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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性质的法社会学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0 共9175字
摘要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同时,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这一表述让“党内法规”再一次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之所以说是“再一次”,是因为党内法规在我国有着长时间的探索和积累。

  1938 年 9 月 26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成立中央规则起草委员会,在党的历史上首次成立了负责党内法规事务的机构,在同年 10 月召开的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首次提出了“党内法规”的概念[1],随后这一概念不断发展演变,虽然党的历届领导人和不同时期的党的文件,在使用这一概念时,赋予这一概念的内涵、外延及性质、功能、作用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指向和基本含义大致是相同的[2].2013 年 5 月 27日,经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首次发布,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具体实践推向新阶段,对推进党的建设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会议决定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建设。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一直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完善,这是党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执政水平,推动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然而关于党内法规的性质及其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学界有不同意见,笔者从法社会学的理论出发,分析“党内法规”的性质,阐述其正当性,并进一步探讨党内法规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

  一、党内法规的性质分析

  学界对于“党内法规”的提法有不同观点。有学者对党内法规的“法”的性质提出异议,认为党内条例不应当具有法的形式,党法的提法不妥[ 3 ],学界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予以反驳,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姜明安教授从硬法与软法的对比研究出发,提出将“党内法规”定性为与国家法相对应的“国际法和社会法”的“软法”,他认为随着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人们越来越承认社会法和软法的“法”的性质和地位,认可社会法和软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法的异类[4].笔者非常赞同姜老师的观点,党内条例应当成为社会整体法规的一部分,理应具有“法”的性质,但是是不是所有的软法都能具有“法”的形式?社会团体的规则都能具有“法”的形式和效力?为解答这些问题,笔者意图站在更加宏观的角度,从法社会学的理论出发,将“党内法规”的性质做进一步的分析。

  法社会学一词源自西方,其根源于社会学观察方法,十九世纪时期,法制史学流派萨维尼、椰林成为法社会学的主要倡导者,主张法律源于社会而且具有明确的目的性[5].学界一般认为 1913 年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的出版标志着法社会学的诞生,该书反映了法学家试图借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视野和领域[6].中国关于法社会学的研究初始于鸦片战争后中国近现代知识分子救亡图存而做的探索,二十世纪末,法社会学在中国逐渐恢复发展,相关名家着作不断涌现,一般认为,法社会学是将法视为一种在经验上可被感知的现实的社会现象,并将其置于广阔的社会背景下着重分析和研究其产生、存在、运行和实现的社会条件、社会因素和社会机制等[ 7 ].

  关于法社会学视野中的法,以朱景文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主张分为“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以梁治平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主张分为“国家法”和“非国家的法”,一般将非国家的法称为民间法或习惯法,关于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也有多种主张,可以是社会中的法,也可以是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还可以是社会中的法同法律社会互动关系并重的存在状态[8].本文所讨论的党内法规应当是非国家的法,是社会中的法。笔者引用韦伯的观点,认为法社会学中社会的法律概念有两个特征:1、存在着一种法律规范;2、一个从整个社会中分离出来的、由不同的人组成的团体,他们负责强制秩序的执行和追究违反行为的责任[9].党内法规首先应当是社会法,由于党的特殊地位,又必须具有阶级性质以及“维持秩序执行”和“追究违反责任”的必要规范,因此可以对党内法规的性质进行三个渐进层次的分析。

  (一)党内法规是社会法

  我国学术界的传统观点将法定义为: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执行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10].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全方位展开,传统法学难以适应社会实践的挑战,法学要为社会改革开放服务,就必须从理论到研究方法上有一个全面的突破[11].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不仅有国家法的规范,还存在着大量的社会法,这些社会法的规则经过国家认可转化为法律,就构成了国家法,但是即使没有得到国家认可,这些规则、原则的具体内容,仍留在社会法中,属于软法的范畴[ 12 ],比较典型的是清华大学高其军教授在《法社会学》书中对农村的民间习惯法问题进行的深入研究。不能忽视的是,在我国社会法依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不仅仅包括民间习惯法,还包括蕴藏在社会团体、各类组织、各个行业等不同范畴内。一个行为如何看待不仅要从国家法的角度来评价,还应当有社会法层面的考虑。

  必须强化社会法的定位,理顺社会法的性质。社会法应该视为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它引导法律规范不仅在国家背景中,而且还应当在它的社会背景中来考察[13].比如两个人订立一份合同,在传统层面上看,应当注重意思自治和协商一致的个人价值,而在社会法的视角来看待,会考虑到合同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对社会传统理念的承袭性,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相符性,强化合同的社会功能。因此,我们谈社会法,首先应当树立社会本位的观点,这是前提性的,社会法不以国家制定或认可为效力起点,也不全然得到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它来源于社会,存在于社会,具有社会功能,体现社会价值理念,保持社会利益平衡,对国家和社会二元对立及市民社会理论的关注或许是中国法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标志[ 14].从这个角度看,党内条例是中国共产党这一组织制成的规范,并且“强制秩序的执行”和“追究违反行为的责任”,蕴含深厚的国家视野,发挥着强有力的社会功能,属于社会法,理应具有“法”的基本要素,党内法规是社会法。

  (二)党内法规是代表广大无产阶级利益的社会法

  在谈到法社会学时,除了廓清社会法的主体问题,还有一个更加需要关注的问题,那就是法社会学的本土化,换言之,要将法社会学的建设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法社会学起源于西方,根植于西方社会实际情况,诞生于希腊古典哲学思想,发端于资产阶级理论体系,我们既要学习研究西方法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同时又不能一味地照搬照抄,必须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而我国目前最大的实际情况是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期。

  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提出“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不仅要“从历史中寻找,特别是要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这意味着法社会学不仅要在传统中找寻踪迹,还要在当代社会中去挖掘,因为就在我们活着的当下,社会法无时无刻不在发挥着难以磨灭的作用,在研究诸多的社会“非正式法律制度中”,有必要立足于“社会主义”这一最突出的国情。马克思关于法社会学有着丰富的研究,一般认为 1845 年 9 月到 1846 年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标志着马克思法社会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 15 ],马克思法社会学立足于三个基本点: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理论;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工具的概念;无产阶级革命和未来社会的学术[ 16].马克思法社会学强调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律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反映,不仅从内容上确定经济制度的阶级特征,而且肯定社会秩序的法律形式本身也是阶级斗争的一个结果。由此可见,阶级思想是马克思法社会学的核心理念,在研究党内条例时应当具备阶级的理念。

  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国家,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前提,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无产阶级是领导阶级,现阶段阶级思想应当时刻被关注和贯彻,抛开阶级思想谈制度是数典忘本,是极度危险的,也容易误入歧途。研究党内条例除了从法社会学角度立足社会大背景着手,还需要具备阶级思想,这也是解答什么样的社会法才具有“法”的形式的关键一环。国家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强制实施的代表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地位的法,具有法的效力更具有法的形式;社会法是“使人类行为受规则统制的事业”,是不依赖于国家认可和强制实施的来自于社会生活的秩序,不具有法的形式。但是这些社会法的规则、原则一经国家法认可,即构成国家制定法规则[ 17],这类受国家法认可的社会法必须与我国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利益相吻合,违背无产阶级统治思想的社会法是不能被国家法所认可的。同时有些社会法并不具备普遍适用性,它只针对某一群体在小范围内有约束力,不能赋予法的效力。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无产阶级代表,领导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是伟大、先进和正确的执政党,党内条例是规范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的规则,是为了维护和发展无产阶级和人民利益,必须确立其政治地位,就应当赋予其法的形式,相对于普通的社会法其效力价值更高。由此,党内法规是代表广大无产阶级利益的具有“法”的地位的社会法。

  (三)党内法规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社会法

  党内法规具有“法”的形式,但同时又必须将党的权力控制在笼子里,党内条例必须被限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仅对党内事务具有约束效力,对党外事务不具有直接效力。首先必须遵从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代表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规范,党内条例作为社会法的性质,以宪法为指引,遵从人民的意志,在效力位阶上低于宪法和法律,受其监督和约束。实践中无论是《党章》还是《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都明确提出了所有党内法规必须遵守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内法规确定无疑地定位界定和强制要求。其次,党内法规是党的法规,是用来规范各级党组织,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规范,其内容和效力应当限定党的事务内,党外事务甚至是关乎国家治理的事务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尊重人民意志和选择将党的理念方针贯彻执行。不管是中央层级还是中央部门层级抑或是地方层级党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就党内事务制定党内法规,都必须严格划定权力界限。实践中《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这是对党内法规内容的清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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