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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德哲学探讨“应当”工程伦理规范建构的合理性

时间:2014-09-11 来源:未知 作者:傻傻地鱼 本文字数:6043字
论文摘要

  国内外学界对工程伦理的研究较多地关注和强调工程伦理章程的制定、 实施及应用的后果评价,这些已制度化的工程伦理章程的话语系统不仅是以“工程师应当”表达了规范、准则趋向“做得好”更要“活得好”及至实现“好的生活”的努力,又以“应当”规约“我”对“你”、“它”的责任,敦促工程行为者在工程活动的道德实践中形成内在的诸如胜任、诚实、勇敢、公正、忠诚、谦虚等美德。 但是,“任何一种‘应该 ’都有可能是不应该的 ”,现 实的工程实践在具体情境中对规范理解和解释的主观性,凸显了工程行为者进行道德行为选择的两难。

  当代工程伦理规范研究与实际应用中出现的矛盾与困境,究其根本,是在于人们仅注重于寻求具体的工程伦理问题的解决方案,而忽略了对设立工程伦理规范更为根本的基础———工程伦理规范“应当”的道德哲学依据的分析和研究。 因此,有必要从“道德形上学”的层面,以工程与人、自然、社会整体存在的经验世界为关注焦点,梳理并确证工程伦理与工程行为者道德的内涵,追问工程伦理规范“为什么应当如此”的道德哲学基础,并进一步以道德哲学的视野探讨“应当”之于工程伦理规范建构的合理性根据。

  一、工程伦理与工程行为者的道德

  溯源西方传统伦理学,“伦理”在很大程度上与“道德”互用。 “伦理”一词起源于希腊语的 ethilos,指的是一种可以被描述为“善”(good)的对待生活的精神气质和目标;“道德” 来自于拉丁语的 moralis,更多关注行为是对的还是错的,更多指的是规则或规范,用以为人的精神气质和人的生活目标提供具体指导。 宽泛地看,伦理与道德都以善为追求的目标,分别侧重善的一个方面,“都以善为对象,但伦理不是主观的善”,而 是 “主观的善与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 道德以伦理为前提并只有在伦理中获得真理,“道德毋宁应该说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 对善的追求往往具体化为对个体行为者的规范要求,以不同的方式规定了“应当如何”———“应当如何行动 (应当做什么 )”“应当成就什么 (应当具有何种德性)”“应当如何生活”等。

  从职业伦理的角度,工程伦理的现实应用可被狭义地理解为工程行为者的道德;从实践伦理的角度, 工程伦理体现了工程行为者理性的实践能力,是工程实践中人的应然存在方式。 工程行为者的道德指的是经过实践经验总结和反思形成工程行为者自我约束与规范,构成工程与人、自然、社会整体存在的秩序,意味着对工具理性、人类中心主义和物质至上幸福论的克服与超越。 道德对于工程行为者而言,既是工程活动中理想的人格境地和行为模式的存在状态,又通过反思表达了对现实工程实践境遇的评价性反映。 对工程行为者的道德要求,一方面作为工程实践的行为标准,是通过经验积累和总结并在反思后达到的一种规范性认识; 另一方面,又是对现实的工程实践进行指导和规约。 工程伦理作为集合体的行为者“应当”存在方式,所指示的是工程活动中应当具有何种伦理关系、 伦理规范、伦理秩序,探究的是工程实践良序存在的秩序、规范、关系及其合理性。 当然,道德意义上要求工程行为者人格完美、 行为正当, 最终落实于工程—人—自然—社会存在本身的完善;而存在的完善首先在于实现工程与人、自然、社会多方面的发展。 道德并不是工程行为者在工程—人—自然—社会存在的全部内容, 但所追求的善, 却始终以实现工程—人—自然—社会存在的和谐共生、繁荣共在为内容; 而道德也为达到这种理想之境提供了担保。

  在这里, 工程行为者的道德所追求的善与工程—人—自然—社会存在的完善呈现出内在的统一性,二者的具体内容,则是作为工程与人、自然、社会多方面发展的真实、具体的存在。 也正是在这一点,工程行为者的道德和工程伦理具有了共通的价值意蕴。

  以善为指向,工程行为者的道德和工程伦理在工程—人—自然—社会存在中具体展开善的理想(工程实践达致人的完满存在和实现 “好的生活”)与善的现实(以道德规范引导工程实践增加人类的福祉同时又尽可能避免风险带来的重大事故乃至引发的自然灾害)。 以善的理想而言,工程行为者的道德通过将善的理想具体化为规范、准则而规定了“应当如何”(具体化为各职业社团的伦理章程 ,在目前的工程伦理研究中体现为对具体案例的实证化分析), 工程伦理则进一步追问 “为什么应当如此”。 “我应当做什么(what ought I to do)”的提问方式虽以“应当”为视域,但更指向工程中的道德实践,表现为日渐详细的工程伦理规范和准则。 对工程行为者个体来说,“应当如何”不仅包含有“我应当做什么(what ought I to do)”,还 应包含有 “我应当成就什么(what ought I to be)”。 “应当如何”不仅要求工程行为者在工程活动中要符合规范、准则行动, 亦要求行为者个体在工程实践中完善德性、修养品格,甚至进一步思考工程实践达致人的完满存在和实现“好的生活”的路径。 从动态的过程考察工程—人—自然—社会存在, 便涉及生活本身, 与之相联系的则是 “人应当如何生活(howshould one live)”的问题。 与工程活动特定的行为规范和对行为者要求具备的品格、 德性不同,生活展开于工程与人、自然、社会的整个存在过程。 工程伦理不应是对“后果的复杂变化计算”,而必须真实地面向生活,灵活对待“我”与他人、社会以及自然的联系———“我”应当对相遇(meeting)所产生的不同责任进行优先性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少伦理困境的发生,更好地实现“我”“我—你”和“我—它”关系的平衡。

  “为什么应当如此”? 在工程—人—自然—社会的整体存在中,人是其所是,亦同时意味着不是其所是,不是其现存之是。 工程伦理所指示的“应当”,表现为工程实践中善的理想与恶的现实(主要显现为技术风险引发的工程事故及灾害)矛盾中人祛恶扬善的追求。 “矛盾促使人们积极行动,根据对外部世界的认识提出对外部现实性的要求。 善就是对外部现实性的目的和要求, 就是按照外部世界的规律性改造世界的实践。 这样的实践才是‘应当’,否则就不是‘应当’的。 ”

  “应当”是人之为人的一种自我限制性的希求和决定,工程伦理以“应当”的规范、准则,赋予行为者以实践的自由意志,要求行为者以人之为人的存在方式,认识、反思并克服技术风险去改造自然,在维持整个生存系统和谐的前提下追求物质财富,去实现“好的生活”。 “应当”使工程行为者摆脱了仅仅作为“物”的存在,从而体现出作为人存在的尊严和价值。 在工程伦理的规范系统中,“应当”并不只是简单地提出一些范导性的行为原则,而应该在工程—人—自然—社会的整体存在中具体地将善的理想落实为善的现实,并在这一整体存在的层面上确认人对工程与人、自然、社会繁荣共生、和谐共在的责任。

  二、应当:对工程实践的反思性把握

  在道德哲学的层面上,“应当”体现的是人们认知、检省、规避工程风险改造自然并反思性把握工程—人—自然—社会整体存在中人自身存在的结果,标识了人超越动物性、超越纯粹物质欲望利益的努力及其结晶。

  具体地说,工程伦理“应当”的话语系统主观表达是人在长期的工程活动实践中所形成的一种理想的、积极的工程与人、自然、社会交往方式、存在样式。 在工程实践中,人们不断认识风险,寻求避免可预测风险的方法,并反思形成自我行为约束与规范,以 “良好的工程实践总是关注安全”为基本准则, 构成人在工程—人—自然—社会中存在的秩序法则。 工程行为者经过反思,认识到人在工程—人—自然—社会存在中的真正价值,“将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用于改善人类的福利和环境”, 并努力践履善的理想,追求“好的生活”。 无论是作为类的还是作为单个人的这种反思性把握, 都标识了人在工程实践中的自由意志特质,“必须致力于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福利……必须按照职业行为标准行事, 这种职业行为标准要求遵守伦理行为的最高原则”。

  这种反思性把握被主观表达,就是“应当”的工程伦理; 当这种反思性把握中的相对固定内容、结构方面被自觉揭示出来成为一种行为要求时,就变成具体的工程行为者道德规范。 现代的工程活动无不充斥着技术风险,风险带来的未知的灾害和事故可能抵消技术带给人们在物质上获得的好处和利益, 甚或把人类的生存置于不可预知的危险境地。

  反思性把握作为人在工程—人—自然—社会中的存在方式,要求工程实践活动的每个行为都必须放在“应当如何”的视角中考虑———对风险保持持续的、必须的敏感性;对进程中的每一具体环节进行经济、制度、道德的评估,对由此可能导致的自然性或社会性灾害予以最大可能的规避和积极的回应。

  这有两个维度:其一,这种反思性把握是对现实乏善的工程实践的评价性反映,虽居于现实,却总是指向未来善的理想———“好的生活” 是人存在的理想状态,高于现实,却永远观照现实,“是一个永待完成的开放性存在”。 其二,“应当”不仅是行为者在工程实践中通过自我反思而达到的一种自我认识,更需要的是现实的行动,例如,“工程师应当公开所有可能影响或者看上去影响他们的判断或服务质量的已知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工程师应努力增进公众对工程成就的了解,防止对工程成就的误解”“工程师在履行其职业责任时, 应当把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放在首位,并且遵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工程行为者将这种反思性把握化作现实的意志冲动,变为自觉的行为,通过身体力行的行动,达致人的完满存在,努力争取实现“好的生活”。

  源于现实的工程活动中人与自然、社会、他人的义务关系,同时又通过对工程实践反思性把握的总结、抽象和提炼,工程伦理以“应当”的话语系统渗入和影响参与工程活动的个体行为者的行为、德性与生活,既蕴含了善的理想,又观照乏善的现实,将“我”所应担负的责任或义务形式化。 这具体体现为愈加详尽的工程实践的“规范性”要求。

  三、应当:工程实践的“规范性”要求

  在现实的工程实践中,“应当如何”与“好的生活”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促进工程与人、自然、社会的和谐,追求合理的物质利益与福祉。 作为人类反思性把握工程实践的结果,惟有对技术善与恶有所认定,才能形成何者当为、何者不当为的工程行为规范。 从工程伦理实践来看,“应当”的价值载体是各职业协会伦理章程中的规范、准则。 规范、准则虽然不是物质实体,但对工程行为起着制约和调节作用,以“工程师应当”的话语系统为表达方式,尽力规避技术恶引发的风险,发挥着维系工程实践中各伦理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若要“工程师应当”的话语系统能发挥实际效力,就要求人在工程—人—自然—社会的整体存在中发挥主体性功能, 以应然的方式能动地安排、协调与规范工程实践活动; 树立起一种可以期待的、值得仿效的理想工程实践范型,通过对乏善的现实进行反思性把握,确认善的理想并形成价值原则,同时构成工程行为的范导原则。 可以说,“应当”构成了对工程行为者的规范性视角,表征了工程实践的“规范性”要求。

  “应当”作为工程实践的“规范性”要求,其内涵有三:其一,“应当”具有规范性特征,但“应当”并不就是工程行为者道德规范的总和。 以职业伦理章程为表达的工程伦理规范是对人在工程—人—自然—社会整体存在中各种关系范式的主观表达,是对人在工程—人—自然—社会中存在方式的内在要求的外在形式化,更多地表达了人在工程活动中应达到的某种标准,例如“工程师应当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致力于改善环境,以提高一般公众的生活质量”,但不能充分表达“应当如何行动(应当做什么)”“应当成就什么(应当具有何种德性)”“应当如何生活”等更为重要的方面。 其二,“规范性”要求的“应当”一般是在工程共同体(如工程职业社团)对于个体要求的意义上提出,即行为者个体对共同体存在范型的遵从与践履。 “应当”不仅仅是共同体对个体的要求,还是作为共同体的整体的存在样式与行动。 其三,在更一般的意义上,工程实践的“规范性”要求是行为者的自我规范,“应当”的约束性是行为者的自我约束———行为者个体通过良知、信念、情感、意志所做出的自我规范与约束。

  在工程实践中,工程伦理章程所指示的“应当”,既是一种义务又是一种责任。 着眼于工程—人—自然—社会这一整体存在,“义务”对“应当”的规定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现实的制约。 “工程师必须遵循他们职业的、也由他们职业所约束的操作程序标准,其最低限度的目标是避免指责。 这是世界范围内的大多数公司的工程实践哲学。”

  从宽泛的意义上看,在西方的工程实践中,义务既可以取得道德的形态,但更多的以职业社团的伦理章程形式表现出来。 例如,美国计算机学会(ASM)伦理章程与职业守则规定,作为 ACM 会员,应该遵守的一般的道德准则有“为社会和人类福祉做出贡献、避免伤害他人、诚实和可信任、公正和非歧视行为、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权在内的所有权、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尊重保密性”。 作为工程实践的应然指向,“义务”通过规定“应当”而为工程行为提供了规范,并体现了行为的他者向度———以责任承担的方式表现了对工程与人、自然、社会共生共在的积极肯定,从而扬弃了单纯地“享有”自然赠予的物质利益。

  当代工程伦理的实践运用表明,“应当”的行为要求通常是以规范的样式内蕴于世界范围内的工程活动中。例如美国全国职业工程师协会(NSPE)伦理准则、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伦理准则、美国化学工程师协会(AIChE)伦理准则、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ASCE)伦理准则、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政策伦理等。 这些由实践经验积累形成的工程伦理规范、准则,是在过去无数的工程活动中,在工程与人、自然、社会整体存在中,积淀而形成人的自我认识、自我理解,并渐成为一种自觉意识与职业责任,渗透并存在于日常工程活动中。 其中有些规范性原则已流化为绝大多数工程行为者的职业习惯, 比如,“工程师应始终努力为公众利益服务”。 当工程实践的“规范性”要求转变为职业习惯时,行为者“必须做些什么,应该尽些什么义务,才能成为有德的人,这在伦理性的共同体中是最容易谈出的: 他只须做在他的环境中所已指出的、明确的和他所熟知的事就行了”。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有些规范性原则尽管流化并存在于日常的工程职业习惯中,但日常的工程职业习惯并不等于工程伦理的“规范性”要求。

  必须指出的是, 在近百年的人类工程实践中,职业伦理章程中的一些“规范性”要求已经形成为各工程共同体和众多工程行为者共同认可并遵行的“集体意识”,并渐成为一种规约工程实践的客观化的社会力量,比如“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放在首位”“工程师只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提供服务”, 其实现是单向度的要求工程行为者践履。

  然而,随着现代工程活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不可以还原成危险发生的概率与潜在损害的强度和范围的乘积”的技术风险始终正在威胁当下的自然、社会与人类的生存;同时,仅仅单凭“规范” 进行道德制约不足以在最大限度内控制风险、事故乃至重大灾害的发生。 于是,某些职业伦理章程中“应当”的“规范性”要求上升为“必须”的法律约束。

  四、结论

  在工程实践中,行为者工程行为之正当,以合乎工程伦理的“应当如何”为条件。 工程伦理“应当”的话语系统既以规范、准则表达了人趋向“做得好”更要“活得好”及至实现“好的生活”的努力,又将工程行为者所应担负的责任或义务形式化。 “应当”表征了人的工程实践方式与生活态度合理性的稳定的共享性社会精神,通过对工程实践反思性把握的总结、抽象和提炼,关注工程行为自身的正当性,努力克服乏善的工程实践现实指向善的理想。 在现行各职业社团伦理章程中,“工程师应当……”的话语系统一方面体现出“规则的功能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又规约“我”对“你”“它”的责任,其中某些规范性原则流化为工程行为者的职业习惯或共同认可并遵行的“集体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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