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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职责,营造幼女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22 共97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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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性侵害幼女失范行为现象探究
【第一章】侵害幼女失范行为高发的原因研究导论
【第二章】性侵害幼女失范行为的基本内容
【3.1 - 3.4】学校层面教育监管保护力度不足
【3.5 - 3.7】社会层面教育监管保护力度不足
【4.1 - 4.3】 加强政府职责,营造幼女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4.4 - 4.6】全面贯彻素质教育,改革学校现存教育弊病
【结语/参考文献】如何有效防范性侵害幼女犯罪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 性侵害幼女失范行为高发的预防和控制
  
  性侵害幼女失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主要是从消除引起该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情境归因、降低该行为发生的动机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入手,从而达到威慑、矫正违法侵害者和遏制该行为发生的目的。因此,本文认为预防和控制性侵害幼女失范行为的发生将是一项涉及全社会各个层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综合治理。
  
  4.1 加强政府职责,营造幼女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社会学家雷克里斯(Rackles)的“控制缺乏说”认为,群体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决定个人的行为,但他特别强调社会环境的社会控制对个人的效用,并认为失范行为是由于社会内外部的控制削弱和受到破坏引起的[1].因此,政府可以灵活运用文化媒体、道德舆论、社会团体等社会政策,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强化大众传媒的示范作用,以克服社会体制、社会管理、社会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各种矛盾。
  
  积极消除影响幼女成长面临的社会问题是预防性侵害幼女失范行为高发的重要环节。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4.1.1 加强农村经济文化建设,均衡教育资源
  
  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力度,改善其经济状况,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使得当地群众能够在本地找到一份可以谋生的工作,能更好地照顾家庭尤其是幼女,以便给幼女成长创造一个健康的环境;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加大农村文化设施的投入,加快发展适合农村的、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方式和生活方式,关心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对各种不良传播,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性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力度,让幼女能够对其有一个健康正确的认识。
  
  我国大陆就目前而言,性教育的开展主要集中在大城市的某些中小学, 且许多学校也是近些年才开始重视性教育。比如,北京、上海、杭州、重庆和最近因幼儿读物尺度大闹得沸沸扬扬的洛阳等各大城市都相继开设了性健康教育课(上海 2011 年初出版首本小学生性别教育教材《男孩女孩》)。但城市中较差学校或农村在这方面的教育资源却非常有限,这一现状已成为制约中小学基础教育体系完善的瓶颈。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集中优质教育资源着力打造所谓地“明星学校”,此种举措大大地加剧了教育资源的不均衡。现在教育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和人力资源分配不合理,大量经费和综合素质高的教师都集中到了相对较好的学校。其实,好学校与差学校的主要区别,还是在于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的水平高低。所以,只要政府部门真正落实人力和教育经费统筹政策,公平分配教育资源,那么学校的教育质量就会普遍提高,就能更好地保护各地幼女安全,减少性侵害幼女失范行为的发生。
  
  4.1.2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日
  
  政府的宣传舆论部门要加强对防范打击性侵犯罪的法制宣传。面对农村公民综合素质相对落后的现实,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学法、知法、守法、护法是提高公民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而途径的关键是落在实处,而不应流于形式,可以通过广播、电视、课堂、挂图、以案说法和配合已判决案例作为反面教材等多种形式大规模普及法律知识,对其起到很好的震慑力,让群众提高法律意识,认识到什么是失范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5 月 27 日是我国团组织开展的未成年人保护集中宣传日,各地以“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为主题,开展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宣传活动。宣传活动面向社会所有公众,包括未成年人、家长、教师、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广泛开展。我们可以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日,吸引众多家长和未成年人踊跃参与,以达到向全社会普及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的目的。如:运用漫画图解形象生动地对有关保护幼女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发放相关保护幼女的传单、举办征文活动、向幼女赠送相关普法教育光盘;对保护幼女负有责任的单位以及 12355 维权律师设立咨询服务台,为幼女及家长提供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帮助;建立未成年人阳光理疗室和心理健康咨询室,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免费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讲座;为幼女建立心理档案,加强对幼女的心理健康教育;组织乞讨幼女到学校与学生开展联谊活动,给予她们更多关爱。总之,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活动形式,让更多人去关爱幼女。
  
  4.1.3 重视社会主义道德观的宣传,向社会传递正能量
  
  当今社会是一个亟需正确主流道德观和价值观的时代,是一个需要真、善、美的时代,只要我们共同努力,社会主义道德观在每个中华儿女身上都会得到升华。本文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政府教育、文化、宣传等相关部门通过制订有关宣传册,定期创办宣传道德的公益活动,使民众能够感觉到道德学习就在身边。为了使其效果更明显,应成立专门的道德督促小组,以对其实时进行监督。
  
  第二,完善政府的文化建设职能。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不是一个短期目标,国家必须从长远发展规划重视公民的道德文化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使经济发展与道德文化建设达到同步。
  
  第三,健全奖惩制度,明辨善恶标准。我们可以对道德高尚者给予适当奖励,主要指物质和精神上的肯定,特别是伟大牺牲者要对其家人进行最大限度地双重补偿。对于道德沦丧者,公众可对其进行强烈的道德谴责。
  
  第四,科学舆论引导,构建良好道德环境。舆论事实上能够产生一种社会控制力量,约束每个人的言论和行动,正确的舆论能够团结群众,打击社会上的歪风邪气,使正气抬头。利用外部舆论的压力作用,强化道德观念,使大环境的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人的良心,从而实现道德社会化。舆论可以改变人们的某些观念,指明行为的方向,促使积极从众行为的产生。我们可以借助传媒舆论的力量,扩大正面宣传力度,科学引导公民道德行为,营造良好的道德舆论环境。通过在每个省市区县树立正面典型,弘扬社会正气、释放和传递正能量,使社会大众获得认同,产生深入人心的效果。如此,不光可以塑造政府良好形象,还能消除不稳因子,维护社会稳定。
  
  4.1.4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济机制,改变落后传统观念
  
  第一,进一步完善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条例》。
  
  当今操纵儿童乞讨和教唆犯罪牟利的失范行为时有发生,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二,完善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建立规范完备的幼女权利救济保障机制。当幼女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在内的救济机制就应该及时启动和运行,以排除来自不同主体的不法侵害,恢复和弥补其受损的合法权益。问题的解决,除了政府合理的宏观引导之外,更要加强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的热忱参与,形成一个引导、鼓励、支持、监督民间组织参与救助保护工作的良性互动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幼女的权益。
  
  第三,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的作用,维护农村幼女的合法权益。妇联作为幼女的“本家人”,应充分发挥为受害幼女维权的作用。对性侵幼女行为,妇联可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为幼女争取更多权益,将身心伤害降到最低。同时,对受害幼女日后的工作、生活,也可发挥必要的作用。
  
  第四,加强对农村留守幼女的组织保障建设。一是在农村设立专门针对保护幼女的机构,对留守幼女进行登记并按期走访,及时掌握留守幼女的身心健康状况;二是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资金投入力度并增添设备,对有条件的留守幼女可以选择全寄宿学习管理方式,让幼女能在学校的庇护下健康成长。
  
  第五,扭转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心理学的“挫折-侵犯理论”认为,具体个人的失范行为是一种由挫折产生的针对他人和社会的侵害形式。而挫折的强度是以需要或者受阻的程度为基础的,进而推断侵犯的强度与挫折的强度有关[1].也就是说,当我们想要什么东西却又得不到的时候,就会遭受挫折,从而诱发侵犯行为。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当前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现状,从而减少男性因生理需求而诱发的失范行为。
  
  对此,我们可以:首先,加强宣传教育和政策建设,使其自觉维护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平衡。建议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手机、计算机网络等传播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男女平等观念;其次,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最好辅以利益导向;最后,应重点强化农村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建设。养儿防老不仅是一种思想观念,更是基于现实考虑的经济保障。
  
  4.1.5 摒弃黄色文化,监督新型媒介,净化社会环境
  
  美国当代着名心理学家班杜拉(Albert Bandura)的“社会学习理论”认为,儿童的侵害行为并非生来就有,而是后天习得的。侵害是直接经验和观察学习的结果[2].而如今黄色传媒对人们的视觉冲击乃至潜移默化的熏陶是毋庸置疑的,这些精神污染会让孩子盲目地观察学习甚至模仿。因此,在当今传媒力量日趋强大的形势下,如何有效地控制黄色传媒,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第一,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政府应积极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加大对黄色传媒的控制力度,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管理。在政策方面,一是着重运用电视来普及性道德教育,主要通过专家与学生采用质疑问答和相互讨论的方式来共同参与,也可以播放中小学性安全教育公益广告;二是社会教育部门应对有益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优秀文化作品实行扶持或奖励政策,出版更多健康向上、生动活泼的文艺作品,使其占领社会主义舆论的主阵地,以吸引青少年精力,提高其道德水准,造就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二,建立以年龄为划分依据的传媒内容分级管理制度。传媒内容分级管理制度是指依据一定的尺度标准对传媒内容的暴力强度进行判别的管理制度。被分级的媒介包括电影、电视、电脑游戏、互联网网站等。内容分级标识能使民众快速地分辨内容,比如在电视屏幕左上角可以显示正在播放的节目级别,其中某一特定级别节目中有明显的色情内容,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这样可以最低限度降低未成年人接触黄色传媒的途径,以免对其造成深刻而长久的负面影响。
  
  第三,加强技术研究。这是控制黄色传媒泛滥和遏制性侵害幼女失范行为频发的关键环节。我们可以在学校和图书馆的电脑中安设色情信息过滤软件,也可以在电视机、电脑和游戏机上设置家长锁码装置,以便家长控制青少年接触黄色信息,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成年人被黄色传媒腐蚀的概率。
  
  第四,加强媒体自律。黄色传媒控制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体自身的态度和努力。受市场经济大潮、价值观扭曲的影响,传媒越来越追求商业价值,于是大量色情信息在传媒中开始涌现。媒体应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重视社会效益,即以提高全人类的精神修养为宗旨。大众媒体有义务加强自律和节目审查,努力提供内容健康、丰富多彩的作品,降低含有黄色内容节目的制作和播出,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此外,媒体不仅要督政,更要助政,应充分发挥其强大的社会教育功能,大力宣传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积极传播正能量,履行媒体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引导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性心理。
  
  第五,提高公众的传媒素养。传媒素养是指个人对媒介信息的自律和明辨是非的能力[1].政府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让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而使其内化为自觉抵制不良媒介的能力。家长和教师应对孩子进行媒介指导,让其学会如何正确科学的选择媒介信息,以提高其面对网络诱惑的免疫力,从而提高传媒素养。为此,我们可以在学校课程设置中加入传媒教育。另外,父母在陪孩子一起上网和观看电视时也可以讨论相关情节,以从小培养孩子辨别信息谬误的能力。
  
  4.1.6 加强对社会娱乐场所、网吧的监管
  
  幼女遭受性侵行为与网络有了越来越密切的联系。网友实施的性侵方式主要是通过见面或游玩。不论是由于幼女上网交友不慎遭到侵害,还是由于犯罪主体涉猎色情网站后实施的性侵害行为,都与网络息息相关。政府应进一步加强监管:一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在充分保障幼女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新型媒体,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提醒家长和幼女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二是加强对社会娱乐场所、网吧的管理。不单单是要在经营性网吧中统一设立“防火墙”和要求网吧业主严禁未成年人进入,而且网警也要加大对传播色情淫秽信息的打击力度,早发现早删除。并规定学校周围 50 米不得开设网吧,200 米以内的网吧限制营业时间和播放内容,从而有效规范网络经营活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缔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尽快建立传播网络不良信息的举报制度。举报者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接到举报后网警要高效地展开行动。如,在接到举报并核实后,网警只要迅速找到传播者的 IP 地址,对其发出警告并实时跟踪,就能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从而终止进一步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4.1.7 改善社团组织发展平台,积极发挥社会组织效用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社会团体要针对本领域特点,加强横向联系、整合社会团体资源、组织较大规模活动并逐步形成互相支持效应,来强化社会团体对广大会员和群众的吸引力;要结合社会团体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升社会团体层次,树立不求数量、确保质量的意识,促进社会团体多出成果;当局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要强化对社会团体的引导扶持,造就社会团体进入公共领域的渠道和机制,重点鼓励公益性、福利性非盈利组织的壮大;鼓励支持专业类社团积极承担专业咨询、教育培训、维护职业道德等职能。
  
  为了充分保障幼女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调动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人民团体(全国妇联)和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逐步形成互相凝聚效应,使其在推动社会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
  
  我国应建立包括个体、工商业、企业界、医学界、社会团体(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宗教组织以及大众媒介都能参与的青少年性教育研讨与实践活动,旨在于开展关爱幼女成长和相关青少年性生理与心理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活动。上海市率先在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建立了“青春关爱俱乐部”,医护人员和志愿者为 10-19 岁的青少年无偿提供性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排解青春期疑惑,并助其掌握一定的心理调节技术。这类由计划生育和卫生防疫等部门在社区成立服务教育机构的做法,相关政府部门应大力提倡和推广。
  
  4.2 培养成熟个性,塑造移情能力
  
  精神分析学派创始人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超我理论认为,超我是个体社会化的结果,它遵循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是社会价值观念内化的自我,是“道德的人”.犯罪心理学家强调,个性成熟者的自我意识和控制水平较高,对别人进行性侵害的可能性也较小[2].作者认为成熟个性的特征应包括:(1)能客观正确的认识自己,有强烈的道德责任感;(2)能完善并控制自我,关心他人的福利和得失;(3)能认识到自己的角色是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其中,道德水平是成熟个性的核心标志。个人的道德发展水平越高,就越倾向于为他人考虑,侵害行为也就会越低。研究表明,个性不成熟者倾向于运用侵害的方式来达到目的。
  
  侵犯的本能论者,无论是弗洛伊德还是洛伦茨(K.Lorenz),都倡导侵犯的宣泄。宣泄的基本假设是,侵犯性的精神能量是一个常数,能量聚集越多,其发生侵害性行为的可能性愈大。随着挫折-侵犯理论的发展,人们开始将这一理论同宣泄联系起来,认为人们的挫败感一旦被不断地强化,其愤怒的情绪状态就会作为一种有侵害危险的心理准备而存在。被激起的愤怒情绪必须得以合理宣泄,才可以减弱人们的侵害性。想象的侵害行为和观察他人侵害这两种非破坏性的方式都具有明显的宣泄作用。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进行体育竞技、自由搏击等体育活动,耗散侵犯本能。
  
  移情是指能够体察到他人的情绪状态,并产生共鸣。大量的研究表明,移情增加了对他人同情心的感知,从而增加了亲社会行为,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侵害行为[3].
  
  也就是移情能力越高,其侵害行为越低。所谓亲社会行为,是指个人的行为符合社会期望并对他人、社会有利的行为[4].移情的产生方式主要有联想、摹仿、充任角色等。犯罪心理学家发现,让性暴力侵害者观看他所侵害幼女痛苦反应的录像,可以有效地降低其重新违法犯罪[5].因此,移情能力的塑造,应成为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重要举措。我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运用角色扮演的方法,培养自己的移情能力,从而减少侵害行为的发生。只有通过暂时充当别人的角色,我们才能真实体验别人在特定情境下的内心状态。
  
  移情能力的培养应从儿童抓起,在移情的过程中,家长和教师要善于引发儿童的同情心,使他们对受害者产生“感情共鸣”.这是从根本上消除公民侵害性的一种好办法。
  
  4.3 强化家庭功能,增强家庭教育责任
  
  家庭是开展性教育的首要渠道和天然场所,父母是孩子性健康教育的启蒙老师。为此,家长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担负起教育、保护孩子人生安全的职责,从而满足孩子生理和心理发展的需要,为其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4.3.1 转变性教育观念,加强孩子安全意识教育
  
  家长是家庭教育的主体,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要充分认识幼女性健康教育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性教育观念,消除对性教育的误解,充分认识到恰当的性教育不但不会导致幼女的好奇心,反而有利于帮助幼女充分认识并对其采取负责任的态度。家长要以开放、科学的态度对待孩子的性问题,从而助其潜移默化的形成正确的性态度。
  
  父母有责任、也特别适合对子女进行适度的、有针对性的性教育,帮助她们以安全明智的方式强化保护自己的警觉性,尽量隔离伤害。
  
  首先,家长必须要认清一件事,那就是,性不是一个隐晦的话题,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就如太阳东升西落、吃饭、逛街一样平常,没有什么特别。所以,当孩子向父母咨询有关性的问题时,父母一定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坦诚相告,避免哄骗、回避甚至斥责等不良的教育方式。当问起“我从哪里来”时,不要觉得突兀、难堪,也不要说“花果山石头缝里蹦出来”之类的玩笑话,就像平时说话一样自然地给孩子解释她是怎么来的,同时又要将其与她们所熟悉的动物生育过程相比较,以加深其认识。特别是当孩子进入青春发育期时,父母更要对其关心、帮助、引导,不仅要做可依赖的家长,更要做贴心的朋友,真正发挥家庭在性健康教育中的积极作用。父母在对幼女开展性健康教育方面,无时间场合的限制,如上网浏览网页和观看电视时,有相关性情节内容即可展开讨论;还可向幼女引荐有关这方面的书刊等。
  
  其次,针对幼女的年龄阶段和身心特点进行侧重点不同的差别化性教育。家长应对孩子真正担负起监护责任,根据幼女不同的年龄阶段和身心特点对其进行适当的性自我保护教育,让幼女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并正确引导和教育幼女,培养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比如一岁孩子,教她认识身体的各种器官,包括屁屁、乳头、肚脐等。
  
  两岁以上的孩子,开始有性别意识,分清男孩和女孩的不同,甚至包括男孩是站着尿尿的,女孩是蹲着尿尿的,父母应该试着给孩子解释这种区别的原因。三岁以上的孩子要教育她,不要让陌生人随便摸,哪些地方既不允许裸露在外也绝对禁止别人碰。四五岁时,就要对她们进行防范性侵害教育启蒙,教一些有关防拐骗的知识。比如拒绝他人触碰私处,避免单独与成年男子相处,不去人烟稀少的地方,杜绝一个人外出,知道报警电话“110”.若不幸被性侵害,则需做四件事情:马上告诉父母或教师、报警、到医院检查身体和接受心理辅导。七八岁的孩子要告诉她和异性应该怎么交往,要注意些什么,什么是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十几岁的孩子则要明确告知,若她和异性发生关系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和危害等。教育时要拿捏好分寸,把握好尺度,让孩子系统地内化性安全知识。对孩子从小普及性知识,等她成长到一定阶段时,性对她来说已经完全不生疏,无好奇心,自制力和抵抗力自然会加强。
  
  再次,尝试对孩子进行体验式性教育。日常生活中我们应给予孩子更多的性体验。比如在孩子对男女性别感兴趣时,可以给孩子看人体生理结构图,运用做游戏的方式(红灯区和绿灯区),告诉她哪些是男女的隐私部位,是不能随便给人看的。通过社会角色互换告知孩子当他人身体的某个部位在你身体的隐私部位反复触摸或者摩擦时,这就是不好的接触,此时,你应立即想办法机智地离开,并把此事告知父母。若孩子有异性交往,切不可强制阻止。临床上有很多案例证明,这一时期由于性过失而遭受严厉处罚的孩子,易形成“不良认知模式”,这对其今后的心理发展和人格塑造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1].所以,我们应顺其自然,让孩子感受两性交往的过程,但也不能任其发展,一定要做到科学引导。
  
  4.3.2 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重视心理关爱
  
  父母应为孩子的成长缔造良好的家庭环境,营造一个健康、平等、和睦、民主的家庭氛围。家长应充分理解、信任和尊重孩子独立的人格,可以采用与孩子一起上网、看电视、玩游戏和做运动等方式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同时根据孩子不同成长阶段的需要提供给他们所需要的精神补给--书刊和杂志。这样不仅能消除孩子的逆反情绪,还能使父母及时地了解孩子成长中的困惑。家长应对孩子身体和心理上给予更多关爱。心理学上有一个说法,叫做“足够好的母亲”[2].如果家长仅重视孩子的温饱问题,而疏忽孩子的心理健康,或者父母对孩子的态度总是忽略甚至冷漠和反感,所给予的是“有条件的爱”,那么,在孩子的内心则会形成一个概念,即认为自己是不被人需要的,由此也就埋下了忧郁、低自尊的种子,那么这些孩子就极易偏激,从而产生不良行为。相反,如果父母能够在孩子需要的时候及时出现,在其需要陪伴的时候耐心等候,并且表现出宽容、友好和爱的态度,那么,就十分有利于孩子建立起一个完整、健康的内心世界。而所谓“足够好”的意思是说,我们要对孩子尽力而为,为其提供一种温暖、安全的氛围。家长要随时随地留意观察孩子,如果出现身体或精神状态异常,比如讨厌异性、回家晚、多噩梦等,父母应和缓地询问原因,多沟通、多鼓励、多关心并耐心开解。注意观察孩子接触的人群、玩耍的环境,留意孩子的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询问指导,帮助她们解决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当性侵害行为发生后,父母要及时伸出援手,给予更多的关爱,要正确引导,了解事实真相,给予支持和安全感并告知遇到这样的事情不是她的过错,且一定要告诉父母,父母会保护其不再受到伤害。要告诉孩子,自己是她们坚定的守护者。
  
  4.3.3 提高监护人自身素质
  
  家庭监护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监护和父母之外的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监护权的缺失对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品德发展都将带来难以估算的危害。因此,提高监护人的个人综合素质是改善家庭教育质量的枢纽。监护人的综合素质,包括文化、道德、教育和法律素质。文化素质尤其是教育素质的忽视是导致监护人错误教养方式存在的根本原因。当幼女最需要父母呵护、帮助、教育和指导的时候,其自身综合素质的不足导致了他们难以高效地履行角色职责,让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更加薄弱。作为监护人,应多主动学习孩子教育方面的理念和知识,增强其正确的教育观念,了解孩子的心理变化轨迹,发现异常反应,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和纠正,搞好其性咨询和性心理卫生工作,把不良因子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降低性侵害幼女失范行为的发生。
  
  4.3.4 增强监护人责任意识
  
  从留守儿童、单亲孩子等父母监护不足的幼女是遭受性侵害的多发人群,我们就可以看出留守儿童的监护质量着实令人堪忧。从当前对于留守儿童的研究中我们发现,留守儿童的父母最希望的就是通过自己在外的辛苦劳作给孩子积攒更多的储蓄,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孩子的经济和教育需求。从目前现状来看,这种观念着实让人担忧。一些留守儿童也许确实在物质方面较为富足,但处于监护真空状态下的他们在心理健康和自身安全方面却存在极大地隐患。幼女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多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强化责任意识的培养,保护幼女健康成长。有关国家机关如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为家长和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等内容。但是,监护职能的有效履行还需要从立法方面,尤其是监督制度的完善等方面给予保证。
  
  心理学的“心理缺陷说”认为子女若遭到双亲的遗弃,其正常的社会化过程就会中断,导致他们在心理和情感上受到挫折,难以发展出健全的人格,从而极易产生越轨、违法和犯罪行为[1].因此,家庭结构的完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这就要求父母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应慎重考虑,多为孩子思量,不要给原本无忧的孩子施加多余的痛苦。若离异实在难以避免,双方也应多关心、重视孩子的心理和人身安全,从而减少侵害和被侵害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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