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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表现形式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4-06 共4291字

  第四章 西藏地区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表现形式

  所谓习惯法就是形成于习惯,而习惯又来源于原始禁忌的一种社会规则的演化途径被多数人所接受。同样,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也经历了从禁忌到习惯、再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过程。在西藏自治区,不仅仅是普通民众对于习惯法的遵守,就连官府、寺庙等场所也会自觉的予以遵守。但是,官府、寺庙有时会制定一些法令。从而保持了环境保护习惯法的可执行性,并对违反环境保护习惯法的人进行惩处。这些佛教戒律、地方部落法规无一不体现着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影子。

  林林总总,它构筑了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又促进了他们生活的绿色、和谐。对于几乎全民信教的藏族人民来说,不管是宗教教义、禁忌、还是各个时期的部落法规、传统风俗及不同历史时期个政权所指定的法律等内容所共同组成的法律习惯性规范的总括。

  4.1 不同时期西藏地区所颁布的法律。

  众所周知,自松赞干布时期文字出现以来,政治的上层建筑也随之而来。可以这样说,法律是为政治来服务的,政治只是法律作用的最终结果。各个王朝均不例外,但是西藏政权里面除了具有统治情绪以外,似乎多了一些对自然的关注。

  也许是因为他们有浩瀚的书海,也许是他们有无所不知的班禅,也许仅仅是因为自己的宗教信仰。藏族政权颁布法律维护自己统治的同时,也关注与环境保护,虽然也许前辈的初衷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而制定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的出台似乎造成了我们现在最喜欢看到的结果,也正是这样,笔者认为,有必要介绍一下西藏地区的法律。

  4.1.1 法王创制并颁布的法律。

  松赞干布学习文字并创制法律事迹耳熟能详,他制定的法律中规定,要笃信因果报应,切忌杀生等恶行。杀生对于现代意义上可以做两种解释,一种是狭义的杀害人的生命,另一种是广义的解释就是说,杀害一切有生命的物体(例如:

  动物、植物)。对此学界更倾向于广义上的理解,因为此种解释的范围更加宽广,更加符合现代传统环境保护法的思想和精髓。

  公元 1505,法王赤坚赞索朗贝桑波颁布公告:"不管你是何种身份的人,都要遵守既定的法律规定,对于土地、草地、山地等不允许有任何的争议,不能猎杀动物。"4.1.2 达赖喇嘛颁布的法律。

  历代的达赖喇嘛也会颁布一些关于禁止捕猎的规定,具体的是五世达赖喇嘛颁布的关于禁止狩猎的法旨:"不管是教民还是其他管理者,以及圣山的占有者,不能在神山上追赶甚至捕捉野兽,如果冒犯的话也不能与寺庙中的人争辩。"十三世达赖喇嘛的训令到是更为具体,例如 1932 年发布的训令:"自藏历的正月到七月,寺庙里面做了如下的规定在山沟里面不允许伤害动物,野狼除外,在平原地区不准伤害动物,老鼠除外。"4.1.3 各个政权颁布的法律。

  噶厦政府曾经也颁布过禁止打猎之命令,其中明确指出:喇嘛经过向神的请示,为了西藏所有的众生,一定要严格禁止打猎,为了使各种动物得到保护,必须加强对于森林的执勤活动,对于打猎者,应立即抓捕起来,并将情况予以汇报。

  十七世纪初,由噶玛政权发布由登窘旺波命白色瓦编辑的《十六法典》规定:为了使动物生存安然无恙,挽救动物的垂危,决定要从正月十五到十月的时候要封山禁林,即禁止进山打猎,禁止下河捕杀大小动物。

  政治通过宗教来控制人民的心神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为此统治阶级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政治地位,通过上述所总结的关于不同时期反复或者重复发布的命令来看,上层建筑的所有者也就是统治阶级,都在有意无意的强调对自然的敬畏,对自然的保护。王朝已经不复存在,但这些法律经过岁月的洗礼之后对于百姓还是能有做作用也是一件十分欣慰的事。我们要看到的是封建王朝确实有其的落后性,但是王朝高瞻远瞩的设计不得不令人信服,这些法律对于西藏地区的环境保护起了至关重要的基础与推进作用。

  4.2 藏族部落习惯法对于藏族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部落是国家形成的原始形式,部落的规范有可能成为国家法律的雏形,同样,藏族地区也分布着大大小小许多部落,不同部落法规之间或许在表述上有些许不同,但是,最终根据部落所处的自然条件就形成了,两种部落形态:即高原畜牧部落和高原山谷农业部落。高原畜牧部落主要是指草地牧业,因为西藏区内分布着众多的草原,逐水草而生的畜牧业同样是较为发达的一类。高原山谷农业部落,主要集中在林芝、亚东地区,那里海拔较低,气候温和湿润,适合农作物的生长。即使划分了如此明显的派别但是这两者之间生活的基本方式、环保意识还是有很多相似之处,崇尚自然、崇尚神力、部落联盟主义的核心凝聚力,这些都是对于西藏特殊地理位置环境所决定的藏族部落最基本的共识。也是对藏族部落生态保护所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因此西藏地区现有的的环境保护制度基本都是由部落内部的习惯法得以演变或发展而来的。其主要内容包括:草原轮牧和迁居、农田苗穗保护、森林苗木保护、狩猎采集禁许、失火处罚等。在这些部落规范里,一部分是对本族人管理的规定,以工具自己的统治,另一方面也间接实现了对本部落所在区域的生态自然的保护。因此关于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部落规定里面。

  4.2.1 草原轮牧制度和草原管理制度。

  对于内地普通的农民来说,土地永远是一望无际的。所以轮牧,轮休对于内地作用并不是很明显。反之,西藏各地区可耕地,草场较少,长期的游牧生活其实就是没有制度的轮牧生活。但是藏族人们那时候还没有制定规则的意识,故部落规定其实就是将藏族人们的生活以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让轮牧有更明确的方向。各部落经过了妥协,改变了胡乱放牧的现状,使得各部落冲突减少,草地可以可持续的维持牛羊的数量。即使如此,各个部落也有自己的草原部落法规:以青海果洛地区旧制中的部落法规规定:部落之草场水流为共有,四季草水局地由长官召集各佐及什长商议,季迁之先汇合帐营,起迁与终结时间统一决定;夏季各部分马匹合群,以户轮流放牧。禁用冬季草场,入用则罚;迁入冬季局地后,草场分先后主次,牧马之沟或牧母羊之沟被占用亦罚之……兴海县阿曲乎部落的习惯法规定:"草原的使用安排权归千户掌违背其规矩者受罚;……轮牧制度具体由各"求德合"依照部落俗规和千户的意志安排,包括迁圈的时间、落账地点、使用草原的范围等,违背者,一般罚牛头。

  黄科部落关于草场使用规定了:草原归部落所有,部落属民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搬账房,迟疑、早搬、不搬不按地点落账都要罚政。

  玉树地区的囊谦千户规定:草山牧场由千百户长支配,搬迁四季草场,更换放牧场所,山部落首领择定良辰吉日统一搬迁。如返搬、早搬或随意落账,则要处罚,处罚方式为罚打、罚款或没收财产;各部落之间草场地界明确,不得逾界放牧,有他处千户错界驻牧,罚犏牛头,百户等罚犏牛头,平民户各罚牛头。

  4.2.2 关于农田的保护制度。

  德格土司规定:每年春耕季节,各村由寺庙卜卦决定春耕具体期,张贴于庙门,使民众周知。任何人都不得推迟或提前开犁播种,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西藏江孜地区部落规定:田地应保持圣洁和安静,两个人若在田地里吵骂,每个人要罚四鲁古的青稞,还让其请嘛求神一天。情节严重的要限定其请冰雹喇嘛。

  青海果洛地区旧制中的部落法规规定:农田为其主所有,实行轮作。一岁为小麦、青稞;复岁为豌豆、蔓菁,以利养地护土。……未至收割时期,耕畜、乳牛轮户值牧,践食农田,或于田边渠旁割草砍柴则罚粮。

  4.2.3 森林保护制度。

  甘南甘加部落规定草原上不准砍伐森林,也不准去捡柴火若发现,则没收其工具,并罚款。

  木拉地区部落法规规定禁止挖药材不准砍柴,也不准到其他部落区内砍柴凡违背者,罚藏洋-元,没收砍柴工具。

  4.2.4 狩猎、采集禁许制度。

  十九世纪初,色达部落由阿握喇嘛丹增大吉制定《黄皮律书》,内容包括封山禁谷,严禁狩猎,严禁使用猎枪猎狗捕杀野生动物等,对这些禁令当地僧俗都必须严格遵守。

  德格部落规定:不准在神山上打猎、采药、开垦;侵犯神山神树者要脱光衣服施以鞭打,并用烧红铁器在额头上烙十字印,戴上低帽,以驱鬼法驱其出境。

  理塘毛碰藏区部落内部规定:不准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生物,若打死一只公鹿罚藏洋元、母鹿元、雪猪或岩羊一只罚元、水獭元、猿子、狐狸罚元、水獭罚元。

  青海刚察部落法规规定:一年四季不准狩猎。捕杀一匹野马,罚洋元;打死一只野兔或一只哈拉(旱獭),罚白洋元。

  4.2.5 对草地的保护。

  青海果洛地区旧制中的部落法规规定:本区域内的草山归部落所有,对于引起草山失火者,罚其全部财产的二分之一。

  青海海北刚察部落规定:在草原上生火取暖,罚羯羊一只;引起草原失火者,罚牛一头。

  在西藏历史上,关于此类的生态习惯法执行的非常严格。对于触犯此类的部落规定,草场轮牧和草场管理、关于农田的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狩猎采集制度、对草地的保护,都会受到部落首领及部落长者的集体究查,甚至是部落群众的嘲笑。因此这类习惯法在保护水源、耕地、森林及解决天然草场分配不均、放牧不合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藏族生态环境的压力,客观上促进了藏族环境保护的作用。

  4.3 寺庙对所属林地草地的保护性规定。

  在藏族历史中,寺庙的修建意味着此地是吉祥之地、神圣之地。寺庙是佛教的修行之所,自然也是自然环境保护的重要地方。西藏地区的寺庙选址比较讲究,例如:会临近山水、有草有树。寺庙修好的时候,各方信徒也会在寺庙周围植树,寺庙周围的大片区域为寺庙所属林地。此处的林地与寺庙一样神圣。西藏现有寺庙及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1700 多座,拥有森林草地约二十一万亩,其中较大的寺庙占地面积多达上万亩。就是这样政教合一的制度,使得寺庙周围的自然环境越来越好,对于西藏环境保护习惯法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了维护寺庙所属林地草地,寺庙也采取了很多的措施。例如:(一)将寺院所在地的山、水封为神山神水,任何人不得触犯、侵占、污染。(二)神山与神水处的一切生物花草、树木、放生的牛羊、出没的野兽、爬行的虫蛇、飞鸟飞虫,均属神圣不可侵犯。(三)僧人严格执行"不杀生"戒律,不宰杀牛羊,不伤害一切生灵。每年藏历六月到七月,有天时间僧人不能出寺院,以免探死地上各种爬虫。(四)寺院每年举行"放生仪式,以此来感化民去善待一切生物。再如:"拉卜榜寺正月初八为'放生节',在图丹颇章院内举行:先将寺院内珍藏宝物展览出来供僧俗民众观赏,然后僧众诵招财经',伴有简单舞蹈,向准备好的马、牛、羊身上撒净水,在它们的耳朵上系彩色绸,把它们缓缓赶放到山上。这样这些动物就成为神物了".在历史上,藏区寺院除了有保护自己所属的林地的内部行为,也有保护林地采取的外部防卫措施。

  正是因为法律、部落法规、寺庙所属林地的相关规定,藏族人得以世代繁衍的自然环境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与此同时,也构成了西藏藏族环境习惯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及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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