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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男性自杀的动机与原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4-27 共8441字
摘要

  关注男性自杀问题,实际上是关注它背后涉及的个人动机、社会背景以及法律规则之间在社会视野下的互动与碰撞问题,这是所谓“法社会学”研究问题的基本进路。自埃利希写作《法社会学的基础理论》以来,法社会学逐步成为借助法律研究社会事件和社会情境的又一进路[1].因此,运用法社会学的分析框架研究男性自杀问题,不仅可以把握社会中男性自杀的动机与原因,回应当前部分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男性自杀问题,而且加深对转型中国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的理解。

  一、问题缘起:对迪尔凯姆经验材料的再分析

  在法社会学的基本分析思维中,整体性思维意味着把研究对象看做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由个人、人际、社会、文化等体系组成的系统;即使仅研究这一整体的某个组成部分,也要把它放在整体之中去对待,并考察它在整体中的地位和功能。在此框架下,整体性思维被分成个人、人际关系、社会结构和文化四个层次。个人层次中,法社会学主要基于个人的动机模式、人格特征和主观取向等视角,对人的行为和个人之见的互动进行分析和阐述[2].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说,自杀是个人了结自己生命的方式。这一简约界定虽顾及了自杀结果,却未考虑它的动机[3].在法社会学视野中,自杀问题不仅要关注自杀的效果,更要关注自杀的原因和动机,将个人的自杀问题纳入社会范畴,考虑诱发自杀动机深层次的社会因素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这也是涂尔干在《自杀论》中对自杀问题所开放出来的深层次追问。涂尔干为自杀的定义注入动机质素,即“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的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4]才能称得上自杀。将自杀定义为一种需要通过其他社会事实得以解释的社会事实,这便排除了长期以来将心理状态、种族、遗传以及自然因素作为自杀根本诱因的先验性结论,并通过对自杀现象的研究,阐明社会生活在何种程度上支配着个人命运的法社会学命题。

  涂尔干选择将自杀率作为其研究对象,通过分析经验材料,总结出造成自杀尤其是欧洲各国各地区以及各个时期不同自杀率的原因,是非物质性的社会事实--社会潮流(包括宗教的狂热、群众运动中的愤慨和怜悯)。社会潮流是不同群体集体意识的表彰,不同的社会潮流造成不同的自杀率。社会潮流因集体意识变迁发生改变,这种改变又会引起自杀率的改变[5].因此,涂尔干敏锐地意识到扰乱社会秩序的危险性,而且,与社会失范或失控一样,社会对个体行动者的绝对控制同样极为有害。

  进而,涂尔干将自杀依据社会整合程度的差异,分为“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和“反常型自杀”三类。就自杀的本源问题而言,涂尔干诉诸于二重人性假设,即自杀的真正根源在于人性中固有的个人性和社会性,亦即每个人都具有的灵肉两分。当二者保持平衡时,个人便处于正常状态,反之,二者博弈导致个体的内在冲突。自杀就源于个体内在的善与恶的纠缠。虽然涂尔干将对人性和正常状态的理解作为解释自杀现象的基点,但却并不否认心理学对自杀的诊断,也未否认社会因素经由心理作用诱发自杀,只是反对将自杀这一社会现象完全还原为心理因素,即只看做个人行为失范的精神医学问题,而是将自杀归结为社会不正常时的表达。

  晚近以降,自杀作为一种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进入中国语境,民众的态度也逐渐从惶恐、逃避,转至对生命伦理的深度反思。向法治社会转型的中国,经济发展与政治变革致使人们的生活水平与自由程度不断改善。然而,在此过程中,自杀问题却不断凸显。显然,当下中国自杀问题的本源难以从涂尔干的经验材料中获得解释,我们既要告别简单的现象区分抑或文化差异的解释,也要超越立足本土的特殊模式对自杀现象的剖析,重新理解中国式的美好生活,再建生命对个人的意义。

  在当下中国语境,一方面要建构对生命伦理的深层关怀,另一方面也要以传统文化整饬现代化及现代文明的动力,最终对生与死这一问题给予恰切回答[6].本文立足本土现实,从自杀心理的正因素和反因素、社会正因素和反因素两个层面理解群体性事件中的男性自杀,以期将问题缘起转化为解决问题的适当方式,为自杀提供合理的疏导途径。

  二、血气:男性自杀的心理催化

  “血气”一词在西方最早的表达是希腊语中的thymos,即“何谓正确、何种东西带来尊严与荣誉的精神感受”[7].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凭借血气来坚持自己的应得之物,捍卫财富和名誉的分配,维护正义和秩序。柏拉图将灵魂一分为三:理性、欲望以及thymos,thymos最为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让我们感到愤怒的感情[8],是促使我们“愿意牺牲身体的举动将身体转变成一个理想,一个我们可以为之献身的非肉体的原因。”男性气概的基础就在于灵魂中的血气[9].中国文化传统中,“血气”是“气”这一生命基本构成的派生概念,“主要是指中国人在蒙受冤抑、遭遇不公、陷入纠纷时进行反击的驱动力,是中国人不惜一切代价来抗拒蔑视和羞辱、赢得承认和尊严的一种人格价值展现方式”[10].所谓“凡有血气,皆有争心”(《晏子春秋·内篇杂下》),血气除生理范畴中生命基础的含义外,更有着争强好胜和勇猛无畏的心理含义[11].在崇尚“克己复礼”的传统中国,一旦蒙受冤屈、遭到轻贱,忍气吞声终而转化成忍无可忍,人们就会奋起反抗以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继而坚定执著地战斗①。本文以抽象化的男性符号来表示男性“身性”与“心性”相互作用的结果,并探讨“血气”这一心理要素在男性自杀事件中的催化作用。

  自杀涉及三个心理要素:第一,杀人愿望。人天生就伴有随愤怒而表现为外向的攻击性,对于必须经由进攻才能防御的威胁,这种攻击性就会迅速被唤醒,出于恐惧和自我保护就会产生消灭恐惧来源和威胁对象的愿望。当这种攻击性被剥夺了其外在的落脚点,也即“当杀人的愿望意外地被剥夺了其赖以获得无意识满足的对象时,就可能返回‘愿望者’自身而实现为自杀”[12].也就是将自己转化为外部对象,或是外部对象的内投。一旦剥夺这些对象或当事人生命的信念被干扰或破坏,便会中断这种对象性执著,转而把自己作为替代物,构成对自己也即对象发生替换的谋杀[13].第二,被杀的愿望。被杀是屈服的极端形式,在这种心理状态中人通过被惩罚而获得满足。这种渴望受苦、愿意屈服于死亡与痛苦的原因隐藏在良心的本性中[14],而良心的力量来自内在攻击本能的一部分,这部分并不向外界施以破坏性影响,而是转变为“内在的法官或国王”[15].在良心与自身的博弈中,产生了以求通过受惩罚甚至被杀来对付自己及自己的罪恶感,这是良心的抗议所作的反应。第三,死的愿望。也即“人对受心理限制和支配的本能倾向所作的生理服从”[16].人具有死亡本能(自我毁灭的能量),死亡本能已分化的部分或转化为自我保存的攻击性,或转化为良心以进行自我审判,未分化的部分则在一般人身上被暂时限制和潜伏。自杀者表现为冲破原有束缚,爆发出巨大的破坏性能量并毁灭自身。

  西方自杀理论建立在基督教文明中的人性观和生命观以及“赤裸生命”的前提下,主张人本是最深重的罪性和最完美的神性的结合体,自杀的根本在于罪性和神性在自身的纠结与矛盾[17].高贵美德只有靠丧失生命才能获得,丧失生命本身又将自己陷入了暴力与罪恶[18].西方对自杀的解释立足于它的人性观。与之不同,有论者透过对华北某县自杀事件的文化解读,以中国本土视角阐明自杀现象中血气因素对自杀事件的内在作用,并通过具体真实的事例予以证明。在中国语境下,对生命和人格观念的理解是读解自杀现象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基点。在乡土中国或半乡土中国的背景下血气因素可以理解为赌气、丢人(丢面子)、想不开这三种心理状态.“赌气”是因为不满意或受指责而任性(行动)。中国人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权力的博弈过程,权力游戏中一方受到挫败赌气时,极为常见的就是采取自杀之类的过激手段。如赌气自杀事件的背后,是一个成年、有自己家庭、受到尊重、在人群中享有相当地位、渴望得到别人尊重的完整意义的人。赌气被认为是一种勇敢和有骨气的表现,是人格价值受到伤害之后的抗争,故而其根本上是人格问题。同样,“丢人”也涉及此种人格意义,“丢面子”和“丢人”就是人格和自身应得的尊重的丧失。

  刚强之人也就是“血气”较为旺盛者,往往珍视自己的人格,就是好面子的人,也就容易陷入自杀。再者,自杀者在面对危害自己人格的负面事件时,出于维护个人尊严往往也会沦落为自杀,这从另一角度定义,也就是“想不开”.究其缘由,依旧是“争一口气”这种最朴素最原始的愿望表达。因此,“气”的因素无疑在我国自杀事件成因方面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如前所述,血气是自杀的推动因素,而它最初是为实现自我保护,以自卫形态出现,究其原因也就是为了维护一种更有尊严和更值得过的生活。在此出现了一个悖论:人所牺牲的正是其值得并正在保护的东西,亦即以牺牲生命来保护生命。从这个角度分析,血气在保存生命方面的意义也不容忽视,而且也是疏导自杀的最佳切入点和便捷路径。

  美国自杀学之父施耐德曼(Edwin S.Shneidman)和法博罗(Nowman L.Faberow)给出了理解自杀问题的逻辑判断。他们认为,自杀的人往往认为自杀之后的“我”还会获得他人的重视,即把自己的非存在当作了一种更为安静和美好的存在,因而自杀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依旧是追求更好的生活方式。一旦推翻此悖谬,关于自杀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也必然受到质疑[20].反观中国语境下自杀的文化内涵,并没有西方所谓的“赤裸生命(bare life)”,中国人生来就是无法原子化的个人,作为中国人的生命过程也无非就是“过日子”的具体表达[21].事实上,生命并不是一个静态存在,而是一个动态展开,就是过好日子和做好人,生活的至高点也不是一个至高的存在,而是一种过日子的理则或道路。正因此,自杀所追问的问题,既是一种过日子的道理也是对做人之道的一种思考。自杀者要么想尽节完贞,要么为了逞其戾气,但其最初目的都是为了达致一种自以为最好的人生境界。评判自杀好坏与否,关键也就在于其是否符合过日子和做人的道理[22].

  生命意味着对生存价值的寻求和依赖,自杀就是人向现世求索意义的深刻表达,甚或是一种获救的信念[23].过好日子是中国语境下对自杀的生动回答。血气最原始的目的本就是为了维护人格尊严的实现,或对人格利益受损后的抗争:或为了以此来证明此种价值;或以此作为威胁,以自己都无法预知的后果为代价获得宽恕;或仅将它作为减轻罪恶的方式,它并不以死亡为最终目的,甚或它的本意是拒斥和逃避死亡的。自杀无疑是这种保卫和抗争功能最为激烈也最为极端的表达,以生命丧失为赌注来获取只有生命存在对自身才有意义的东西。血气“是人的生命基础与底线,它一方面是人的生命力之所在人的尊严的勇敢捍卫;另一方面它本身还不是最高的人格境界,血气之勇还具有某种冲动性和盲目性,需要通过制与养来加以导引和提升”[24].因此,血气本能性的自我维续和保护功能,只有得到正确引导才能发挥正面影响,使其破坏和毁灭作用转化为保护性力量并对生命伦理给予深切关怀。

  三、男性自杀的社会影响:以群体性事件为视角

  在社会运作中论及男性自杀的社会影响,群体性事件是一个较好的观察视角,它能在较短的时间和较小的空间内展现男性自杀与社会、个人和法律之间的紧密关系。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讲,群体性事件是一定社会事件引发的群体心理与行为。有论者将它界定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十人以上群众自发参加的、主要针对政府或企事业管理者的群体聚集事件,其间发生了比较明显的暴力冲突、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具有较强的自发性、暴力性与违法性”[25].社会事件是群体行为产生的导火索,即客观原因;挫折感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观因素,是个人要求无法满足,人际交流遭遇阻滞,成就感与安全感荡然无存的心理状态。当代中国处于向法治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多发的群体性事件集中体现了个人与社会的紧张关系,这种关系往往会诱发参与者的自杀行为,因此要关注此中男性自杀据以发生的机理[26].

  在这一特定场域内,群体中个体利益的趋同性,与对立方情绪的对立性以及矛盾持续性和反复性导致的激烈性,使每个成员在共同“气场”的作用下会不自觉地与群体发生同质化,并携带群体所赋予的特质。表现为:第一,自觉的个性的消失,参与者在成为构成该群体的个人后,个体的自觉个性也就随之淡化,进而获致整体所持有的性格特征。第二,传染的现象。群体中的每种感情和行动都具有传染性,其程度足以使个体随时准备为集体牺牲个人利益。这是非群体中的成员难以具有的违背人性的行为。第三,易于接受暗示。群体中的个体在特定暗示的驱使下,因为某种难以抗拒的冲动而采取行动。有意识的人格在此情形下消失,个人转化为一个不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玩偶,易发生过激举动。男性参与的集体生活比女性要多得多,因而也更强烈地感受到集体生活的影响,不管是好是坏[27].因此,相比女性,男性更容易加入群体并获得群体特质,参与到这些事件中。

  社会使人生存的目的不仅局限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可能,作为一种超个人的存在,它使人获得集体性,将他人的生命与存续纳入自己的关怀领域,故而依照道德目标来行动,也就是依照社会的目的来行动[28].正是因为“人们生活在一起,而不是彼此孤立,所以各个人的心灵才会彼此产生作用;作为如此确立起来的各种关系的结果,各种观念和情感从来就不是处于孤立状态的心灵所带有的特性”[29].因此,在集体中的个人会获得一种完全不同于个体的思维、感受及生活方式。事实上,相对于个人行为,群体作用发挥的好坏,往往取决于群体所受暗示的性质,“群体固然常是犯罪群体,然而它也常常是英雄主义的群体”[30].社会因素对自杀的推动力,面对具体个人时也可产生相反作用,即对集体和社会的依赖程度也可体现在对生命的珍爱和维续,并将自杀和死亡视为最大的恶。当个人除一己之外还有牵挂时,不再以自我为中心,个人和生命的联结便会强化,就不易毁灭自己,发生自杀。对中国人的生命观和人格观均可以在“过日子”这一框架内解读,因此,所谓的抗争与挣扎,过度的激情与不理性的群体运动等,无非是为了能“过好日子”,赢得一种更优质的生活,满足生命最本初的期待。此外,在我国传统观念中,死亡也从来不是获致神性和更高贵生活的方式,自杀只是在无奈与绝望时的一种表达,是个人幸福感逐渐弱化和坍塌,对社会的期望值降低的无奈选择。

  乡土社会或半乡土社会的人伦观念浓厚,家族本位根深蒂固,个人社会性远超过个体性,自杀更不是一个“好”的或是“不坏”的选择。反观现实,社会快速发展,人心大解放的局面前所未有,但过日子最基本的道理和做人的“天理”根本上未曾动摇,只是每个人失去了依赖的可能,被迫直面生活的事实和命运本身,学着依靠良知,体会天理,以自己的方式回应社会的呼唤与触碰。预防自杀问题的实践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就是如何帮助人们逐渐回忆起这些道理,而非强加给他们。要能帮助每个人找到安身立命过日子的道路,最大限度保护每一个体的自由并达致自己观念里的幸福生活[31].

  四、绝望与救赎:心理与社会因素的整合

  “血气令男人们头脑简单,不思怀疑,尽管他们可能因为刻板而不易控制。充满血气的人无法驾驭,因此他们的心中充满了自我,但是他们更具有社会性,因此或许更容易愚弄。”[32]

  首先,男性更容易融入群体成为群体的一员,血气的源生进攻性和主张的坚定性,使他们不易妥协和屈服,因此也极易被愚弄,成为冲动、易变和急躁的群体中的一分子,丧失自身的判断力和反应力,经集体的庞大获得一种自身坚不可摧的自大认知。如此,血气在群体中就转变为偏执、专横和保守的性格,产生最狂妄的热情,在群体性事件中形成巨大的破坏力,最终导致对自身的摧残和毁灭。这种特质极易转化成简单和夸张的集体情绪,全然不知不确定和怀疑为何物,进而走向极端。其次,血气因素使男性更具野性,更为冲动和头脑简单,怠于进行缜密的思考和分析,漫游于无意识的境地。因而他们轻易就会受到集体情绪和集体行动的感染,不加反思,一切的行动仅取决于感官刺激。行动与理由之间的关系不再被作为关键的考量因素,行动也就陷入激情和盲目。再次,因为易受感染的特性,男性也更容易受暗示和轻信,极易在群体中失去自身判断力,体现出生物的激情和对理性所表现出的无动于衷,轻信在群体中流传的极为荒谬的神话以及被歪曲的真相[33],也就服从了心中自以为是的神祗。

  群体性事件并非纯粹的治安性事件,而是群众把目标指向政府、企业或社会其他管理者,由利益纠纷引发并具有某种政治成分的群体运动,它的真正驱动力是情感。有论者将驱动群体性事件的“无主之气”称为“气场”,并将群体性事件演变过程中起推进作用的“气场”分为结构问题层、道德震撼层、概化信念层、次级刺激层、情境动员层、终极刺激层等六个层面,阐释了“气”这一因素对于群体性事件发生存在的必要性,一旦这六层分布全部完成,群体性事件也就一触即发,不可阻挡[34].

  在“过日子”的场域内,尤其在乡土中国的现实场景中,人与人之间的传统联系正在逐步被打破和解体,作为集体组织的社会结构(如村庄)所起到的联结作用日渐淡化,而新的联系又未能建立,自杀在根本上其实与此种信念和文化的失落有关[35],价值的多元化也导致了信仰的缺失和皈依感的旁落。根本而言,自杀行为的发生实质上并非源于生活条件的好坏,因此经济的发展并不能增加对于生命的尊重和认同,其本源在于对人生价值的追求和认可,一旦堕入不再认同人生价值的状态,对自己所依存的社会预期和信赖降低,也就不在乎自我形象和被认同度的塑造,自杀成为不可避免的事件。从这一点来说,在群体性事件中折射出来的男性自杀问题,恰如其分地为内在的挫败和郁闷、沮丧感提供了爆发的出口和渠道,借助群体运动和群体力量,个人能获得前所未有的认同和满足;群体价值的趋同性更是加剧了行动的同一化。群体性事件作为自杀事件的催化剂,提供了一种释放激情和暴力的场合。当这种“血气”不能作用在他人身上时,其巨大破坏力就会作用于自身进而导致自杀。另一方面,“血气”常常将冲动和激情视为勇敢的象征,在特定的场景中更容易表现为大无畏的品质,即为了自己所要实现的理想献身的“德性”.正如士卒,尽管他们也认为生命是值得过和有意义的,死亡带来的痛苦也极为深刻和现实,但在战斗中却愿意为了高贵牺牲自己的生命[36].在此情形下,牺牲生命被视为一种勇敢和无畏的表达方式,是实现个人价值的另种方式。

  在我国,群体表达意见以及相关的过激行动均已呈现出由利益驱动型向气场驱动型的转化,血气也就成了这些事件中男性自杀的重要因素。从这个角度来说,群体性事件有助于为防治男性自杀问题提供落脚点,即关注血气-群体性事件-男性自杀三者的有机整合和探究其相互影响及连锁反应。本文认为,从血气对群体性事件的引发作用、群体性事件又转而催化血气的作用力度进而导致男性自杀这一作用模式为切入点,可以为自杀的防治开示出一条可行路径。

  第一,保障基本的人格尊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大多不在现实具体利益的诉求,更多是一种“气”,即对自身尊严和价值的体认和尊重,这构成事件发生的伦理基础。自杀事件的爆发根源也并不仅是物质利益的反应抑或唆使和动员,而是随着社会的深刻变革,对自身价值的体认和确信逐渐增加,当内心所确信的“常识性的平衡”和正义感被动摇时,他们生命底线中的社会承认就会被打破,自杀就演化为维护自身被承认的愿望的手段和抗争的方式。群体性事件是一种“事出有因”但却“于法无据”的政治抗争现象①,其真正的驱动力实际上在于情感,因而在利益纠纷导致群体性事件时,在合理的物质补偿外,更应考虑给予参加者人格尊严。

  第二,避免“气”的淤积。群体性事件中的男性自杀是自身的诉求经由合法表达方式长久未能实现时,血气长久积压而在某一时刻自动被激发和释放所致。“气”会煽动怨恨并以此获致正当性,严重者就会采取诸如自杀的极端爆发方式,因此要给“气”一个正当的宣泄口,保障体制内的利益诉求和沟通渠道的畅通。在处理抗争性的聚集时也要采取柔性处理方式,广开各种纠纷解决渠道,尽力维持利益平衡格局,以避免在正当诉求屡屡无效时形势进一步恶化,导致激情式的自杀等恶性社会事件。同时,强化政府的角色和职能,完善法治在纠纷解决和缓和社会矛盾方面的机制作用,为社会不满的宣泄提供制度化解决渠道,使聚集的“气”得到疏通。

  第三,文化的渗入。以文化和理性的渗入来干预和克制血气的进攻性和冲动性虽然步履缓慢,却是最有效和长久的作用机制。根本而言,自杀者往往在群体中陷入无意识状态,失去自身判断力,又在血气的驱动作用下要么绝望,要么逞一时之强,把冲动当作勇敢,无视自己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陷入以生命为赌注换取无法预料的后果的盲目状态。血气的绝望也可以说是文化的腐朽落后与民主、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而,若能提高民众的文化水平和理性素养,使理性压制自杀的本能冲动和激情,引导积极的生命伦理观,激发对生命本身的神圣感和敬畏感,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和阻止血气的强大破坏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治自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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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胡平仁。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6):31-37.

  [3][5]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54;255-257.

  [4][27]迪尔凯姆。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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