立法所持的严格审查态度。经济正当程序开始呈现衰落的趋势,这最早表现在1934年的”牛奶价格第二案“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纽约州控制牛奶价格的规定。三年之后,在”西滨旅社“案中,法院维持了一个限定妇女和儿童最低工资的州法,该判决推翻了 1923年爱德金斯诉儿童医院案中以洛克纳式判决取消了一个哥伦比亚特区法律的判决。

  到1937年,最高法院已经不再使用”洛克纳主义“来判断经济立法正当与否。法院在西滨旅社案中表明的对立法机关的极端的态度转变一直持续到现在。作为结果,法院运用实质性正当程序挑战干涉财产或经济自由立法的做法几乎可以确定的衰落了。自1937年之后,法院从未使用实质性正当程序来宣布经济立法无效。

  ④1938年最高法院的斯通法官(Mr. Justice Stone)在判决中提出司法自我约束理论,认为司法权不应该干涉经济政策立法,自由在民权领域的干涉才不受限制。

  ⑤虽然就财产和经济领域来说,实质性正当程序在1930年代末期的衰落是永久的。

  但是,最高法院从”经济正当程序“领域的撤离,并不表明”正当程序“理论在整体上的衰落。正如波斯纳客观地分析:”自制不仅是一道道德命令,而且从国家政治的总体上来看,它还是联邦法院应当遵循的一种避免风险的战略。但是,若是自制走得太远,那么法院在制衡体系中就不再能够扮演指定给它们的角色。“⑥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将实质性正当程序的约束对象从经济自由权利转向非经济个人基本权利并且审查的标准更为严格,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防止立法权对这些权利的侵犯。在玫耶诉内布拉斯加案中,法院撤销了一个内布拉斯加州法,该法将在学校教授德语和其他外语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法院认为该法专断无理地干涉了一些受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自由,包括父母让其孩子学习外语的权利。在两年后的皮尔斯诉姐妹会案中,法院推翻了一个俄勒冈州法律,该法律强制父母将其子女送入公立学校而不是私立学校。法院认为该法不合理的干涉了父母和监护人对其子女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两个案件中,法院针对一定的个人自由所采取的检验过程与洛克纳的契约自由并无区别。这说明法院不仅适用实质性正当程序对非经济个人基本权利进行保护而且还适用严格审查标准进行保护。

  在适用实质性正当程序对非经济个人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最大的难题就是基本权利的认定。就这方面而言,存在两种认定基本权利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权利只存在于对宪法本身的解释中,称作解释主义。该观点认为,个人基本权利都是由宪法规定的,宪法之外不存在个人基本权利。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依据宪法以外的原则和准则也可以发现个人基本权利,称作非解释主义。

  通过这种方式,正当法律程序保护的权利范围得以扩大,进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加充分。Daniel O.Conkle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三种认定基本权利的理论即历史传统、推理判断、民族价值。历史传统理论认为,实质性正当程序仅仅保护深深根植于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中的自由;推理判断理论没有将基本权利限制在历史传统中,相反,它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有独立判断基本权利的自由;民族价值理论认为,当代民族的共识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政治道德判断所支持的、宪法未例举的权利应该属于基本权利的范畴。总的来说,在格瑞斯沃德案之后,婚姻、监护、家庭生活安排、生育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也被纳入个人基本权利的范围。在该案中,法院认为隐私权属于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范畴,并进而推翻了康涅狄格州的一项禁止避孕的法律。这清楚地表明了实质性正当程序在非经济个人自由领域的复兴。

  (二)实质性正当程序对行政权的制约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实质性正当程序最初被用来制约立法的专横、恣意,但是后来法院也将实质性正当程序用于制约行政权的专横、恣意。甚至可以说,法院运用实质性正当程序主要限制行政权的专横、恣意。因为,当立法机关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制定法律时或者当法院采纳陪审团所做出的惩罚性赔偿金时,立法权或者司法权对自由和财产任意剥夺的情形就很少发生了。在195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认可实质性正当程序保护公民免于政府不正当行为的侵害。在Rochinv. California案中,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引用实质性正当程序去排除通过暴力打击被告人的胃而获得的证据。法院说:”州的震撼良知行为或者暴力行为违反了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要求。“ ”震撼良知“成为了判断是否政府的不当行为足够严重以至于违反了实质性正当程序要求的标准。Rochin案涉及干涉最原始的自由一一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人身自由。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州实施不合理的搜查和没收行为,而Rochin案的判决是在第四修正案被并入第十四修正案之前所做出的。法院随后便阐明它将拒绝任何属于其他具体的宪法性保障下(如第四、第八修正案)的实质性正当程序主张。然而,最高法院已经承认,对于不受第八修正案保护的审前羁押人员来说,他们享有一种免于恣意惩罚的自由利益。实质性正当程序产生了给羁押人员提供保护和必要的医疗照顾的义务。

  另外,最高法院已经承认在由正当法律程序进行实质性保护的个人安全领域,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享有一种历史性自由利益。进一步而言,被强制医疗的病人比罪犯更有权利去考虑治疗和监禁条件,因为给罪犯设定监禁条件就是为了惩罚而监禁病人是为了给其治病。尽管最高法院承认具备专家资格的人所做出的决定应该被自动地认为有效,然而,法院也承认相关的自由利益要求州去提高充分、合理的培训以确保安全、自由不受非正当约束。出于平衡竞争性观点的考虑,最高法院规定,如果专业性决定实质地偏离了已经被接受的专业性判决、实践或者标准,那么它就违反了实质性正当程序。

  在1998年的County of Sacramento v. Lewis案中,法院再次承认实质性正当程序对行政权的制约。在该案中,争议的是一个副治安官的所谓不计后果的行为,他对两个因违反警官要求停车的命令的孩子进行了致命地高速追逐。一位名叫菲利普路易斯的乘客因受到撞击而死亡。法院认为,实质性正当程序能被用于挑战行政权的滥用:”自从我们早期对正当程序的解释开始,我们就已经明白正当程序概念的核心就是保护个人免于专横行为的侵害……“然而,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鉴定何为致命性专横的标准取决于它是否是立法或者是否是属于争议中的政府工作人员的一个具体行为。关于后者,只有最过分的官方行为才能被说成是”宪法意义上的专横“.因此,引用Rochin案,最高法院规定,只有滥用权力到”震撼良知“的程度才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在路易斯案中,法院进一步限制了Rochin案的标准。路易斯法院推理认为,政府官员故意漠视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为”震搏了良知“,例如,故意漠视审前羁押人员医疗需求的监狱官。然而,因为故意漠视暗示着具有真正故意去实施行为的机会,所以法院认为将它适用于面对紧急情况的警察是不合理的。因此,法院认为,髙速追逐不具有伤害嫌疑犯身体或者使他的法律处境更糟的故意,因此而造成的伤害不会引发第十四修正案下的责任。因为死亡人员的家人并没有声称副治安官的行为具有”去伤害的意图“,它们不符合震撼良知标准。尽管重申了Rochin案的严厉的震撼良知标准,这种观点也阐明了对于在非紧急情况下滥用行政权的主张,应该适用”故意漠视“标准。

  在法律文本的含义之外,最高法院也承认一个有限的权利去使用实质性正当程序来挑战专横的雇佣、教育决定。在Harrah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v.Martin案中,法院承认,与在家庭、婚姻、生育领域的选择自由不同,雇佣自由不是一个基本权利。因此,相对于适用严格审查标准,法院应该在传统的”专横任意“标准下对学校委员会的雇佣决定进行分析。在教育领域,法院己经规定肉体的惩罚或者其他惩罚性行为可能是如此的严重或者受恶意而激发以至于行为违反了实质性正当程序。在Ingraham Ex Rel Ingraham v. Wright案中,尽管法院拒绝了程序性正当程序主张,法院还是认可公共学校强加身体上的惩罚剥夺了学生的自由。相似的,在Board of Curators v. Horowitz and Regents of theUniversity of Michigan v.Ewing案中,法院假定(没有判决)学生在校期间,他们的财产利益受到宪法保护以及联邦法院基于实质性正当程序可以审查学位决定。尽管在这两个案件中,法院都认为开除行为不是专横、任意的,因此而提醒法院要谨慎使用实质性正当程序去宣布学校的决定无效,但是法院还是承认实质性正当程序可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联邦最高法院也认可实质性正当程序对财产权的保护。具体来说,在1926年的Village of Euclid V. Ambler Realty Co.案中,法院认为,如果政府影响不动产的行为明显专横、不合理,与公共健康、安全、道德或者普遍福利没有实质性联系,那么它就违反了实质性正当程序。随后,在Nectow V. City of Canibridge^中,法院就宣布一个区域性法令无效,它因为与公共健康、安全、道德不具有实质性关联,所以不当地侵犯了受保护的财产权。这个标准给挑战区域性和建设性许可提供了主要的原则。

  在这些案件中,尽管原告必须证明专横违反正当程序条款成立,但是联邦最高法院都认可实质性正当程序对行政权的制约。然而,要求证明被告的行为”震撼良知“给挑战政府权力滥用的当事方设置了较高的门滥。更重要的是,这个高门滥不是法院强加给主张政府官员专横任意剥夺他们的生命、自由财产的原告的唯一约束。法院也确立了一种观点,正当程序条款并没有赋予政府任何类型的肯定性职责,让其提供服务或者保护公民免于来自其他人的侵害。除非政府明显地限制个人的自由或者伤害了他的行为能力,否则就不会有要求照顾和保护的宪法性义务。

  DeShaney v. Winnebago County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案己经明确阐明联邦最高法院拒绝认可政府应该对”不能履行“负责的理论。法院拒绝了一个实质性正当程序主张,这个主张是针对国家福利部门工作人员没能保护一个孩子1行为己经住院几次,法院坚持认为州未能保护个人免于私人暴力的侵害不构成对正当程序条款的违反。法院的推理认为,除非政府官员通过积极的行使权力而限制个人自由,导致其不能保护他自己。否则就不能基于正当程序条款来提出诉讼。

  即使州知道孩子所面临的危险,法院声称州并没有制造危险或者并没有使孩子更易受到危险的侵害。因此,无论福利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疏忽表现的多么专横、恣意,也不会引起联邦层面的保障。尽管DeShaney案通过仅仅保护州有义务监护的人或者由于州政府的行为而使其处境更加危险的人而使正当程序的适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但是DeShaney案并没有影响到对可直接归因于州政府的不当行为所造成旳伤害提出主张。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实质性正当程序制约行政权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最高法院都承认实质性正当程序对行政权的制约。但是,法院却为原告的请求一一依据实质性正当程序而追宄被告的责任一一设置了许多障碍。法院的判例表明,在下列情形中,实质性正当程序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1.政府行为不符合”震撼良知“的标准;2.在缺乏特别监护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去追宄政府不能保护个人免于私人暴力的责任,或者政府没有制造危险或者没有使危险加剧;3.原告的主张处于其他明确的宪法性保障下。

  (三)实质性正当程序对司法权的制约
  
  尽管法院不情愿去使用实质性正当程序来纯粹保障经济权利免于立法的侵犯,但是法院至少积极地去保障公民财产免于司法任意的剥夺。在1996年的北美宝马公司诉戈尔案中,宝马公司由于没有将给汽车重新喷漆的事情告知消费者而被法院判处二百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二百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是过重的,它违反了企业所享有的实质性正当程序权利即不被任意剥夺财产的权利。这个案件标志着联邦最高法院首次认可对惩罚性赔偿金的实质性限制。随后,法院不断地将实质性正当程序适用于惩罚性赔偿金案件中,防止因为法院判处过重的惩罚性赔偿金而侵犯被告的财产权。尽管这些案件的判决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它们都表明实质性正当程序可以被用于挑战任意剥夺财产的行为,而不是仅仅被用于挑战任意剥夺自由的行为。这为审查行政部门的不正当行为确立了一项重要的原则。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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