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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现状与环保法的完善(2)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王雨微;马永双
发布于:2017-05-24 共4361字
  四、环境保护法的发展与影响。
  
  (一)环境保护应当溯本正源,发挥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新环保法指明了环境保护要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有效保护环境的笼统性规定,却没有明示要采取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由于极可能出现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政策环境影响评价极有可能无法实施。因此,实施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要协调好当地的长期利益、全局利益与短期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关系。
  
  (二)环境保护应当对环境污染实施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控制。
  
  新环保法注重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举措,但是该法未能实现对涉及环境污染的全部因素的全过程控制,而是就事论事,没有确立系统性的观点和做法。比如对享受出口退税待遇的双高产品的环保执法问题。
  
  (三)环境保护应当把控制环境质量作为主要追求的控制目标。
  
  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牺牲了环境利益造成的。因此,为了妥善地处理经济发展与环保之间的矛盾,有必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把控制环境质量作为主要追求的控制目标,真正统筹各方面的和谐发展,建设经济发展中的随意性行为,保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四)要有效保护环境,必须实现环境制度与其他公共制度的无缝衔接。
  
  在实施过程中,环境制度不应该单打独斗,而应与经济、政治、民生等各项公共制度形成无缝对接和协同效应,加强协同性,减小冲突与内耗。一个地区要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应当使环境制度与其他公共制度统筹协调、同步前进。
  
  (五)环境保护应以提高广大人民的健康水平作为根本性的目标。
  
  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已从解决温饱转变到追求小康生活、包括环境质量在内的高品质生活和健康的身体等方面。人民群众渴望获得多方面的满足,享受品质生活,提高幸福感。这也是环境保护工作所追求的根本性目标。
  
  五、环境保护法发挥的制约作用。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史上对环境保护最严格、环境保护内容最全面的一部环境法律,在环境保护的司法执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在实际执行上,新环境保护法仍有不少有待改进之处。
  
  (一)环境部门的执法能力尚显不足。
  
  我国环保执行力量在分布上呈现倒金字塔结构,有较强能力的专业人才没有沉淀到基层部门,导致出现了上强下弱的情况,好的法律规定无法真正落实到基层的环保执法过程中。民众环保意识和环保知识的提升速度明显快于基层的执法人员素质的速度,致使环保执法不到位、越位或者缺位的情况普遍存在,执法结果大打折扣。
  
  (二)地方保护主义对环保执法产生了巨大的阻碍。
  
  按照新的环保法的规定,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必要时允许采取一系列的强硬的执法手段,比如查扣的权力、行政拘留的权力等,而且还可以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领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影响了部分领导的仕途和地方政府的业绩。因此,强制实施新环保法难免遭遇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抵制。在新环保法的推行过程中,有必要施行绿色GDP考核,把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考核因子。
  
  六、结语。
  
  总之,随着新环保法的颁布施行,环境保护的执法模式和理念发生本质的变化,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制约能力不容忽视,需要我们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杜江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制约能力分析。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3(4)。  
  [2]龚至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制约能力研究。法制博览。2015(12)。  
  [3]乔鸽。我国环境保护现状的分析。广西师范大学。2012.
原文出处:王雨微,马永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制约能力分析[J]. 法制与社会,2017,(09):16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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