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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府人事法制的建设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28 共5873字
论文摘要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的建立、施行、完善亦有其特定的生态环境。来源于社会的法律必然与社会的组成要素———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说,不参考文化就不可能对社会有真正地研究,那么就可以说,不参考文化就不能对寄身于其中的法真正地把握和理解,文化构成了法的社会基础。
  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尚未最终完成或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异域的异质文化与本土的传统文化仍处于接触、碰撞、冲突之中。“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东方人的思维方式和西方人的思维方式是不同的。西方以现代科学的理性精神作为他们主要的思维基础。它沿着教育的途径,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引发公众对理性的自觉性,从而确认实验的判决性和理性的权威性,以科学的原则为社会的生活原则,并依此作为调节人际关系的准则。而东方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主要体现在以伦理思维为主的灵性思维方式,一种偏重情感的思维方式。它沿着传统的途径,以伦理关系的方式、自我道德意识进行自律。它主要依靠传统的权威性、标准的模糊性和情感的主导性来调节人际关系。”
  然而,西方国家推崇法治而贬低道德与中国古代儒家的“德主而刑辅”的做法都是片面的,甚至是缺乏逻辑基础的。而现代政府人事法制的建设就必须根植于中西方优秀文化的土壤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一、文化: 法的社会基础

  法产生于社会的需要,深深植根于文化之中。因为一个民族在进行物质生产与精神活动的过程,也就是在文化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渐生成和确立一套自己的协调和解决人际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则或秩序的过程,这种规则或秩序也就是法,这是在文化以及其中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的相互作用的情形下生成和确立的,它经受着这个文化的洗礼与陶冶,不断于无形之中接受和适应这个文化的要求与选择,以致形成一种独特的、反映并诠释其文化特征的法的精神。
  犹如法的精神于文化中形成一般,法还于文化中运行。法作为“天下之公器”,是一种于一定时空范围内要求人们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这一“公器”要让人普遍遵守,前提在于被“天下”人都认可。这就需要以具有某种共性或凝聚力的事物为依托,从而形成一种共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求得最大限度地推行———文化恰恰具备有这种功能与特性。不仅如此,文化是经长期积累传递继承而形成的,人们往往在不知不觉中遵守着自己的文化传统。由此,法律要让“天下”人所接受,也就必须遵从于自有的文化传统,否则,将出现两种结果: 或者是法律过于远离或对抗文化传统,最终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推行; 或者是法律过于错位于文化传统发展的节拍,即法律在人们的情感、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尚未做好充分准备的时候,被勉强超前性地推行,最终,要么劳而无获,要么成本巨大。
  法在文化中运行,也就随着文化的变化而变化。当新的法律规则和制度被确立或原有的规则和制度被新的规则和制度取代时,这种新的规则与制度的制定必然考虑现有的社会文化环境和条件,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而且法律的制定者本身也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是生活于现存文化之下的“社会的人”、“文化的人”,他们的思维方式、思想概念、内在心理等诸多方面必然打上文化的烙印,这种文化烙印将于无形之中表现或泄露于新规则、新制度之中。不仅如此,当社会文化尤其是深层文化改变时,它必然会推动和迫使已经滞后的法作出反应和变革,以适应文化发展的需要。众所周知的西方同性恋问题、妇女堕胎问题、安乐死问题,都是在经历了一个先伦理后法律、先公众接受后法律接受的过程。当社会道德和公共舆论对它们持一种较为普遍的认可、接受态度时,法律的禁止或冷漠就变得十分脆弱了,以致最后也不得不作出反应,实现变革。

  二、中国人事法制建设的现代文化语境

  中国现代文化的发展走的是一条“兼容并蓄”的路,即一条以自身文化为本体,兼容其它各种文化之优长的发展道路。现代中国文化有两个源头:
  一是封闭状态下传承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 一是国门被强行打开后侵入的近现代西方文明和主动开放状态下引进的当代西方文明。现代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化,由中西两个文明合流、冲突、整合而成,它既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单独传承,也不是西方现当代文化的简单克隆。
  一方面,中国现代文化极大地汲取了传统文化的精华,用当今中国的现实需要和时代精神来观照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国传统文化,不难看出,它至今仍然包涵着不少值得继承和发扬的可贵部分。如,强调“自强不息”的奋发图强精神,以“有教无类”为博大宗旨,“诲人不倦”、“因材施教”为基本方法,“学而不厌”、“教学相长”、学思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教育思想; 以“政者正也”、“正身正人”、“修己安人”为基本方法,表现出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的社会管理思想; “杀身成仁”、“舍生取义”; 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为人处世的基本道德规范等等。
  另一方面,现代中国一直积极吸收国外的优秀文化。晚清以后,闭关自守、自成一体的中国传统文化,第一次受到更为强势的西方文明的全面冲击,开始了脱胎换骨的演变。特别是民主、自由、科学、人本主义、理性主义、社会主义等这些不可能从中国传统文化土壤中产生的思想和价值观,以不可逆转的进程逐渐渗透、移植进来,导致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因突变”,又成为后来中国文化继续传承发展的新基因,并最终形成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

  三、现代文化语境下的政府人事法制建设

  “法律制度是有生命的,是活的,它与社会的变动之间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律制度因社会的变化而变动,法律制度也直接影响社会变动的方面,彼此密不可分,而且法律制度和社会的变化之间必须紧密配合。”同样的,人事法制随着现代社会环境的发展不断地进行观念、范围与制度上的变迁。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法与民族文化之间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并且“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总是表现为‘经济人’与‘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与恶、理性与非理性、利己与利他的矛盾统一体。社会治理的模式选择,正是根据这种对人的人性的认识而做出的,即通过法治禁恶,通过德治扬善。”
  当前,要建设中国的人事法制,同样也要把人事法律制度放在中国文化语境中去考量,寻求它们的契合点,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人事法制。

  ( 一) 借鉴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现代政府人事法制

  正如 “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一样,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实现人事法制建设的道德化。对道德理想的追求是中国传统法的价值体现,中国传统社会的信念是道德,孔子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 的主张。荀子认为: “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始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 《荀子·性恶》) 对道德的崇尚,使中国传统注意到立法的重要性,强调要立“善法”以治天下,致力将法律的负作用控制在最小范围。法国思想家马里旦认为:
  “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善良,世俗法律会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道德生活的总的方向,并使共同的行为在每一个标准上面倾向道德法则的充分表现”。
  因此,中国的人事法制建设必须充分体现出应有的道德性,从而使法律具有合理的道德价值前提及基础。但是,这里并不是强调“道德至上”,而是要求法律与道德高度结合,只有法律化的道德才能真正发挥其功效,有助于人们对现代法治精神的理解。
  如,英美国家的“公务员道德法”就是典型的“道德与法律合一”条规,内涵是道德的,但其表述方式所创造的空间是法律的,这种法律化的官员道德规范,在遏制腐败上要坚强有力和切实可行。坚持人事法制建设的“严法”取向。法家之集大成者———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他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韩非子说: “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有度》)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现代政府人事法制的建设应该坚持“严法”的原则,因为人事法制的主客体均以“人”为对象,显然,人并非天使,人是有欲望的高级动物。由于公共权力具有先天的扩张性,加强法律的约束力显得极为重要。人事法制建设的“严法”取向,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选拔考核公职人员要依法,“明主使法择人,而不自举也; 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韩非子·有度》) ,通过公正、公开、平等的竞争方式,录用、选拔合格的公职人员; 二是强调公职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公职人员的“问责制度”,对要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的,必须依法追究; 三是强调依法考核公职人员,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以被考核的公职人员为中心,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从左到右、从右到左的“十字型”监督考核体系。
  加强人事法制建设的队伍管理。加强人事法制建设的效果如何,关键要看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能够担当重任的人事队伍。这个道理,自古皆然。荀子说: “有治人,无治法……故法不能独立……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荀子·君道》) 。王安石说: “理天下之财者法也,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 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人事法制的新要求,人事法制队伍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首先,建立法制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制度,提高法制队伍的立法和执法水平,优化法制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培养创新观念,提高利用自身的知识结构对决策作出合理变通和修正的能力。
  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统筹兼顾、协调处理各种矛盾的能力。其次,培养法制工作者良好的工作作风。人事法制工作有其内在的规律和要求,与一般行政工作相比,更注重办理程序,更强调规范化和制度化,人事部门的领导要认识和把握这一特点,支持法制工作人员“严把细抠”的工作要求。要养成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在制定法规和起草文件时,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和行文习惯,提供翔实的法规引文材料,以法为据,严格遵循公文办理办法,从内容到形式要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的精神。

  ( 二) 借鉴西方优秀文化,建设现代政府人事法制

  西方民族信奉“法律必须被信仰”的社会意识及法治精神,西方优秀文化以一种新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视角,为我国现代政府人事法制建设提供了进行系统整合的法律意识架构,使原有的人事制度的法律意识格局发生了变形和转化,从而在一种兼容并蓄的语境下实现我国现代政府人事法制新的突破与超越。
  民主精神。现代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认为: “民主是所有成年公民都可以广泛分享参与决策机会的政治体系。”“如果全体( 或多数) 社会成员参与决策过程,所做出的指导性决定比一个或少数人做出的更可能是公正的。”
  从人类政治发展的历史来看,民主先是作为人类精神领域的某种价值和追求而存在,而后成为人们政治生活的理想和信念,进而指导人们的政治实践。如,美国公务员考试在年龄限制上相当宽松,为 18 岁至 65 岁;体格上除了特别职务( 如边防巡逻员、救火员等)外基本没有限制。在学历要求上向来不重视,只是近年来对全国性的专业以及行政永业人员要求大学毕业以上或更高的资格要求。在英国公务员考试中,年龄资格条件对应不同层次的公务员考试有不同的规定。如,行政助理并无年龄限制,行政官除外交官职位限定 25 岁以下外也无限制,执行官为 17 岁半至 49 岁。学历资格上,亦对应不同层次的公务员考试分中学毕业和大学毕业做不同要求,其中行政助理仅要求会考成绩中有两科在“普通水准”以上即可。可见,西方公务员考试在年龄、学历限制以从无、从宽为主,对年龄的限制方式,或规定下限无上限,或规定上限和下限,或针对不同要求设置不同的年龄规定。西方国家这种“放松型”的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兼顾和满足民众广泛参与。我国可借鉴其适合中国因素的考试模式,适当放宽参考资格,使最大范围的人有机会参与考试,也就是说有机会参与到政治实践中,发挥其主体功能。
  这样不仅能有效地避免出现“高分低能”的现象,而且更能充分地体现出社会主义民主。责任至上。在西方文化思想里“责任”一词有着重要的意义,他们认为权力和职权是两回事,管理当局并没有权力,而只有责任。它需要而且必须有职权来完成其责任,但除此之外,决不能再多要一点。具体到现实中,如在美国,联邦公务员和加盟州的公务员都实行职位分类制度,职位分类最大的要求是对每一个职位进行职位描述并写好职位说明书,以确定每一个职位的内涵。这种职位描述要准确地反映职位的行为要求和任务。为了完成好职位描述的工作,州政府有专门人员负责职位描述工作。通过职位分类,清楚地说明每个公务员的职能与责任,坚持责任至上。我国在政府人事法制建设过程中,也必须注意职责明确,进行职位分类。
  让每个公务员都清楚自己手中有多少权,自己应该干什么,出了问题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从而避免互相推诿、权责不清的现象。程序正义。西方素有重视程序的传统,严格的程序对保障人权、保障诉讼正义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程序正义是保障实体内容或促进实体正义实现的前提。立法过程中,遵循公正的程序不仅可以保障广大人民参与立法,增加所立法律的科学性,还可以防止立法机关滥用权力,任意立法。另一方面,在这种正当、合理的程序中,正义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即通过确保当事人平等参与程序以及对程序结果施加积极影响,使他们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保障,使那些即使受到不利裁判结果的程序主体也会因在程序中被公正、合理地对待,认同和接受这一不利结果,也使得公众因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而切实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从而形成对法律制度的普遍信仰和尊重,促进纠纷彻底解决。因此,现代政府人事法制建设也必然要实现程序正义,从而既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避免人治在立法、行政、司法活动中的膨胀; 又有利于对立法、司法活动中的民主和人权保障,还体现国家法律制度的公正性,成为衡量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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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杨海坤,黄学贤.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 9.
  [3]张康之. 社会治理的历史叙事[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56.
  [4]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 西方法律思想史参考资料选编[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869.
  [5][美]罗伯特·达尔. 现代政治分析[M]. 上海: 译文出版社,1987: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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