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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现状及其对策浅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沈智敏
发布于:2022-12-15 共24605字

摘 要 

  社区是社会的缩影。社区作为城市最基本社会空间,是基层社会生活的共同体,也是各种利益交汇点。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加强城市社区的建设,对于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本文以江苏省泰州市靖城镇社区自治情况为切入点,选取该镇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三个社区,探讨我国在以“社区居民自治”为主导的社会管理体制下,社区自治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部分。

  在导言中,对选取这一研究主题的缘由及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说明,同时也介绍了本文的相关理论依据、研究思路、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对与本文相关的一些概念进行界定,同时简要阐述城市社区自治的内涵及其内容、机制。第二部分从政府管理部门、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居民三方面,运用访谈法,对靖城镇社区居民自治现状进行调查分析,了解其社区自治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根据相关现状及理论,分别从政府政策、社区管理、居民参与三方面分析靖城镇城市社区自治问题及其成因,结合其他城市和农村社区自治的成功经验及相关理论,提出如加强社区自治运行机制的制度化建设、强化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性、激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等相应对策。

  关键词:居民自治 中小城市社区 现状 对策 

On the Autonomy of Community in Small and Medium-Sized Cities 

Abstract 

  The community is a microcosm of society. The community is as well the most basicsocial space of the city as the community of social life and intersection of various benefits.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urban community at the basis of our countrysocialism market economy gradually perfecting and urbanization continually accelerating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 the city'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 andimproving the living standard and life quality of residents, expanding democracy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consolidating the government and so on. This is also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ourcountry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This paper takes the community autonomy situation of Jiangsu Taizhou Jing town as a casestudy, then selects three typical communities of the town in order to discuss the communityautonomy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when our country is set in the "thecommunity residents autonomy" as the leading part of social management system. Full textcan be pided into three parts, not including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In the introduction, the author gives a brief instruction about the reasons and the researchachievements of academic circles about the selection of the research topics.At the same time,this paper also introduces the related theoretical basis, theoretical method and researchmethods.

  The first part defines some concepts of definition related to this paper, meanwhile,briefly describes the meaning and content of city community autonomy. The second part usesinterviews according to government management department, community autonomyorganization, the community residents to investigate and analy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community residents autonomy in Jing town, to know their community autonomy existingproblems. The third part analyzes Jing town city community autonomy existing problems andthe reasons of these problems according to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related theory.

  Separately from the government policy, community management, residents participate in thispaper then in combination with other cities and rural community autonomy and the successfulexperience of the related theory to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such asstrengthening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community autonomy mechanism, strengtheningcommunity autonomy organization's autonomy, arouse the enthusiasm of the participation ofthe residents.

  Key words: resident autonomy; small and medium-sized communities; present condition; countermeasure 

目 录

  导 论

  1.写作缘由

  2.文献综述

  3.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内涵及其内容

  1.1 社区居民自治的内涵

  1.1.1 相关概念界定

  1.1.2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内涵

  1.2 社区居民自治的内容

  1.2.1 社区居民自治基本内容

  1.2.2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运行机制

  2.靖城镇社区居民自治个案分析

  2.1 靖城镇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现状

  2.1.1 政府管理部门现状

  2.1.2 社区自治组织现状

  2.1.3 社区居民参与现状

  2.2 靖城镇社区居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2.2.1 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问题

  2.2.2 城市社区自治组织自治功能缺位

  2.2.3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中居民参与不足

  2.3 靖城镇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存在问题的成因

  2.3.1 政府管理缺陷的成因

  2.3.2 社区自治组织缺乏自治性的成因

  2.3.3 居民参与率低的成因

  3 推进我国中小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发展的对策

  3.1 加强社区自治运行的制度化建设

  3.1.1 转变政府职能

  3.1.2 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律保障

  3.1.3 加强社区财政制度建设

  3.2 加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性

  3.2.1 建立社区工作评议机

  3.2.2 强化社区建设的财力保障

  3.2.3 建立职业化及专业化的社区工作人员队伍

  3.3 激发居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

  3.3.1 建立完善居民参与机制

  3.3.2 增强居民社区认同感

  3.3.3 增加社区居民参与的推动力

  总结与讨论

  参考文献

  导 论 

  1.写作缘由及研究意义 

  (1)写作缘由 

  20 世纪 90 年代末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推进,我国城市基层民主社会管理体制也发生深刻变革,从单位制、街居制到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城市社区建设成为一个崭新的实践过程和研究课题。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社区建设的本质和根本方向是社区居民自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而目前我国的社区居民自治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自治组织的结构及管理方法尚未完善,是还未脱离政府行政管理的自治模式,社区居委会的权限受到政府的制约,社区居民还没有发挥出强大的职权作用。因此,针对我国目前城市社区居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普遍问题,分析理解其成因是促进社区居民自治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2)研究意义 

  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现实中对目前中小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建设状况进行多方位调查,查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为寻找解决途径、进行制度创新、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目标提供线索和方向。由于历史、习俗、观念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开展中存在着多方面的不利因素。本文从城市社区建设的政府体制机制、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等多个层次入手,有针对性地进行问题查找和分析,并且进一步从方式方法、制度等方面剖析这些问题的成因,从而为寻找到解决的方法打下基础。二是从实践上对当前我国中小城市建立和谐社区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使中小城市社区自治制度在和谐社会构建的新时期有所创新。

  (3)城市社区自治的理论依据  

  一是治理理论。治理理论是 20 世纪 80 年代末期在西方国家和一些国际性组织中兴起的,西方学者提出治理概念,并主张用治理代替统治,是因为他们认识到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一个正在进行现代化的制度还必须具有将现代化造就的社会势力吸收进该体制的能力。”治理理论,打破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传统思维,这对当前我国中小城市社区自治体制的构建具有重大理论意义。而治理理论为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建设设定的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政府在社区管理的有限性原则、政府经济干预的间接化原则、社区自治的社会化原则。随着我国现今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调整,我国城市社区管理模式由“单位制”行政型社区向自治型社区发展,这代表着我国城市社区发展的方向。

  二是公共选择理论。所谓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的交叉学科,它是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政治决策机制如何运作的理论。由于城市社区自治离不开政府的管理,所以公共选择理论对城市社区自治的理论价值主要表现在:一是社区管理中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制度;二是加强上网去自治管理中的法制化建设;三是减少政府干预的范围,实现社区自治。

  三是民主建设理论。民主的本质是“人民的统治”,即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区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基本形式,因此民主建设理论为城市社区自治建设和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设定了基本原则:一是社区人员平等原则;二是社区领导公开选拔原则;三是社区决策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四是社区事务公开原则;五是社区自治民主监督原则。民主建设理论决定了社区自治发展的前途和方向,也是社区自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2.文献综述 

  我国的基层民主自治无论是实践和理论研究都是个崭新课题。上个世纪末, 大规模的城市社区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们对城市社区有了新的认识,很多学者也将研究的目光投向社区自治问题,关于社区自治的研究不断发展。

  近年来关于社区居民自治的理论研究,国内学术界已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

  徐勇、陈伟东等着的《中国城市社区自治》是国内第一本较为系统地研究社区居民自治的专着,在总结各地开展社区自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讨推进中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制度规则及运行机制,分析目前中国城市社区自治过程中尚存的若干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并在此基础上,力求提出中国城市社区自治的新的分析框架和制度规则。

  笔者将这些方面的研究成果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0-2002)——起步阶段,理顺和论证了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历史轨迹、现实意义、居民自治的性质及以社区自治建设来达到重构“社会—国家”关系的探讨。

  第二阶段(2002- 目前)——纵深阶段,在第一阶段的总体性原则和方向确立的基础上,向纵深的方向发展,成果可谓“百花齐放”,讨论内容更多关注社区自治中的微观主体发展,结合全国各地社区居民自治在实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理论上的分析和研究,在社区发展模式的讨论上也较为突出,涌现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社区自治发展模式,如“上海模式”、“南山模式”、“江汉模式”、“沈阳模式”等。

  这两个阶段成果颇丰,出现了很多优秀成果,这些成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城市基层社会权利格局变迁。“权力中心正在由单纯的政府行政性控制向半行政半自治的社区管理委员会过渡。” 还有对城市基层组织的变迁进行描述性的研究和总结。传统中国城市社会管理模式是单位制——街居制——这种全方位的社会管理模式,它是与中国传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单位化的社会管理体制相适应。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城市居民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并对这种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

  第二,城市社区自治的导向及原则。中国的城市社区建设是一种“规划性变迁”,居民自治属于政府主导型自治。自治的成长,要求政府下放权力、转变职能,在自治基础上重塑政府,实现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城市社区建设存在行政和自治两种导向,应该强化自治导向,因为社区居民自治是低成本的管理体制创新,也是社区建设的内在要求。”

  第三,影响中国社区自治的因素及社区中突出的新问题。包括:

  (1)制度和组织的保障。“制度问题是一个基层民主中的痼疾,法律制度和选举制度在居民自治当中,问题依然存在。与基层民主有关系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都需要做出相关的修订,使之可以实现保证基层民主发展的程序公正性和群众所需要的法律援助。”

  (2)居民参与度低。“参与的不足是转型期社会自治的瓶颈。这主要体现在目前的社区建设实践中,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薄弱,参与主体范围狭窄,参与层次较低,主要集中在非政治的事务型参与,多局限于传统的执行性参与。”

  (3)居民委员会行政化倾向。张劲松认为:“政府直接管理着社区和控制着社区的组织,导致社区自治组织行政化。其形成原因是:政府政治职能实现的需要,社区运转经费不足的必然结果。居委会变迁为社区的历史延续,社区在意识上受制于政府的表现。”

  (4)业主委员会的出现对“法定社区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作用的冲击以及其自身发展面临的困境。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定位不准确,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难以启动;对业主委员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公民参与不足是目前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困境。

  上述研究成果对本文的启发意义在于:它们从不同的侧面论述了社区居民自治的缘起、目标、模式以及影响社区自治发展的因素和问题。尤其是第二阶段,结合基层实际出现的问题分析为主,已经基本搭建起我国城市居民自治理论体系。

  笔者认为,发展城市社区自治首先应理清自治的组织体系和明确组织载体,根据城市自身实际结合行政管理政策,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对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目标、建设和谐社区,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3.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研究思路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先从国内外关于社区自治的文献入手,分析当前我国中小城市社区自治的内涵、理论支持,再以靖江市靖城镇为例,调查分析我国中小城市社区自治的问题,针对问题找出原因,提出解决我国中小城市社区自治问题的对策,由此得出研究结论。

  (2)研究方法 

  理论研究与实际研究相结合,采用访谈法和文献研究法,辅以比较分析法和实地调查法。在深入调查靖江市靖城镇社区自治现状,掌握一手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运用理论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最后提出对策,得出结论。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包括:

  一是文献研究法。本文通过书、万方、维普等中文学术期刊数据库作为渠道,以近十年来相关文献研究为主要资料。查阅与本研究有关的图书、论文等文献资料,参考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和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在借鉴的基础上力求创新。

  二是个案研究法。笔者选取了泰州市靖城作为研究个案,由于个案研究具有特定的限制性,所以选了三个具有不同特征的社区,即镇烈帝庙社区、滨江社区、玉带新村进行调研,尽量使结果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是访谈法。笔者在实际调研、收集访谈资料的过程中,深入了解了研究社区居民自治状况,以此分析当前中小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访谈及座谈会人员的确定主要根据访谈问题选择相应的社区和社区工作者。在问题设计上既有共性问题也有个性问题。

社区自治

  1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内涵分析及其基本内容 

  1.1 社区居民自治的内涵 

  1.1.1 相关概念界定 

  在内容展开之前,就本文所要涉及的几个主要概念进行简要阐述。

  一是社区。社区建设的实践引发了学术界对社区、社区居民自治等相关概念的深入研究。对于社区概念,许多专家学者观点不一,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一方面说明从不同领域不同视角出发研究问题的着眼点不同,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社区的认识经历了不断深化的过程。

  不同学者对社区定义都有所不同,由于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城市社区问题,同时综合理论上与实践上对社区的界定,本文采用的定义是:社区指生活在一定的地域界限内人群的集合,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他们组成基层自治的活动单位,为着共同的目标采取共同的行动。

  二是自治。按照目前学术界的通行解释,所谓自治,是指“民族、团体、地区等除了受所隶属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的领导或指导外,对自己的事务行使一定的权利”。

  2这一自治的概念,包含两层意义:首先,自治的主体是民族、团体、地区等特定的对象。再次,自治的主体在接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的领导或指导下,享有一定的管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三是社区建设。社区建设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这个界定概括了社区建设概念所需要的所有要素:组织保证、参与主体、资源基础、方法程序和目标宗旨。

  四是城市自治组织。城市自治组织主要是指居民代表委员会等社区居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也是社区管理组织的基本单元。

  1.1.2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内涵 

  城市社区自治是“城市社区自治组织治理”的简称,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与农村村民自治相对应的概念。从本质上来说,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都属于社会自治形式中的基层群众自治,两者具有同性质。本文采用邓泉国教授的定义: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就是城市居民群众依法直接管理社会基层公共事务的一种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在城市的广泛实践。具体地说:

  (1)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基层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比,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居民直接参与管理自己事物的一种自治性民主。无论是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构,还是从社区居民自治内容来看,都表明社区成员直接地行使了自己的自治民主权利。

  (2)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社会自治与社会民主的一种形式。在这种自治制度中,社区居委会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

  这一社区自治组织同国家政权在城市的基层政权——市或区及其派出机关的街道办事处,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社区居民自治属于社会自治,并不涉及同国家政权的关系。

  (3)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一种基层政治制度与治理方式。中国 30 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从政治意义上说,是从国家与社会的高度一体化到逐渐分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主题就是政府向社会放权。而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在基层实现方式的“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体现的社区民主是一种有限的民主;这种自治也是政府主导性的自治。

  1.2 社区居民自治的内容 

  1.2.1 社区居民自治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居委会的性质和职能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法律解释,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社区居民自治应当包括以下六个要素:人事选免、财务管理、社区教育、社区服务、社区事务管理、其他。社区居民自治的职能主要包括:自治职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协助职能;监督职能。

  社区居民自治主要包括自我教、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自我管理。社区自我管理是指社区成员通过社区自治组织对本社区内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主要是对社区日常生活问题和对社区公共设施、社区精神文明等方面的自我管理。对于社区内某些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做出的相关决定社区居民代表要向社区内的所有成员进行汇报;同时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对社区内的所有成员负责,定期向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监督协调下,完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是自我教育。社区自我教育是指社区组织采取多种便于社区成员接受的教育形式,向社区成员宣传法律法规和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培养现代公民。通过社区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特别是提高居民对社区的文化心理认同感,是现今社区建设逐步深入人心,逐步实现由政府推动变为社区推动、由行政主导变为社区主导的重要步骤。

  三是自我服务。社区自我服务主要是指社区可以根据社区成员的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社区服务设施和网络,构建起志愿服务、低偿和有偿相结合的服务体系,为社区成员提供多种公益服务,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四是自我约束。社区自我约束一般指社区居民通过社区自治组织做出的决议和决定,进行自我约束;利用居民公约、社区章程、居民公决等制度化方式对社区事务和社区成员进行约束,从而提高社区民主自治程度和居民的权利、义务观念,发展社区文明。

  1.2.2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运行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等。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需要积极探索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子,真正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因此必须保证自治机制的顺利实行,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民主选举。按照法律规定,由具备选举资格的社区居民,在公开、公正、公平前提下, 按照一人一票、秘密、无记名、差额等原则选举社区自治组织成员的一种政治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组成人员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是民主决策。社区的重大事项,由社区相关机构根据一定的程序进行民主讨论或协商,并形成一定的决议交付执行的决策过程。社区民主决策的主要机构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的日常决策一般由居委会同党支部做出,社区居民也可就相关事宜参与决策。

  三是民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具体管理;社区的办公经费和社区服务收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管理和支配。

  四是民主监督。社区成员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民主监督,对不称职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撤换、罢免建议。

  “四个民主”是一个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四个民主”中,民主选举是基础,各种自治组织只有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另外的三个民主才能顺利的进行。

  民主决策是关键,有了好的领导班子,还要发扬民主,大家的事情大家讨论,才能把事情做好。民主管理是举措,各项决策制定以后,必须依靠各项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去执行,才能使决策落到实处。民主监督是保障,在实施各项决策的过程中,还需要大家对其进行监督,有了这样的一种督促作用, 大家才会把制定的各项决策、措施落到实处。前三个民主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必须由社区居民进行适时的、必要的监督才能保证依法进行,才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达到社区自治的目的。

  在推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以下五大关系:一是处理好社区居民自治中的党政与自治组织的关系;二是处理好社区居民自治中的自治组织、群众组织、利益组织的关系;三是处理好社区居民自治中的体制创新和依法办事的关系;四是处理好社区居民自治中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的关系;五是处理好社区居民自治中的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2 靖江市靖城镇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个案分析 

  2.1 靖江市靖城镇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现状 

  下文从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出发,在对泰州市靖城镇社区居民自治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分别从政府管理部门、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居民三个方面,基于社区自治的基本内容展开对靖江市靖城镇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现状的评估。其目的在于通过对个案的调查,对该镇社区居民自治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个总体把握,尽可能得出有价值的结论。

  另外,简要介绍一下本次调研的三个社区的基本情况。烈帝庙社区是一个新建社区,规模不大,属于靖城居委会管辖范围,但由于一些原因社区日常事务无人管理,因而社区居民自发组织起来,成立社区居民自治委员会,对社区事务进行管理。玉带社区一部分是旧居住区加上一部分新住区的混合型社区,规模较大,由于老城区占大部分,社区相关的硬件、软件设施都比较落后,因此社区自治管理发展较为缓慢。滨江社区属于新建大型社区,该社区的基础设施、居住环境都很好;因为社区内有幼儿园,而且居民多为农村拆迁后的安置户,因此管理方面较有难度。

  而关于本次调研的城市社区居委会类型,分析后结果分别是:烈帝庙社区以实施物业管理为主要特征的新建居住区同时也是义务型社区居委会;玉带社区以政府行政管理为主,是行政型社区居委会;滨江社区政府管理与居民自治协调,但是为混合型社区居委会。

  2.1.1 政府管理部门现状 

  虽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但在实践中政府把居委会看作是政府可以随时指挥的行政性单位,对居民自治组织用行政力进行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政府干预居委会选举。泰州城市社区居委会选举采取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方式。社区居委会所处理的社区公共事务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因而社区居委会成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也是社区居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真正实行社区居民自治的保证。实际调查发现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聘任中,街道直接决定或干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聘任工作的情况总计占大多数,因此政府干涉居委会选举,严重影响到社区自治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其二,居委会行政职能泛化。由于政府把城市居民委员会看作是政府可以随意指挥的行政单位,轻易地把自己承担的职责延伸进城市居民委员会,要求其帮助政府承担各种工作,从而使居民委员会的行政职能严重泛化。调查发现,社区居委会承担的工作任务少则几十项多则上百项,其中绝大部分是政府(街道)委托或交办的。在实际工作中社区工作者往往将多个项目同时进行,这不难反映出社区居委会负载的工作任务繁重,和在履行组织职责过程中,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重压。这样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主要自治组织,职能过于繁杂,势必影响其所应该发挥的自治职能。

  其三,社区民主建设程序不完善。根据实际调查,在社区居委开展工作过程中,召开居民会议是居委会比较常用的工作方式,所以笔者对社区居委会召开社区会议的状况作了专门调查。结果显示:首先,不同的社区召开的会议次数不同。滨江社区平均每一个月开一次例会,当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时还会召开临时紧急会议;烈帝庙社区则是每个季度才会开一次例会;而玉带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年也开不了几次会议。其次,在会议召开比较频繁的社区,其会议内容多是针对社区工作征求居民意见和商议确定社区工作或活动项目。当然也包括党员学习、政策方针宣传等内容。应该承认,随着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实践的不断推进,社区工作者的社区自治意识有所提高,工作重心不断偏向社区公共事务。

  由上述现象以及结合居委会选举的情况可知,居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项民主建设都有待提高。民主选举和罢免的程序不健全;居委会尽可能减少公共事务的集体参与,而不是去积极营造居民民主参与的环境,很多事项和公共事务都没有经过居民的广泛参与和充分讨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没有切实的制度来保障。

  2.1.2 社区自治组织现状 

  调查发现多数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存在行政主控性特点,由于社会体系薄弱,当前难以形成社区居民自治的体制基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社区居委会对自身性质认识不明确。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首先应对自身的组织性质有明确的认识。然而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自身组织性质认识上,社区居委会虽然自治意识有所加强,但仍存在认识模糊、定位不明确的现象。

  在调查中,问到有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性质的问题,社区工作者、居委会成员以及居民,多数都认为居民委员会应该是居民自治组织、基层组织,但也有人认为是非营利组织、基层政权组织;而在实际工作中,社区居委组织性质却发生了变化。显得更像是政府在基层的办事处和政府的派出机构。

  其二,社区居委会对政府依赖性强。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型组织,组织特征为: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在调查中,烈帝庙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独立性最高的社区,拥有独立召集居民会议、独立筹集和使用物质资源(非商业性质)的社区工作的权力;滨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独立性一般,但最为特殊的是拥有独立发起和组织社区活动的权力;而玉带社区的居委会几乎全依赖于政府,毫无独立权。这样,一些地方的居民委员会变成了执行政府任务的组织,一些居委会承担着地方政府的沉重任务,自治功能被弱化。

  其三,社区居委会工作目标不清晰。在关于社区居委会首要工作目标或任务问题的回答中,社区工作者在认识上和在实际工作中给出的答案不尽相同:社区工作者对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性质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完成政府(靖城镇街道办)下派的工作也是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同时,尤其是自治程度较高的烈帝庙社区首先想到的是方便社区居民的生活,根据具体情况来安排工作先后顺序,其中最先解决居民需要。

  但不可忽视的是,在实际工作中社区工作者往往将多个项目同时进行,这也不难反映出社区居委会负载的工作任务繁重,和在履行组织职责过程中,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重压。

  2.1.3 社区居民参与现状 

  其一,居委会组成人员老龄化。在调查、访谈的过程中,了解到社区居委会成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人员构成:街道办事处下派干部(正式编制)、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招聘的大学生(大学生村官)。从社区居委会人员的整体构成来看,街道下派干部和大学生一般都担任社区居委会的主任和支部书记,离退休和下岗失业人员大多通过招聘和选举来担任居委会副主任、委员。

  根据本次调查,独立性越高的居民委员会其成员构成越丰富,并且多是有责任感、在居民中有威信的人选;而独立性低的居民委员会其成员多数为离退休人员。

  其二,社区居民对社区工作的关心程度低。笔者针对最为突出、困难最大、居民最关系、居民最愿参与和居民民不够满意的工作项目分别对社区工作者、居民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社区工作者认为最突出的工作并不是居民最关心的,居民最关心的项目又是社区工作者感到困难最大的工作项目。而居民最愿意参与的工作项目中社区文化娱乐远远高于其他项目。

  2.2 靖江市靖城镇社区居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靖江市靖城镇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现状的调查分析,笔者将靖江市靖城镇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主要存在诸多的问题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管理部门,二是社区自治组织,三是社区居民。下面就从这三大方面来进行阐述:

  2.2.1 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问题 

  其一,政府管理部门角色定位错位。政府部门角色认识错位主要表现在“越位”和“缺位”上,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不是到社区工作,而是热衷于到社区设机构、挂牌子,把本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下派到居委会,不但没有遵守“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还要对居委会进行考核,完全颠倒了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位置。

  此外,政府部门习惯用行政性手段做社区工作,使用的更多的是行政性资源,而没有很好地把社区各种组织和居民作为更好的资源进行操纵。当前的政府将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的重点放在社区服务、再就业、社会救助和帮困、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等方面,而很少注重去发动更广泛的组织和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相关的工作措施也就很少了。

  其二,政府管理部门对社区资源配置不当。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重点是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加强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是维护社区稳定、团结的重要环节。但是社区自治工作的展开必须要有一定的人、财、物作为保证,否则很难抓好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这两项工作。

  目前这方面存在两方面的问题是:一是经费短缺。二是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人员缺乏。在推进社区建设与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急需要充足的、稳定的资金,也需要一批熟悉社区情况、懂得社区发展政策、受过专业训练的社区工作者。

  其三,社区自治制度不完善。到目前为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居民自治所依据的主要法律。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此法内容已明显不能适应当今形势的需要。20 世纪 80 年代末颁布的《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根据这一规定,居民会议也就可以分为居民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两种形式。可在现实的实践中,由于受到环境等种种因素的制约,居民大会几乎不存在,而有些社区对居民代表大会进行暗箱操作,因而居民会议不能得到充分的权利行使。

  在调查采访中,一位居民这样讲到:“现在社区很多东西我们都不太清楚,我们居民也不清楚我们到底有些什么权利。”

  2.2.2 城市社区自治组织自治功能缺位 

  其一,居民自治活动的规范性滞后。我国关于规范居民自治活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等,但该法律总共二十三条,较为简单,缺乏操作性,该法自 1990 年 1 月 1 日实施以来,还未进行过任何修改。而在 20 多年里,城市建设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法已不太适应我国城市社区发展的要求。在调查中也发现相类似的状况,如玉带居委就没有明确的《社区自治章程》,居民会议几乎没有,社区工作也是逢事而忙。

  其二,居民委员会对政府的依赖性强。从我们对靖江市靖城镇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现状调查的结果来看,社区居委会对政府存在着全方位的依赖,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色彩浓重,社区居委会工作还不能自主开展。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聘任中,街道直接决定或干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聘任工作的情况总计占大多数;居委会固定的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全部是由政府(街道)划拨;而社区居委会具有的物质资源来源情况中三个社区有两个完全由政府(街道)提供,烈帝庙社区的活动经费、也是来源于政府(街道)。

  另外,在被调查的三个居委会中,其社区居委会内部规章制度都是由政府(街道)制定的或是居委会根据政府(街道)的行政要求制定的;同时,社区居委会其工作计划主要根据政府(街道)布置的任务或提出的要求制定;社区居委会的评估工作由政府(街道)负责,而评估标准也是由政府(街道)制定的。

  由此看来,居委会的组织决策、制度制定、人员安排、组织评估、资源使用等等都由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来决定,社区居委会实际上成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基层办事处",因而其行事模式必然体现出强烈的行政化特征。

  2.2.3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中居民参与不足 

  城市社区居民参与是指居民个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决策、管理以及公益活动的过程和行为。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社区层面上的政治参与;第二,社区公共管理中的参与;第三,有关社区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参与。

  其一,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淡漠。许多居民由于工作忙、压力大等原因对社区公共事务十分冷淡,尤其是城市中的许多流动人口,不关心社区建设,尤其是一些与自身利益不那么直接相关的事务,不到非不得已不去参与。

  从对社区居民的调查中可知:被调查社区的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一般”;而积极性高的居民只占少数。当被问到参与社区活动的初衷时,多数居民回答“组织让去就去”或“有责任参与社区活动”之类答案。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不高,居民参与中的被动性参与比例较大。

  其二,社区居民社区参与观念陈旧。居民参与大多是在政府的引导下,采取服从性参与。这种参与多采取命令、动员、暗示等方式,使居民在参与行为上表现为“被动员者”,在心理上制约了居民有效地参与。居民虽然生活在社区,但很少能意识到自己是社区建设与发展的主体、自己对社区应负一定的责任与义务,通常认为社区建设与发展是政府的事,与己无关,从而制约了居民参与。

  2.3 靖江市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靖江市靖城镇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现状,笔者同样从政府管理部门、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居民三个角度,对靖江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问题成因进行分析。

  2.3.1 政府管理缺陷的成因 

  其一,传统体制对社区自治发展的限制。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城市基层居民自治是在确立和发展计划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因此,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的发展一开始就戴上了强烈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其特征是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组织,成为了国家组织社会和管理社会的政治化和行政化的组织,就如居民委员会,其高度行政化,成为政府的一级执行机构,居民委员会的干部视为政府选派,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成为形式。这样,居民委员会实际上被完全地统和进国家政权体系,以保证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全面渗透。由于这种体制架构已运行很长时间,而且在这种体制构架中城市居民委员会与国家政权体系之间已形成高度的契合性,国家政权体系,尤其是地方政府,不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不可能轻易地走出这种体制约束。

  其二,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化环境缺失。从政府推行社区居民自治的高端构想,如何落实到“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各项工作落实到社区”,这中间缺失了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制度化环境。尽管我国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都对居委会的性质作了明确界定,但总体上过于原则,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其中许多的细节规定与现实有较大差异,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于是居委会惯性地受到政府的多方领导,政府各职能部门为了实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或工作的成效,任意给居委会增加工作,“各项工作落实到社区”,到了各职能部门就变成了“各项工作下派到社区”,居委会疲于应付政府(街道办)下派的工作,社区管理应有的自主性被政府推动的强制性所掩盖,社区居民自治的本质没有得到体现。

  其三,社区财政资源缺乏及社会资源无法充分利用。财政保证是自治的必要前提。

  没有充足的资金和财政支撑,社区自治无法正常开展;同时,拥有财政自治权也是社区自治的重要内容。在调查中,笔者发现,目前我区社区的财政主要依靠政府的补贴,而这远远不能满足社区行政事业的费用和社区建设资金的需要。在访谈中,很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都表示他们的经济待遇较低,使他们没有更多的工作激情。同时,由于社区财政资源的缺乏,使很多社会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比如一些愿意为社区建设出钱、出力的志愿者又无用武之地。

  2.3.2 社区自治组织缺乏自治性的成因 

  其一,社区功能不完善。社区功能不完善,难以形成共同利益是影响居民参与的主因。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建立在一定区域内的城市居民对公共利益的共同关心以及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基础上,居民的主动参与是社区发展成败的关键,社区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居民对社区环境、安全、卫生、公共财产、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等共同利益的关系以及参与处理公共事务的主动精神。

  社区的功能主要是对社区的居民提供服务,让社区居民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拥有良好的社区治安、先进的物业管理、居民所希望的居住环境、便捷的社区服务,是社区居民的迫切愿望。根据调查,居民最希望社区提供的服务项目。

  其二,社区自治组织体制缺陷。如今我国社区自治运行机制面临的问题是:怎样平衡社区自治组织既要充当协助政府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又要有社区自治事务的功能,做到既让社区居民满意,又让政府管理部门满意。实际调查发现,随着社会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社区管理的不断深入,政府管理部门将大量的行政性事务下放到社区自治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承担大量原本不应承担的行政性事务工作,而将原本的自治任务抛开,失去了自治性。另外,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如果没有社区自治组织的支持将难以完成。可见,社区居民自治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冲突,使得社区自治组织陷入尴尬境地:一方面,如果要保证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有效完成势必影响社区居民自治的有效发展,另一方面,如果要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又会不利于政府管理部门任务的完成。消除社区居民自治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走出行政发展和社区居民自治之间的两难境地,就必须进行社区自治组织体制和制度创新。

  其三,业主委员会地位模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定位不准确,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难以启动;对业主委员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公民参与不足是目前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困境。困境产生的原因是:业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没有被赋予一定的决策权、各地业委会成立速度缓慢。

  2.3.3 居民参与率低的成因 

  居民参与是社区建设的内在动力,参与的规模、程序和制度化水平直接关系到社区发展的整体变迁和目标管理;居民的参与率及参与程度的高低也是衡量社区自治的重要标志。居民参与率低的成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居民参与机制不完善。一些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比较之后,没有相应的设施向配套,缺乏社区活动中心来提供开会聊天的场所,或者场所条件太差,居民积极性不高。另一个角度考虑,没有良好的活动交流环境,也可以反映出居民缺乏畅通的参与渠道。往往是社区管理机构感到有必要,就着急居民来开会、布置、传达,或者是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要求,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又赶快组织居民。即便有些社区中成立了居民代表大会,什么时候开会、讨论什么主题也都有社区管理及机构定,居民代表只有“听”的份。上述情况表明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缺乏一套详细规范、操作性强的程序或规定作支撑,还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使得参与机制不完善,从而影响了居民的参与率。

  二是缺乏优秀的领导者。目前居委会的很多人员文化水平、社会地位往往低于社区居民,他们名义上是领导者,如居委会的主任,既不是国家公务员,也不是专业技术人员,而只是一般的非专业的社区工作者。政府对他们的补贴也有限。尽管一直强调优化居委会干部队伍,到现在仍主要由退休人员和妇女担任,其实际的调控能力必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居民的民主参与热情。

  三是城市社区居民的归属感淡薄。一方面,受城市生活的影响,居民虽然住在同一区域内,但对周围的人并不熟悉,不能形成交往联络,也就形成现在大多新建社区中有共同的地域但没有社区联系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传统儒家思想的深刻渗透,我们对家庭和家族都形成了强烈的依附感,从而导致对于一群没有血缘关系的社区人群漠不关心,更不用说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了。

  3 推进我国中小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发展的对策 

  3.1 加强社区自治运行的制度化建设 

  3.1.1 转变政府职能 

  想要真正实现社区自治,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政治全能主义的政府管理模式,实现从“善政”到“善治”的转变。这就要求在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必须转变其职能,进行自身的重塑。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变革过程即是政府还政于社区的过程。在治理模式中,承载社区管理职能的主体由单一的政府机构扩展为政府机构和自治组织;二者之间是权责边界清晰,协商合作的关系,共同致力于社区管理和建设;政府要转变观念,首先要明确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府和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已经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转变为“指导与协助、服务和监督”的关系。一方面,区、街政府部门应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并向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而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应对政府有关工作予以协助,并和社区其他组织及居民一起,对区街政府部门予以监督。

  首先,要进一步地转变政府职能。在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变为服务型后,还要做到职能的“让位、归位、到位"。让一部分可以由其他自治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让位出来,将社区管理职能归位到由社区自治组织进行管理,政府管理部门对社区各利益相关者的协调监督到位,从而有效地对社区自治情况进行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是在宏观意义上实现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的关键环节,也是建立新型社区体制和机制的重要前提。换而言之,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区体制的建立是相辅相成的联动过程,没有政府权限的恰当定位,没有政府功能的不断优化,没有政府机构的有效运作,社区体制的建立便不能企望。社区建设的发展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前提和保障,二者相互依存,互为依托。

  其次,明确政府角色的定位。随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的充分发育,我国社区建设的行政化特征必会日趋淡化,而自治化和社会化特征则会日益明显。因而,如何从社区的本质和内涵出发,合理界定政府在社区中的角色与作用,将是我国社区改革和发展中需要长期研究的一个现实性问题。

  最后,明确政府的主要职责。政府主要职责是宏观规划,信息、政策引导,行政协调,财力支撑。政府要成为社区建设的发动者、社区建设的组织者与协调者、社区的培育者、社区发展的宏观指导者。政府以及社区内原有准政府组织在社区各利益相关者中应建立民主协商对话机制,协调各方的权利,培育各种自组织网络,变垂直管理为网络式的水平管理方式。

  3.1.2 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律保障 

  在社区建设中,根据社区居民自治实际情况,以服务居民为主,逐步健全适合社区的法律法规体系,让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进入依法治理、有法必依的局面。

  首先,完善我国居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建议对各地居民自治的成功经验进行提炼,上升为国家或地方性法律和法规。对于居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通过此项活动对居民自治活动进行更加细致、完整的规范。《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已经逐步提上了议程。由于社区居民自治涉及面较广,单靠《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来解决问题已不现实,因此要加大社区居民自治的立法,加强制度建设。此外,国家也应该就业主自治活动进行专门的立法,一部《物业管理条例》显然是不够的;对于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和职权范围应该予以规定。

  其次,改革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制度。完善选举和罢免居委会成员的程序,使得一批真正具有良好管理能力、强烈的服务意识、精力充沛的人士当选,甚至在居民委员会内部可以雇佣专职服务人员、特别是有知识的大学毕业生来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这样既能解决我们国家的就业问题,又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

  同时将居民委员会协商民主决策模式制度化、法律化。要将协商民主的理念和具体方法引入到社区公共事务的议决程序中,使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讨论,通过充分协商、谈判,保障各种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促成公共理性的形成,实现居民民主决策和当家作主。

  再次,强化居民自治中民主监督制度的法律责任。任何权力,离开了监督,都将产生腐败。虽然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但仍要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居民委员会要实行公务公开制度,尤其是财务公开制度,主动地接受居民的监督。强化民主监督制度不是一句空话,法律要规定明确的责任体系,追究相对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样才会增强居民对居民委员会的信任,从而主动配合居委会的工作,积极参与居委会的民主建设。

  最后,理顺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关系。理顺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以增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政府和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居委会对政府是协助的关系。法律上应当对“指导的内涵”进行明确的规定。

  政府要正确处理其与居委会的关系,应减少对居民自治的干预,为居民自治营造良好的自治环境。

  3.1.3 加强社区财政制度建设 

  当社区居委会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决权后,在政府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可以通过扩大社区资金渠道,完善社区财政体制。如配备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在财务的支配上,要实施财务公开制度,并要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布财务支配情况,同时接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的监督。加强社区财务建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其一,兴办社区基金会,通过基金会筹集个人捐赠、社区企业及社团捐助或其他社区公共基金的投资等资金作为社区的财务经费,用于解决社区公共实际问题,如兴办学校、图书馆、娱乐场等生活基础设施。

  其二,制定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社区财务经费的收支管理,并实施财务公开制度,增强透明度,提高居委会的诚信和灵活的运作制度。这能够提升社区居委会的服务质量和树立公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3.2 加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性 

  社区自治组织担负着社区自治与社区管理的责任,一旦社区自治组织需要负责多项工作,那么其对社区自治与管理就不能面面俱到,导致社区工作的不完善,也不能充分发挥其管理的作用。前文也已经阐述过,被调查的社区都表示政府(街道)派遣的工作太多,日常工作负担沉重,经常要多项任务共同进行。因此,政府管理部门应理顺居委会事权关系、减轻社区自治组织负担的工作,加强社区自治组织的独立自治性,以充分发挥其对社区自治与社区管理的作用。

  3.2.1 建立社区工作评议机制 

  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评议监督机制,定期组织社区自组织对前期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使社区自组织对工作具有建议权,而且对于不合理、或超出社区自组织工作范围的工作具有拒绝权和请求复议权。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不合理的工作进行及时地调整,保证社区自治组织工作的独立性。

  同时,强化对社区工作的认识教育。通过加强教育,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避免社区自治组织工作的错位、缺位、移位,确保社区自治组织各方面的工作职责落实到位。

  3.2.2 强化社区建设的财力保障 

  明确社区自组织中财权、事权关系。政府管理部门应对社区自治组织的角色给予定位,社区自治组织在协调管理社区事务中,政府管理部门应给社区自治组织相应的职权,如对社区自治管理中有关对社区事务的决策权、日常事物管理权、经费使用权、工作建议权,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工作监督评议权等。在下放权力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应下拨给社区自治组织一定的办公经费,有了经费的支持,社区自治组织才能更好的发挥其自治性,城市社区的建设才能够达到自治的目的。

  另外,如今大型居住社区不断增多并不断发展,为完善大型居住社区财力保障机制,必须加强社区“三个中心”建设,推进国有商业企业入驻,完善物业管理运作机制,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加强区域基础设施等建设配套,努力让群众住得安心、放心。

  3.2.3 建立职业化及专业化的社区工作人员队伍 

  居民委员会在居民自治中起着重要的组织和协调作用,因而一支强有力的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相当重要。首先,在素质上,应该选择政治素质高、群众威信高、热心服务居民、热心公益事业的“双高双热”型干部。而这一点的落实,就必须发挥和贯彻好居民的民主选举权利,让群众选出自己利益的维护者。其次,在技能的培训上,应组织社区干部定期进行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和发展社区事业的能力。再次,在专业化上,我区应大力推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业水平认证制度,从而逐步实现专职化。通过这些积极的措施,不仅可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还能更好地维护社区居民的利益。

  另外,社区内各类自治组织均要各负其责。社区自治组织中不仅要有居委会,还要有其他的中介组织、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社区内的各个组织都应该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不能仅仅指望居委会,应充分发挥各组织的专业性,从而加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性。

  3.3 强化社区居民自治意识 

  费孝通先生认为,当前社区建设的首要任务是要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进而组织广大社区居民学习并参与社区生活的自理,让越来越多的居民自己来协调和管理他们在社区里的各种关系,从而在社区内创建一个适应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贴近居民具体生活的、满足居民日常需求的服务系统。即,首先要培养和提高居民既服务于自己,又服务于他们社区的意识和能力。

  3.3.1 建立完善居民参与机制 

  加强居民参与的体制改革,把居民参与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中。即完善社区居民参与机制,以达到增强社区居民自治功能的目标。主要做法有:

  一是完善居民委员会选举机制,保障社区居民依法参与的权利。依法规范选举程序,将扩大民主参与贯穿选举全过程,同时充分保障流动人口参加选举的民主权益。

  具体落实到各个社区,即健全社区居委会成员直选制度,动员社区居民真正参与选举,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直接选出自己满意的居委会成员。结合社区实际情况,改革和完善居民参与决策机制,扩大居民参与率,逐渐拜托行政化,可利用居民会议、社区领袖的培养等形式探寻民主自治、民主管理及居委会规范管理的新形式。

  二是健全民意表达机制,搭建社区居民有序参与的平台。其一,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桥梁纽带的功能,居民委员会成员深入责任区的每户居民,倾听、收集群众意见并分类登记,反映给有关部门解决,并将结果告知居民;积极引导居民理性表达多元化的需求,有效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其二,充分发挥社区管理与服务窗口的积极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托社区服务站受理居民对社区事务、专项服务和利益诉求的内容,规范办理和受理的程序,搭建居民和政府的沟通平台。其三,积极丰富居民参与的形式,建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流动人口代表、居民代表参与的社区协商议事会,广泛征集议题,共同商讨社区事务。

  3.3.2 增强居民的社区认同感 

  培育社区意识,增强认同感和归属感。重点在于培育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启发,引导居民群众认识并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政府高标准建设社区,完备社区基础设施,进一步增强社区单位和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高参与社区建设的自觉性。

  首先,政府应转变观念,变政府主导社区建设为居民主动参与社区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状况适度投入社区建设资源,尽到政府支持社区的建设和发展的责任;同时,又要把权力下放给社区, 从而使居民在社区发展中满足更多的精神文化需要,进而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

  其次,要完善社区服务,强化社区服务功能,提高社区综合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两大服务体系,一是建立具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服务体系,包括为老人、残疾人、下岗失业者即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服务;二是建立一个惠及全体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的社会化社区服务体系。

  3.3.3 增加社区居民参与的推动力 

  居民社区意识的培养是社区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从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入手,丰富居民社区活动的内容,从多方面增加社区居民参与的推动力。

  首先,培育发展各类社区社会组织,积极探索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采用项目管理的方式,扶持社区服务类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的每一项活动都由参与的社区居民共同商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经社区项目管理小组审核每笔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居务公开栏内公开,接受全体居民监督。

  其次,要加强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和完善社区教育网站,通过教育宣传,使居民转变观念,逐渐认识到社区共同利益与自身利益的紧密联系,从而产生内在的主动参与意识和理解社区、支持社区的现代行为形成“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良好氛围,增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使居民更加明确自己在社区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建立社区通信录,强化居民对社区的了解。通过这一努力,力求让居民在头脑中形成“社区是我家,联系你我他”的思想意识,从而主动地参与到社区自治建设中来,改变以往被动参与的局面。再次,在社区内部大力倡导自愿精神,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建设。这样不仅可以大大提高社区工作的效率,还可以拓宽社区服务工作的范围,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大大刺激社区居民的参与热情。

  总结与讨论 

  建设社区居民自治体制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社会民主工程,也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城市治理变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它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在这个新的体制转换阶段,政府、组织团体及居民必须响应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不断转变观念,适应迅速变化的新形势,从而进一步推动社区居民自治的发展,实现社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使和谐社区成为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石。

  因此,本论文在对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研究中,首先对社区自治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再次,通过对泰州市靖城镇社区自治的分析,以其为切入点分析社区自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政府管理部门职能错位,社区自治体制不健全,社区居民参与意识不强等。然而这些问题并不是偶然产生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区自治需要靠政府管理部门同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居民三者共同协调管理才能达到,这三者是社区自治的三个环节,三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经过对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中产生问题的分析,我们发现其产生问题的原因也主要来自于这三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问题;另一方面是社区自治组织自身的缺陷,是社区自治组织体制缺陷;三是社区居民自身的问题,社区居民参与度不高。基于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通过改变政府的职能,完善社区自治体制,激发社区居民参与意识等手段,重构居民、社区、政府之间的关系,能够将城市社区自治权力归还于社区,从而大力提升城市社区自治能力。另外,根据相关城市社区建设的成功经验,提出适合中小城市社区鼓励居民参与自治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居民委员会选举机制,保障社区居民依法参与的权利;二是健全民意表达机制,搭建社区居民有序参与的平台;三是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丰富社区居民参与的内容;四是完善共建机制,拓宽社区居民参与的领域。

  由于自己专业水平所限,论文中涉及的社区居民自治的很多问题,只是初步认识,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对该问题的分析和论述也不是很充分,甚至还很肤浅。

  而本文对于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了解不是很全面,因此对制度、法规方面提出的对策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会更加关注这些方面,以期待有更大的收获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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