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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相关要素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02 共3080字

  法律功能的实现,指的是由法律社会化的特点和其他外力所保证,通过法律来进行各种活动,将体现立法者相关权利和义务的需求和目的在法律规范中所体现出的种种,转化成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建立起来的稳定的法律秩序。法律功能具有几个特征:

  第一,法律功能是客观存在的,不具备法律功能的法是不存在的,可能是正功能、非功能,抑或是反功能。第二,法律功能是内在与外在的结合,社会变迁会影响法的内在结构,相应地法的内在结构变化也会对社会生活造成影响。第三,法律功能应该是正功能,不应该是非功能甚至是反功能,法律引起的社会效果应该是积极的,要对社会各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法律的功能体现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如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公共领域等。然而,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同时也受很多因素的影响。现代社会,法律系统不再是简单而单一的了。它的日趋复杂性就导致一个国家的法律除其基本功能之外还包含诸多的辅助功能。因此,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影响因素也不可能是单一的。具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因素

  一个法治国家,要想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其必要前提就是要坚持科学立法,要努力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是法治实现的重要环节,它的好坏对法律功能能否得以最好的实现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唯物辩证主义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中的制度部分的法律,其是由原理的部分决定的,也就是说,经济基础决定了国家的本质,并以此决定了法律的本质。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立法者立法理念的变化、对法律功能及其实现的设计,直接限定着法律功能的实现状况。

  其次,立法工作者承担着制定法律的重任,他们所肩负着的是整个法律展现的第一道使命。因此,立法工作者的能力和水平对法律功能的实现有着直接影响。然而,任何人都不可能全面准确的把握社会生活变化对法律的需求,立法者也不例外。同时,社会是运动的,但法律不可能时刻反映社会变化,生活不会驻足等待立法者完成立法,便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法律的滞后性,这是法治无法回避的代价。立法者认知水平的有限以及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功能的实现同时受到二者的制约。因此面对这一状况,我们依旧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办事。

  二、法治思维的欠缺

  一个法治国家,其法律功能能够得以很好的实现,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要求本国大比例的社会成员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思维,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中的立法、执法、司法者们。倘若没有这一条件,依法治国就只是一句空话; 反过来,在一个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必然的会采取措施加强社会成员,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这样他们就会懂得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懂得依法办事,懂得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法律功能的充分发挥奠定了基础。以我国为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一直,国家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普法教育等活动,使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得到增强,逐步形成完善的法治思维。

  要想使法律功能得以最好的实现,单单提升普通公民的法治思维是远远不够的。它更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法律工作者们具有比普通社会成员抑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更高的法律意识。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的是,我国普通公民甚至是公职人员都很缺乏法治思维,具体表现在:

  ( 一) 普通公民法治思维的缺乏

  法治思维的第一个特征就是思维受“规范”和“程序”的指引,但现实中我们的普遍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我们的思维往往是按照“潜规则”来办事: 想要事情办得顺利就得送钱,事情办得不顺利就是钱没送够,只要钱送够一切的不可能都会变为可能,法律是用来规避的不是用来遵守的等等潜规则出现在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至于我们的思维常常受到“潜规则”的指引,而不是“法律规范”,不得不说这是一件很可悲又很危险的事。

  前一段时间“张某某超生子女”事件震惊娱乐圈,同时大众也关注到张某某超生子女的上户问题: 张某某的三个超生子女户口登记问题的解决,在普通人眼里并不容易。

  可调查发现,三个孩子户口的办理的过程非常简单,大众的第一反应便是---张某某拥有“特权”.但是,张某某真的拥有所谓的“特权”吗? 上户口,是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孩子们的一项不可被剥夺宪法的权利。不管是宪法还是一般法律法规,都没有条文指出缴纳社会抚养费是上户的前提条件。所以张某某根本就没有所谓的“特权”,而只是按照我国的宪法、法规的规定享有的权利而已。人们之所以认为张某某拥有“特权”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仅是普通大众,甚至是相关部门把“要想上户就得缴纳社会抚养费”当做法律规定来遵守执行,这就是一项潜规则。所有人把这种“潜规则”当作“法律规则”来遵守,也从来不会质疑这种“规则”的合法性。

  ( 二) 官场的严重腐败

  法的实施的重要组成和实现途径是执法。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状况是法的生命之所在。国家制定法律,只有在实践中被现实的遵守和执行,才能不违背其初衷。否则就是纸上谈兵。因此,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必然要求我们重视执法。而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机关的每个官员就被赋予了这一重要角色。

  那让我们看一看官员这个角色是怎样履行严格执法的职责: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今年 1 月刊文,公布了 2013 年中央巡视工作的具体状况: 半年内,10 个中央巡视组通过先后两轮巡视,几乎每月查出一名副部级以上官员。出现这样的现状原因之一就是: 目前,办事之前先行打点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乃至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潜规则。这种潜规则的盛行导致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已成过往,清正廉洁不再被颂扬,而是被排挤。这些官员本来应该作为法制宣传的领头人物,但不知从何时起他们忘记了秉公执法的信念,忘记了人民公仆的身份。

  中国共产党是我们的执政党,自他从革命党转型以来,那些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共产党员就获得了三重身份: 一是共产党员,二是政府的工作人员,三是普通公民。官员具有这三重身份,且不说公民的身份,共产党员的身份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都要求其克己奉公,严格守法。然而现实中大量贪官污吏的存在使得这种角色严重得偏离,这样不仅影响到法律的实施效率,而且对法律有很大的解构作用。同时还应该注意到“法之不行,自上而下”,民众不信法的根源在于官员不守法,腐败现象的不断出现会让民众失信于法。

  法治思维的第一个特征就是思维受“规范”和“程序”的指引,但现实中我们普遍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我们的思维往往是按照“潜规则”来办事: 想要事情办得顺利就得送钱,事情办得不顺利就是钱没送够,只要钱送够一切的不可能都会变为可能,法律是用来规避的不是用来遵守的等等潜规则出现在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至于我们的思维常常受到“潜规则”的指引,而不是“法律规范”,不得不说这是一件很可悲又很危险的事。

  三、司法腐败严重

  法治国家,若想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其最后一道防线便是司法。在法治国家,司法的公正与否将直接决定于这个国家的法律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可能性大小。如若司法失去了公正,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将极有可能向着相反的方向去发挥其应有功能。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整个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以及处理结果上都坚持和贯彻公平、正义。

  但是近年来这块本应该充满公正的净土也充满腐败:一方面,各种人情案、关系案、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现象层出不穷,而律师在打官司时职业能力已不是第一评价因素,“与法院的关系”已经成为其案件成败的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内部机制体制不完善,造成滥用侦查权、审讯权、审判权,具体表现为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滥用自由裁量权等司法专横、司法腐败现象。当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崩溃的时候时,“信访、唯权”这种非诉讼方式成为解决争议的主流方式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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