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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化品管理体制完善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24 共3238字

  第 5 章 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制度完善措施

  无论是化学工业发展还是危险化学品管理政策法规的建立,中国都落后于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近半个世纪的时间。尽管中国目前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发展阶段与本国的化学工业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然而,不断发生的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发事件提醒我们,当前这一时期对于中国是非常重要的"风险事故高发期和战略机遇期",必须抓住这一重要契机,加强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把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政策当作国家重要战略要务。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急需提升到国家高度。结合现阶段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关于健全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若干项战略建议如下:

  5.1 提高立法级别、改进法规协调性、增加标准制度修订在危险化学品管理政策法规方而,提高立法级别、拓宽法规管理范围以及增强不同法规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就国家实施GHS而言,我国应专门制定关于实施GHS的政策法规,在法律层面引入GHS的分类和标签要求,提高立法级别;目前,近两年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规定了按照GHS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实施管理,同时应及时修订其他大多数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修订程序,使其符合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法律内容或引入基于GHS的分类和标签要求,保证我国涉及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的法律要求一致,促进我国推行GHS相关制度。

  5.2 建立协调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机构体系在政府层面上,中国应设立国家级别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将分散在十余个相关国家部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职责,集中起来,并且完善相关部委间的协调机制、强化沟通交流,缓解危险化学品的某些环节所存在的重复管理或管理缺失的现象。在执行层面,国家级别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立,可以统一管理由于环境保护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质检总局等相关部委各自建有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避免各事其主、各司其职,减少人力和物力的重复和浪费,使企业在履行法律义务时清楚明白。中国的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要形成有效的组织结构,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力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消除行业协会和企业关于维护行业利益的顾虑,协助、配合甚至发起自愿性行动倡议。

  5.3 完善排放控制与公众知情监督制度(PRTR 及 TRI 制度)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简称PRTR,是指建立一个向环境排放或通过废弃物转移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报告和登记制度,并通过公布等方式使社会大众知晓所收集的相关数据,同时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供数据支撑。随着社会发展,重大有害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屡见不鲜,从而PRTR制度应运而生。美国的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制度,规定企业每年必须将其向环境排放和转移的有毒危险化学品数量进行上报,此外,EPCRA要求EPA每年向社会公众公开由上述数据汇总形成的TRI报告。该制度实施以来,控制有害危险化学品排放和防范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均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欧洲国家于2003年共同签署了《PRTR议定书》,旨在建立国际统一PRTR制度。

  自上世纪末,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授权,颁布并实施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中需要申报登记的化学品限定在12种特定的污染物,管理的范围过窄。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便于政府部门掌握全国企业污染物排放的信息,以制定相对应的其他管理措施。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国环境统计年报》查询排污申报登记信息。对于危险化学品管理我国应建立PRTR制度,缩小现行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与国际通行的PRTR制度的差异,从法律法规到管理政策上注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有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排放和污染防治中的情况。

  因此,建议我国吸取国外成功经验,科学制定申报有毒化学品清单,严格界定相关行业企业范围,同时完善相关数据收集和信息公开的管理系统,逐步建立我国的有毒化学污物排放统计及公众知情制度。

  5.4 建立有毒化学品污染物环境标准与监测制度美国EPA于1996年制定了有毒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欧盟优先管理物质名单也将在相关指令中建立。虽然难以保证对众多有毒化学污染物进行日常的常规环境监测,但是,在发达国家,有毒污染物是年度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的一项基本内容。监测和报告某些优先有害化学品的环境污染状况,是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识别、评价与风险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我国应完善在工业危险化学品危险性鉴别评价、审查管理制度和污染控制标准等,缩小中国与国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上的差异。为了更好的对危险化学品作用于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进行鉴别和评价,还需要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价的导则、标准、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标准,如危险化学品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以及管理技术规范。建立对 PBT等优先化学污染物质的环境监测制度,依据中国现有环境和卫生监测体系现状和能力,对环境介质中的某些高生态和健康风险的有毒化学污染物质进行制度化和系统化的环境监测,并编写和发布年度国家优先有毒化学品的监测报告,使政府和社会了解本国化学品环境污染状况及其生态和健康风险,为有效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提供决策基础。

  5.5 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预案制度该制度通过预防和应急处理重大危险化学品的泄漏事件从而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源于1993年世界各国在国际劳工组织带头下联合签署了《关于防治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简称174公约。该公约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永久或临时生产、加工、运输、使用、处置或贮存一种或多种数量超过规定阈值的有害化学品的设施。174公约规定成员国依据本国的立法现状,制定实施预防重大事故风险的国家政策从而保护企业职工、公众和环境。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由重大危险源安全通报书和安全报告制度以及重大危险源鉴定标准等组成。欧盟依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特性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对其进行了比较细致准确的分类。欧盟的重大危险源分类性鉴定标准不仅对欧盟各国,且对国际重大危险源管理都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安全报告制度是指应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在投入生产之前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所应用的重大危险源的各种信息和资料,政府主管部门对所报告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动态信息管理。依不同量级和危险程度的差异对重大危险源适用"安全通报书"制度和"安全报告"制度。

  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是在事故发生前预先制定有关计划或方案,这种计划和方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和伴随的灾害,以便保证相关部门和企业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手段与救援行动、从而尽量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潜在的危险辨识和评估其危险程度、产生事故的类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事故发生过程、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在此基础上,预先对其指挥协调并具体确定应急机构的职责、安排应急人员、提供应急技术、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备)、配送应急物资、采取救援行动等方面。明确突发事故发生前、发生中以及事后应急时,由确定的负责人,有序地依规定履行其职责,同时安排好相应的事故处理策略和配备相应资源等。综上所述,应急预案制度将是一个由各企业、国家机关、甚至社区和广大民众共同参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关、环保机构、医疗机构、卫生机构和各家媒体等众多政府机构提供保障的系统制度。

  我国危险化学品应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从而确保预防和应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管理能够有效实施。修订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重点补充现有标准中对环境有害的化学品相关类别和标准;现行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和报告制度的监管与执行机制有待提高,环保部门共享重大危险源登记与报告的数据,以及履行相关监督和执行职责,行使相关权利方面有待增强;有关机构的执法能力仍需加强,做好重大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的预防工作,减少破坏公共环境的危险化学品事件的发生;借鉴174公约,欧盟相关指令等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的国际标准与国内外实践,完善我国现有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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