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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法的内涵与实施中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5-27 共3168字

  一、前言
  
  第十二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深入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吸纳了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是现阶段环境保护方面最有力度的法律文件.随着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人民群众要求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行为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呼声极高,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和实施将为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止环境污染注入一剂强心针.

  二、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初期阶段,法治思想在中国的大环境也仍处于萌芽阶段,1978 年中国修订了宪法,其中规定的“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奠定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宪法基础。当时的中国并没有一部以环境保护为主体的部门法,只有 1979 年 9 月 13 日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

  1989 年 12 月颁布并实施了《环境保护法》,于内颁布并实施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积极进行环境外交,参加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重要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还与日本等周边国家签署了《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议》等双边环保协定.1992 年 6 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确认了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地位,会后,中国提出要建立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体系,自 1999 年《宪法》采纳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环境保护在立法方面多管齐下,颁布了多个综合性立法文件与专门部门法,实现了环境犯罪立法模式的重大突破。2011 年年初,环保法的修订被列入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2012 年 8 月 31 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公布。 2013 年 6 月的草案第二稿公布,与第一稿相比环保法的修订明显进入大修大改模式。

  2014 年 1 月 7 日,环境保护部与全国 31 个省(区、市)签署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跨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具体包括明确分配了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明确考核 PM2.5 年均浓度下降指标,还包括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主要的任务措施。4 月17 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披露了历时八年进行的全国性土壤污染情况,直接揭示了各区域较为突出的土壤污染问题.而 2014 年最值得关注的环保问题事件之一,新环保法颁布.于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环保法修订案》是我国环境领域“基本法”25 年来的首次修订,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这部新法甫一出台,就被评价为“史上最严环境法”,也被称为是“长了牙齿的法律”.

  三、新环境法的内涵
  
  (一)新建立了公共监测预警机制。新版《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国家建立及安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检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二)新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生态红线”是继“18 亿亩耕地红线”后又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划定生态红线的本质含义首先是区域地理上的红线,第二是环境质量的红线,第三是资源消耗的上限,最后一个是污染物排放量的最低限.

  (三)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尤其是起诉人,一直都有所争议。起诉人是否能有直接利益相关性?起诉结果受惠益是否具有公共性?到底有哪些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有法定的起诉权?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要求起诉主体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诉讼能力与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是一些旨在专门致力于从事公益性环境保护工作,不谋求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新法开放了起诉限制,很好地回应了全社会的热切关注.

  (四) 设立按日计罚无上限。在中国现行的行政法规体系中,如此按日计罚无上限的罚款方式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方式,针对的就是违规企业曾经“取暴利舍小罚”的不法心理。

  按日计罚的目的首先在于消除违法带来的非法收益,建立起正确地激励导向,有利于促进全社会首发氛围的形成,其次维护了法律尊严,对违法行为的罚即是对守法行为的赏,实现了“赏罚平衡”,最后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可在保证环境标准得到遵守的前提下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环保部门今后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违法所得等因素,加大违法成本,才能从本质层面上解决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较为常见的违法问题。

  (五) 明确政府管理的新职责。新法第二十四条与旧法相比,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政府的权利与义务,第六十八条也针对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对于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新法不仅动员了公众的力量,从根本上治理了违规企业,也从政府层面上加以约束,确立层层递进多重的监督机制,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从官方的角度表明了立场,上下一心贯彻落实新法主旨,让官方和民间站在同一立场上共同抗击环境污染,让手中有实权的人有权利有义务真正运用实权,就能使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案更有效率更有威慑力.

  四、新环境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法理论体系的完善。环保需要学者们的跨界研究,不仅要精通自己领域的专业知识,还要广泛涉猎,民法、商法、刑法等部门法一个都不能落下。而跨界的环保问题不仅带给学者们对自己要求的提高,更在法律层面为他们出了一道难题,那就是如何使环境法跨界与其他法律相配套,以及完善环保专业法律体系和提高环保法地位.环保法中涉及到得环保问题,绝不可能只由这部法就能解决,大多数情况都与民法、商法、刑法等其他法律有交叉。要彻底贯彻落实环保法的法律法规,需要其他法律的理论支撑,要完全体会环保法的思维理念,也需要让环保概念也融入到其他法律的理论中去。

  (二)环境法的研究要面向社会面向实际。环境研究的是现实中真正存在的环境保护与改善的问题,那就必须立足于实际,在实践中研究。环境法学研究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理论制度研究、现实实地探究、理论与现实适配问题。要想真正推动环境法发展,就必须面向社会扎根实际,深入到作坊工厂之中,田野沟壑之间.

  (三)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平衡。环境污染问题可以说是发展的副产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却在不断恶化,2007 年中共十七大后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科学发展、生态文明、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成为衡量我国经济和社会是否科学发展、发展是否和谐的重要判断标准。环境污染治理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响应,需要足够的推动力,政府会对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发布怎样的政策,仍牵动着全社会的心.

  总结:中国的环保问题,在有中国特色的同时,其实更是世界性的问题。一个国家在工业化的进程中,难免都会碰到如环境污染这般副作用性质的阻碍,这几乎是不可能避免的.可喜的是在如今这个环境保护新时代,我们有着非常好的环境保护大氛围,以新环境法作为指引,建立了公共监测预警机制,新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设立了按日计罚无上限的处罚方式,明确了政府管理的新职责,从各方面入手强势实行。而新法的实施总不是一帆风顺的,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理论研究、实践落实都还有较大进步空间,但有了政府的支持,政策的引导与民众的大力支持,新环境法定能带领人民走向新的环保时代。

  参考文献:

  [1] 常纪文。三十年中国环境法治的理论与实践[A].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2009.
  [2] 王磊磊。 新环保法立法揭秘:2 次征民意 4 次审议创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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