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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防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22 共6239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铁路总公司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探究
  【第一章】铁路总公司创建融资租赁公司的研究引言
  【第二章】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第三章】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实施方案
  【第四章】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防范
  【结论/参考文献】中国铁总融资租赁公司构建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4章 风险防范

  4.1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类型

  一、信用方面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的风险,信用风险包括由于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变化而导致债权人的资产价值发生变动,因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二、操作方面的风险

  操作方面的风险是指不完备或者有问题的内部工作流程、配备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或人员的操作出现过失、系统的失效或者不完善以及一些外部事件等所引起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的成因较为复杂,人员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不足,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不到位,业务流程设不完善等,都可能导致操作风险。

  三、市场方面的风险

  市场方面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化影响具体资金交易或借贷价格波动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在以固定利率计算租赁租金的情况下,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则租赁项目的资本化价值会下降,并可能带来重新定价风险甚至是信用风险。汇率风险是指外汇价格变化导致损失的风险,集中在租赁设备进出口和境外融资等环节。

  四、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是指资金的充足性与交易头寸的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出现严重逾期,资金来源渠道受阻,筹集资金不能满足业务扩张需求,甚至需要公司变卖营运资产以调节现金流,则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法律方面的风险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监管和法律制度还在逐步完善之中。融资租赁缺少专门法律规范、租赁物登记制度缺失等法律不健全问题仍在存在。在日常经营中,融资租赁公司可能面临因合同纠纷、法律诉讼等产生的财务和声誉损失风险。

  4.2 风险控制理论

  4.2.1 经营理念和风险控制理念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在经营理念上与一般商品贸易存在巨大的差异。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债券融资方式,经营理念上必须坚持风险控制第一的原则,即必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谋求业务的发展,必须是先有制度,在制度框架下去寻找对应的市场与业务。

  风险控制第一还体现在公司风控部门要进行行业调研,为公司业务的行业拓展方向制定指导意见,并因行业的差异分别制定不同的进入门槛与风控标准。

  风险控制也绝不是追求零风险。在所有债券融资中,零风险业务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此风控不是为了控死,而是为业务开拓、市场营销以及租赁方案的设计提出风险包容度、风控方案及风控基本标准的指引。

  4.2.2 融资租赁风险防范要点

  融资租赁风险防范要点如下:

  一、防诈骗。即判断承租人是否租了就没想还的假租赁,即防刑事风险。需查看租赁需求的真实性及逃废债务的可能性。

  二、防道德风险。防范客户信用意识薄、还租意愿弱,主要查看客户的信用记录和判断违约成本。

  三、防财务数据的虚假。判断承租人真实的偿债力,特别关注资产的形态和水分,谨防与“假大空”公司成交。尤其要理清债务人净资产的真实状况,包括绝对数量及与负债的比例关系、存在的状态与实物形态、可否以及是否已设置抵押等。净资产是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防债务陷阱。特别是隐形债务、账外债务及或有债务,判断承租人一旦被清算,债务人事实上的总体偿债能力。

  五、防合同的瑕疵。特别留意租赁标的物本身存在的瑕疵;购买、租赁转移所有权等环节繁杂不清;承租人主体资格与对外负债行为的法律支持等,必须合法、合规、合理,以保证出现纠纷官司能赢。

  六、租赁物的监管到位。融资租赁与信贷相比最大的差异与竞争力在于物权,管好租赁物对于防范租赁风险具有决定性意义。首先,监管租赁交易的真实,包括确定的租赁标的、公允的市场价格、真实的交货及完好的状态等。其次,租赁期内物的监管,保证租赁物存在并可以正常使用,包括(承租人)合理使用和养护。最后,出现欠租达到取回租赁物条件时,能顺利取回租赁物,包括引入司法手段保证取回。

  七、承租人的可偿资产分布。在尽职调查阶段,充分了解承租人既有资产的总量、分布和状态,为实现债权,特别是不能还租且取回设备变卖处理尚不能清偿租赁债权时,能够提供更充分的追债线索。

  4.2.3 风险责任挂钩制度

  员工收入与业务量和风险双挂钩,将风控变成自觉的行为。

  一、试行跟投机制。即每个租赁项目的操作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其部门负责人、风控专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和董事长,也可包括财务、行政部门负责人等)依责任大小共同跟进,按总量不超过租赁项目净融资额一定比例匹配投入,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严格风险追责制。对于租赁项目出现风险和损失,按照风险类型、出现原因、损失大小,分刑事、除名、降职降级、扣绩效收入、教育等分别予以风险追究。

  4.2.4 制定严格的项目评价制度

  项目前期充分做好可行性研究,项目实施后加强对项目及承租人的管理。同时要注重规范合同管理,根据业务流程,明晰法律关系,利用 IT 技术对业务流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管理。

  4.3 提升银行贷款的流动性

  贷款的流动性原本的含义是指银行将贷款资产变现难易的程度,也就是银行通过多种途径收回贷款的难易程度。许多人从一国的金融总量上分析而得出结论,中长期贷款多,则贷款的流动性就差,并由此简单地把贷款的期限结构视为贷款流动性的指标。但进入银行的中观、微观经营层面(银行省及省以下机构),就需要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对一个优质客户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的变现能力可能高于一个普通客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因为前者现金流、盈利能力、自有资本,以至于重新借款的能力都强于后者。因此,在银行的经营层,不能简单用贷款的期限来评判流动性。同时,更有必要打破租赁贷款虽未流动资金贷款,但全是中长期贷款,因而信贷慎入的传统思维,反而应通过支持租赁,优化信贷的结构。

  银行通过支持发展租赁业务,可以提升贷款的流动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租赁合同的转让比企业设备的转让更容易。银行把直接对企业的设备类贷款转变为对租赁公司的贷款,由租赁公司采购通用、易监管的设备出租给企业,而将专用、流动性差的设备设施由企业自由资本来解决。一旦受经济周期波动、宏观调控的影响,银行须变现贷款时,租赁公司出租的设备可以在租赁公司之间转让租赁合同,比由使用企业自购设备自行处理(或由银行处理抵押品)变现要容易得多。

  二、租赁设备的制造厂商的回购是租赁公司及银行变现的重要保障。由于租赁类似于买方信贷,可扩大设备的销售,因而租赁往往是大型成套设备的促销工具。所以,租赁公司采购设备时往往与设备供应商签署了设备回购协议,由设备制造厂商寻找二手设备的用户比其他人(包括原使用企业)都更容易实现。设备的使用者很难与设备供应商达成回购意向。

  三、租金高频率的回收带来租赁公司和银行良好的现金流。租金高频率归还,一方面可减缓一次性巨额资金还债给企业经营资金带来的波动;另一方面可以更早暴露客户经营中的问题,防微杜渐,避免银行往往到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地步才知悉实情的被动局面。

  四、租赁的资产证券化程度比一般工商企业高。租赁公司通过贷款形成租赁资产后,按同类标的物发行租赁债券、信托产品等证券,是世界通行的运作方式,比一般工商企业以其设备等资产发企业债券更容易。因而,能以发债资金归还贷款。

  4.4 降低不良贷款比例

  4.4.1 两次独立评审使得道德风险的和技术风险更低

  租赁公司与银行对同一个租赁项目分别进行独立评审。这比银行一次评审可杜绝更多主观随意性风险、防范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也可避免在评估技术上的盲点以及疏忽所导致的信贷风险。

  4.4.2 抵押的实物保证更充分

  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抵押物不落实,而形成贷款缺乏相应的物资保证,尤其是贷款的企业用以周转中的原材料、库存产品以及没有严密登记制度的机器设备做的抵押,都比较容易造成抵押悬空,成为事实上的信用贷款。这也是近年来通过一批“II 系”集团公司互助担保事实上缺乏物资保证的信贷出现风险的沉重教训。银行向租赁公司放贷款,在银行的监控下专款用于购买出租的设备,并以其设置抵押,抵押才能真实有物。

  而租赁公司相较银行更加重视对实物的监管,对资产的管理更为专业。有承租人的保证金和租金的加速回收机制,因而租赁公司只要管住出租标的物,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就收回标的物,通过实现自己的物权安全退出。因此租赁公司对物的管理最为重视,管控技术也更独到。而银行对非登记的抵押资产的管理更多停留在法律和合同层面,却疏于对实物的监管。放贷给租赁公司而不是放贷给企业,因此租赁公司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相当于外包银行实物监管的功能。

  承租的企业在租赁期内没有设备的所有权,也就没有对设备的处置权。如果承租的企业盗卖设备,就形成了诈骗,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降低造成的经济损失,直接降低承租的企业的侥幸心理,可以提高租赁物的存在率。

  除此之外,银行贷款给租赁公司通常是在银行的直接监控下实现设备的采购和抵押的设置。与银行对一般的工商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很难在千百种原材料的周转中定位跟踪相比,前者被挤占挪用的几率远远低于后者。

  4.4.3 租赁资产在破产清偿财产之外

  承租人的租赁资产列在破产清偿财产之外,出租人可以直接拿走抵偿所欠的租金。如租赁标的物的余值不足以用于抵偿,出租人还可以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参与债权的清偿。显然出租人债权的保障要高于银行。如最终用款人或企业破产,银行通过租赁渠道的运作所收回的债权的比例要高于直接对企业贷款。前者在该企业形成的坏账比例将会更低。只要破产企业的该笔业务不足以把租赁公司拖入破产的境地,银行还可从租赁公司的其他经营收入,全部收回贷款。

  另一方面,租赁公司在租赁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可以直接以承租人投资者的股权进行还租质押。一旦承租人经营出现较大的风险,租赁公司可以通过评估,选择其中损失最小的方案,可以选择通过以股权抵债权,通过简便的法律、工商登记程序由债权人转变为企业的股东,直接接收企业,可以避免银行规定不能直接向企业进行投资、持股而须通过破产诉讼等漫长的程序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否则难免会出现发现企业出风险时,企业还有一定价值,而实施一系列的程序之后,银行再拿到手时企业已经不值一钱的尴尬。

  4.4.4(财产)保险更落实

  租赁资产由承租人进行投保,受益人为出租人或者出租人所指定的第三人(通常是被抵押的银行)。出租人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对保险十分在意,经常是出租时由承租人投保几年的保险。相反,银行抵押贷款经常为达到银行的放款要求在设定抵押时参与保险。如银行疏于跟踪监管,企业的保险意识又比较淡薄,抵押抵偿的后期保险经常中断,无法抵御自然灾害,银行的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则会大打折扣。

  4.4.5 贷款归还保证更大

  一、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与一般的中小企业相比较,租赁公司属于较大的企业,其抗风险能力较强。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在 5 亿元人民币以上,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在 1000 万美元以上,具有融资租赁条件的内贸租赁公司资本金多在 1.7 亿元人民币以上。融资租赁公司充足的资本和较大的经营规模,使其具备一定的风险消化能力。

  二、租赁公司对中小企业项目,实施“统贷分租”。融资租赁公司在这里对贷款的最终归还具有一个担保的功能,比银行直接对中小企业贷款增加了一层保障。

  4.4.6 租赁对项目效益的要求高于银行信贷

  租赁具有快速回收功能,即租期要比设备的可使用年限短很多;租赁融资成本也要比信贷高。因此租赁对项目的盈利能力要求也更高。真实的高盈利能力本身也是很好的抗风险能力。

  正是因为租赁要比直接给企业提供设备的贷款具有更好的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所以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都将贷款和租赁一同经营的。在银行的内部贷款和租赁共同经营,充分运用租赁优势,可以扩大银行资金的运用渠道,提高资产的安全系数,提高银行的盈利水平。中国金融严格分业经营的政策,租赁单独成为一个产业——金融租赁和租赁服务业。银行要分享租赁带来的好处,就要更多地去了解租赁、钻研租赁的机制、理解租赁的功能,进而给予租赁更大的信贷支持,把租赁渗透力(租赁占 GDP 的比例)由我国目前初始起步阶段的 1.5%,尽快追上发达国家的水平,以至于与租赁最发达的美国的水平接近。

  4.5 加强租赁资产监管

  4.5.1 严格租赁交易的真实性

  租赁融资与信贷融资的区别在于租赁必须以物为载体,通过融物之形来达到融资之实。总结中国租赁二十多年的历史经验,尤其是付出的惨痛失败教训,租赁须严禁无租赁标的物的融资(即变相贷款)。那种交易将使出租人在法律上丧失保护,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上讲,目前中国租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信贷,放贷银行对租赁业务的审查也极其重视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如果是变通的“租赁”,几乎不可能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

  4.5.2 规范租赁物的标准

  租赁标的物须强调标准性,这样,租赁资产的监管才有章可循,租赁风险才可真正规避。否则出了风险,租赁物拿不着、拿不走、卖不掉,风险事实上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应坚持的标准是:独立存在(尤其是中小租赁项目不能是土地的附着物),可移动(不能是定着物),通用性强(尤须留意非标准的自制设备的评估价值与可转让性),流通转让有潜在市场(即市场要有广度),最好已有较成熟的二手设备市场,或这杯供应商愿意并有实力做回购担保;租赁标的物市场应有一定的深度(有一定的需求价格弹性,容易变卖)。

  4.5.3 广泛询价,公平采购

  在专业租赁欠发达的今天,融资性租赁公司,经营租赁标的物十分广泛,因而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市场价格缺乏深刻的把握和准确的判断。在业务运行过程中,部分项目人员要么简单地相信承租人提供的情况,要么懒于价格咨询,往往以承租人与设备供应商签的供销合同置换为自己的采购合同,这样给承租人和供应商联合抬高交易价格,恶意诈骗出租人的租赁本金提供了可能性。所以出租人在订立采购合同前,一方面要立足承租人提供的情报,广泛询价;另一方面,要以其融资性公司的信誉与供应商商量付款条款,尽最大可能把设备的采购价降至最低,即防被诈的风险,也为承租人减轻本息负担,以提高其履约能力;同时也可由此分享额外的咨询收入或商业折扣。

  4.5.4 参加财产保险

  租赁公司面对保险意识薄弱的企业和亏损企业时,不仅要求租赁物必须参加保险,而且最好是由租赁公司代为投保,以免脱保。保险由承租人承担保费,出租人作为保险第一受益人,种类主要有转移自然灾害、盗抢风险和使用租赁物的第三者责任险。

  4.5.5 采用保证金、担保、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

  目前,专业性的(租赁)资产监管公司缺位,租赁合同的履约担保还是不可缺少的。租赁公司可集中众多的租赁合同,与少数几家实力雄厚、信用好、担保能力强的担保公司,尤其是政策性的担保公司建立“批发”业务关系,承租人的担保费则可低于单个“零售”,降低承租人租赁交易的总成本。比如租赁综合服务商上海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投保上海分公司联合推出上海市政策性担保中小企业设备租赁业务,担保费仅 0.8%/年,即可分担 85%-90%的租赁风险,又可扩源提质,一举多得,已开展千万元的业务,且业务的增势很好,被誉为沪上中小企业融资的又一“福音”。金海岸与全国知名的民营商业性担保公司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承租人支付的担保费比市场费率低一半,构筑起租赁公司(降风险)、担保公司(扩业务)、承租人(节开支)三方共赢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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