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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泛道德化的阴影研究与突破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07 共4131字
论文摘要

  与传统法相比,环境法是一门边缘性、交叉性学科,研究视角主要服务于环境与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方法可说是丰富多彩,吸收了较多的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环境法本应归于传统法之列,但环境法的特殊性不能抹杀其很容易融合于传统法中,从而兼有更多的法的理性光辉的色彩。在现实中考察环境法,可以发现多数研究环境法学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道德、伦理结合得相当密切。其实,在法哲学角度上,环境法研究没有派别之分,既不能从法与道德截然分离的角度去考量,也不能用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去研究,环境法需要更多彰显法的理性因子。环境法泛道德化的阴影致使环境法中理性因子的渐失,感性因子的渐增,容易使环境法渐渐与传统法形成疏远之势,不利于环境法的良性与健康发展,不利于法学的繁荣与发展。

  一、脱轨:理性光辉与感性迷雾

  许多环境法学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是环境问题出现的思想根源,因此在解决环境问题时,需要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列为指导思想。具体而言,就是需要用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去审视环境问题。“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认为,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一种以生态为中心、体现自然内在价值的新型环境伦理学。在新型环境伦理学指引下,环境法学界逐渐催生出非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生态价值立法目的论、自然体权理论、调整论等一系列“创新”主张。
  其实,环境伦理学有其负面影响,它着眼于抽象的价值,以内心反省为主要的功能,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弥散着众多的感性因子。环境伦理学在环境法上的广泛运用,削弱了环境法的理性因子,如今环境法学者对环境法学的研究或多或少地涉及道德化的考量,且比重有越来越大之嫌,致使环境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面临瓶颈性限制。
  法的理性分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厘清法的内涵和知悉法的意义,从而更好规制人们之间的行为,如果是其中掺杂了众多感性因子的理性,那么这样的理性是不会实现法的理性分析的目的。相比较而言,传统法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东汉许慎《说文解字》道出了法的真谛:“灋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平之如水”说明法在本质上不存在任何主观的偏见,是理性的分析。“廌”相传是皋陶的独角神兽,性中正,辨是非,在审判时被触者即被认为败诉或有罪,独角神兽“性中正”在“辨是非”时没有主观偏见,它触与不触完全是“理性”分析。我国古代强调法合“人心”,实质为法合人的理性。“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古罗马西赛罗说:“法就是最高的理性,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作用的时侯,就是法。”
  因此,传统法以理性为根基,法律人需要冷静、客观地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寻找最适宜的法律条款作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理性的法的天平上,如果支撑天平的支点是感性的,有倾向性,那么此法就不公平,不能体现正义,不是真正的法。
  为此,在法的全球化发展背景下,传统法应建立在理性思想的基础上才能更大范围实现法的公平与正义。环境法虽然作为法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然而其却过多地运用环境伦理观研究环境问题,这样带来的严重后果为环境法这一个体逐渐远离法这一集合体,离开了集合体的环境法,如果环境法没有与传统法进行有效沟通和衔接的工具,那么两者只会越走越远,渐成分道扬镳之势。

  二、悲哀:环境法泛道德化的阴影

  如今的环境法有着一种泛道德化的阴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环境法研究重目标、理念、价值判断,轻方式、手段、制度建设。环境法是法中新型的脉枝,法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制度建设,哈特把法理解为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是一种“大的规则”,它也包括现在所说的原则,相比较而言,德沃金把法理解为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结合体,在规则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我们考虑自然法的理念也就是原则去适用。
  总之,不管是规则还是原则,都是一种制度的构建,在此基础上去规范人们之间的行为。如果某个法律仅仅只是讨论理念和价值,而不去探究制度层面的建设,那么即使理念和价值讨论的再深奥和精妙,都只是空中楼阁,很难说可以完全彰显其应有的功效。
  第二,环境法学者有时在看待环境问题时带有浓厚伦理学色彩,现实中表现为过多的道德呼吁,也就是感性呼吁多于理性分析。由于环境保护自身具备较强的公益性,可能会带给环保学者一些道德优越感,也许是出于对环境问题的痛心或是对人类自然环境的关怀,环境法学者常以个人的道德情感左右自我的理性分析,有时可能会偏离传统法阵营。也许是强烈道德情感的原因,在现实中环境法学者很容易滋生法律分析时的简单思维,可能会夹杂强烈道德情感的先入为主的个人观念,进而可能会忽视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和环境利益关系的复杂性。环境保护中过度的道德呼吁容易滋生许多惩罚性规定,在此基础上,环境法很可能逐步发展为一个惩恶扬善的工具,其实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确切需要的是被引导、被教育和被监督。
  第三,环境法学者有时将环境保护问题抽象为价值问题,缺乏对现实利益的关注。当前环境法研究对道义性方面的研究相对过多,有时甚至提倡环境保护是首要价值,具有压倒一切的价值优先性,显然这种非辩证发展的言论不具有现实合理性。其实,环境法的研究既需重视道义价值,也需重视现实利益,离开道义价值谈现实利益,会让环境问题雪上加霜,离开现实利益谈道义价值是一种过于自信的形而上学,可能会不合实际。例如,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多数学者认为应提高排污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关闭或停产污染企业,而对现实利益、社会影响缺乏过多的考量,在此种情形下,污染企业和其他受害者不得不去想方设法规避法律严苛的规定,从而可能形成一种有法却无效或者有法低效的现象。

  三、思考:环境法泛道德化的阴影法哲学思考

  环境法泛道德化阴影的出现并非偶然因素使然,它是各方面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弊端及在其指导下加剧了环境污染的程度,需思考能否在思想上用“生态中心主义”逐步替换“人类中心主义”,在此基础上解决环境问题。从本质上说,“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可看做为一种实在法层面的思考,而“生态中心主义”思想却是自然法层面的考量。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可以将法划分为实在法与自然法。实在法是一种现实的法,是与人们联系更为密切的法,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与之相对应的自然法则是一种自然而然存在的法,它的调整对象是自然的本在的社会,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还调整人与自然的行为。
  其实,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思想观念的转变,在法哲学层面上体现为一种实在法向自然法的转变。虽然距离我们更近、联系也更密切的还是实在法,但是体现了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实在法。环境法既然与传统法有难以割舍之情,传统法所具有的理性主义特色要求环境法也要同样重视法的理性分析,虽然环境法在外观上披上了实在法的外衣,但是环境法中需要包容自然法中的公平、正义、平等等理念,过多的感性主义和道德呼吁会渐渐扼杀实在法中的理性主义。

  四、回归:如何走出环境法泛道德化阴影?

  针对现实中环境法泛道德化的阴影,如何走出这种迷雾般阴影,实现环境法的传统法回归是这一代可能也是后几代环境法学者的努力方向。其实,时代给予我们的不仅是经济腾飞所带来的物质方面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改善,同时也带来了一个不断被污染的社会。如上所述,环境法学者正在寻找环境法的突破,但他们的研究出现了理性主义的越位,越来越走向感性主义和道德呼吁,他们甚至用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去研究人文社会科学,在研究环境法时过多注重“环境”问题的其他解决方法。因此要走出环境法学泛道德化的阴影,还需从以下几方面去努力:
  首先,在传统法的体系中准确定位环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已列于法学二级学科,但现实中许多法学研究者还是习惯性地将环境法列于经济法、行政法的教科书中,显然法律观念的纠正并非一时之功。在传统法中将环境法进行准确定位不是讨论环境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实,我国法律部门的分类更多是借鉴苏联维辛斯基的分类方法,有些不适应现今国情需要。因此,考虑法律部门的重新分类显得有些必要,与此同时,观念上的转变和实践中的接纳显得更为重要。
  其次,针对环境法的研究重视目标、理念、价值判断,而忽视方式、手段、制度建设等的现状,我们需要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也就是在环境法研究中,既要重视目标、理念、价值判断,又要重视方式、手段、制度建设。环境法研究不能仅仅停留于研究环境法的目标、理念、价值等相对抽象的指导思想上,而是需要完成由抽象的指导思想到具体化制度设计的转变,实现一种从上到下的承接,在此过程中设计出环境法调控功能所实现的方式、手段和制度建设,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环境法治建设的需要,为法学的繁荣和发展添砖加瓦。
  再次,需要坚持理性主义的传统法学研究思维方式,在环境法研究中强化理性主义思维方式,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是被认定为一个“经济人”,“经济人”的最大特点是在生活、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经济人以理性主义为根基,完全排除感性主义的影响,有着无限追逐经济利益的本能,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想尽一切方法去实现自己的财富目的。在“经济人”预设的内涵前提下,在思想上采用理性主义才能更好进行环境法研究,才能与传统法的研究视角相衔接,一方面实现环境法与传统法的思维方式的洽同,在观念上实现传统法的回归;另一方面可以制定更为人性化的环境法律与法规,拿起法律的工具,从而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
  最后,需要重视环境法的社会现实性。法学通过规制人民的行为,以服务社会现实为目标,环境法也不例外。环境法需要有更多适应社会现实的可行性条款,也就是说,将抽象法律指导思想与社会现实中具体问题实现衔接所形成的法才是真正的法。尤其在将法律规则现实化操作和适用的过程中,应以辩证法思想为指导,不能片面看待法律问题。任何一种法中都有许多制度构想,同样,环境法中也不缺新奇的制度构想,如果新奇的制度构想只是构想而不落实或者不能利用,那么这些新奇的制度构想就如同现实中摆设的花瓶,中看不中用,不得不是一种悲哀。其实,世界上没有什么是完美无缺的,只有努力才能改变先天的不足,期待环境法的新的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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