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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社会视域分析“国几条”失效的原因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28 共2231字
论文摘要

  房价调控问题已然成为近年来中国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为了遏制房价过快过高增长带来的社会问题,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政策,特别是2009年12月份楼市调控以来,政策经历了五次升级,分别是2010年1月的“国十一条”、4月的“国十条”、9月的“9.29新政”、2011年1月的“新国八条”,2013年2月份出台的“国五条”。笔者把这些规定和政策统称为“国几条”。“国几条”们起作用了么?根据中国房地产研究会的一项调查:
  2003年到2012年十年间,国内为遏制房价有九次调控,但与之相伴随的却是不断攀升的房价。全国住宅均价2003年至2012年涨幅为145%。京、沪、穗、深、杭五大热点城市商品房价平均涨幅达220%,其中,北京房价涨幅最高,为259%。另外,从普通人身边观感和媒体报道来看,每一次“国几条”出台都会引发市场极大的震动,各种应对对策层出不穷,假离婚,假合同,引发了不少次生社会问题。我们不禁要问:“国几条”们为何不起作用?这个问题可能有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或法学的答案,而笔者希望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分析,给政策制定者们提个醒。
  不管是国几条,都可以归入广义的法的范畴。制定者是希望法实现他们希望达到的作用,即法的作用。从法理学来说,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指对人的行为的规范。社会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阶级统治。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二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应该说,一方面,法对社会的作用已经被人们逐渐认识,法律治理已经成为当今文明社会的共识,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对法的社会作用认识有不足:法律能够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但并不必定能彻底改变人们的行为。笔者这里举两个典型的例子。第一个例子是20世纪初叶美国实行禁酒令。
  1917年12月18日,美国参众两院将一份禁酒的共同决议案提交各州审议,1919年1月16日,该决议案通过审议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这就是美国宪法第18条修正案,也称禁酒令。禁酒令在谈论时就得到广大民众,社会团体及众多法学家、社会学家的大力支持,然而禁酒令的实施却遭遇了美国法律史上前所未有的尴尬处境。禁酒令根本无法消除人们喝酒的欲望和需求,反而带来了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正规市场被禁的同时,地下黑市却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尤其严重的是,在禁酒令实施之前,因为没有资金,美国的黑社会波澜不兴,而在实施禁酒令之后,依靠私酒贸易带来的暴利,美国的黑社会开始发展壮大。与此同时,警察也日益腐败,犯罪率不断上升。美国国会不得不于1933年通过修正案,将禁酒令予以废除。第二个例子是我们所熟知的国内众多城市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实行的烟花爆竹禁放令,刚开始效果还可以,但是到了后来禁放令不得不改为限放甚至完全废除。
  这两个例子都充分说明,人们的行为方式能否被法律改变不仅在于法律本身,还受诸多条件的限制,如社会文化心理、民意、强制、技术手段、意识形态、合法性等。我们再来关照“国几条”的内容,无非是提高购房资格或是提高购房成本,即通过抑制需求来解决供少于求带来的房价高企。看似也是一种合乎逻辑的解决路径,但问题在于:国人对住房的需求真的可以通过法的规定来抑制么?事实证明,这种抑制只能是一时半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形成了国人“有恒产,始有恒心”的心理习俗和价值取向,做生意赚钱要买房、外出打工赚钱了要回家乡建房、结婚要买房、生孩子要买大房……拥有自己的房子几乎成为了每个国人“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部分。这种需求经济学称为“刚性需求”。很多婚姻止于没有房子的案例便是这种刚需的赤裸裸反映。
  “国几条”们起不了作用,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印证了孟德斯鸠、卢梭、萨维尼等法社会学家关于遥远过去的传统和习俗对法律的制约,单靠法律难以改变习惯和习俗的观点。这个观点展开是,法律难以改变人的行为方式的重要原因在于社会目的与个体需要之间的矛盾冲突。人既有物质需要,也有文化需要。习惯和文化对人有很强的制约作用。一般来说,需要总是与个体紧密联系在一起,作为人的一种“切肤的”迫切感受和惯性诉求。相对于个人需要而言,法一般体现有某些社会目的。当个体需要与社会目的发生冲突,而个体需要又十分迫切,或者体现社会目的的法律使得个体感到十分不适应时,人们就更有可能因为社会目的的相对遥远和虚渺而背离社会目的,即违背法律而屈从于个体需要,这样,法律也就难以执行下去或取得制定者们希望的效果。在房价调控的博弈当中,房子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讲是一种物质需要,是一种文化习惯的需要,更是现时切肤的需要。民众要买房,而政府要求民众少买,甚至不买,这就是个体需要和社会目的的冲突。当民众心理上认为没有房是万万不行的时候,那“国几条”们自然得不到遵守。因此毎一次国几条出台,大部分人不是不想买房了,而是想方设法如何尽快买到房,急切的需求又再次刺激房价上涨,无怪乎房价越调越高了。
  在反思房价越调越高的尴尬时,规则的制定者应当认真考虑民众对房子需求能否减少或者消灭?如果可以,这种需求通过什么手段减少或者消灭?至少从目前的实践证明,仅考虑控制需求解决不了房价高企的问题。如果不能,是不是应该换个方向,从供应方面解决?或者从供求两方面双管齐下?

  参考文献:
  [1]朱景文.法社会学.北京:中 国人 民大 学出 版 社,2008:235-264.
  [2]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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