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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视角下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探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佳佳
发布于:2022-11-26 共14976字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他们为城市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但是,伴随着这浩浩荡荡的“民工潮”,民工子弟的教育问题也随之凸显。他们无法享用和城市学生一样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力,他们受教育的主要方式是进入所谓的“棚户学校”或“打工子弟小学”。这样的环境里他们能否接受到良好的教育?这个问题逐渐的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本文以A市部分农民工子弟小学的教学环境以及其基础设施配备水平等为调查起点,通过对现阶段A市公立小学与农民工子弟小学差别的对比分析,探讨当前A市外来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公平性,并鉴于此提出促进教育公平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 农民工子弟 教育公平 义务教育

Inquiry into the Problem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of migrant children

Abstract

  Since reforming and opening, a large number of rural surplus labors have run into cities,making great contributions to constructing cities. However, along with the mighty "MigrantFlood", the children’s educ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also will be prominent. And they can notenjoy the same right to receive equal education with urban students. They are teached in the so-called "slum school" or "school for the children to work." Whether they could enjoy goodeducation in such environment? These problems were gradually questioned by the community,and they also caught relevant departments’ attention. Taking the teaching environment ofA City schools for the migrant children and the level of its infrastructure as a startingpoint for the investigation, through comparing and analyzing the differences among someschools for migrant children and A City public schools , I want to discuss the fairness ofeducation for migrant children , and put forward some advances on those questions .

  Key words: Children of Migrant workers; Compulsory Education; Fairness

目 录

  1.引言
  2.教育公平概述
  2.1 义务教育公平的概念
  2.2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公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2.1 保障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2.2.2 义务教育公平给农民工子女提供改变命运的机会
  2.2.3 保障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以缩小贫富差距
  3.A市部分农民工子弟小学现状调查以及与公办学校的比较
  3.1 入学门槛
  3.2 师资力量
  3.3 课程设置
  3.4 教育设施
  4.A市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性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4.1 社会教育方面
  4.2 政府制度方面
  4.2.1 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
  4.2.2 教育资源配置不公
  4.3 家庭互动方面
  4.4 法律监督方面
  4.4.1 法律不完善
  4.4.2 缺乏监督
  4.5 学校硬件方面
  4.5.1 师资力量亟待提高
  4.5.2 课程设置难以规范化
  4.5.3 民工子弟学校硬件设施严重匮乏
  5.促进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公平的发展对策
  5.1 正确定位城市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性质
  5.2 依法治教,促进城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公平
  5.2.1 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
  5.2.2 公正严格的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
  5.3 建立一种能动的城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财政资源配置新制度
  5.4 规范农民工子弟学校,合理利用教育资源
  5.5 加大政府对教育的经费投入,转变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方式
  5.6 消除流动人口家庭教育的“盲点”
  5.6.1 建立良好的农民工家庭教育环境
  5.6.2 办好家长学校以提高农民工素质
  结语
  参考文献

  1.引言

  流动儿童问题是我国人口流动和儿童发展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特别是九十年代初开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务工,而他们的子女也随着进入城市学习、生活,成为流动儿童。目前,A市登记在册的暂住人口有 70 万,其中 16 周岁以下人数为 6.3 万人,学龄儿童约 2.5万。A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加强流动儿童管理,保障流动儿童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温家宝总理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五届全民教育高层会议开幕式上致词:“教育公平是全民教育的灵魂。没有教育机会的均等,就谈不上社会公平。”1确保教育公平,不仅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A市作为我国百强县前十强之一,每年都吸引着成千上万的农民工来A市务工,一方面,农民工作为宝贵的人力资源为A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本文将分析公平视角下A市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2.教育公平概述

  2.1 教育公平的概念

  教育公平是指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地分享当时当地的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儿童生来是平等的,但是由于种种不同的原因会导致其后天发展受到诸多环境因素的制约。因此,努力消除环境中的经济障碍和社会障碍,保障其对基本公共教育资源的平等享受权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根本任务。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权利平等与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2。

  教育公平是政府、社会及教育者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可能,以及受教育者个人的意愿和条件,对教育机会进行合乎情理的分配。目前在我国,农民工的子女随父母进入城市后,他们尤其是适龄儿童接受的却是独立于城市儿童之外的边缘化的教育模式,无法享受公平、高质量的教育。教育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未来的发展,而当前农民工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因此,如何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益,已经成为现时期难以回避的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本文所提及的教育公平主要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平问题。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在社会存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不平等的条件下,教育公平给人们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了一个通过自身努力可以改变自身社会地位和生存状态的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或渠道,帮助他们彻底摆脱其出身阶层的局限,使他们获得进入上层社会的“入场券”,从而减少社会的不公平,缓和社会矛盾。义务教育是每一位国民获得的最基本的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义务教育公平是教育公平的根本立足点和出发点,是教育公平的基础。一个国家在追求教育公平的过程中,必须以义务教育公平作为其立足点和出发点,保证义务教育公平的实现,以避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2.2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公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展和体现。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公平正义,必然包含着教育的公平正义。公平的教育才是和谐的教育,才是均衡发展的教育。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特别指出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就是要求建设公平的教育和均衡发展的教育,使全体人民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教育改革的成果。努力推进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的实现,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3。

  2.2.1 保障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教育公平是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不仅如此,教育公平本身还具有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一方面,在社会流动与社会分化中教育具有筛选器的功能,另一方面,它还具有稳定器和平衡器的功能。只有通过教育,经济、社会地位等处于底层的农民工子女才能有通过知识改变命运的可能,社会各阶层才有正常流动、分化的可能,整个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公平正义。

  教育的发展,如果对社会中的每个人不是一视同仁,那么,教育上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农民工,势必会在社会公平观上产生失落感,甚至对社会产生仇恨、对抗,这最终会影响我国的政策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会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一大隐患。

  2.2.2 教育公平给农民工子女提供改变命运的机会

  教育具有选拔和分配社会成员的功能,在个人社会地位的获得和实现个人社会流动中占据中心地位。农民工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虽然他们的子女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但是他们的子女可以凭借自己的智力和努力,通过教育提高自身的素质,获得较好职业,从而摆脱他们出身的那个群体的局限,改善他们的生存状态,实现升迁性的社会流动,因此,教育公平是农民工子女改变命运,缩小社会阶层差距的重要途径。正因为现代社会中个人将来得到的职业和社会地位与所受的教育和所取得的学历如此密切相关,所以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农民往往把扭转这一局面的希望寄托在自己的下一代上,如果教育不公平,农民工子女就无法通过教育这一最基本的途径来改变自己的生存状态,容易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深化各个社会阶层的差距,增加社会冲突的可能性,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这与构建和谐社会是背道而驰的。

  2.2.3 促进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

  教育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可以通过教育,来提高自身的素质,进而提高自己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如果一个人失去适当的受教育的机会,他在教育领域遭受的损失,必然会扩展到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可见,教育不平等是导致经济不平等的重要原因,而经济不平等反过来又会加剧教育不平等,两者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因此,要消除农民工所承受的经济上的不平等,缩小他们与城市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就必须解决教育上的不平等,给在经济、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子女提供向上流动、改变命运的机会,这也是西方社会学专家普遍推崇的缩小贫富差距的主要手段。正因为教育担负着调节不同阶层利益、促进社会阶层流动、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公平的大任,所以教育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基础性的推动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石。

  总而言之,公平的义务教育有利于我国化人口大国为人才强国,化人口压力为人才优势;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更好地实施义务教育,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公民的素质,特别是农村人口素质;有利于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利于减轻农村家庭和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3.A市部分农民工子弟小学现状调查以及与公办学校的比较

  关注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是A市团委的工作项目之一,由于课题研究的需要,我们对A市部分外来农民工子女小学的办学现状、A市公办小学的教学设施进行调查了解,并进行了一系列对比分析。调查方法主要是问卷调查、走访,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我们于此只做了初步的调查研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比较:

  3.1 入学门槛

  在我们的调查中大部分农民工子女都交纳过“借读费”或“赞助费”,原因是因为他们的户口不是A市户口。费用按就读学校类型、就读年级不同而不同,每人每年从400---3000元不等,这对于经济收入相对较低且缺乏社会保障的农民工而言无疑是一笔不小的经济负担,很多农民工子女因为经济压力而失去入学公办学校的机会。繁杂的办证手续,很多农民工摸不着头脑,不知道如何办理所需证件,也使得不少农民工子女丧失了在城里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3.2 师资力量

  师资力量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的高低,为此,师资水平的高低成为衡量教育公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在不考虑学生质量差异的基础上,从教师的学历、职称与教师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方面来进行考察,据笔者调查发现,A市农民工子弟小学的师资力量跟公办学校比较起来差距很大,大多处于高中或专科学历水平,更别说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乃至特级教师了,但是公立学校里优秀教师却是数不胜数,学历合格率百分之百,专任教师大专以上学历占95%以上,各所公办学校分别有数量不同的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但是外来工子弟学校的师资力量实在令人堪忧。(详见下表)

表一 A市部分外来工子弟学校师资力量

A市部分外来工子弟学校师资力量

  调查显示,外来工子弟学校教师队伍很不稳定,数量不足,尤其是高素质的教师非常缺乏。同时,加上教师待遇偏低,教师月工资为1500元左右,寒暑假只发基本工资,教师流动性大,每年都会有很多教师自然流失。

  教师流动性大,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教师队伍主要由外地教师和本地离退休教师构成的状况,导致外来工子弟学校的教师的流动性非常大。外地教师容易在不同外来工子女学校之间流动,也经常会返回原地。离退休教师年龄偏大,会由于健康及其他原因而随时离开教学岗位。频繁的教师流动不但会打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学校教学质量,还使学校难以形成一个稳定的、具有长远目标的教师团队。另外,频繁的教师流动会对学生的心理和情感发展造成伤害。

  比较而言,在A市的公立学校里则非常重视师资力量。从学历看,一般教初中的必须正规本科院校毕业,教小学的必须是正规师范院校毕业。为了提升学校的教学质量,A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师资培训,例如市教育局开展了培养千名骨干教师和千名教育硕士的活动。从从业资格看,A市公办学校原来的代课教师要么转正,要么被辞退,目前学校的所有教师都有正规的从业资格一—教师资格证。

  3.3 课程设置

  民工子弟学校的课程设置严格来说,小学只开设了语文与数学,其它课程诸如社会、电脑、自然、体育、音乐、美术都没有或是很少开设。究其原因一般是要么没有老师,例如英语教师;要么没有必须的设备,例如体育课必须的操场等活动场所没有、电脑课必须的电脑设备没有。不管其原因如何,导致的结果都是一样的,那就是民工子弟学校开设的课程远远低于国家的课程标准。而在我们走访的公办学校中,都已配置了多媒体教室、体育活动场所、艺术室、劳技室、舞蹈室、美术等一流学校配备,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这点,外来工子弟小学与公立学校相比,差距甚远。

  3.4 教育设施

  公办学校教学设施改善靠的是政府拨款,民工子弟学校没有政府的财政拨款,想要依靠学校的学费收入来改善教学硬件设施,正如我们平常所说“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想要改善是不可能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民工子弟学校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使得校长们即使有改善的能力也不愿意去改善教学硬件设施。不管什么原因,都产生一个相同的后果:民工子女教学所必须的教学设施相对公办学校来说严重匮乏,另一方面体现着不公平的存在。

  我们在走访过程中发现,在以农民工子女为主体的学校与以A市当地居民子女为主体的学校,教室设施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农民工子弟学校,教学场地小,教学设施差,并且很多地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教室里的设施配备基本情况为:课桌椅、日光灯、黑板、黑板刷比较齐全,其他的如电视机、饮水机、电风扇、投影仪、用钟、喇叭等设施严重欠缺。

  而我们走访的的几所A市公办学校,校园面积宽大,环境优美,高大的教学楼耸立于茂盛的树木之间,报告厅、图书馆、多媒体教室、体育馆、音乐室、美术室等一应俱全。办公室一线教师大多配有笔记本电脑,各普通教室配有电脑、背投、展示台等多媒体设备。

表二 部分外来工子弟学校基本设施条件

部分外来工子弟学校基本设施条件

  (下表为中颜港小学、石梅小学、实验小学、绿地实验小学为A市公办小学,其余为外来工子弟学校)

A市部分小学占地面积以及其建筑面积对比图

A市部分小学占地面积以及其建筑面积对比图

  4.当前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性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近年来,在政府和社会各方的重视、关注和努力下,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得到了很大改善,但其受教育过程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需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正确对待。在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上,始终都突出存在着一个公平问题。农民工子女因为跟随他们的父母外出流动,离开了户籍地,因此他们就不能完全地享受到国家的义务教育。他们在城市入学,即使已经有一部分的外来农民工子女进入了公办学校读书,但他们的入学门槛显然还是要比本地户籍学生高,不能做到一视同仁。而还有剩下一部分的农民工子女只能进入外来工子弟学校读书,这显然是一种入学上的不公平。

  外来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有很大的局限性,与一般的公办学校相比,教学场地小,教学设施差,教学压力大,存在着不少的客观问题。农民工子女在这类学校中读书,又形成了学习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

  除学校教育外,由于其父母,尤其是那些作为普通外来民工的父母在经济、政治、社会地位等方面所受到的不公平,从而,带来农民工子女生存环境的差异,得不到公平的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环境。

  4.1 社会教育方面

  首先,社会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公平对待。由于社会教育问题的凸现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目前社会上对农民工子女的社会教育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从小就随父母外出在城市长大的孩子,由于他们的父母没有城市户籍,依然被城市居民看作是“外来人口”,视作“乡下人”,他们的受教育问题没有受到重视。

  其次,农民工子女与当地社会的融合存在困难。农民工子女对城市的适应还停留在较低的层次,仅仅是一种生存的适应,离社会层面和心理层面的适应还有很长的距离。

  他们在城市的生活中,较多地体会到与迁入地人群的生活地位差距,产生更多的被歧视感和被剥夺感,如果农民工子女感受到社会的不平等,就会造成他们融入当地社会的困难,对其成长带来负面影响。

  4.2 政府制度方面

  4.2.1.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

  自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中国形成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体制。这里所说的城乡二元结构是指伴随着建国后的工业化进程所形成的农村和城市差异巨大的两种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及一系列相应的制度安排。应当说,这种原有的户籍管理制度曾在国家社会管理中起到了不可替代作用。由于历史原因,户籍管理除了标示人的存在外,还担负着一系列本不属于自己的功能。例如:子女上学、安置就业、社会保障等都要同户口挂起钩来。教育权利、自由迁移定居与自由就业权利等,都属于最基本的国民权利,属于国民待遇的最基本含义和要求,也就是说,从社会公正上看,国家应该赋予每个公民这些最基本的权利。但是,在我国户籍制度的庇佑下,国家一直是有区别地对待不同公民的,赋予不同身份的公民以不同的权利。尽管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推进,城市居民享有的各方面特权正在逐步淡化,但子女入学的优势仍是牢不可破的。农民虽然获得了某种“迁徙自由”,并且在市场化的流动过程中获得了切实的利益,然而,他们要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公民权利、民主权利,还有漫长的过程。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正是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所固有的弊端在新时期的表现。在这种二元结构社会里,我国的义务教育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二元特征,户籍成为一种社会身份,不同的户籍拥有不同的教育资源配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主要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负责,教育经费则按照户籍学生数下拨。在实践中,学龄儿童少年只要不离开户籍所在地,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有保障的,但适龄儿童少年一旦离开其户籍所在地,随父母迁徙到城镇,就变成了“两不管”的对象,一方面享受不到家乡财政的好处,同时又不能享受城市的待遇,其国家规定的作为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主体地位就被自动取消,这显然是与义务教育制度的公平原则相违背的。按户籍所在地来管理九年制义务教育,即“户籍管学籍”已日益显现其不合理性。如果不解决传统的“户籍管学籍”的义务教育体制问题,还是按学校属地户籍学生数划拨义务教育经费,不把学校的综合效益与实际招收的学生人数挂钩,就难以解决公办学校招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内在动力问题,从而解决不了农民工子女异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4.2.2.教育资源配置不公

  政府公共政策的不同取向或偏差,往往会加剧现实中的教育不公。这种制度性的不公,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其表现形式是,政府有限的教育经费向着城市学校和各级学校中的“重点”倾斜。其直接结果是,不同的社会成员及其子女的教育权利的实现程度截然不同,他们必须宿命地面对着教育机会的不平等。

  4.3 家庭互动方面

  根据相关报告,有五种家庭特别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即不充裕的家庭、动荡不安家庭、反社会家庭、虐待性家庭和解体家庭。而农民工家庭则属于典型不充裕家庭和动荡不安家庭。

  农民工家庭父母多数文化水平不高,掌握的知识技能少,他们从落后的农村流入城市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挣钱。他们从事的职业类型的大多是雇工、散工、个体户等。从事的具体职业一般为卖菜、卖饭、卖小商品、搞装修、收废品、清洁工。而这些工作都是些高强度体力工作。父母工作强度低,回家后会有较多的精力照料孩子,与孩子沟通互动;反之,则比较少,甚至于无暇照顾和教育孩子。高强度的工作使农民工家庭的父母在工作时已将近耗尽所有精力与体力,根本没有精力和孩子进行互动交流。农民工家庭的父母所从事的职业,工作时间多不固定,或长时间工作,或晚上工作,几乎没有和孩子沟通交流的时间。农民工家庭父母虽大多数从事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但是获得的报酬并不高,甚至比城市居民低得多,这导致了他们的生活很节俭,除了供孩子一日三餐之外,很少答应孩子物质上的更多需求。农民工家庭由于受经济条件限制,没有能力在城里买房,常常是十几或二十几平方米的房间里住着四、五人,而这个房间既是厨房,又是卧房,还兼有学生书房功用。破旧的家具,狭窄阴暗的房间,凌乱,脏旧的环境,孩子找个角落匆匆完成作业后,便走出家门玩耍,家里根本没有他们活动娱乐的空间,这进一步减少了父母与孩子共处交流谈心的机会。此外,农民工家庭父母在农村长大,农村文化影响较深,他们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思想观念都与受城市与乡村文化共同熏陶的子女有差异。当父母在城市中为生计奔波时,子女知识、经验的传授者早已变成广播、电视、杂志等大众媒介;当父母还坚守自己固有的生活理念时,孩子已接受了新的思想观念。于是父母与孩子沟通时,他们的权威地位受到了置疑,甚至于有很多障碍。农民工家庭父母在城市中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很低,他们在与孩子互动时更强调服从,遵从权威,更倾向于专制,更少采取民主、说理的方式,取而代之的是一味责骂、惩罚孩子,耐心细致的教育指导则很少出现在农民工的家庭。这些都会对农民工子女的思想道德、行为习惯、学习成绩,以致人格发展产生极坏的影响。

  农民工子女的家庭教育存在“盲区”,效果欠佳、缺陷较多、机制失衡。而家庭教育实在是关系农民工两代人的大事。

  4.4 法律监督方面

  4.4.1.法律不完善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和制度是实现国家目标、规范人们行为的根本保障。为了保障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益,必须对现存的涉及农民工子女上学的相关法规进行清理,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从目前来看,涉及到农民工子女上学的全国性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1998 年 3 月 2 日国家教委、公安部发布《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3 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 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 年 9 月)等等。这些法规虽然为保障农民工子女入学提供了支持,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些法规的制定大多是应急的,临时性的,或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群体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规定存在明显的不明确、不合理甚至相互冲突的地方,需要重新清理、完善。

  4.4.2. 缺乏监督

  监督作用真正发挥,需要三大要件:一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分离;二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双方的信息对称程度,被监督者行为的透明程度与监督者的知情权大小是重要因素;三是监督者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以及监督者群体分布的空间广度。

  我国目前城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缺乏监督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一体化。事实证明,如果靠执行机关去监督自己,权利失去制约,这种权利往往会被异化。通读所有与教育有关的法律,可以发现,目前在教育领域,监督政府的当事人主要是政府机关自己或者是自己的上级政府机关。就城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而言,其监督机关是执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是其上级政府机关。

  我们可以很明确一点,执行责任人在执行任务时,比如执行城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投入问题时,当事者并不是代表自己的意志,而是代表他所在的单位或地方政府的意志,如果流入地政府不愿意承担城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投入经费,作为执行的责任人当然不可能自己掏腰包去投入,当然任何个人也没有这个能力。此时执行责任人代表的自己政府的意志,那么其所在的流入地政府又怎么可能去“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呢?毕竟没有谁会傻得打自己的嘴巴,揭自己短,让自己接受惩罚。有句名言说得好“失去制约的权利是危险的”,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一体化使得权利失去制约,监督就成了一道虚设的风景线,起不到任何作用。

  第二,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信息严重不对称。法律规定的监督机关和被监督机关一体化,不可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那么城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只能由民间监督者即城市农民工子女的监护人或者是因城市农民工子女利益而结成的相关社团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群众或民众来执行。

  4.5 学校硬件方面

  4.5.1. 农民工子弟学校师资力量亟待提高

  教师是教育活动最直接的参与者,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施与影响的最直接和有力的影响者。教师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以及教师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会对学生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会对学校的教育质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为此,在A市的公立学校里非常重视师资力量。从学历看,一般教初中的必须正规本科院校毕业,教小学的必须是正规师范院校毕业。为了提升学校的教学质量,A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师资培训,例如市教育局开展了培养千名骨干教师和千名教育硕士的活动。从从业资格看,A市公办学校原来的代课教师要么转正,要么被辞退,目前学校的所有教师都有正规的从业资格一—教师资格证。

  4.5.2. 农民工子弟学校的课程设置难以规范化

  由于受经济实力、教学设施和专业教师配备等的限制,民工子弟学校所开设的课程很多都低于国家课程标准,实际上只开设语文和数学,音乐、美术、社会、自然、体育、电脑等一般都没有开设,或者只是形式化的开设,这说明农民工子弟学校的课程设置很不规范,就读其中的农民工子女缺乏全面学习知识的机会。

  4.5.3.民工子弟学校硬件设施严重匮乏

  实证调查的结果清楚的告诉我们: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条件比较简陋,教学设施严重匮乏。首先表现在校舍上,面积小、采光差、安全隐患多、流动性大;其次是表现在学生的专用设备上,学校的教育教学基本上是靠粉笔加嘴巴,学生专用设备严重匮乏,现代化的教学设施更是无几。

  5.促进城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公平的发展对策

  5.1 正确定位城市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性质

  我们应当明确,即便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义务教育同样不是一种产业,更不能产业化。我们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得义务教育成为一种公共产品,一种公益事业。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一种公益事业,按照公共管理学的观点,政府必须负责它的维护与使用。为此,政府必须承担责任,以保证义务教育这一公共产品满足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需要。换句话说,在义务教育阶段,任何的收费都是违背义务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的性质。我国目前义务教育是免收学费但是学校可以收取杂费。有一点我们都很清楚,其实在上学的费用中,学费远远的低于杂费。正是名目繁多的杂费成为家庭的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

  我国义务教育是与户籍相联系的,农民工子女离开户籍所在地,随父母漂泊异乡,依据法律应该为他们义务教育负责的流入地政府和流出地政府却往往互相推委扯皮,最终影响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权利的实现。正如英国着名的历史学家汤因比与日本学者池田大作所言,政府对教育的重视与否,并不是口号与纲领决定的,而是由切实的经费政策决定的。鉴于民工子女流动的特殊性,免费的义务教育也许不是从城市开始,也不是从农村开始,而是应该从被边缘化的城市农民工子女开始。

  5.2 依法治教,促进城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城市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开始进入一个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实施依法治教的教育管理方略,对于保障城市农民工子女权益,保证他们义务教育的公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实现依法治教,就必须要有以下条件:

  5.2.1 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

  依法治教首先要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建立起反应教育规律、体现公众意志、符合人民共同利益、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层次排列有序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就城市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来说,须以《宪法》为统帅,《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为核心,《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为指导,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城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就苏州市来说,虽然它出台了专门针对外来人口的《苏州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但是此《办法》却存在很多的漏洞。比如说《办法》提出要保证流动的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在学习期间能够享受到与本地学生同等的基本权利,但是对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流动儿童少年的权利却缺乏说明,更没有提及如果各级政府没有采取措施来保障流动儿童少年的权利时各级政府将受何制裁,权利受损的流动儿童少年又有什么方法和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制订统一的《流动儿童少年教育法》,对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就学的教育经费的筹措、教育责任的划分、就学条件、入学方法、收费标准、升学办法等以及违背了这些法规应受何种处罚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规范对农民工子女就学的管理。流入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行为,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公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2.2 公正严格的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工流已经引起政府、社会和有关人士的广泛关注,相关教育立法毫无疑问将会逐步地得到完善。然而我们必须明白,完善的法律如果在实际中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它也只是一纸空文,不会起到保护城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权利的作用。因此,依法治教,保护城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权利的关键在于执法。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各自的法定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5.3 建立一种能动的城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财政资源配置新制度

  综观上文所述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核心就在于不合理的财政资源配置制度。我国义务教育现行的财政资源配置方式是把财政资源与固定的户籍相联系,从而失去流动性,不能适应民工子女流动就学的现实需求,需要进行改革,建立一种能动的新的义务教育财政资源配置方式。

  5.4 规范农民工子弟学校,合理利用教育资源

  国务院办公厅在 2003 年转发了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对农民工子弟学校作出了规定:“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尽快制定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农民工子弟学校目前的处境和地位有其历史必然性。政府有关部门首先应解决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合法性问题,对办学者和教师的素质、教学活动和教育质量等进行有效的监管,达到标准的学校可以合法化,不具办学条件的予以取缔。在此基础上,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进行宏观的指导与管理工作,严格制定办学标准和细则,对教学活动和质量实施有效监督。上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把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列入对政府教育工作考核内容,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广泛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合理利用教育资源对教育发展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不断下降,许多城市学校的在校生数也逐年下降,使不少教育资源出现闲置、半闲置现象。公立学校可在教育资源上为农民工子弟学校提供支持,如协助和支持其搞好教育教学及课外活动,以优惠条件提供对方有偿使用电脑房、实验室、专用教室、体育场馆等教育设施设备;师资力量方面可采取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及教师对口支援等形式,以规范的教育行为引导、带动、规范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教育行为。这样既提高了教育资源的利用率,也极大地支持了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教育,从而在现有条件下,最大程度的保障农民工子女公平受教育的权利。

  5.5 加大政府对教育的经费投入,转变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方式

  在现行的义务教育制度,实行的是一种“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财政将每一位儿童的义务教育经费拔到他们的户口所在地,而不是随农民工子女流动而转移,这样流入地政府对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要承担额外负担,因此,可以按照农民工户口所在地外出打工农民工的人口比例,将一部分教育资金收回中央,设立教育基金,将这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时禁止流入地学校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

  5.6 消除农民工家庭教育的“盲点”

  5.6.1.建立良好的农民工家庭教育环境

  (1)建立合理合法的劳动制度,使外来打工者也能享受到法定的劳动时间和合理的劳动报酬,能够更多地参与居住地的各类社会生活,这是对农民工的尊重,对农民工子女来说,更是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的必要条件。

  (2)农民工家庭选择租住房地点与条件时,不仅要考虑到就业方便和租房低廉。也应尽可能选择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的居住环境与住房条件。在租住房里能留出一部分和孩子共享的空问,享受共同兴趣与爱好,进行正常情感较流,了解孩子心理感受,倾听孩子心声。要抽出时间和孩子进行沟通,让孩子确切感受到父母的爱。

  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条件,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是不完整的,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家庭教育必须引起重视。

  5.6.2. 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农民工素质

  建立并健全家长学校,积极争取街道、乡镇、社区的资金支持,聘请有水平、负责任的同志担任教师,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重点组织农民工子女的家长接受教育,对他们实行免费培训,全面、系统、深入地传授家庭教育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技巧,以推进农民工子女的家庭教育不断深入,从而促进农民工子女身心的全面发展。

  结束语

  笔者通过对A市部分外来工子弟学校与公办学校的走访调查,发现两者之间的巨大差距,浅析其中所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并据自身理解提出相关解决对策。因为研究条件跟能力有限,笔者的探索范围较小,不能够深入地研究问题的本质,自身于过程中发现的不公平现象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虽然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日趋引发社会的关注,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不公平的彻底消除还是一个很漫长的征程。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没有教育公平就没有社会公平,甚至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在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民工子女教育不只是农民的家事,它已经成为国家的国事。因此,能否解决好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已不仅仅是教育问题,而且关系到能否推动城市健康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等社会问题。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这个问题,流入地政府尤其要担负起责任,完善政策法规,在财政上给予支持,充分挖掘公办学校教育资源,规范农民工子弟学校建设,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农民工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解决外来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保障他们公平地接受教育,关系到国家未来长期发展的战略任务,绝非一个短期的权宜之计。虽然前面的路还有很长,但这是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要付出的努力。“同在蓝天下,共同成长进步”,是全国亿万孩子的共同心愿;“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是党和政府的庄严承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让所有孩子都站在公平的起跑线上,让祖国的花朵共享一片蓝天的目标,必将逐步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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