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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民众守法精神的路径探索

时间:2016-03-30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本文字数:95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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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公民守法精神培育研究  
【引言  第一章】守法精神的概述 
【第二章】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现状及分析 
【第三章】培育民众守法精神的路径探索 
【结语/参考文献】公民守法精神的缺失与培养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3 章 培育公民守法精神的路径探索

  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17]p73我们从中可以知道,法律必须被公民内心世界认可和接受才能体现法律的真正意义,这也就涉及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我国现今社会如何去培养和完善守法精神。

  3.1 培育公民守法精神的社会举措

  3.1.1 坚持经济建设

  市场经济是形成公民守法精神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是自由、开放、公平、竞争、法治性的经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也表明了市场经济是以经济利益为取向的交换的商品经济,所以其更注重用合法途径来谋取“利”的法治观,而不是我们传统社会中“重义轻利”的道德观。自由、竞争、法治性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主要依靠的规则,即主体规则不能是道德化的理想人格,也不能依靠国家的行政式的强权命令,而是能体现人类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法律规则。这也就说明了只有依靠法治化才能实现市场经济,同时也就意味着市场经济的抉择其实就是价值取向由传统道德本位向法治本位的转型。市场经济的特征也要求我们不断的完善法律来防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些弊端给社会带了的不安,也就是运用法律来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使社会公众认识到遵守法律可以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社会公众逐渐也就和法律之间没有了畏惧和陌生感,反而逐渐产生对法律的归属感和依赖感,也进一步激发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最后会使社会公众普遍认同和信仰法律,养成社会公众守法精神。

  3.1.2 完善法制建设

  守法精神就是社会主体从内心去体认、敬畏和遵守法律。法律要得到社会主体的遵守,必要要树立自己的权威。也就是法律权威。权威就是对权力一种自觉的服从和支持,反应的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觉服从。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具有的获得社会公众普遍服从和遵守的力量。可是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有法不依和司法不公的时有发生,这些都损害了法律权威。还有我国公民受封建传统伦理思想的影响,人们心中的法律权威意识不强。法律权威差影响了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培育。为了培育公民守法精神,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完善立法。社会公众的守法精神从根本上来说他们需要正义来保护他们的利益,而能体现正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就是法律,其实就是人们需要法律。法律是守法精神的客观对象,是它的前提条件。如果制定法律者存在偏私的情况下还可以有公正的法官,这简直就是愚蠢且不切实际的荒诞想法。既然法律本身是自私的,就是其判决大众无私那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所以在立法时,制定法律者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并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而且要经过大家民主讨论决定的。这样制定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反映社会公众的愿望,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拥护,社会公众才会甘心情愿的去遵守,并对法律加以崇敬和信仰。如果制定法律远离社会公众,在制定法律时又离开社会公众的参与支持,这样的法律肯定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和信仰。因此我们在立法的时候,必须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加强立法的公开化、民主化、法制化和透明化,让社会公众踊跃参与到立法中来,这样才能做到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尊重社会大众的民意,也就是以人为本。这样制定的法律才能反映社公众的利益和愿望,得到他们普遍的认同和拥护,才会从内心里去接受和尊重法律,并逐渐养成守法精神。

  守法精神中社会公众从内心普遍认同和遵守法律是良法,它有正义性、科学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其中正义性和社会公共利益性是社会公众普遍遵守的价值基础。因此我们的立法必须体现出正义性、科学性和社会公共利益性才能使社会公众认为法律是他们自己的法律,他们才会心甘情愿的认同和遵守法律。

  可是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还不能令人满意,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我国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更注重从速从快从重,就是快刀斩乱麻。这也让立法只有速度和数量,没有质量的保证。快速立法和法律的数量太多,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尤其是社会公众很难了解和掌握,也就影响了它的执行和遵守。二,各项法律法规的内容之间相互扯皮打架,有些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制定的法规有违反和规避国家法律的地方,这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是法律做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增加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质疑,也就谈不上守法精神了。

  所以,为了培育和完善我国公民的守法精神,我们必须加强立法建设,在尊重客观规律和科学公正的基础上,做到“开门”立法,让社会各阶层和大众都参与到立法里,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做到以人为本。只有才能提高我国的立法建设,给培育和完善我国公民守法精神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

  其次,保障良法的实施。首先,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法律的价值即公平、正义和权威,同时也可以唤醒社会公众,使其从心里认同、遵守和扞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可是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受封建传统残余思想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影响,在行使公务的时候还完全做不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的甚至违反法律。使法律失去了公正和权威,也使社会公众不相信和不遵守法律,也就没有守法精神可谈了。为了改变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改革和完善行政体制,是行政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同时还要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意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德。这样可以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阳光下执法,接受全社会监督,为培育公民守法精神做出表率。

  其次,司法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司法始终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司法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屏障,也是社会公众心里的法律底线。在当今中国如何做到司法公正?应该从两方面着手。司法独立,司法的公正、权威和尊严,一切都来自于其审判意志的独立。所以要想是社会公正得到实现必须确保司法独立,这样司法机关才能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办理案件,才可以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社会公众才会从心里树立起对法律的信服和敬重。

  可是古今中外司法机关很难实现司法独立,就在当今中国实现司法独立也是一件很难的事情。我国现在司法不公时有发生,是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造成的,外部体制上人才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为“五斗米”不得不“折腰”;内部体制上审案的法官往往“说了不算”,法官袍敌不过乌纱帽。无论是内部体制还是外部体制都禁锢了独立审判意志的自主,是司法人格难以独立。司法不独立的直接后果就是容易出现以权压法、以政代法的现象,甚至出现冤假错案,如“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这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司法机关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公信力,最严重的后果就是社会公众失去对法律的信任,使他们把法律推到自己心里的另一个边缘。“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18]p154这样长时间以来,社会主体的心里就会形成法律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没正义和效力的观念,这才是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大危害。我们知道了司法不独立的危害了,可是又如何做到司法独立呢?我个人认为,要对我国司法体制以及和它相关的体制进行改革,形成能让司法机关摆脱政策关和人情关,有利于守法精神培育的体制。这样司法机关就能做到依法独立,重拾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恢复社会公众心中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最后使社会公众养成守法精神。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最近几年曝光的冤假错案和网路上飘过的许多门事件里面都有法官的影子,比如“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湖北高院法官开房事件”.这些事件无一不暴露出我国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思想败坏。“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尤其法,尤贵有人。”[19]p499西方哲学家柏拉图曾说过,“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20]p75我们社会公众也常说“经是好经,可惜让和尚念歪了”.这些都可以看出法律的实施和立法同样重要,法律的实施最终还是要靠人去实施也就是我们的法官。因为法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他代表的是法律而不是他个体的人,法官的好坏决定了案件的好坏,也就直接影响了法律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地位。如果司法人员自身法律意识单薄,又没有高尚的道德品质,甚至知法犯法、徇私枉法,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伤害,还损害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其实最大的伤害是社会公众从此不再相信法律和司法机关。法律没有了公正和权威,在人们心中自然它也就是一纸空文,更无从去谈守法精神了。所以,我们必须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道德修养,让他们切实承担起为法为民的重任,为培育公民守法精神做出表率。

  再次,现实社会中许多犯罪分子用“不知者无罪”来为自己辩驳,洗清自己。简单理解就是我不知道这样是违反法律,所以我没触犯法律。有些人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为了开拓自己才这么说,但是有些人确实不知道法律,可是在法律面前,我们不能因为他知道或不知道法律就免除他法律对他的惩罚。这些也暴露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的法律宣传和普及不到位,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意识淡薄。对我们来说必须加强社会公众的普法教育,使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在此基础上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这才是培育公民守法精神所必须的前提条件。

  加快普法教育的立法工作。要想养成守法精神必须先让公民认知法律,然后相信和尊重法律。可是由于我国公民的整体社会素质层次不齐,受教育的程度不高,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如果让公民完全自己去认知法律是很难的,这也阻碍了公民守法精神的培育。解决现在公民法律知识淡薄的问题,需要根据我国现实的情况,制定一套适合的方法,从法律和制度上确立社会公众接受法律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进一步做好法律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对教育管理队伍人员进行合理的配备,加大对教育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监管,随时检测法律教育的效果。并把普法教育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增强普法教育机制的效能。

  3.1.3 加强道德建设

  守法精神是法律的内化,它不仅要求公民有超高的法律素养,还要求公民有高尚的道德品质。“道德与法律是相互渗透的关系。一方面某些道德规范就具有法律效力,社会主义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些重要原则予以确认,将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下来;另一方面,法也体现一定的道德精神。在法律规范中,凝结着立法者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的取向。因此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民众的思想道德修养,使民众更易于接受、认同、信任法律。同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增强民众法制观念,进而遵纪守法,做一个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31]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包含着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学法、守法和用法可以促进并调整社会成员的道德心理和道德信念,促进法治观念的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可以有助于提高执法者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促使他们执法时能够公正和合理。

  法律是否得到公正的,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影响着法律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地位和形象,也影响着人们如何看待法律。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社会主义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会公众的道德品质水平,在道德自律的基础上建立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我国民守法精神的形成和完善。

  守法精神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在我国的研究起步比较晚,所以我国理论界对它的研究比较少,主要研究也是从法律视角来进行的,从伦理学视角来研究的相对少一些。法律视角也只是更多从“守法工具论”“国家强制论”来研究。由于受我国封建传统伦理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影响,还有建国之初受政治文化体制的影响。他们的研究更多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力和强制力,是法律能得到快速的实施,在社会中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他们的理论缺陷就在于,一方面,他们只一味的强调法律的强制力,而忽略了公民守法也必须有良好的道德基础,其实更好的守法就是让公民从内心里敬畏和尊重法律。另一方面,强制力维护会使公民产生权力在法律之上的观念,促使公民对权力的追逐。还有就是社会主体性是养成守法精神的主要构成要素。他们的“工具论”只会漠视现代社会公民主体的自主性,排除了公民守法行为的自主空间。

  守法精神是建设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础,守法精神的研究不能单纯的从法律方面研究也不能单方面从道德方面研究,这就要求理论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加强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研究守法精神,为培养公民守法精神提供理论支撑。

  3.1.4 发展公民社会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突出,给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带来巨大的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不仅要用发展的手段来解决发展中带来的问题。还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培育公民守法精神和提高公民的道德品质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还有就是适当发展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在西方社会比较发达,在我国还相对比较落后。在这里探讨市民社会,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相对于政治国家的社会公共领域,是一种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各类自主、自治、合法、非政治的民间组织和团体构成的社会力量。它是由具有公民责任的公民所共同构建的,每个公民都是公民社会中具有社会责任的平等一员,都对公共价值的实现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公民社会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人文精神、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适当发展公民社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首先,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的价值整合。公民社会组织的非政治和非营利价值取向,使它们可以自愿参与政府和市场所无力涉足的领域。例如像“壹基金”这样很多的公益性社团就以社会弱势群体或边缘群体为帮助对象,致力于帮助他们增强自立能力和提高社会地位的,通过增加对弱势群体的医疗、教育、再就业等方面的投资援助。同时通过自己的社会影响力推动一些结构性的社会经济改革,减少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改善他们的社会生活环境。因此适当发展公民社会组织有利于弘扬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其次,公民社会组织有助于协调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从而实现社会的利益整合。公民社会组织为社会不同利益群体提供了利益聚合与利益表达机制。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传统的一元利益格局转化为多元的利益格局,我国社会形成了具有不同的社会群体和阶层,这些社会群体和阶层都有不同的利益。公民社会组织可以把公民分散的、单个的政治参与聚合起来,为这些利益群体向国家政府机关表达自己的利益提供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沟通渠道,满足各种社会利益群体进行广泛政治参与的要求。这样可以减少群体事件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2 培育公民守法精神的个体修为

  3.2.1 树立法律信仰

  信仰作为一种精神现象,它是人类的一种自我超越的活动,是信仰者的主观意识和行为表现,是信仰者对信仰对象的全面的高度认同,它即表现为信仰者对信仰对象所表述的内容在认识上的高度的信服和坚持,更表现为信仰者对信仰对象所规定的准则在行动上的坚定不移的遵循。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类型,它有信仰的一般形式和意义,也有它自己独特的一面。“所谓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支配下的活动。”[21]p227-234法律信仰就是坚信法律蕴藏着人类的最高价值,坚信法律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坚信法律是人走向真、善、美的桥梁。法律信仰意味着社会公众从内心对法律的体认、依赖和崇拜,并始终把法律作为自己日常行为的最高准则。

  树立法律之上的观念。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伦理文化和君权至上的思想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并至今还对人们产生影响。人们觉得法律离自己很遥远,而且与自己关系不大,还有传统人治的影响,在人们心中权力高于一切,他们相信权力不相信法律。现在的法律成本高,再加上时有有法不依和司法不公的发生,是他们打不起官司,更输不起官司。这些原因造成了一些人们不相信法律。我们要是公民养成法律信仰,必须做到有法必依、司法公正,是法律尊严的以保障,树立法律的权威,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这样才能再人们心中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法律信仰要求每个公民都从内心自觉将守法作为自己分内的事,在自己参与社会行为时,自觉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不侵犯别人的权利。权利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如果社会公众没有对权利的要求,那么社会公众也就没有了对法律的需求和盼望。公民权力意识与公民法律信仰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和缺一不可的,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养成。反之,如果公民法律信仰的养成,肯定也有助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如果公民缺乏权利意识,那么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只能写在一张纸上,更没有任何现实意义。所以我们必须提高公民权利意识。最后,我们还要充分发挥道德价值作用,在道德的基础上,培育和树立公民法律信仰。

  3.2.2 增强法律意识

  培育公民守法精神必须要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水平。法律意识也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表现方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综合,是公民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法律是调整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权利是法律的内核。如果社会公众没有对权利的要求,那么也就产生不了对法律的需求和渴望。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也是其对法律的认知和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有助于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的增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体系的建立,司法体制的改革,普法教育的推广,这些都为公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奠定了基础。除了这些最根本的还是要公民自身提高权利意识,社会公众必须扔掉那些封建残余思想,比如权力至上、“无讼”“等级”等观念,积极学习和熟知法律,增强自己的权利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养成了自己对法律敬重和遵守,逐渐养成守法精神。

  法律规范不仅有权利还有义务,这就需要公民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还要必须尽自己义务,不要侵犯别人的权利,这才是真正的遵守法律。守法顾名思义就是遵守法律,它是现实社会中实现法律价值的一种重要方式。守法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义务,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要保障,是培育和完善公民守法精神的重要保证。可是在我国有些公民的守法意识特别薄弱,比如少数领导干部认为法律所确认的义务只是为老百姓制定的,只有老百姓必须的尽义务,而自己可以享受权利不用尽义务。他们有时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甚至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这样不仅会造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而且还会对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带来破坏,重要的是损害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如何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摆在我们面前得现实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培养规则意识。政府统治社会成员的正当性来源于社会成员的同意,每个人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至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人类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以进入社会状态,他们选择了用社会契约的方式来组成一个大家都共同服从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组合就需要一定的规则。他们在进入社会共同体之前,都有各自的利益和需求,而每个人的利益和需求又都是同等重要。但是要结成一个共同体就必须用一个共同同意的规则来约束大家,什么该做,什么又不该做,怎么样来分配利益和负担。人类为了生存必须结合起来,只有在联合体重中求得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在结成社会联合体的过程中,会出现个人需要、个人利益与社会需要、社会利益以及他人需要、他人利益的矛盾。为了联合体,它需要每个个人都能自觉地扬弃自身的需要和利益的杂多性、偶然性,达到与联合体利益的一致性。在处理这些矛盾所直接引申出来的规则,是必然的和理性的,因此,规则意识是培育公民守法精神很重要的因素。我们必须提高公民规则意识。

  “无规矩不成方圆”是大家都知道的言语。我们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必须有规则,也就是法律。我们在城市里常常看到人们违反交通规则,结果给自己和他人带来财产损失,甚至是生命。这些的发生说明了我国公民规则意识不强,没有法律至上的观念,还有就是我国现在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把追逐利益放在了首位,有时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违背社会公德,甚至违反法律。我们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行为方式要体现理性精神和符合规则和程序。也就是说,提高公民规则意识就是在公民对法律信仰、认同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的服从法律规则。

  其次,树立权利意识。我国一直到近代都是一个具有浓厚传统伦理社会,以德治天下,君主治理天下的人治,同时也意味着民主和法治的不足,这些思想至今还影响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公民权利意识自然也就淡薄了,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是首先想到的是私了,再不行就采取极端措施进行报复,还有就是他们信权不信法,他们以为领导说了算,最后才想到通过法律来解决。让公民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事情。人们要摆脱过去那种臣民思想,他们现在是国家的主人,是公民,是社会的主体,不再是任人摆布的奴隶,他们不能忍声吞气的接受别人对自己权利的侵害。让自己内心升起权利意识,用法律武器来扞卫自己的权利。

  在生活中有很多人存在这样的观念“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锱铢必较,是不是太个人主义了?”“还有法律的成本太高,打不起更输不起官司”.维护自己的权利从根本上讲都是自己的私事,自己说了算。可是人们忘了维护个人权利也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实现法治社会应尽的义务。公民应该充分意识到提高自己的权力意识,不仅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可以唤醒别人对法律的遵守,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培育公民守法精神的提供了动力,加快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3.2.3 完善道德品质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极具历史性、普遍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我们培育公民守法精神必须考虑道德的价值作用。首先,法治应包含两层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社会公众普遍的服从和遵守,而社会公众所服从和遵守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所谓的 “良好的法律”其实也就是守法精神中的良法,它必须符合公平和正义。可见道德在立法中的重要性。长久以来,人们一直把道德作为法律的基础,其实也是针对立法说的。道德在立法中体现在,道德是立法的渊源并为立法提供指引。

  任何法律规范都要体现公平和正义,不得违背社会正义、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还要保障公民权利的实施,否则就是恶法。其次,一部再完善的良法也需要实施才得以实现它的价值,司法机关以及工作人员代表了法律的正义和权威。除了要求他们必须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还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就是服从法律的核心价值-公平和正义,养成忠于法律的道德品格。最后,法律价值的最终实现还是需要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的有效遵守,社会公众的守法程度任何关乎法律价值的实现。我们只有社会公众从内心上去认同和信仰法律并把外在的法律规范内化,培养他们权利意识,还有积极的守法道德,最终是他们自觉养成守法习惯,只有这样法律才会被普遍遵守。

  由此可见,道德在培育守法精神中的重要性,我们必须完善社会公众的道德品质,每个公民都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排除不良行为干扰和违法利益的诱惑,做到自我克制和自我约束,做个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公民。我们要不断完善公民道德品质,为培育公民守法精神打造一个良好的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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