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社会学论文 > 法社会学论文

全面贯彻素质教育,改革学校现存教育弊病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22 共8339字
  4.4 全面贯彻素质教育,改革学校现存教育弊病
  
  教育并不只是现有社会关系的“卫道士”,扮演着一个保守者的角色。教育要适应社会的变革,不断地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也是进行性道德健康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学校应依据当下适时地把性教育纳入教学全面考核的范畴,纠正教育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课程设置等失当行为,并充分运用自己独特的亚文化和价值标准潜移默化的感染学生,从而培养青少年树立科学的性态度,促进其健康全面发展。
  
  4.4.1 积极开展性健康教育并将其纳入整体教育体系
  
  学校应把性教育纳入到整体教育体系之中,让教师充分认识到性教育是全面开展素质教育和全面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要明确性教育课程的设置是其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障。要将性教育课程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中,并将其作为终身教育和系统教育来开展。制定中小学性教育大纲,规定足够学时,丰富完善教材内容,安排专业师资,明确规定具体的实施目标和任务,使其成为素质教育的必修课,出现在学校的课表上。教育行政部门应把性教育实施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完整的考评体系,明确目标和奖惩措施。强化对各校性教育过程的监督并适时给予反馈,从而规范管理体制并提高绩效。学校内部也应建立明确的考核制度,如班主任考核、专职辅导员考核等,力求使幼女性教育落到实处。
  
  由于幼女正处于生理、心理“懵懂期”,学校除了普及文化知识以外,应改变目前进行的性教育内容过于狭窄的状况,合理引导幼女进行性认识、性别保护。有计划地开设性安全教育,让学生掌握系统科学的性知识,使其有计划、有步骤地认识在青春发育期身体各方面会发生哪些变化,这些变化会引起哪些心理转变,应如何认识、对待和克服这些冲突。
  
  第一,培养稳固的性教育师资队伍。作为性教育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参与者,教师健康、稳重的性教育态度会在性教育过程中给学生带来示范性效应,从而有助于其养成正确的性道德观念。强化教师性教育知识培训,提高自身素质,端正态度,对于提高性教育水平十分关键。
  
  第二,学校要积极探索有效的性教育方式。可采用: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游戏法、小组讨论、专家讲座和测试等。当前,学校可采取“单独设课、各科渗透、全体参与”的性教育模式。也就是在本课程和其它法制、思想、美术等课程中同时传授和渗透性文化、性观念和性道德规范,从而维护学生性生理和性心理的健康。依据性教育自身的特点,一般常采用以下方法:
  
  (1)课堂教育。它能系统、适时、适度地将性知识传授给学生,是性教育的主要途径。教材以《青春期常识读本》为主,辅以《男孩女孩》、《少男少女》等视屏和挂图,对其进行更直观的教育,让学生更易于接受。中学则着重开展青春期性生理、性心理、性价值观、性伦理观和性道德观教育。
  
  (2)讲座。它可以由专家或专职教师采用探讨和参与的方式,并结合多发犯罪案例来进行指导教育,从而达到激发学生热情和调动学生积极性的目的。
  
  (3)开设咨询服务门诊。主要是帮助成长中的少男少女解决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各种困扰。从另一方面来说,它也是普及性科学知识的有效手段。
  
  4.4.2 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卢梭说:“法律既没有铭刻在大理石上,也没有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大众的内心里。”学校法制教育具有宣传法治精神、造就法治人才、保护幼女成长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独特功能。所以,应强化校园的普法力度、增强法律对学校的约束和控制,切实保障幼女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各项权益。
  
  首先,建立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要将法制教育(包括预防犯罪教育)作为一门重要学科纳入教学大纲并将其纳入学校教学质量和综合素质评估体系。最重要的是应落实教材、课时、师资。同时,要加快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使当代学校拥有雄厚的智力资源作保障,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其做到自强、自护和自律。
  
  其次,在法制教育内容上,要在不同阶段渐进、科学、合理地开展法制教育。即小学法制教育着重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包括培养学生的爱国意识、安全意识和辨别是非意识等;中学法制教育着重进行法制观念教育,包括增强权利义务意识、守法意识、强化自控和自护能力等。此外要大力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活动。这种系统性的教育有助于学生形成全面、连贯性的法制教育,从而提高学生法制观念,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再次,摸索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包含:(1)利用校外司法专业人员开展“法制教育讲座”,如 12355 青少年维权专家、公安干警、检察官和法官走进校园以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实例对中小学生进行长期普法及犯罪预防、自我防护教育。(2)组织学生旁听各类案件的审理过程,让其切身感受法律的威慑力;或者让他们到就近的少管所或劳教所亲身体会失范行为给他们成长带来的危害,这样能使其更直观、形象的增强内心警醒。(3)在法官和检察官的帮助下进行法庭模拟演练,通过真正参与提高法律素质。这些途径能使现代法制教育的实施效果事半功倍,让他们潜移默化的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思想行为习惯,从而提高法律素质。当然所有这些举措都符合学生的心理规律。
  
  教师要把思想道德教育渗透到教学各个环节中去。首先,结合各科教学的特点进行育人,挖掘教材固有的思想性、教育性。学生所学的每一门学科都有它自己的特定任务,思想教育要在完成这个特定任务的过程中很自然地结合进去。比如语文课教学,编写教材的人在编排每一单元,编选每一篇课文时,都有其思想教育目的,教师在备课时,只有认真领会了它的思想教育内容和目的,才能在讲授这篇课文时,把思想教育贯穿其中。
  
  其它课程,如历史课等社会科学,对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品质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要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启发引导学生主动发掘教材本身所具有的德育内容,然后教师给以点拨,讲透教材,使学生在学习教材时逐步培养高尚的情趣。其次,在组织课外活动中,渗透“育人”的思想。在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时,要经常组织课外活动,在活动中加强思想训练,重视思想教育。应有目的、有意识、有方法、有总结的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使学生在灵活多样、多姿多彩的活动中陶冶性格,优化习惯,净化心灵,完善人格。
  
  4.4.3 加强校园管理,完善校园安全防控体系
  
  学校要强化校园的治安巡逻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校园性侵预警系统和应对系统,对此应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人员和设备。建立门卫制度,在高危地点应当及时安置摄像探头监控,充分发挥高科技“忠于事实”的作用,以达到震慑和迅速破案的目的。预警系统包含对易发性侵害行为职员的预防、高危场所(学校闲置及废弃房屋)预防和相应的知识培训等,比如禁止教师在封闭环境与学生进行单独辅导和谈话,必要时可在办公室安装监控设备。应对系统包含性侵行为发生后对受害者的保护、对施害者的监控、保护现场和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等。同时,应当建立教师值班、对学生宿舍和街面的巡查制度,不能只在值班室坐等报案。
  
  4.4.4 完善教师队伍的选任、考核及奖惩机制,强化教师的综合考评
  
  我们要从实质上扭转我国教师队伍的选拔、考核和培养机制。通常情况下,学校在任用教师时主要考虑如下三方面的因素:(1)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2)通过教师资格证书的考试(包含普通话水平测试、教育学原理、心理学等);(3)具有一定的教学本领。
  
  此外,对教师心理素质、品德素养、法律意识和责任心等方面较少关心。在教师的考核方面,着重考核其教学质量和业务能力,如班级学生优秀率的高低和教学任务是否落实,而不注重考核其师德是否内化、心理是否健康等,即使有相应内容,也都很形式化,仅是走秀,并未收到实效。所以当前需要在教师的选拔、考核及奖惩中,将心理测试和基本法律常识测试作为教师考评指标的重要内容,并及时进行分析,定期检查、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现不适宜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这样既能把一些有暴力倾向和人格障碍的人排除在教师行列之外,也能对有心理问题的教师及时进行沟通、治疗,从而避免对学生造成伤害和不良影响。同时,明确校长作为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职责,若发生教师对学生的性侵害失范行为,学校及校领导也应附连带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4.4.5 提高教师素质,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的个人道德品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学校教育最终要由教师来执行,因此,教师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校教育质量的优劣,为此,加强对教职员工的管理已十分迫切。我们可以通过:一是要在教师中重点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以达到提高教师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目的。二是要在教师中开展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新成果的系列讲座,督促并引导教师学习相关心理和教育理论,以提高综合素质,从而使其真正担负起教书育人的使命。三是要对教职工队伍中出现的师德失范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据社会道德标准和职业道德规律,以及社会、家长和学校对教师行为的基本要求所遵循的行为准则的总称[1].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热爱学生,依法执教。二是学高身正、为人师表。身正,即为人处世、社会交往走得端,行得正。三是维护公德,遵纪守法。公德是全民性的道德。所谓社会公德,是指全体公民在公共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2].教师要时时、事事、处处都做学生的表率,这对教师来说并不过分,因为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就决定了教师必须这么做。因此,与其它职业相比,教师职业对教师而言,意味着更多的约束与规范。所以,教师必须严格要求自己。
  
  4.4.6 强化学校与家庭的合作
  
  学校要经常邀请专业人士给家长开设讲座和开展学习交流会,以提高其个人素质,主要侧重于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的完善。或者请在教育子女方面有成功经验的家长介绍相关心得,以树立其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方法。也可以组织家长观看具有教育意义的视屏等,以使其了解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开展性健康教育的重要性。
  
  家庭与学校之间要紧密配合,互通中小学生在家和学校的信息情况,适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从而预防性侵害幼女失范行为的发生。作为学校,为了收到更加良好的教育效果,应该经常主动与家长联系。为此,可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对最近在校表现异常的学生进行家访等。作为家长,更应该积极地与学校保持联络,主动配合学校了解孩子在家的种种情况,并及时掌握其在校的学习、思想和行为表现。
  
  4.4.7 强化学校与社会的合作
  
  社会有关部门应与学校所开展的各种教育活动密切配合,这有益于学校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补充和强化,有助于学生避免由于社会不良因素的诱导而走向歧途。一是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有关部门要经常与学校互通信息,使学校能全面及时地了解学生在社会中的活动情况,对于那些经常辍学在社会上聚众打架斗殴的学生,要尽快与学校取得联系,并配合学校采取有效的教育监管措施,防止其逐步演变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当然,学校也要经常去学生所在的居委会主动了解其最近的表现情况。二是学校可邀请社会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给学生开展道德和法制教育系列讲座,从而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杜绝不良思想的萌生。
  
  总之,为了预防和控制性侵害幼女失范行为的发生,学校应强化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并由综合素质较高的教师,从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性生理和心理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为核心,从而达到为幼女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和保护幼女安全成长的目的。
  
  4.5 完善幼女保护立法,严厉打击性侵害幼女犯罪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未成年人不再是父母的附属品,而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是国家发展的动力和希望。严厉地处罚性侵幼女的犯罪问题,不仅关系着幼女的健康成长,还关系着一个国家的和谐程度及法治文明的建设进程。我国法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当时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变迁,现行法律除了立法理念滞后,在许多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一定空白,这对于预防和控制性侵幼女的失范行为极为不利,不能卓有成效地保护幼女的合法权益。所以,确立与时俱进的立法指导思想,摒弃不符合我国社会时代现状的落后观念,完善相关立法,加大犯罪成本,是我国系统保护幼女安全的前提。
  
  广义地说,我们认为,对幼女的性侵害不但包含法学意义上的直接性侵害,而且还包含对幼女性侵后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所以,我们既要对加害人防范,又要对幼女给予心理救助。
  
  4.5.1 健全法律机制,加大处罚成本
  
  对待幼女的性侵害,我们的态度应是在零容忍的前提下,先确定法律适用,然后再在量刑的时候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
  
  第一,制定完善强奸罪。在很多性侵幼女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不会轻易承认自己奸淫幼女,比如幼女没有出现处女膜破裂等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认定犯罪分子为强奸罪,在法律上确实存在着困难。但是,不管是奸淫还是猥亵,对幼女的侵害都同样巨大,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幼女的合法权益,应该修改为:“行为人出于奸淫或者满足性欲等目的,对幼女实施了奸淫、猥亵等手段的,均构成强奸罪。”也就是说,将对于幼女的猥亵行为和奸淫行为统一认定为强奸罪。
  
  第二,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应用测谎仪等成果作为办案的辅助手段,为锁定犯罪嫌疑人提供参考,这样有利于科学地侦破案件,揭露犯罪。测谎的原理是使用心理测试专家精心设计的问卷向被测试者提问有关犯罪的过程,在被测试者回答时用仪器记录其各项生理指标的变化,扫描绘制成曲线图,如果被测试者说谎,则会心虚或紧张恐惧,从而引起生理指标的扫描曲线出现异常,由此判断被测试者可能说了谎[1].简言之,没有反应则一定意味着被测试者讲的是实话,而出现反应则意味着被测试者还保留着一些信息。
  
  第三,将性安全教育列入法律法规。在《妇女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教师法》和《教育法》中应增加对幼女性安全教育的内容,使我国对幼女性安全教育规范化,更具有权威性,最大程度保护幼女身心健康。在《民法通则》监护职责中,应明确规定监护人对幼女的性安全教育职责;在《婚姻法》家庭关系一章中,在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基础上也应增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性安全教育的义务,以督促父母重视并履行对幼女的性安全教育。
  
  第四,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大体上形成了一个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却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作者认为,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法,在其中明确规定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方式、监护程序、监督监护机构、国家的责任与义务以及监护人侵犯他们权益时的处罚方式,在法律上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提供依据。
  
  同时在《民法典》中增加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弥补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的不足,明确规定被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委托程序、委托合同和被委托人的权利、责任与义务[2],以防止被委托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在父母侵权监护缺失的情况下仍能够健康发展。
  
  4.5.2 建立对幼女被害人心理辅导制度
  
  幼女相对于成年人来说,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低,心理防线薄弱,因此极易患上心理疾病。性侵幼女不单使其身体受到了伤害,精神上更是受到了巨大的刺激。该行为给幼女带来的心理创伤,如果不及时进行心理疏导,会影响幼女一生,严重危害其身心成长。因此,有必要建立性侵幼女被害人心理辅导机制,对她们进行心理安慰、情绪疏导和消除不良影响显得更为重要,从而帮助他们抚平心理创伤,走出心理阴影,重塑生活信心。比如:聘请心理辅导专家为幼女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到幼女住所或学校,消除社会大众对其的非议或者歧视,还原幼女原本平静的生活环境。
  
  4.5.3 建立性侵幼女国家救助制度
  
  我国尚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由于刑事被害救助工作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致使救助范围、救助方式、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使得救助效果不明显。在我国被害人能否取得赔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于是被害人常常得不到赔偿或者获得的赔偿相当有限,根本不足以弥补侵害行为对幼女造成的伤害[1].
  
  当前全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尚不具备条件。鉴于该失范行为对被性侵幼女造成的创伤巨大,且该类行为在整个刑事犯罪行为中所占的比例不高,建议可以从现实出发,首先建立专门针对性侵幼女的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然后逐步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最后落实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明确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立法,在充分体现法律人文关怀的同时,也使受害人的权益救济工作有法可依。另外,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立法应将精神损害救助明文纳入救助范围,让刑事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治疗费用能以救助形式得到保障,使救助工作更加全面发挥实效。建议在国家公立医院为幼女提供减免医疗费用的服务,切实保障幼女权益。
  
  4.5.4 建立幼女被害人刑事代理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得不到律师的帮助。事实上,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询问幼女被害人往往比其它阶段更容易造成受害幼女的二次伤害[2].由于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幼女在遭受性侵害后,本就不愿回忆被侵害过程,更不愿将其陈述出来,尤其在幼女身体和心理创伤尚未抚平的时候,加之缺乏法律知识,当侦查机关对案件里的专业问题进行询问时,幼女及其法定代理人也难以有效应对侦查人员提出与案情无关的问题,所以就有聘请律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因此,可以在《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规定中赋予幼女在侦查阶段委托代理律师的权利,并允许侦查机关询问时代理律师在场[3].
  
  4.5.5 建立幼女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对幼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的专门规定。可以说,相对被害人幼女而言,幼女的刑事法律援助仍处于严重缺位状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初衷便是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给予法律上的保护[1].幼女在遭受性侵害的失范行为中,其身体和心理方面均遭受了重创,在刑事诉讼中也明显的处于弱者地位。为幼女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援助,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幼女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幼女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能有效避免在诉讼中遭受二次伤害,如侦查机关的询问、法庭上的陈述、接受法庭的询问等。为此,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被追诉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中增设“幼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
  
  4.5.6 还原父母监护责任,对监护不力的父母进行问责
  
  家庭具有教育、保护子女的社会职责。本质上说,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是以亲情为纽带并基于自然血亲的关系而产生的,是不能被任何人代替的。家庭监护是对幼女保护的重要环节,家庭监护的好坏,直接影响幼女的成长。防止幼女遭受性侵害,更大的责任在父母身上。我们应对父母的监护职责进行监督,缺乏监督的权力是不受制约的。但由于我国法律缺少详细具体的规定,尚没有对监护人进行监督的规定,也未细致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导致父母的权利义务与其他监护人基本相同[2],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父母应对幼女承担的监护职责,导致父母即使不尽职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也不会对自己产生多大影响。所以,只有更加详细的规定父母的权利义务并对其进行监督,使父母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才能保护幼女的健康成长。所以,法律必须还原父母的监护职责,对监护不力的父母进行问责,不能由于他们是受害者而让法律“打白条”.
  
  4.5.7 司法实务中采取更人性的方式保护幼女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务中有必要采取更人性的方式处理性侵幼女案件。我们不妨借鉴香港警方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第一,一次会谈原则。即为避免幼女因屡次反复回忆遭受性侵过程而加剧精神痛苦。第二,处理过程保密原则。因为性侵行为涉及到幼女的隐私,一旦公开会给幼女带来巨大的伤害,所以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特别强调侦破进展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第三,多机构合作处理原则[3].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应选择有经验的侦查人员,还应吸收临床心理学家等多方专业人士共同办理,以关爱幼女的身心,降低性侵害行为给幼女的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
  
  4.6 本章小结
  
  通过以上的综合分析,我们要加强确立以个体自身修养提高为前提,以家庭教育监管保护为基础,以学校教育监管保护为重点,以社会教育监管保护为保障的指导思想,广泛动员各个层面的力量来营造保护幼女安全成长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使他们在全社会人民的关爱下幸福生活。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