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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整体利益观在经济法具体制度中的体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28 共4340字
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理念,即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它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国内学者对于经济法理念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如王琦认为经济法理念是“国家有限干预经济”,史际春、李青山则认为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以及徐孟洲认为以人为本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理念的标志性要素,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等等。总体而言,关注社会,体现国家干预已成经济法的核心,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学界的的共识。本文基于以上共识,讨论在法社会学的视角下经济法所体现的社会整体利益。

  一、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整体利益观

  法社会学作为一门横跨法学和社会学的交叉学科,具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其研究的对象不是法律规范的价值目标和逻辑体系,而是法律现象中的经验事实,并通过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来解决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实施问题,推动法律的发展,同时依靠法律推动社会的进步。在研究方法上,法社会学重视对经验材料的总结,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把以经验事实为基点的社会学引入到法学研究当中。作为交叉学科的经济法自诞生以来,便与社会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其所用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用法社会学视角来研究则是无可厚非、理所当然的。
  首先,从社会组织结构的角度看,任何特定的社会体系一经确立,就会形成比较稳定的结构关系,而社会体系则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的存在和发展有赖于和外界不断进行的物质、能量以及信息的交换,并需要不断吸收新的因素。所以社会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各个组成要素都具有自我组织和不断完善的特性,这样结果有可能导致各要素之间发展出现不平衡。因此为了适应新的需要和不平衡的出现,就要不断调整原有的结构关系。社会的这种变迁对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的产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西方世界在 18 世纪下半叶开始,公司、企业具有了法律上的“人”的资格,继而开始了轰轰烈烈的法人运动,并且导致了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和劳工运动的开展。二战后,非政府组织在经济领域中发挥了比政府更为重要的调整与干预作用。所有的这些用传统的简单商品经济“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二元结构所不能解释的。把视野从世界放转回中国,国内之前一直是计划经济,国有企业份额化较大,国家几乎管理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总体性社会结构被打破,特别是 1992 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来,社会转型开始进入加速期。这种社会结构的变化主要表现在身份制的合理化改革、单位制的社会化改革以及国家—市场—社会合理化格局的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导致整个国家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了根本转变;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手段,导致了国家不再是唯一的资源配置的主体,个人和单位可以从社会和市场获得资源;社会空间在扩大以及公民社会的成长,让公民社会的力量成为了社会三大部门的重要一员。所谓社会三大部门是指:第一,国家或政府组织,也叫公共权力领域,属于政治领域;第二,市场或营利组织,也叫私人领域,属于经济领域;第三,社会组织,也叫公共领域,它们属于狭义的社会领域,它们是相互关联又彼此独立的领域,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后,这三大部门关系渐趋合理。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等形式,极大提高了经济效率,政府逐步从全能政府变成了有限的政府,提高了整个政府的运作效率。市场逐渐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极大地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能力也得到很大提高,各式各样的社会组织纷纷成立,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等社会服务,形成一个有别于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的公民社会体系。但是市场经济的有着自身的缺陷,比如生产者为了追逐利润生产劣质商品,产生的废弃物又污染环境等。这些都属于全社会的问题,所以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出面,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局限性,并且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各类主体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和干预,以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因此,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
  其次,社会意识形态的变迁也促成了社会整体利益观的产生。法社会学家强调法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法根源于社会冲突,而更为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人们之间存在着利益差别,认为法律就是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的冲突。同时考察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也可以发现,法律制度的诞生通常是各种利益之间彼此冲突,人们倾向性选择某类利益并普遍认为这类利益应该得到适当的制度性保障。这种价值理念在当时人们利益取向理念中占据主导地位,甚至在社会上对某种利益的取向具有单一性。所以某一价值理念一旦成为社会的指导思想被确定下来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并对于制度建设产生深刻的影响。
  经济法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社会利益受损害的情况下,人们对于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冲突,普遍选择社会整体利益的结果。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很长时期里,以全体国民为主体的社会利益关系,不是简单地附属于国家利益或个人利益的范畴之内,就是被认为是在二者的实现过程中得以实现。随着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尤其是 19 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和社会分工的飞速发展,生产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提高,打破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万能神话。私人利益直接危害了社会利益,产生了包括消费者问题、劳动者问题、产品责任问题、贫富差别问题等大量的社会问题,那种只顾私人利益,不管社会利益的意识已被人们自觉地抛弃了,因为产生的这些社会问题同时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反之保障了社会利益也就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因此以维护社会民众的公共利益为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越来越具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成为整个社会的主导思想。

  二、社会整体利益观在经济法具体制度中的体现

  经济法维护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理念对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下面从三个具体制度分析社会整体利益在经济法中体现。

  (一)社会整体利益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体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它主要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日常生活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提供法律保障,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与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在市场环境下,消费者无论从经济实力、专业技能还是信息方面来说,均处于弱势地位,这与经营者的地位是无法相比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交易行为看似是自愿的,而实际上是非专业对专业,基于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的需求,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知悉真情权,在今年通过的最新修订案也加大力度制约“霸王条款”认定格式条款不合理、不公平。现如今网购逐渐成为人们主流的购物方式之一,但随之出现消费方式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投诉的数量居高不下的现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时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的社会整体利益观表现在,当社会成员个体利益对整体利益有损害时,保护的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此时,个体经济利益损害的是社会上其他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作为与民众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须站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上,保障社会整体利益,阻止个体以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方式获得其个体利益。

  (二)社会整体利益观在税法中的体现

  税收跟我们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十分密切,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法是税收的法律形式,是国家制定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它以确认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权益为根本任务。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但是与此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收入差距进一步加大,贫富差距越来越突出,“内外有别”的不同税收政策等,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稳定因素。针对社会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先后 3 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逐次提高个税起征点并对纳税人不同项目分别进行,以调节过高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另外还统一了内外企业的税率并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实行优惠政策。所有这些都是在汇集民意,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考虑基础上确定具体方案,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增进的最终目标——促进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均衡与合理增进。

  (三)社会整体利益观在产业政策法中的体现

  产业政策是一国在政府规划、诱导和干预产业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经济政策,其目的是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之间及其产业内部优化配置,从而建立起有效、均衡的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产业政策的逻辑起点是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属宏观调控法的一种,本质上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公共经济管理的基本工具,政府关于产业的许多具有政策特征的规则直接成为其开展活动的依据,如产业结构调整方案、众多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规划,这些上升为法律的产业政策是国家为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快速协调发展而制定的基本制度,国家这种经济政策的法律化是经济法的特点之一。因此产业政策法体现出来的社会整体利益观表现在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确立社会整体的发展目标后,通过法律的形式使具体的方式手段法律化,最终对全社会形成约束力,集合全社会的力量促进社会的发展。

  三、结语

  埃利希说:“无论是现在或是在其它地方,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经济法的发展也不例外,最后的着眼点也是放在社会上。法社会学注重社会效果的方法对经济法的研究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为其提供了一种不同于一般法学的视角。如本文中,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分析了社会的现实问题促进了经济法的诞生并要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等,有利于研究的创新性。社会性在经济法领域尤为关键,主要是因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到经济法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法,用法社会学视角有助于揭示经济法的社会性本质,使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一种理念贯穿于经济法以后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提高经济法实施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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