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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错位及道德建设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5-21 共3929字
摘要

  我国的社会转型期,实质上是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传统的道德观念与现代法律严重脱节,传统的道德观念,在现代法律体系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下,出现许多无视规则、亵渎规则等“失范”问题,成为了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种突出现象。另外,在社会转型期,法律体系建设全面甚至超前发展壮大,但道德体系建设仍处在固定不动甚至滞后的发展状态之中,使得道德与法律起不到相辅相成的作用,对道德与法律和谐齐头并进的关系发展是一大阻碍。这些道德与法律之间不和谐的相处关系都是社会转型的重大不利影响因素,要想社会转型顺利进行,必然要站在道德和法律和谐统一发展的高度,来进行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构建。本文依据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转型时期存在的错位现象及转型时期道德构建的多方思考来进行阐述。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一)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道德不是以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道德早已在原始社会形成,然而,直到现在道德也只是对精神和社会舆论的一种制约。但是,国家的产生是法律产生的前提条件,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具有强制性的一种行为规范,而且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其执行部门,如:国家司法机关。一个国家只能有一种法律,道德却可以有无数种,如:诚实守信、艰苦朴素、尊老爱幼、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都是道德规范,而不是法律规范。

  2.规范不同。俗话说:精神上的犯罪不等于法律犯罪,一个人没有在行动上实施犯罪,就不能且不会受到法律制裁。法律是对国家公民具体行为的规范。但是道德不同于法律,不道德的行为或思想不仅会受到人们精神上的鄙视,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道德是一种没有行动却胜过行动的无形制裁。如:坐公交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会受到人民群众的鄙视和谴责。

  3.评价标准不同。评判一个人是否犯罪,法律是看这个人有没有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加以实施;而道德的评判标准是每个人心中的道德尺衡,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要看每个人的道德接受界限是什么,道德评判上,一个没有犯法的人不一定是好人。法律和道德的不同评价标准就体现在这里。(4)实现方式不同。道德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实现,而法律则靠国家强制力。

  (二)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联系

  1.合作关系。一个人在道德的约束下,能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当社会道德失去效力时,法律就会挥动双臂判断他是否犯罪,他是否应该受到惩罚;而法律的实施,是一个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形成、扬善惩恶的过程。如:不得利用欺诈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不得用暴力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等都属于道德范畴,可是,一旦有人越过这个范畴,就会触及到法律,并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辅佐支撑的。

  2.道德是法律评判标准的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不被广大人民群众尊重和执行的,法律应该容纳最低限度的道德而评判标准。在执法过程中,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增强,对法律的正确实施起着重大的积极作用,对于那些不适合用法律规范的,就要使道德而调整起到补充作用。

  3.某些情况下,道德和法律会互相转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规范的作用日益凸显,那些对社会有非常重要且经常被违反的,就有可能被立法者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一些法律禁止却不会发生的,将有可能转化为道德规范。所以,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彼此对立又统一的。

  二、社会转型期,道德与法律出现错位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

  社会转型期,道德与法律出现错位现象,是和我们传统历史脱离不了关系的,且存在着息息相关的重要联系。清朝末年,西方殖民者打开了摇摇欲坠的清政府的大门,清政府被迫变法图强,随之,中国的法制变迁大都呈现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这样变迁而来的法制与中国人传统的生活习惯相违背,不易被人们接受。而在社会发展立法上,又是依据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为建构标准,却与我国的传统习惯、传统生活方式、传统道德观念等格格不入,由此而来的法律体系往往脱离了本土的惯例,另外,五四运动时期,文化运动主张并推翻了旧礼教、创立了新的法律体系。

  但是,由于殖民者强大的剥削和压榨,且我国民族工商业发展不健全,只是新的社会道德体系即社会基本秩序、新的法律制度等无法形成,因此,法律与道德的错位断裂是我们法制化一直存在的阻碍现象,并且,转型期的全面展开,使得这现象更为突出。

  (二)现实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冲击着人们道德观念的更新,在社会转型期,我们由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巨大转变中,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必须依靠我国的相关法律明确确立并执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运营法律原则。但是,在转变中发现,一些早已习惯了平均主义道德和法律观念的人民群众没有完全地转变道德法律立场,导致出现了“平均”与“竞争”的法律观念的冲突、重公轻己的道德观念和公己并重的法律观念的冲突等,这些冲突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人生观、价值观甚至伦理观出现造成了一定程度破坏,导致一些转变慢的人民群众在转变过程中迷失了自己、丧失了对理想和道德的追求,甚至导致部分极端个人主义和极端势力。另外,在社会转型期,要切实地把法治建设提到经济建设上来,与经济建设一起抓,才能保障法制建设取得较为可观、对人民群众切实有利的成绩,但是如果没有把国家的道德建设提到应有的高度上,使得道德建设和规范相对滞后。面对社会转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寄厚望于法律,忽视了道德建设,一定程度上,客观地造成了道德与法律相脱节、相错位的局面。

  三、关于社会转型期道德构建的多方思考

  道德与法律应该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两者之间具有相辅相成性和统一协调性。把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与我国现代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在社会转型的发展过程中,妥善地予以协调,将会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提供真正意义上的理论基础。

  (一)传统道德要进行全面深刻的转型,使其能够与现当代法制观念相适应、相协调

  社会转型期,人们必须立足于继承和发扬优秀先进的传统道德观念的,参照现当代的法律体系,群面升级、实现传统道德的有效转型。其中包含的几个有利转型有:(1)由“义务本位”的道德观念转型到“权利本位”的道德观念。(2)由“平均主义”的道德观念转型到“竞争主义”的道德观念。(3)由“忠义至上”的道德观念转型到“义务统一”的道德观念。(4)由“重公轻己”的道德观念转型到“公己并重”的道德观念。另外,需要着重强调的是,转变传统道德观念不能全盘抛弃,应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在我国的传统道德体系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优秀的与现当代法律体系相适应的道德精华,如:“和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信任”等,这些精华部分应该应用到法律体系建设之中。虽然我国的传统道德体系,这就意味着在实现传统道德的转型过程中,如何做到取其精华部分,弃其糟粕部分是一项重大的筛选工程。“夫法之善者、人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这是一位清代法学家的观点,这个观点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官员道德素质的重要性。公权力的执行者如果没有较高的道德素质,不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将会造成社会不道德行为、思想的不断累加。所以,在社会转型期,提高公权力执行者的道德水平,是实现传统道德的合理有效转型的基础。如果将公权力执行者的道德素养纳入到考评制度内,给以公权力使用的制度保障,将提高他们的道德执行能力。

  (二)新道德规范体系要保持与法制体系建设的和谐统一和良性互动

  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之一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而这种目标又是被社会可持续发展赋予创造力和效率性的。因此,如果国家或社会仅仅依靠法律作为国家综合实力的控制和调节手段,那么,就会其将会自动丧失体制完善、更新、持续发展的能力,社会也会随之产生许多问题和种种弊端,对于这些问题和弊端行之有效的控制办法是社会道德的充分发挥,而且,只有法律和道德紧密结合,一个良序渐进的社会才有可能被创建。因此,新的道德体系在建立起来的时候,一定要与法律体系建设同步发展,与法律体系建设进行良性的持续发展互动,保持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内部和谐统一。法律属于社会发展的保守力量,在一般情况下,道德是超前、优先发展的。但是在现今这个稳定和谐的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建构、完善的实际情况却是恰恰相反的,在这样的违背社会持续发展、运营的机制下,我们更要找到道德和法律应该处在合适的位置,会将其规范化,才能保障社会持续发展。另外,在实现道德和法律的和谐统一上,我们要避免不相应的影响因素的阻碍。

  本文是以道德和法律关系的视角,进行社会转型期道德构建的分析与阐述,通过分析得出道德与法律良性互动的必要性和实质性,且在分析阐述的过程中,发现社会转型期道德构建与法律体系的建设断裂错位的诸多问题,基于这些不利于社会顺利转型的因素的破坏性,提出必要的规避措施。这样才能保证法律与道德处在一个相辅相成、和谐统一的关系之中,为社会转型提供积极地促进作用。

  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良性互动,可以解决社会转型时期,法律超前道德构建发展的不稳定问题。把道德构建和法律体系的建设放在同一个高度、合适的位置,有利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相互促进,且有利于社会转型的顺利进行,提高社会转型的成功几率。因此,站在道德与法律和谐统一的视角下,正确探讨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构建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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