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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制度变迁及其生态文明价值取向的障碍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17 共113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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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我国农业制度发展困境探究
  【第一章】基于生态文明的农业制度革新研究绪论
  【第二章】生态文明价值取向的概述
  【第三章】农业制度变迁及其生态文明价值取向的障碍
  【第四章】生态文明价值取向的农业制度创新路径
  【结论/参考文献】生态文明价值观下农业制度发展研究与参考文献

  第 3 章 农业制度变迁及其生态文明价值取向的障碍

  生态文明价值取向强调人类在发展中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创新农业制度要全面把握生态文明价值取向的内容,在对生态文明价值取向的产生行程、依据、内涵和特征等方面认识的基础上,必须要了解我国农业制度的发展变迁历程,掌握其发展脉络,吸收发展的有益成果,反思发展中的不足。同时在此基础上深刻分析现行农业制度发展中存在障碍,探究其影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法,从而促进生态文明价值取向下农业制度创新路径的确立。

  3.1 农业制度变迁

  要进行生态文明价值取向的农业制度创新,必须要了解我国农业制度的变迁历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要适当调整以适应生产力不断发展的需要。

  建国以来,我国农业制度经历了不同时期的发展过程,对农业发展和农业生态环境均产生了不同的影响。通过探寻农业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汲取其发展失败的教训,积极吸收发展的有益成果,从而为解决当前农业制度发展障碍和进行农业制度创新提供借鉴意义。

  3.1.1 计划经济时期农业制度变迁。

  计划经济时期农业制度变迁主要指我国农业土地制度变迁。从建国到上个世纪 70 年代改革开放前,我国农业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运动、农业合作化运动到人民公社化运动的调整变革。

  新中国成立以前,在延续了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占全国人口极少数的地主掌握了绝大部分土地,而大多数农民却拥有极少数的土地。为了维持生存,农民租用地主的土地,向地主缴纳地租,封建土地制度下农民受到地主的剥削压迫。新中国成立后消灭了剥削阶级,农民翻身成为国家的主人。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根基应为农民所有,平均分配。1950 年国家开始进行土地改革,废除旧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1953 年初全国绝大部分完成了土地改革,基本上实现耕者有其田。新中国的土地改革从根本上解除了农民依附于地主阶级的根源,即地主占有土地。农民获得了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开始进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新中国的土地改革不仅使农民的社会地位提升,而且使粮食等农产品产量大幅增加,国内生产总值开始大幅提高。以改革土地所有制为特征的农业制度调整使得农民生产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进步和农业经济的增长。土地改革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开创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取得了开创性的成果,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更为新中国成为工业强国提供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土地改革后的农村经济是一种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分散的小农经营不能实现联合生产。土地改革后的粮食产量相较于新中国成立之前有了很大提高,但还是不能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再次调整农业制度,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农业合作化运动,通过对生产关系的调整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在当时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不发达的情况下,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调整农业制度,实现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3 年到 1956 年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三个阶段的调整,从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逐步过渡到高级合作社,最终完成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互助组到带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最后到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合作社,农业的合作化运动均采取自愿加入的原则,通过引导稳步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最终实现了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性转变,土地由农民私有变为集体所有。农民通过集体劳动,按付出的劳动成果分配农产品,获得相应的收入。这一制度下农民采取较传统的生产方式,农业生产中充分使用有机肥料,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不大。虽然农业合作化运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是由于在生产的过程中片面追求速度,急于求成,不考虑生产力实际水平而单纯的加快生产关系的调整步伐,为后续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

  基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所取得的成果,中央认为应该加速调整生产关系,以快速实现共产主义。因此,1955 年开始实行人民公社化运动,直到 1978 年才结束。农业制度再次重新调整,通过建立人民公社,农业土地所有制发生转变,全部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完全取消了农民的土地私有。公社全体成员完全平均分配劳动产品,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都一样,严重阻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人民公社应与较高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但是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并没有发展到这一程度。生产关系的调整要适应相应的生产力水平,但是人民公社与之并不契合。

  不切实际跨越式地调整生产关系,最终将损害整个国民经济。在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我国农业经济增长几乎停滞,甚至倒退,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停滞不前。

  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农业制度下,农业生产仍采取的是传统的生产方式,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压力较小。但是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大炼钢铁,大量砍伐林木,破坏自然资源,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

  3.1.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期农业制度变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期农业制度变迁主要是指我国农业土地制度的变迁。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制度的调整在前期曾适应了生产力的现实发展状况,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使新中国落后的经济水平得以恢复,并为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但是后期进行的人民公社会化运动,严重脱离了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状况,这种农业制度的变革导致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极大下降。经过近二十年的运行,农村经济非但没有取得飞跃式发展,反而使农村经济发展步入崩溃边缘。为此,需要再次变革农业制度,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逐渐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农业制度开始重新进行调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确立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村民率先进行农业制度创新的尝试。通过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小岗村民开始变革人民公社制度。农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出的农产品自主支配。这一新的尝试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第二年粮食产量就比上年增长了近四分之一。巨大成功带来的吸引力使全国其他地方开始陆续模仿这一模式,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等多种责任制形式在农村很多地方自发实行,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包产到户并非小岗村民的独特创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包产到户曾多次实行,在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三年自然灾害时期都有试行,但是最终都遭到批判和取缔。在全国范围内陆续推广并取得成功的小岗村等其他模式逐渐引起国家的重视,获得了中央的充分肯定。

  不顾生产力实际,跨越式的调整生产关系不可能实现国家经济的稳步长久发展,只有结合生产力的现状调整农业制度才能实现国家富强。包产到户取得的成功,是适应生产力状况进行调整的结果,这是一种农业制度由下到上自发进行的调整。而要从根本上改变全国农业发展的现状,还需国家从制度层面以正式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实行自上到下的变革。到 1986 年,中央在连续五次颁布了一号文件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终确立下来。通过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的方式进行农业制度的调整,稳步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重新调整了农业生产关系。

  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与人民公社不同,这一制度下农民不再以集体为单位进行统一生产劳动,而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的土地进行生产,自己承担经营的后果。农产品不再归集体统一平均分配,而是以自己付出的劳动多少来分配,在保证国家和集体的所有后,余下的自己安排。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农业制度的创新是根据国家实际情况作出的新调整,它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有力地提高,改变了过去劳动生产效率低下的状况,增加了劳动产出,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经济进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属集体所有,集体的难以界定使土地归属权不明确,因此对土地的规范使用缺乏有效控制,很容易造成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威胁农业生态系统。

  3.1.3 新时期农业制度变迁。

  新时期进行的农业制度创新是进行农业的产业化经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但这种制度设计的动机在于满足人民的温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土地零碎化,难以形成集约的规模化效益。这种农业制度不利于提高农业资源的配置效率,在根本上很难适应激烈市场竞争中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农业生产受经营方式、自然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生产周期较长,劳动生产率较低,回报率不高。进入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伴随改革开放逐渐确立,并且不断完善,为生产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的市场空间。市场需求不断扩大,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需要实现规模化的生产以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而家庭小生产难以满足市场不断扩大的需求,在解决农民温饱的基础上很难再创造出更大的利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功能发挥已经呈现限值,这一农业制度需要再次进行调整,因此实行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起步较早,上个世纪 80 年代就出现了公司与农户合作的经营模式。上个世纪 90 年代中期农业产业化经营被明确提出,随后以政策的方式确立下来,并在全国试点推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方式有着明显的特点,它以市场的供求状况为风向标,依据价值规律的作用调整农业生产,以实现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农业产业化经营注重技术创新,通过创新农业技术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注重根据当地的实际优势发展特色龙头企业,通过这些企业对农民进行相应的指导,引导农民规范生产;通龙头企业过对初级产品进行深加工,使其扩展成多种高附加值的高级农产品,并保证其销路的畅通,从而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企业和农户共同享受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收益,但同时双方也要共同承担生产至销售整个过程中的风险。通过在农业生产中融入企业的管理理念,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的产供销形成统一整体,从而实现家庭的小生产和不断扩大的市场之间的有序统一。

  在坚持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新时期的农业经营制度创新实现了农户和企业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散经营的缺陷,实现了农业经营的规模化效益。这种新的制度创新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实现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并通过农业科技进步走向农业现代化。

  3.2 生态文明价值取向的农业制度发展障碍

  当前我国农业的发展面临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农业制度创新互不可分,创造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生态文明价值取向的农业制度创新。建国以来以土地为中心的一系列农业制度的调整,对我国农业经济和农业生态环境都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我国农业制度经过不断的调整,逐步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基于对建国以来农业制度变迁历程的认识,我们认识到现行的农业制度仍存在一定缺陷,成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阻碍。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农业科技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和农业财政制度在发展中均存在一定不足,在这些农业制度下的农业生产易造成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利于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需要对我国农业制度发展的障碍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对问题的探索寻找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为生态文明价值取向的农业制度创新制定正确的路径。

  3.2.1 农业土地制度障碍。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中面临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农业土地制度的创新。我国农业制度发展面临诸多障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业土地产权制度模糊,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土地使用权不稳定,土地流转权不规范,农业土地制度存在的障碍严重影响了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利于农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3.2.1.1 农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缺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业土地产权制度在发展中存在一定障碍,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土地使用权不稳定,使农业生产中易造成对环境的破坏,严重影响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不利于农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农业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制约农业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后,释放了巨大大的制度活力。这一制度下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土地产权主体所属的界定不明确,土地所有权存在缺陷。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却没有明确法律条文指出这个集体的具体级别,不确定是村民小组集体,或是村委会集体,抑或是乡镇集体,或者都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地产权主体不明晰,任务不明确,使有效的监管不到位。由于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的不明晰,使农业生产缺乏有效的监管,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被过度频繁使用,缺乏维修,遭到较快破坏,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生产。土地产权不清晰,监管的缺位,农业基础设施难以维护,有限的耕地被随意侵占或浪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威胁。

  农业土地使用权不稳定制约农业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规定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这种农地的使用权也是不稳定的。我国土地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是三十年,草地、林地的承包期也是有限的。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农业人口多而人均耕地少,而且基于"增人不增地"的土地政策,使得农地更为紧张稀缺。

  基于不稳定的土地承包期限和有限的土地资源,农民为了达到理想的预期收益便会采取掠夺的方式进行粗放的农业生产。在不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为了快速地获得短期内最大收益,农民便会大量使用农药化肥。但是过量的使用化肥和农药会使土壤的肥力减退,影响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危害农业生态环境,农作物产量下降,农产品农药含量高,最终威胁农业的持续发展和人的身体健康。农业的预期收益与人们的经营结果有关,在这种不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下,如果对土地投入获得的产出达不到农民的实际期望,人们便会加大掠夺式的生产方式;或是直接放弃农业生产而寻求其他生存方式,如外出务工,因此大量土地被闲置抛荒,浪费土地资源。

  农业生产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看似由于人的逐利性生产方式引起的,但实质上是这种生产方式是由农业土地产权制度中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缺陷造成。因此要保护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在生态文明价值取向下创新农业土地制度。

  3.2.1.2 农业土地流转不规范。

  在我国现行农业土地产权制度中,农业土地所有权不明晰、土地使用权不稳定不仅影响了农业发展的经济效益,更影响了农业的生态效益。除此之外,农业土地流转的不规范也会影响农业的自然生态环境,阻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土地流转的不通畅和土地流转的实施过程都会给农业的生态系统带来压力。

  农业土地流转的不畅通会给农业生态环境环境带来不利的影响。土地流转是指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将土地的经营权转给其他的农户或者经济组织,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农民依赖于土地而存在,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根基是一种最基础的生产资料,是一种重要的稀缺要素,是农业生产的根本。随着社会发展,农业现代化、城市化等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中国正面临着突出的人地矛盾,土地的价值越来越突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以户为单位进行分散经营,土地破碎化,不利于实现劳动效率的提高和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下进行土地的流转,达到规模化的农业生产经营,从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就显得尤为必要。虽然农地流转在很多地方都通过不同的形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土地流转仍然存在不畅通现象,这不仅不利于农民收入的增长,也给农业生态环境带来不利的影响。土地一直被认为是农民的生存保障,是养老的依靠,农民对于土地有一种特殊的依附关系,这种传统的观念使农民不会轻易将土地进行流转。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权衡土地上的投入与产出效益后,一旦通过其他途径(如外出务工)能获得比农业生产更大的收益,农民将会放弃农业生产,土地被闲置抛荒。而农民对于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期望不高,仍会将土地作为养老的保障,不会轻易流转土地。因此,未被流转出的土地便会被闲置或是抛荒,或是农民采取粗放的方式进行生产。土地流转不畅通,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土地在流转后也会产生不利于农业生态自然环境的影响。第一,土地流转有利于改变农户独立分散经营和农地零碎化的缺陷,通过规模化的经营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以达到农业资源的最大限度利用,但是规模化经营也会给农业生态环境带来负面效应。土地流转后,收益始终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考虑的首要问题。因此在有限的土地承包期限内,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农业生产效益,新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便会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增加产出,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为了获得最大的规模效益,新的生产者会加大农药化肥的投入,严重影响水土等自然环境,而规模化的连片经营又会使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扩大化。规模化经营使用机器代替人力,采用现代机械农业设备,机械的动力污染也会破坏土壤环境。

  规模化的经营虽然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却会在某种程度上对耕地造成污染破坏。而且土地流转后,规模化的经营通常大面积种植同种作物,不利于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发展。第二,土地流转后,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便会向城市转移谋取生存,留下来的大多是妇女、老人、儿童和其他缺乏劳动力者,为了增加产出,这类低劳动力者往往会采取粗放的生产方式,加大农药化肥的投入,从而造成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第三,土地流转后出现土地非法使用的现象,土地流转无序,农业用地变成非农业用地,土地遭到破坏或是闲置。新的土地使用者在缺乏监管的情况和利益的驱使下,往往改变土地的农用性质,在土地上兴修建筑,开发房地产和进行其他工商业用途。农用土地变成商用土地,土壤的固有结构被打破,不再拥有进行农业生产条件。土地的非法流转对土地的影响是难以挽回甚至是不可逆的,不仅如此,流转土地外围的生态环境也可能遭到连带破坏。

  我国农业土地制度中土地流转存在的缺陷造成了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要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坚持生态文明价值取向创新农业土地制度。

  3.2.2 农业科技制度障碍。

  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需农业科技创新,但是在农业生产中,农业科技制度的发展仍然存在障碍,农业科技相对落后、农业科研投入不足、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力不强、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发展不充分等因素的存在都制约了农业科技制度的发展。

  第一,农业生产中,农业技术水平偏低。由于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人们长久以来采取粗放的生产方式,因此资源利用率低、农业生产效率不高,造成了农业资源的浪费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农业产量的增加、效益的提高需要改进农业技术,但是我国农业技术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农业也需要农业技术的不断创新,但是一些关键的农业技术比如农业种植、养殖技术等还有待遇进一步提高。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户分散经营和土地零碎化等特点,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不高,农业机械工具创新存在不足,导致农业的机械化水平偏低。农业生产会带来农村环境的污染,因此农业环境保护技术也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我国农业环境保护技术还比较薄弱。在治理水土污染,农业生产废弃物污染、农民生活垃圾污染等方面,农业环境保护技术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创新。农业技术滞后不利于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也影响了农业的现代化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农业科研投入不足,制约了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科技研发需要资金投入,但是国家对于农业科技研发的财政投入仍不足,用于科研的财政预算占国家财政总预算的比重不高,且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由于受农业科研投入的限制,农业技术创新缺乏物质支撑,科技创新不足。农业生产依赖于技术进步,但科研投入的不足制约了农业技术创新。农业生产技术诸如农业优良品种的培育技术、作物栽培技术、耕种技术等因科研投入不足,创新乏力,制约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环保技术的创新,但农业家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技术、水土治理技术、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等也因科研投入的不足而影响了其创新。农业科研投入不足,不利于科研成果的创新与开发,最终影响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农业技术的转化和推广力不足,技术难以带来经济效益。一部分农业科研成果停留在理论层面,与实际农业生产相脱离,科研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农业技术推广力不足,由于地方财力的限制,以及人们对新的农业技术缺乏必要的认识,农业技术难以普及,先进科技难以转化为经济效益,不利于农业经济的增长。

  第四,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发展不充分,一方面不利于农业科技专业人员的培养,另一方面农民素质不高,使其难以接受新的农业技术,更新生产方式,也不利于其树立起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

  总之,农业科技制度发展中存在诸多障碍,农业要实现可发展就必须坚持生态文明价值取向的农业制度创新。

  3.2.3 农业经营制度障碍。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创新弥补了农户小生产的分散经营带来的局限,通过公司加农户,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达到农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农户企业经济效益的联合增长。但是由于经济主体在生产过程中过分追求规模化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使人超越了自然,人与自然成对立状态,造成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

  农业的产业化实行规模化生产会污染农村自然环境。农业产业化经营依托基地,采用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机器进行大面积连片的规模化生产,克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割裂零散化和农户分散经营的缺陷。扩大化的生产需要投入更多的生产要素,为了尽快在有限的土地上实现产量的最大化,获得高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将会加大农药化肥的投入。大量的农药化肥的使用污染空气、水源和土壤,整个自然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污染物通过循环又加重了对环境的负担,并且流转到农作物中,威胁人体的健康。农药的长期使用使农作物产生抗药性,无机肥料的过度利用最终将改变土壤性质,农作物产量在短期内虽然会提高,但长期以往产量必将受影响。大量的投入在提高农产品产量的同时也产出了大量农业废弃物,比如牲畜排泄物、作物秸秆等。一部分废弃物进入自然循环系统自行净化,但是大部分污染废弃物难以在短期内进入自然循环系统。自然环境的承载力是有限的,大面积规模化经营带来大量废弃物,造成了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而且,由于废弃物的绿色处理会额外增加投入和生产成本,在缺乏有效的监管下,农业生产废弃物没有经过再处理而直接进入自然之中,加大了环境的压力。此外,规模化经营使用机器代替人力,采用现代农业机械设备,机械的动力污染也会给土壤带来压力。农业的规模化生产提高了生产效率,扩大了农业产出,而为了实现产出的最大化,生产者又会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从而加深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程度,阻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也会破坏农村业生态环境。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出现一批乡镇企业,这类企业一般缺乏科学规范的管理方式,且资金实力不雄厚,规模比较小,因此这类乡镇企业很难加大投入来处理生产造成的污染。而且乡镇企业分布不集中,比较分散,给政府的监管带来难度,加之政府监管工作的不到位,这类企业的存在发展给农业生态环境带来很大的隐患。农产品加工业也会破坏农业生态环境。对农产品进行再加工深加工能够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使收益扩大化,因此农产品加工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自然选择。但是农产品进行加工过程中的一系列环节会不同程度的污染环境,从产品的进购到包装运输等过程,如果管理不善都会带来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

  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下,大规模的连片生产需要更多的投入,从而加大了生产者对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造成自然资源的短缺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自然资源始终是有限的,过度的开发而不加保护只会加剧生态环境的压力,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坚持生态文明价值取向的农业经营制度创新。

  3.2.4 农业财政制度障碍。

  在生态文明价值取向下发展农业创新农业制度,离不开财政的支撑,但是我国财政制度在农业发展中仍然不完善,存在发展障碍,不利于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体来讲,农业财政制度中财政的收支缺乏总体全面的规划。国家用于农业环境保护的财政支出不足,农业生态建设的预算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不高;财政收入中,税收在控制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上作用不突出。国家财政中没有明确的环保税种,保护环境主要是对排放污染物的相关经营单位收取排污费;国家通过财政对产生环境污染的行为收取税收或费用,但没有明确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人民进行绿色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开发清洁能源等保护环境的生产行为。农业财政制度不完善,也不利于农业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讲,农业财政制度中财政支出用于环境保护投入、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环境补贴的投入、农业科技投入和农业教育投入等方面缺乏合理全面的规划,财政投入不足。

  第一,国家财政支出在农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方面财政支出不足,财政资金用于治理工业生产污染的比重高于农村。国家财政支出用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不足,而地方财政用于农业环境建设的预算就更少,有的偏远落后地区县、乡本来发展就比较落后,自身财力不足,很难再拨出资金保护生态环境。农业财政支出不足,对于农业生产造成的水土污染治理、养殖业带来的废弃物的污染治理,财政支出几乎没有;农民日常生活带来的垃圾、废水等环境污染的治理,财政投入也几乎没有;财政支出用于农田水利,农村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也比较小。

  第二,农业财政制度在农业环境补贴的支出方面存在不足。虽然国家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有所投入,并且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财政用于农业环境的补贴几乎没有。现代农业生产投入的农药化肥等生产要素易造成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降低这些生产要素的投入,但是对这些生产要素降低使用的财政补贴几乎没有;耕地是开展种植业的基础,粗放的农业生产易造成耕地质量的下降,但是财政对耕地保护补贴也几乎没有。

  第三,农业财政制度在农业科技投入方面存在不足。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都离不开农业科技的创新,但是我国财政在农业科技的投入方面存在不足。农业科技创新需要进行科技研发,但是我国财政预算用于农业科研投入的比重较低,科研经费的投入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资金的不足阻碍了农业技术的研发创新,不利于研发培育高产优质农业新品种、更新农具农机,不利于研发农业生产节能环保技术、污染治理等技术,财政在农业科技的推广方面投入也不足,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农业财政制度在教育投入方面存在不足。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接受科学的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科学技术,有利于其更新观念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农业科技的研发需要通过教育培养高科技人员,环境监督环境治理也要通过教育提升相关人员的素质。但是国家财政在以上方面的教育投入比重都不高,不利于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长期以来,国家对农业发展的投入低于工业,农业的发展受到财政限制。而且在农业发展中,由于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出现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国家财政虽然对农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大了投入,农业建设及农业生态环境改善均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力度还是不足,财政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力度有待加强。因此,要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就要在生态文明价值取向下创新农业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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