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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现状及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30 共87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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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公民守法精神培育研究  
【引言  第一章】守法精神的概述 
【第二章】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现状及分析 
【第三章】培育民众守法精神的路径探索 
【结语/参考文献】公民守法精神的缺失与培养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2 章 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现状及分析

  守法精神是法治社会的主要构成要素,如果没有公民的守法精神,法治就缺乏精神意蕴,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难以树立,法治社会也就是一记空谈。因此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培育和完善公民守法精神。虽然我国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已经取得不凡的成就,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公民的守法精神的培育离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还很远。

  2.1 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现状

  2.1.1 取得的成绩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随着我国立法制度的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社会公众可以更多的参与到立法中,制定的法律更能结合实际国情,并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使社会公众从内心里自觉去体认和遵守法律。其次,政治文化体制的不断完善,使法律能更好的约束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和市场的职能做到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再次,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品质得不断提高,也使他们的执法水平得到了提高,他们所取得的成绩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提高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最重要的是树立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得社会公众普遍从内心自觉体认和遵守法律。最后,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品质也在社会发展中不断提高,他们懂的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也更懂的遵守法律义务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总之,法律在社会发展中越来越重要,在人们的生活和心中也越来越重要,也意味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2.1.2 存在的问题

  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中,我国政府一直强调对公民进行法治教育,以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培育公民守法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根本问题在于教育人。……使人们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2]p248可是,由于受我国一些传统伦理文化的影响,以及现在一些社会政治文化体制的影响,我国公民的法治理念现在还处于一种相对较低的水平,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以及守法意识和道德品质还不高,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才导致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缺失的现状。

  首先,公民对法律知识的淡薄。由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国家为了是法律能更好的为市场经济平稳运行发展。在立法过程中出现从速从快的现象,一下子涌出很多部法律。国家普法工作也不跟不上立法的步伐,再加上我国公民的整体素质不高而且还层次不齐。这些原因导致我国公民不能很好的了解这些法律内容,也就更谈不上守法精神了。社会公众从内心自觉对法律的体认和敬重,是公民守法精神养成的前提条件。如果社会公众不了解和掌握法律的具体内容,那么守法精神也就只能是一纸空文、一朝黄粱美梦而已。

  其次,有法不依和司法不公在现实社会的时有发生。我国现实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有法不依和司法不公的乱象,例如一些地方政府机构以及执法人员为了能够保护自己的地方利益和增加政绩,在管理社会和经济的时候,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他们手中的权力,造成的后果就是有法不依和有令不行,有的甚至滥用法律自由裁量权,造成执法不公,伤害了一些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的伤害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和公正,使他们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还有就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的了掌握不够和道德品质差,甚至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制造出一些冤假错案,不但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还是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使社会公众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古老的法律规则产生怀疑,不再相信司法机关这个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天平,最重要的是他们不再相信和依赖法律。

  还有我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影响。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是个传统封建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儒家思想在这个漫漫的历史长河里一直占据主流思想。儒家思想崇尚以“礼法”治国,更多强调的是君权至上,以和为贵。传统封建社会中人们不但没有自己的权利,而且还要无条件的服从君主和奴隶主的命令。这些传统伦理思想已经人们心中根深蒂固,而且至今还影响着我国社会公众。使他们不敢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认为打官司会有伤自己的面子,周围的人会对自己指手画脚。这些原因也导致了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缺失的现状。

  2.2.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缺失的原因

  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缺失现状不是由单单某一个原因造成的,而是有很多原因造成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

  2.2.1 历史原因

  首先,在经济方面。我国传统社会的自给自足经济缺乏产生和培养守法精神的经济土壤。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样,守法精神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能够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守法精神。近代守法精神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只有在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善的条件下,才会促使社会公众不断对守法精神的追求。由于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以小农自然经济为经济基础的,这种以自给自足、重农抑商为特点的自然经济在我国传统社会经济中一直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近代以来我国也半封建半殖民社会,小农经济还是占主导地位,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基本处于萌芽状态,由于受我国传统以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格局的影响,我国社会公众的守法精神一直处于萌芽状态。直到新中国的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才得到明显的提高,给培育和完善公民守法精神打下了经济基础。

  其次,我国传统伦理社会和守法精神的冲突。首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里没有具备产生守法精神的社会土壤。我国几千年来就是以儒家传统伦理思想为主导思想来统领国家和社会。三纲五常是儒家传统伦理文化的主要架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从三纲五常可以看出家族在我国传统封建社会里的重要性,它一直以来都对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方式有着重大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伦理道德让法律文化生存空间狭窄。冯友兰先生说:“家族就是中国的社会制度。”“家不只是--一生殖单元,并且还是--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政治的,乃至宗教的、娱乐的单元。”[13]p211由于我国早期社会生产力低下,人们的生活范围小,更多的是依靠血缘关系来维持和生存,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把氏族内部的亲属关系直接转化为国家的组织关系,也就形成了我国古代宗法社会的基本结构--“家天下”,在这个社会里,君权至上,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是神的化身,是天下子民的父亲,他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者,也就说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随便制定和实施法律,臣民必须无条件的服从。还有父权至上、夫权至上,人民没有自己的权利,只能遵守。在这样的封建传统等级专制社会,即使制定法律,也是把“家规”扩展到国家管理的层面上,由“家规”变成为“国法”,形成了我们传统的“家有家规,国有国法”的治理局面。“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国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家规”,如果没有了“家规”,自然也就没有了“国法”;其次,“国法”的实施需要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大威慑力和强制力,这样的实施方式对“家规”产生重要的影响和侵蚀,使得“家规”也依稀看到了“国法”的影子。这样的社会,在形式上消除了法律独具的形式和技术上的意义,法律也就没有权威性了,更谈不上法律让人们从心中愿意去遵守它,几千年来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至今还影响着我国许多公民,同样也就影响了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形成和培养。

  我国几千年来一直依靠儒家思想指导和统领国家。儒家思想主要倡导用“仁、义、礼、智、信”来管理和维持国家稳定,强调用道德来感化社会民众,强调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乃至整个宇宙之间和谐相处,他们提倡“无讼”,在这样的社会里,争讼也就成了丢人现眼的事情,厌讼自然也就是社会所赞扬的,甚至息讼是理想社会的最高道德标准。“无讼”来源于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蒋庆先生为“无讼”下了一个这样的定义:“通过教化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人与人的纷争,最终实现没有诉讼的理想社会。”[13]p213儒家以“无讼”为法律理想的基础,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最终消除法律。也正是我国封建传统伦理思想的这种反技术性格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人民在心里意识上对法律的漠视。传统儒家思想一直在我国封建社会中长期占主导基础地位,他们所提倡的“以德去刑”在现实社会里来治理和维护国家的稳定发展是一件很难完成的历史任务。于是,一些思想家们就认为不能不采用刑法,就折中采取了“德主刑辅”的治理方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在我国传统儒家社会中,针对“德治”与“法治”两者间的关系问题上,传统儒家思想更着重强调的是治理国家必须以德教为主。由此可知,儒家把法律完全当作治理国家的工具,它否定了法律自身是一种追求真善美和公平正义的人类终极价值的载体,这也是我国传统封建法律文化里法律工具主义的一个重要体现。

  我国传统封建法律文化里对“法”这一基本概念的定义也影响了对社会公众守法精神的培育。由于受我国古代小农经济的影响,国家制定法律更多的是用来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制定的法律自然也主要是以刑法为主,渐渐在人们心中形成了“法即刑”的观念,并且这种观念植入人心,使人们从心里产生对法律的畏惧感,也使得他们产生对法律的陌生感并且逐渐加重,这样就影响了人们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形成,让人们从内心体认和遵守法律也就是一厢情愿的事了。在我国传统封建专制社会里的刑实际上就是一种国家统治机器的暴力,他们把法与刑相同,也表明了法也是国家暴力。这种“法即刑”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人们从心里视法律为利器,也就是他们从内心情感上自发的排斥法律,同样也减弱了人们培养法律意识和信仰法律的最初内心原动力。由于整个国家和社会公众受这种法律文化的长期熏陶并将其纳入传统法律文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不被信仰自然而然也就成为了国家社会成员的共同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观念,可见其影响的范围之广,影响时间之深远,并且至今在国家和社会以及广大民众中仍然还特别明显。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几千年以来,法律一直没有成为社会公众守法精神的对象。新中国的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受经济条件和政治文化体制的制约和影响,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和影响,以及国家政治运动的不断发生和“洗礼”,使得社会公众守法精神在整个国家和社会不能被养成。因此,法律不能被作为社会公众精神守法的对象是受其深刻的传统法律文化背景的影响。

  再次,由于我国几千以来一直是一个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君权至上是我国传统封建政治文化的核心思想和理念,而且这种思想在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使人们崇尚和迷信权力并畏缩于法律,在人们的心中已经形成了权力高于一切的观念,法律就是一个摆设,是一个无用的幌子。在这个传统封建专制社会里封建君主即是法律的创造者,也是法律的实施者,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封建君主是人们唯一的崇拜和信仰对象,这也为人们信仰和迷信权力打下了深厚的政治基础。封建君主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可以随心肆意的创制和废弃法律,封建君主完全把法律当作了一把自己随意使用的统治工具和利器。在传统封建专制社会里,人们必须绝对的服从封建君主的权力和命令,他们根本没有自己的权利,内心世界自然也就慢慢再也没有法律了,唯一留下的只有无所不及的权力。我们现实社会中还有一些政府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官本位”思想还特别严重,他们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利用手中的权杖来肆意践踏国家的法律。

  有些公民也是畏权不畏法,他们认为权力是无所不能的,权力可以决定他们的利益,法律无用论也就在他们的心里像一把毒药散漫开来,使他们冷淡和漠视法律,也就更谈不上公民守法精神的养成。这一切都是由于受我国传统封建社会里“君权至上”和人治观念的影响,同样也是我国传统政治文化里“权力至上”的观念所酝酿出来的信权而不信法的后果,使我国一些社会公众至今还沉醉在权力至上里面昏睡不醒。

  2.2.2 现实原因

  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缺失的现实原因,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分析:一、社会原因,二、公民个人原因。

  首先,市场经济不完善。在第一章里我们谈到了守法精神的经济基础,守法精神形成的经济基础就是市场经济。而我国几千年以来一直都是小农经济,就是到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还不是完全的商品经济,直到改革开放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立和形成,可是由于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成熟和完善的影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还依稀有地方政府和某些工作人员暗箱操作的影子。我国的各地的经济发展也不平衡,有些地方为了自己当地的发展,利用行政力量保护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就形成了地方保护主义,可是市场经济是统一,开放的经济,这样做不仅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还会影响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让他们觉得法治和法律并不是那么重要,法治和法律也尚不能成为公民社会生活的必备要素,这些原因的存在是守法精神的形成和完善缺少肥沃的土壤。因此,要想让我国公民守法精神得到形成和完善,我们必须不断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这个守法精神形成的土壤。

  再次,我国社会民主政治体制的不健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都是一个重政策而轻法律的传统社会。我国在革命战争年代以政策代替法律是因为当时的特殊需要,当时,主要是以夺取政权为主的革命斗争,在当时艰难困苦的政治和经济条件下,我们主要依靠中国共产党员坚定的政治信念和高尚的道德品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赢得这场革命斗争的最后胜利。在建国初期,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经济基础薄弱,我们也只能通过政治道德整合而不是靠法律整合来建立和巩固新的社会秩序,还有就是我们需要苏联的帮助,也就间接受到苏联模式的影响,用行政手段整合的手段来组织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比如三大改造和合作社。当时,为了稳定和发展社会经济,政治和经济相互交叉为一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政经不分。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没有自主经营权,生产者之间实际上也不能发生横向主体关系,受制于上级和政府之间发生的纵向隶属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不是依靠市场和法律,更多的是通过政策和行政命令。在这样的政治文化体制下,自然就形成了而重政策轻法律的模式,这样很容易造成以权代法、以言代发,可能使我国再次走进“人治”的死胡同,同时也导致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冷淡和漠视。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这是我国几千以来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这就需要我们改变政治文化体制中的一些不合理和不合法的东西,按照市场运行规律依法管理市场经济,理清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做到不以权代法,一言代法。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能相信、依赖和遵守法律,养成公民守法精神。

  再次,法制不健全,现在的很多的网络名词都是因为某件事而蹿红,如“我爸是李刚”“躲猫猫”,这些都被人们拿来娱乐和讽刺。如果我们仅仅把它当成饭前茶后的笑料,那是对我们社会现实的残酷的漠视。其实,这些网络名词更像一根扎到我们社会和公民心里的毒刺,因为,它的发生大部分都是法律不公引起的,是对法律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损害,建设法治社会不是通过某一个环节就可以完成的,而是法律从其制定到适用的全过程,其中的每一个流程都应该具有保障权利和救济权利的公平正义的品格。只要在其中某一个流程的公平正义遭到破坏,那整个法治大厦就会坍塌,守法精神也就不知从何谈起。

  法的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立法方面,一是有的法律内容质量不高,是由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比较晚,在立法方面不足,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节奏,可是形势逼迫我们不得不赶紧立法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这种仓促的情况下的立法,法律的内容质量自然就不高了。主要表现在:公民不能参与到立法中来,立法程序缺少科学性。移植或照抄某些国家的法律,脱离中国实际国情,存在片面性。有的法律原则性强,弹性国大,操作性差,甚至无法操作;各项法律之间相互矛盾,地方法规对抗国家法律。这些都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操作性,同时减少了公民从内心对法律的敬重,并且逐渐产生对法律的不信任感和陌生感,这样造成守法精神的缺失也就在所难免了。执法方面,有些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不知法、不懂法,他们有时为了部门和自己的一己私利公然违法,损害了其它部门和公民的利益。这样会使法律失去威严和作用,人们自然也就不相信法律。再次,司法不公。法制建设最大的腐败,莫过于司法腐败,司法部门是法律的适用者,它代表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立法和执法的缺陷可以司法救济,而司法腐败是无法救济的。正如培根说,“一次错误的判决比多次的实例危害更大,因为这些错误的实例不过弄脏了水流,而错误的判决则把水源破坏了。”[14]p223-224也是我们常说的法院错判一次案件,就会损害一次法律的权威,我国近几年的发生的冤假错案,比如“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他们都是因为法官错误的判决在死神边走过的人,他们的人生轨迹也被改变,虽然我们国家给了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偿,可是他们内心的伤害以及对法律的信任是无法补偿的。这些冤假错案也影响了其他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造成公民守法精神的缺失。还有就是法律监督不力,法律运行中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的价值能否得到终极实现的最后屏障。法律监督主体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法律监督需要我们的专门监督机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做到恪尽职守,依法行使自己对法律的监督权。同时还要社会组织和公民也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意识,从内心里去相信和遵守法律,自觉的监督法律的运行,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力和义务。这样法律监督可以促使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协调,预防和治理政治腐败,扞卫国家的威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在全社会培育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培育和完善我国公民的守法精神。

  由此,可以看出法治社会建设是一个大厦,如果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人们从内心不相信和依赖法律,守法精神也就化为无影,法治社会更是一记空谈。

  培育和完善守法精神不但但是经济的发展、政治文化和法律体制的完善,更主要是社会主体自身对法律的感知和信仰,这样守法精神才能形成和完善。可是由于我国当前社会主体自身内在条件欠缺,才造成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缺失。

  首先,公民对法律的陌生感:公民对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才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还比较薄弱,同时,由于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更多的是“人治”和政策来治理国家。近些年,我国的经济取得重大成就,法律的滞后性非常明显,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我国立法机关在这将近三十年里制定和修改了许多的法律。也就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结束了无法可依的时代。由于我国民众长期生活在“人治”的社会里,社会也没有有效的宣传和普及这些法律知识,让他们突然面对这么多部法律,都不知道怎么了解和知晓,更谈不上掌握和运用了。他们只会把法律当成高高挂起的装饰品,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我们从价值论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如果客体脱离了主体,那么客体对主体来说就是毫无意义了;换言之,如果社会公众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那么他们也不会认同法律所蕴涵的价值,从而产生对法律疏远和规避的表现,就更谈不上守法精神的培育和完善。

  其次,公民对法律权威的怀疑感:我们大家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原则。可是在现实社会,由于是市场经济,人们都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同时,还受我国传统伦理和法律的影响,我国某些行政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出现了有法不依、以权代法和以政代法的乱象,是制定的法律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和遵守。这些现象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它更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权威就是法律至上,人人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一律平等对待。在法治社会,法律权威是培育和完善公民守法精神的基础之一。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没有民情的权威就不可能建立自由的权威,而没有信仰也不可能养成民情。”[15]p14伯尔曼也认为“法律与宗教共享的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赋予了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16]p39我们从中可以得知,如果法律权威感在社会公众中不能树立起来,那社会公众也必然不可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任,更无从谈起社会公众养成守法精神了。

  再次,公民对法律价值的迷惑:现代法律价值是人类对价值的美好追求,它是通过主观意志--法律来反应、体现和记载的,因此法律反映着价值主体对自由价值的一种终极道德价值追求。社会主体是通过对法律价值的感受和体认,才能转化为法律价值即价值法律化,它也是守法精神产生的主观前提。社会主体养成守法精神的最初原动力归根结底是由于法律体现着主体的价值追求与价值理想。正如西塞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儿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30]

  可见只有法律可以体现正义,保障正义,实现正义,由此使人们信仰正义、信仰法律获得了发自社会主体内心的一种信念,守法精神也就因此而形成了。新中国的建立是亿万中国人民真正的当家作主人,国家制定的法律反应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愿望,也基本上能够反应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价值的终极追求,人民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法律。建国几十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经过立法机关的不懈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是由于我国几千年来都靠“人治”治理国家,权力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而且至今影响着我国公民,他们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是用来搜刮和镇压他们的。这些权力观念也影响了我国法律的适用,在适用过程中发生许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腐败的案件。这些案件也引起了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所蕴涵的公平、正义、和自由等价值观念的质疑甚至误解。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公民也不可能养成守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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