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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慈善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意义与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02 共1896字

  一、慈善机构监管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 “慈善机构”的概念、特点

  慈善机构又称为慈善组织,关于其概念,至今仍无明确、统一的说法。从字面意义上看,慈善机构是指一些个人、企业、或社会团体通过各种方式有组织地无偿地为弱势群体筹集资金,从事慈善事业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之一。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组织独立性。慈善机构组织独立性是指其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可以立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责任后果。

  第二,非强制性。慈善机构没有任何形式的强制性,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共群众自由意志的产物。

  第三,捐赠财产的无偿性。此处的财产应做广义理解,包括贡献时间和技能、捐款和捐物的财产形式,而且这些财产的捐赠都是无偿自愿的。

  第四,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慈善机构以缓解贫困和提供帮助为出发点,以社会公益为最终服务对象的,不进行营利活动的社会公益行为。

  ( 二) 慈善机构监管的含义

  慈善机构监管是指慈善事业的主管机关部门对慈善机构的各种行为,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必要的监督和管理,目的是为了确保慈善机构的行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合法有效。从慈善机构的准入原则到慈善机构的正常运行,再到慈善机构的不良现象的处理与慈善机构的解体,我们不难看出,慈善机构的监管是一个系统的有机工程。

  二、建立慈善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 呼吁相关法律规范的出台,促进慈善事业有法可依

  虽然目前我国己经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优惠政策,但是,我们还是缺少一部能够支持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法律。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建设法治中国的精神要求,慈善机构监管也需要依法进行,我国慈善组织仅仅依靠自律、依靠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在一个法治社会,根据人性本身的弱点进行制度设计,从而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慈善活动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之一。

  ( 二) 有效预防慈善机构失灵,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机构失灵,是指由于对利益的单方面追求,而忽略了其本身的社会公益性,进而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监督的,在监管过程中,也会因自身的有限理性导致政府的失灵。因此,法律便成为制止慈善机构失灵的最佳选择。建立完善的慈善机构监管法律制度可以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完全体现于慈善机构的整个监管工作中,进而很好地预防或者避免慈善机构的失灵。

  ( 三) 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升慈善机构的公信力

  在慈善事业领域,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就是要保障社会公众对慈善机构如何使用公益物资的情况的了解知晓的权利。而且,近年来社会上一系列的慈善丑闻引起了慈善机构的公共信任危机。慈善机构公信力的重塑不是简单的回到过去,而是我国慈善事业体制重大改革的过程。慈善机构的法律监管就是为了实现对慈善机构行为的规范,充分保障相关人士的对其的知情权,尤其是保障慈善捐赠者的权利得以实现,从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改革。

  三、建设慈善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 一) 制定一部慈善机构监管的纲领性法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慈善机构作为慈善事业的运作主体,因其本身的特殊性,与市场经济中的其他各类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在选择慈善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立法模式的时候,集中立法的模式应当是我们着重考虑和采取的,故制定一部统领慈善机构监管的纲领性法律也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这部慈善机构监管的纲领性法律是一部对慈善机构监管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属于慈善机构监管领域的基本法。

  ( 二) 优化慈善机构法律监管的模式

  目前,我们应该进一步地削弱慈善机构运行中政府过多的垄断性监管,加强其法律监管模式的构建。完善慈善机构法律监管模式,使法律监管体制发挥其最大功能,关键是要重视司法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赋予社会主体以社会公益的诉求提起慈善公益诉讼的权利。我们也应制定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慈善公益诉讼程序,以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慈善机构的公益效用,将慈善机构的法律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 三) 建立完善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

  实现慈善机构透明化运行的前提之一就是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这也是保障社会公众舆论以及政府司法机关对慈善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我们应当明确慈善机构必须提交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种类,制定相配套的慈善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此外,为了避免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在立法中应当规定由独立的评估部门对慈善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抽查评价,进而帮助社会公众对慈善机构公开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

  [ 参 考 文 献 ]

  [1]周秋光,曾桂林。 中国慈善简史[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6.
  [2]高志华。 论慈善[J]. 摘自中国社会工作,1997(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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