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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早期公民观及其困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3-29 共10328字

  第二章 马克思早期公民观及其困境

  马克思早期的公民观是马克思公民思想发展的中间环节,是马克思最终立足于全人类的解放,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公民观历史超越的思想准备阶段。研究马克思的公民思想绕不过对马克思早期公民观的追根溯源,只有深入了解马克思早期公民思想的来龙去脉才能准确把握马克思公民思想的深刻内涵。本章立足于对马克思早期公民观的研究,试图展现出马克思公民思想发展的历程。马克思年轻时深受资产阶级的理性主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思潮影响,高扬人的自由、理性和平等的旗帜,是资本主义公民观的追随者与倡导者。随着马克思在社会实践中接触到物质利益问题,马克思理性国家观与公民观开始发生动摇,而对于黑格尔法哲学的初次批判促使马克思公民观发生了超然转变。

  2.1 马克思早期公民观的思想溯源。

  在资产阶级启蒙理论的影响下,德国资产阶级学者用抽象的思维框架和晦涩的语言进行着德国式的思想启蒙。年轻时的马克思深受资产阶级理性主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思潮影响,高扬人的自由、理性与平等的旗帜,这是马克思早期公民观的重要思想源泉。

  2.1.1 资产阶级理性主义影响。

  作为启蒙运动哲学基础的理性主义随着笛卡尔的理论而产生,17-18 世纪在欧洲大陆上广为传播。笛卡尔以"我思故我在"的理念确立自我的理性存在,"严格来说我只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也就是说,一个精神、一个理智或一个理性".

  正是建基于理性主义的哲学基础之上,启蒙思想家高扬人的理性,把理性作为衡量一切现存事物的尺度,确信人的理性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具有巨大力量。对理性的弘扬有助于冲破宗教教务、迷信和专制主义的思想束缚,进而把批判的矛头对准封建专制制度。

  理性主义传到德国,对德国哲学产生巨大影响。康德正是通过对人的理性能力的探索来研究知识的起源、范围和界限,以解决其关心的必然性存在和人的自由这两大问题。康德把人的理性能力划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康德强调,理论理性只有运用于感性经验范围内才是真理,世界被划分为从属于自然律的"现象界"和作为现象界依据的"物自体".从实践理性的角度看,康德把理性主义引进道德哲学领域,从"自然人"到"道德人"的动态生成正是从"知性"到"理性"的飞跃。人作为道德主体是有理性的,人具有意志自由,人可以根据理性自身的道德律令发布行动指令,理性使人成为主宰自己的力量。在康德看来,"至善"是实践理性的最终对象,但"至善"在"此岸世界"中是无法真正实现的,只有在"彼岸世界"中才能实现。为了实现"至善",康德提出了"意志自由"、"灵魂不死"、"上帝存在"等三大公设。康德指出为了道德的缘故,必须假定上帝的存在。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神学对于中学时期的马克思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中学时期的马克思在阐述其基督神学观点时重视人的天性与理性的作用,突破了传统从上帝的立场审视问题的思维束缚,这为今后马克思的思想转变做了初步铺垫。

  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肯定启蒙运动的理性精神,深信理性能够认识真理。"理念来到世界上,对其实现真正的同一的能力具有绝对信心,并能够提高它达到真的确信,理性用其实现的本能明确了无和看起来是含蓄地等同于无之间的差异。"在黑格尔看来,理性和自由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即表现为国家。"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黑格尔指出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伦理理念的实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国家克服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各自的片面性,达到了个体和整体的统一,实现了理性的原则和精神的自由。"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黑格尔认为实现"普遍的利益"和谋求"公共福利"是理性国家的根本目的。"国家的目的就是普遍的利益本身".

  黑格尔指出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基础,公民对国家权威的服从乃是值得提倡的理性行为。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国家观曾一度影响了年轻时的马克思。他因循着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认为法和国家都应该建立在理性主义的基础之上,国家的支柱不是信仰,而是自由的理性,只有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法和国家才能保障全体公民的平等权利。

  2.1.2 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影响。

  启蒙时代资产阶级学者除了弘扬理性主义,还高举自由主义旗帜。自由主义概念首先在约翰·洛克的《政府契约论》中提及,他提及了两个基本的自由概念:经济自由,意为拥有和运用财产的权利,以及知识自由,包括道德观的自由。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认为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具体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和财产自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则从人民主权论出发,认为自由与法制息息相关,一个国家只有实行健全的法制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自由。

  德国思想家在英法启蒙理论的影响下,以人的自由为核心,用晦涩的语言对自由主义进行了德国式的阐述。在康德的思想体系中,自由是其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基础和核心。

  在康德看来,人是理性的存在,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有意志自由,人的意志自由决定了它既可以按照理性的原则行动,又可以不遵循理性的原则行动。康德所阐述的"人的自由"和"意志自由"的思想,正是卢梭"人民立法"、"公民自由"思想的德国式晦涩表达。康德的基于人的理性而有意志自由的观点深深影响了年轻时的马克思,在其中学毕业论文《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体现基于人的理性精神而进行职业自由选择的诉求。中学时的马克思推崇人们去选择最能为人类幸福做出贡献的职业,他认为为千百万人的幸福而工作的人是高尚的、伟大的,会得到人们的拥护和爱戴。

  和康德一样,黑格尔也是从意志自由的角度界定自由。黑格尔认为自由表现为意志自由,人获得了意志自由便获得了自由,同时,自由只有通过意志自由的形式表现出来,人作为意志自由的主体才具有现实性。黑格尔更倾向于在国家体系框架内考察人的自由,人的自由是与个体对国家责任与义务相对应的。在黑格尔这里,国家不仅作为"绝对精神"的最高体现,同时也是"自由意志"发展的最高阶段,人的自由和理性精神只有在政治国家中才有可能实现。个人只有在致力于为国家服务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公民身份的真正自由。正是在黑格尔自由观的影响下,马克思早期追求的是建基于理性基础上的国家和法律应维护和保障的公民的自由权利。年轻时的马克思批判过去的封建制度只根据宗教,而不是理性精神来建构国家,在自由理性的国家里,"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2.1.3 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影响。

  英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得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后,为了有效维护资产阶级的胜利果实,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等原则。德国古典思想家和进步知识分子目睹了英法资产阶级的"壮丽的日出",同时深受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影响,具有强烈的民主主义意识。

  深受卢梭影响的康德用抽象、晦涩的语言表达了卢梭民主主义思想的倾向。康德认为国家是契约精神的联合,因此应根据自由、平等的契约精神建立国家,处在国家中的每个公民都具有各自的独立性,自由、平等的享有权利。康德认为,建立在契约原则基础之上的法制国家必须奉行三条原则:"1.宪法规定的自由,这里指每一个公民除了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必服从任何其他法律;2.公民的平等,这里指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民当中还存在在他之上的人??3.政治上的独立(自由),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力。"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同康德一样,也是用一种晦涩的语言表述和抽象的思辨逻辑去论证他对现实社会的不满和对资本主义民主价值的追求。黑格尔认为现实的国家是"自由意志"的发展和体系。从"自由意志"出发,黑格尔提出了国家政体是否体现"理性和自由"是其是否合理的评判标准。依照此标准,黑格尔认为历史上存在的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都不是"普遍意志"的实现,均是不合理的,只有君主立宪制才是最为理想的政体。黑格尔虽然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封建关系和封建特权,但是其软弱的一面使得他畏惧人民革命,只是寄希望于开明的君主的变革求得资本主义的发展。

  因不满黑格尔体系的保守倾向,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在黑格尔哲学解体过程中产生了激进的青年黑格尔派。青年黑格尔派反对黑格尔哲学和宗教和解的观点,采取宗教批驳的形式对封建专制制度展开猛烈的攻击与批判。深受青年黑格尔派的影响,马克思博士论文中自我意识哲学就表现出了反封建、反神学的民主主义立场。在这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的博士论文中,马克思指出伊壁鸠鲁的"原子学说"根本不同于德谟克利特的"原子学说",因为伊壁鸠鲁明确强调了"原子脱离直线而倾斜".马克思肯定原子的倾斜在哲学史上的进步意义,实际上是肯定了原子对必然性的不再盲从,实现了它的个别性和独立性,从而获得了个体的自由,肯定了人的自我意识和主体性。在弘扬人的自我意识和人的主体性基础之上,马克思明确表达了对宗教神学和封建专制的坚决反抗。"一个特定的国家对于外来特定的神来说,就同理性国家对于一般的神来说一样,是神停止其存在的地方。"整体来讲,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立足于自我意识哲学,弘扬人的主体性及其自由,坚决反对宗教神学和封建专制制度,表现出了激进的民主主义倾向。

  2.2 马克思早期公民观的内涵。

  年轻时候的马克思还尚未摆脱资产阶级理性主义、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影响,在政治观念上还深受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影响,寄希望于理性国家通过立法保障普通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平等地位。

  2.2.1 马克思早期理性国家观。

  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在现实中的最高实现,因其作为独立性的存在而获得了实体性的意义。家庭和市民社会作为有限性的领域内在的包涵在国家理念之中,国家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摆脱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有限性,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

  国家中存在的所有社会矛盾最终会在法律的自身调整中得到解决。马克思早期是深深认同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的,他心怀壮志,希望建立依据黑格尔理性国家观所描绘的那种超阶级的、代表普遍利益的、洋溢着最高的善的政治国家,在那里每个公民都自由而平等的拥有权利。

  此时的马克思受黑格尔观点迷惑,将政治国家作为道德至高点的体现,政治国家中的各类矛盾也依赖国家内部法律的自身调整而得以解决,因此,年轻时的马克思尽管认识到当时德国社会存在大量与理性国家描绘的图景不相符的社会问题,但仍深信所有问题最终都会在普鲁士政权内部自行调整中得到解决。

  在马克思的早期观点中,自由的理性国家观是对神学国家观的超越。以前的宗教哲学家,包括马基雅弗利、康帕内拉等等,都是用上帝的眼睛审视人间的一切,大到国家事务,小到百姓生活,都和上帝息息相关,受上帝的指派和监督。而到了卢梭、黑格尔等人,已经用凡人之眼看待世间万物,人具有理性精神,人可以运用其理性归纳自然规律,认知事物原委。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应该抛开各种特殊的宗教派别的分歧,坚持普遍的真理和道德,但是当时普鲁士政府颁布法律却维护特殊的宗教。年轻时的马克思基于理性主义国家观视角对普鲁士政府进行了最初的批判,而这种批判还没有进入到政治解放的视野,仅仅基于宗教解放层面对普鲁士这个基督教国家进行了原初批判。普鲁士政府颁布的新书报检查法令推崇基督教这种特殊的宗教,将政治原则和这种特殊的基督教原则混合起来。信奉宗教的国家必然反对新闻出版自由,压制对真理的探索。推崇基督教的普鲁士政权压制新闻出版自由,不准报刊对官员和政府机构进行任何监督,马克思认为摆脱宗教束缚的理性国家应充分保障和彰显公民的言论自由,它需要公民的批判和监督。书报检查令反对新闻出版自由,是对公民的监督政府权利的剥夺。不受公民权利约束的政府成了不许批判的政府、不受监督的政府,就成了可以为所欲为的、任性的政府。政府自动忽略了来自人民的声音,它只在乎自己的利益扩张和权力不受约束的自由,沉迷在为所欲为的过度自由中,妄想人民同它一起沉溺于这种虚假的自由平等之境中,年轻时的马克思寄希望于普鲁士这个基督教国家能够通过自身变革转化为一个理性国家,使得德国把国家从宗教束缚中解放出来。

  2.2.2 马克思早期自由公民观。

  年轻时的马克思认为在理性国家里公民享有精神和言论的双重自由。但是,当时普鲁士政府却反时代潮流而为,出台新的书报检查制度,新法令中表示要把出版自由还给人民,实际上却为政府保留了全面监督报刊的权力。年轻的马克思认清了这个法令是普鲁士政府伪自由主义的表态,因此,他对书报检查令展开了深刻批判。年轻的马克思指出新闻出版自由是人们传达理性思想,实行民主监督,开展自由言论的平台,出版自由是人的自由的本质体现。"自由报刊的本质,是自由所具有的刚毅的、理想的、道德的本质。"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应该是公民的普遍权利,正是通过公民的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和监督政府,才能促进国家的发展。普鲁士政府却反对新闻出版自由,这是以法律的名义对人的精神自由的剥夺。这种给思想定罪的法律不应该是理性国家所宣扬的代表普遍利益的法律,而是表现为一种为少数人所拥有的特权。这少部分人将法律挟持,使法律沦落为其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在这种为少部分人谋取私利的法律的统治下,自由不具有普遍性,而是变成少数人的特权。

  资产阶级试图掩耳盗铃用资产阶级独享的特殊的自由取代普遍的自由,为此,年轻时的马克思指出"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

  在抨击普鲁士专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年轻的马克思分析了法与自由的关系。马克思早期深受启蒙运动和康德法哲学思想影响,笃信自由为人之天性。法为自由之表现,真正体现自由的法才是合乎理性的法,理性国家以法的形式确立国家规则,"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的本质是维护人的自由,那些违反人的自由的东西,即使冠之以法律的名义也不是法,而是非法。书报检查令就是反自由的存在,即便冠之以法之名,在马克思看来也为非法。因为检查制度的存在将普遍自由贬低为特殊自由,实为历史的倒退。在马克思早期思想中,法律是人民自由精神的体现,是普遍的行为规范,是保护人民自由的强大武器。因此,年轻的马克思寄希望于法律制度完善保护公民精神自由和言论自由。

  2.2.3 马克思早期平等公民观。

  从理性主义国家观出发,年轻的马克思认为现实社会中法律应当维护公民普遍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普鲁士政府现实生活中却以法律践踏一部分公民的权利,法律成了特权的体现,这有违于马克思早期的理性主义平等公民观,年轻的马克思对此展开了猛烈批判。

  普鲁士政府制定的《林木盗窃法》是对林木所有者利益的不正当保护,法律并没有体现出公民人人平等的精神,《林木盗窃法》无视贫苦大众诉求,剥夺了贫民在法律面前对自然物占有权的平等。为此,年轻的马克思从理性国家平等公民观视角出发来论证贫民对枯树枝等的占有权。立法者蓄意杜撰了枯木和林木所有者之间的不合理的所有权关系,试图从法律层面将捡拾枯木的贫苦百姓变成偷盗者,暴露了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中,没有财产的贫苦大众根本不可能平等的享有公民权利。马克思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物品,比如枯树枝、野果、收割后落在地里的谷穗等永远不会具有"那种预先被确定的私有财产的性质".

  不能确定所有权的自然物品,例如枯木、野果等,不能将其擅自定性为某一人或某特权阶级的私人财产,马克思认为贫民去捡拾谷穗与枯树枝等自然物,是对自己正当欲望与需求满足,是通过劳动实现自己合法权利,是无可厚非的。而普鲁士贵族则充分暴露其阶级的狭隘性和落后性,只立足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用落后于历史潮流的贵族习惯法来证明林木盗窃法的合理性,这行为本身就是相当滑稽的。马克思则旗帜鲜明地指出贵族的习惯法是一种"特权者的习惯",它把人像动物一样被分为不同的等级,因而是"不法的行为习惯".习惯法不应是狭隘的地方性的习惯法,而是普遍的照顾穷人的习惯法。

  面对普鲁士政府颁布的《林木盗窃法》,它把贫民捡拾树木视为盗窃,法律应该维护全体公民合法权利,而现在法律却变为维护某些人私人利益的工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何以实现?马克思主张废除等级议会制,实行人民代表制,以保障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封建等级制度是旧时代的遗毒,其目的是维护封建特权,应将其彻底废除,转而实行"人民代表制".年轻的马克思对君主立宪制有独到的个人见解,他发现黑格尔主张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很多缺陷,与真正的理性国家原则背道而驰,例如当时的普鲁士国家,社会矛盾重重,无法通过自身法律调整获得优化,统治阶级的局限性暴露无遗。真正的国家是人民自己活动的产物,是人民自身代表权的体现。在年轻时的马克思看来,只有真正理性的国家,才能防止法律变成私人的工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3 马克思早期公民观现实困境。

  年轻的马克思的公民思想是不成熟的,他追随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脚步,认为国家作为普遍利益的代表,是最高理性的体现,能够保障全体公民的自由与平等。但是现实生活中,国家却是以法律形式维护有产者阶层利益,而无视广大无产者的自由与公正。这使得年轻的马克思所坚信的理性公民观遇到现实的无情冲击,马克思也开始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艰难理论反思之路,马克思早期的公民观也发生了超然转变。

  2.3.1 马克思早期理性国家观现实冲击。

  马克思早期的公民观是建基于其理性国家观基础之上的,他认为理性的国家将代表公民普遍利益,维护公民自由与平等权利。但是面对现实物质利益问题,马克思理性国家观面临着现实社会物质生活的冲击。关于林木盗窃法的关注,使得年轻的马克思第一次面对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物质利益难题。

  1842 年,马克思在《莱茵报》上发表《关于林木盗窃法辩论》一文,马克思在文中对莱茵省等级议会对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持批判否定态度。莱茵省等级议会没有从法律的公正性出发,而是从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出发,运用贵族的逆时代潮流的习惯法荒谬得将捡拾枯树木的贫民塑造成盗窃者,赤裸裸的将代表普遍利益的法律变成维护个人私利的工具。马克思在批判中发现了现存的理性国家与私人利益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他认识到普鲁士国家并不是维护公民普遍利益,普鲁士国家本身就是为统治阶级谋取本阶级的特殊利益而存在的。

  依据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理性国家是伦理理念的最高体现,是普遍利益的代表,国家理性的实现正是建立在以普遍利益为代表的至高无上的善对于特殊利益所表现出的伪善的克服;立法者应当具有高尚的品德,抛弃阶级性的羁绊,自觉站在理性和法的立场上,杜绝一切为阶级利益和私人利益而败坏法的品质的行为。现实生活中的理性国家的法律弃全体公民的普遍利益于不顾,只求维护本阶级和某些个人的特殊利益;法律本身已经失去了公平正义,已沦为不自由状态,该受惩处的非法者却成为法律的制定者,法律权威的来源却成了被惩处的对象,法律的尊严和自由已经受到资产阶级的践踏。只要涉及利益问题,那么资产阶级是没有原则可依的,他们的唯一原则就是不择手段维护本阶级和个人的利益。

  马克思早期深受黑格尔形而上学理性国家观的影响,认为人的自由的理性国家观是真正世俗的国家观,能够在世俗生活世界中实现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不应是局部私人利益的体现,而要把普遍的利益、理性精神贯彻到自然之中。只有这样,人们才能从私利的追求中摆脱出来,真正实现公民的自由与平等。而面对现实物质生活,这种理性主义国家观受到强烈冲击。通过对现实物质问题的考察,年轻的马克思发现了国家理性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作为普遍利益代表的国家在实践中却不能调和各种矛盾,不能维护全体公民权利,却沦为部分阶层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理性国家声称自己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而触碰统治阶级利益时,国家却实实在在站在了普罗大众的对立面,并不是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

  国家却将自己理解为人民事物的代表,国家这种自诩的代表权在面对现实物质利益问题时充分败露出非正义性。国家自我理解的代表人民本身事物的代表权是非正义的,因为它代表的只是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的特殊利益,而真正的人民自身的代表权是具有普遍性的,这种普遍性表现在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使年轻的马克思认识到,理性在面对现实物质利益问题时便抛弃资产阶级宣扬的理性精神而去服务特殊私利,理性因其局限性也根本无法成为历史发展的动力使自己在现实世界中得到实现。因此,马克思早期坚定的理性主义国家信仰开始动摇。

  2.3.2 马克思早期公民观现实幻灭。

  随着马克思对理性主义国家观的质疑,马克思早期的理性公民观逐渐动摇,而对社会等级结构的发现则使得马克思早期的公民观在现实生活中逐步走向幻灭。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引起了马克思对议会等级制度的注意,使社会结构问题初步走入马克思的研究视野。《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的写成,表明马克思对议会等级制度已经有了较为系统的考察和思考,他发现省议会在辩论新闻出版自由时,都是代表一定等级的,都带有一定封建等级的狭隘性,是基于特殊等级的利益对待新闻出版自由问题。诸侯等级和骑士等级的代表都力求维护自己阶级的利益,以各种借口反对新闻出版自由。马克思对诸侯等级和贵族等级反对出版自由的原因做了考察,他认为原因在于诸侯等级和贵族等级在政治国家中享有特权地位。马克思因此发现等级从属状态对于政治政策导向具有直接影响。权贵等级的议员维护的是他们作为特权等级所特别享有的独立和自由,并以人类本性上存在不自由、不独立为论据,试图证明他们否定出版自由的正当合理性。城市议员是"资产阶级反对派",而不是以人民利益为己任的"市民反对派".由这些不同社会等级构成的国家政治机构不可能超越等级差别,形成普遍理性的法律,无法真正实现全体公民的自由和民主。

  在对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发现在与私人利益的较量中,理性的法律并没有维护普通公民的权利,而是沦为特权阶层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马克思由此认识到,国家理性之所以难为维护公民普遍权利,根源在于国家理性与私人利益背后的等级制度。马克思对理性国家中现实存在的等级进行了考察归纳,他发现理性国家中存在多种类别的特权等级,包括封建制度遗留下的贵族等级,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兴起的工商业者等级,以及受资本主义经济残酷剥削而一无所有的贫苦劳动者。以莱茵省为例,资本主义经济迅猛发展,尤其是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竞争阶段过渡时期,资本主义野蛮扩张,广大贫苦阶级的人们所受剥削一日胜似一日,社会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物质利益矛盾也不断加剧,处在深重剥削中的贫苦劳动者们不受等级制度的保护,他们的公民权利名存实亡,他们成为生存在等级社会却被等级制彻底抛弃的可怜人。此时的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充满了失望,他断定当时的普鲁士国家绝不是真正的理性国家,其自身阶级局限性不可能实现全体公民的平等与自由。因此,马克思早期所信奉的依靠理性国家实现公民权利的理想在现实政治制度面前日趋幻灭。

  2.3.3 马克思早期公民观超然转变。

  马克思早期遵循着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国家观,然而现实社会的物质利益问题使得理性公民观面临着现实困境,年轻的马克思开始了艰难的反思之路。在对其理论艰难反思过程中,马克思早期的公民观发生了超然转变。从现实物质生活出发的思维视角使得马克思认识到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决定作用,从而其公民观思维范式实现了初步转换;在思维范式转变基础之上,马克思探讨了公民权利实现的理想政治形态,即人民代表制国家,年轻的马克思认为只有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国家才能真正实现公民权利。

  黑格尔颠倒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黑格尔虽然发现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他却试图用形而上学的抽象思辨方式来解决这种矛盾。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普遍利益的代表,理性自由和精神自由的实现,市民社会和家庭则是国家观念的引申品,它们是国家观念的一个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市民社会与国家观念的分离只是表面现象,其实质上是相同的。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主要错误在于:他把现象的矛盾理解为观念中、本质中的统一,而这种矛盾当然有某种更深刻的东西,即本质的矛盾作为自己的本质。"按照黑格尔在解决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时的抽象思辨范式,国家观念将自身外化为市民社会,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矛盾与冲突经过外化的扬弃回归自身得到解决和缓和,马克思指出,这是主体和谓语的颠倒。马克思认为,家庭所创造出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提供的人为基础是政治国家存在的必要条件,没有家庭和市民社会就不可能有政治国家,但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制约者被设定为受制约者,规定者被设定为被规定者,生产者被设定为其产品的产品。"马克思把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基础,就摆脱了黑格尔国家观形而上学思维束缚,实现了其公民观思维范式初步转变。

  年轻的马克思从市民社会出发重新梳理自己的公民观,探讨了公民权利真正实现的理想政治制度。在黑格尔看来,国家观念是主体,因而人民不能成为国家的主体。黑格尔主张的立宪君主制只是以表面上代表普遍利益、体现公民权利的形式遮蔽其维护特定集团利益的内容,而其实质是可恶至极的专制制度。马克思主张消灭君主专制制度,使臣民变为拥有自身权利的真正自由的公民。在马克思看来,君主只是庸人之王,在君主制的黑暗束缚之中,君主和他的臣民就永远不可能成为真正的、自由的人。与黑格尔不同,在马克思的视野中,人民才是国家制度的创造者,他强调"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马克思从市民社会出发来考察现实国家,认为国家是以现实的人为主体的,主张实行包括全体公民在内的真正的人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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