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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文学中对法律的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02 共2127字

  《秋菊打官司》养育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学研究人员。对于广义上归属于文学的电影,是否适合作为注重社会现实研究的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对象,理论界向来有争议。本文拟就针对上述问题做一分析,并且就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以及郭象《秋菊的困惑和织女星文明》两篇代表性的文章做一些简要评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文学中的法律”研究的可行性

  早在几年前,就有学者结合对美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的现状,谈到了对于这一领域研究的困境和意义。客观地说,法律经济学成为法学研究的显学,是理所应当的事。然而到了市场经济时代,文学就其载道的作用而言已经大大衰落。但是法律人仍需要熟悉文学经典中对人性本质的反复拷问和多重打量,以填补法律本身功能的不足①.正如郭象先生所言,“文学之所以能抵法律的不足,乃是因为它上演的是具体的生动而典型的,直接诉诸读者的伦理意识和同情心的一幕幕人间喜剧②.”

  总的来说,文学中的法律素材仍然可以成为法律研究的有效对象。不过,沈明先生也在其文中表达了对把文学中的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忧虑,其一是担心文学的题材多种多样,如果不是严肃写实的现实主义作品,是否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呢? “除了现实主义之外的作品,对于象征主义的、神秘主义的、荒诞派乃至魔幻现实主义的作品,又应该怎样对待、处理和分析,才能够维系法学的本分呢?”③
  
  二、我倒是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的,原因如下

  首先,文学是人学④.优秀的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广泛流传和跨越一定时期的文学作品,必定是深刻地反映了人性。诚然,有些文学作品并非写实的,而是神魔、浪漫主义、荒诞派和科幻作品,但是这只是表现手法上的不同而已。任何文学作品若要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则必然是反映了永恒的人性。郭象先生也认为,“我们读《红与黑》也好,《罪与罚》也好,得到的与其说是有关法国或俄国的某人某时期处理法律难题的知识,不如说是两位文学大师司汤达和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人物性格的塑造、心理事件的刻画等等,为我们揭露的人性的根本问题。⑤”
  
  其次,文学虽然不是现实生活的直接记录,却是来自生活而又高于生活的⑥.文学是生活现实艺术化的反映。在冷冰冰的数据和逻辑之外,文学给了读者最直观最感性直指内心的感受,因此马克思在评价巴尔扎克小说时曾说“……我从这里,甚至在经济细节方面( 如革命以后动产和不动产的重新分配) 所学到的东西,也要比从当时所有职业的历史学家、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那里学到的全部东西还要多。⑦”这样文学作品中的法律,就为研究者提供了概括的、升华的、醒目的素材。

  再次,正如沈明先生指出的那样,“文学不是为法律而存在的,尤其不是为法律与文学研究而存在的⑧”,文学本身可能涉及某些法律现象,但是也有可能歪曲和片面地反应法律的运作。比如有人说水浒传就是一部刑事诉讼法的教科书,但是大家也承认这这部书里,所谓法律就是掌权者用来迫害异己的工具而已⑨.当然这个反映是片面的,只能说这是一个宋朝司法的某个阴暗的侧面,而不是全面的关照。但是在全面地了解了其法制全貌之后,从水浒传入手研究其中反映出的这个侧面作为研究的切入点,还是十分可行的。

  另外,根据上面所说的,选择文学中法律作为法学研究的材料,其实指的是有生命力的代表性作品。尽管沈明先生认为这个标准是模糊的,“《红楼梦》在中国是文学名着,这毫无疑义,但它在美国是不是名着就很难说了,而如果到例如某些非洲国家再问这个问题,答案应该就不难说了。⑩”

  可是如果考虑到法律本身就是个有地域性特征的学科,那么就可以承认及时有些文学作品只在某个区域内流行,那么也至少可以作为研究那个地区法律的素材。比如《水浒传》即使在美国不为人知,也并不影响中国学者把它当做是研究中国宋朝司法的素材。

  最后,从法学研究方法来说,把文学中的法律作为素材进行研究也是广义上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之一。而梁慧星先生曾撰文指出,“社会学研究,其研究对象是社会本身,须进行田野调查、抽样调查,不是只在书斋里所能完成的。”“人性多避难就易,如水之避高就低。”从这个角度来看,把文学中的法律作为研究题材,虽然只是一种辅助的法学研究方法,却可以适当地填补空白。的确,除了上述苏力郭象两位先生外,也有很多其他知名学者针对文学作品来进行法理研究,并且高度评价优秀文学作品对于典型法律关系研究提供素材的意义.

  三、结论

  就文学的本质而言,有生命力和代表性的作品,不论其风格和表达手法如何,其对人性本质的追问和考量则是其永恒的主题。对于一些哪怕仅在某一国内部知名的文学作品,也足可作为研究这个国家某时某地法律的好素材。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把对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法社会学的研究方式是有其独到价值和现实意义的。

  [ 参 考 文 献 ]

  [1]郭象。 法律与文学[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 -1.
  [2]沈明。 法律与文学: 可能性及其限度[J]. 中外法学,2006( 03) .
  [3]恩格斯。 致玛·哈克奈斯[C].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888,4,4: 462- 463.
  [4]龙宗智。 悬置于真幻之间的“罗生门”[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12.
  [5]苏力。 从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法律与社会? [A]. 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C]. 北京: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郭象。 法律与文学[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冯象。 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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