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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法社会学属性及防控机制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28 共4044字
论文摘要

  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城乡面貌日新月异,但由于社会转型、政策调整、经济转轨等原因,却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这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群体性事件。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一、群体性事件的法社会学属性

  (一)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学属性

  从社会学视角上看,群体性事件导致社会体系的各个部分失衡,出现对抗、冲突等现象,其违背了当前的法律或政策,它的社会学属性集中表现为社会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将会打破原有的社会秩序,影响民众的正常生活,会使广大民众认为社会不安定,而且这一切是由政府管理不力所致,这将会大大降低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同时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也是种挑战。群体性事件的消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对社会进步也是有积极影响的。正如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指出的:“我们所关心的是社会冲突的正功能,而不是它的反功能。群体事件的发生,其可以促使其内部成员基于共同的利益而团结,也能使冲突各方对自身行为进行思考与调整,尤其是在与公权力的冲突中,公权力机关一般会为了尽快解决矛盾而采取一定的退让方式,优化、调整原有的规则制度,最终形成让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与此同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表明社会矛盾的存在,昭示了社会的治理情况,作为执政者,应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功。

  (二)群体性事件的法学属性

  社会学对各类社会现象力图用冲突来说明,而法学则是从社会秩序的规定出发,对社会冲突加以评价和规范的社会现象,因而,群体性事件的法学属性则表现为权利的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群体性事件之所以被笔者认定为私力救济,归纳其原因有两点:第一,群体性事件是行为人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实施的救济手段。当前,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利益纠纷产生,利益主体们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聚集在一起,形成群体性事件,他们往往会采取集会、游行、示威、甚至冲击政府机关等方式,以期能对其权利状况引起更多关注。2009 年 9 月,杭州市 300 余名出租车司机因不满市政府出台的出租车改革政策,聚集到省政府门口静坐抗议。第二,群体性事件一般是在公立救济渠道不畅的情况下采取的救助行为。当事人用尽了公立救济,但仍未达到其预期的要求,于是选择了群体性事件的这种方式。还有部分人是对公立救济的不信任,认为公力救济不公平,所以选择了私力救济的方式。正当的私力救济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当私立救济超过了限度,成为暴力性事件,则有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对私立救济行为应加以规制,将其导入合法的轨道。

  二、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分析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通过对近年来杭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我们不难发现,群体性事件呈增长趋势,2013 年 1 月至 10 月,全市群体性事件数量同比增加 115.8%,参加群体性事件的人数同比上升 435.7%。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呈多元化趋势,他们分工明确,且当事人大多情绪高昂,言语激动,多伴有暴力倾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事由也越来越复杂,相对集中的主要有征地拆迁、开发区建设、股份分配、医患纠纷等。对于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则极易激化矛盾,扩大事态,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对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如下。
  1.政府管理水平有待提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高,民主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他们对政府依法行政和干部依法办事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但是,某些基层村社班子的战斗力相对较弱;个别村社干部管理能力不高,面对一些纷繁复杂的矛盾问题,他们躲群众、怕群众,缺乏威信。2012 年 7 月 9 日,杭州老汽车东站附件发生一起群体事件,上百人在停车场内向江干区政府科技园区进行抗议。许多老商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江干科技园区某拆迁办一纸通知需强行搬离,由于科技园区方面态度强硬,对商户所反映情况漠视等原因导致了这一的群体事件。
  2.民众参政渠道不畅。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度是公民参政、议政的主要渠道。但是,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我们看不到人大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看不到政协在参政、议政过程中有底层民众的声音。究其原因,根本就在于人大、政协代表的组成结构不合理:“政府身份”“精英身份”的代表太多,普通民众太少。这种比例失调的现象势必会导致权利保护的不公。而作为群体性事件最主要表现形式的集会、游行、示威,由于受到了申请条件的限制以及审批机关自由裁量等问题的影响,民众要想以“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形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几乎不被批准。
  3.社会利益分配不均。群体之间利益、资源分配不公,收入差距加大,这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根源所在。贫富差距、社会不公,造成了底层民众的担忧和恐慌,为了实现诉求,他们往往会采取过激行为发泄不满情绪,这其中还有部分人员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态度,策划集体上访,酝酿聚众闹事,以向政府施压。如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因为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多次上访。
  4.“人治”“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传承了千年的中国文化在许多老百姓心里早已是根深蒂固,这其中也包括了“人治”“官本位”“厌讼”的思想。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某些民众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要找“清官”出面主持公道。而且中国人有“厌诉”的心里,喜欢私下解决问题,而不愿意对簿公堂。这些思想都是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一个原因。
  5.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法律根源。规范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中,对群体性事件的内涵没有明确的界定,对谁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合法机构也没有明确规定。此外,权利救济渠道也同样存在着漏洞。我们的信访制度,被认为是最贫民化地申冤诉苦的途径,却也存在诸多问题。作为公立救济的主渠道——司法,在群体性事件上也表现出救济渠道不通畅的问题。比如司法救济的范围较小且成本较高,像“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查范围都是有限制的。

  三、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机制的完善

  (一)坚持统一领导,正确处理群体事件

  预防和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相关部门协调处置的原则,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内容,查明情况,公正处置。我们的主管部门要选择业务和心理素质较强、临危不惧、头脑清醒的干部负责临场处置工作,以便能在现场迅速把握控制局势,正确解释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答复闹事群体提出的问题。如 2009年 8 月杭州五常的顾家桥社区村民与盛世嘉园保安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当地党工委副书记亲自坐镇指挥,组织精干力量赶到聚集现场进行劝导。通过工作人员的努力劝说,村民充分认识到群体上访事件后果的严重性,答应通过对话解决此事,一场即将爆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得到了有效制止。

  (二)发扬民主作风,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大部分原因是利益诉求者无处表达自己的诉求、发表自己的意愿,因此,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第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调整人大代表的结构,增加农民工、下岗工人、农民等弱势群体的数量;推行专职代表制度,使人大代表专注于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人民代表为人民”的宗旨,为人民说话、替人民办事。第二,要健全政治协商制度。完善政协组成人员结构,增加底层民众的身影;完善民主协商的制度化、法制化。第三,要完善信访制度。当下要取消信访制度,不具有可行性,我们只能力图将信访制度的“弊”导向“利”,比如,优化信访机构的职能,完善信访的处理方式,使其更加公开、透明。

  (三)建立健全利益调节机制

  群体性事件频发,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利益调节机制不完善有关。伴随着改革的深入,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不断激化,急需有相应的利益调节机制来协调。第一,要规范政府的权力,使其在公正的环境下运行,保护合法收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与救助。第二,加强对利益调节机制的法律保障,完善利益约束机制。第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缓解底层民众的不满情绪,缩小贫富分化的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健全司法救助机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正是因为法律没有保障其应有的权益,或是司法救济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要健全和完善司法救助机制。第一,扩大受案范围,特别是行政诉讼案件。群体性事件多发生于官民之间,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利于保障民众行政诉讼渠道的畅通,更有效地保障民众的权益。第二,维护司法公正,强化司法权威。通过完善审判制度、提升司法队伍素质等方式,使民众相信法律、相信用法律去解决矛盾,而不是暴力或是其他方式。与此同时,我们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民主意识,使其能够正确对待和处理利益矛盾,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

  (五)加强信息工作,建立健全预警机制

  从以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绝大多数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可以控制的。那些可以预防而未能得以预防的群体性事件,究其原因主要是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三早”预警处理机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落实“三早”预警处理机制,关键是要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网络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在重点地区、企业和单位内部建立维稳信息员,在群体性事件多发单位和群体周围健全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动态。浙江的“枫桥经验”,正是预警机制的成功典型,我们的基层部门应努力防止矛盾激化,积极将矛盾化解于内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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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张百吉. 转型期中国群体性事件研究[D]. 吉林大学,2011.
  [3] 赵红霞. 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D]. 山东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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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孙元明. 国内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研究[J].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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