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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制度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24 共11443字

  第 4 章 国外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制度

  4.1 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国际条约。

  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关于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PIC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POPs公约)等。

  《鹿特丹公约》于1998年9月10日在荷兰鹿特丹通过。公约前言指出,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贸易与环境相关政策应该相互对应相互支撑,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决定进口国可以接收的化学品,同时排除进口国无法安全管理的化学品。该公约以要求各缔约方对特定危险化学品实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为核心,即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化学品出口国出口某特定化学品之前必须事先通知并征得进口国的同意。公约在附件三中公布了已在一些国家遭到禁止或严格限制的五种工业化学品清单;在优先通告许可名单中仍可增加其他的有害化学品。

  (蔡守秋,2010年)《鹿特丹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在进行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农药国际贸易前必须交换各方信息。出口国应向进口国提供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的相关资料,进口国据此决定以后对某一化学品同意、限制或禁止进口到本国,做出决定后告知出口国。出口国通知本国出口部门进口国对该化学品所作出的决定,并根据进口国的决定做出相应安排,以保证本国出口部门在不违反进口国决定的情况下进行货物的国际运输。进口国所作出的关于某一化学品同意、限制或禁止进口到本国的决定应适用于所有出口国。出口国应该向进口国及其他公约成员通报其国内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某化学品的有关规定。对于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需要将其在处理重大危险化学品时面临的问题通告给公约成员国。如出口方欲出口的化学品是在其领土上被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那么该出口国在装运前需要通知进口方。当出口方出于特殊需要而出口危险化学品时,应将最新的有关所出口化学品安全的数据发送给进口方。各相关方应依照公约规定,对"预先知情同意(PIC)程序"中包含的化学品和在出口国领土上被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上加注明确的标签信息。各缔约方开展技术援助和其他合作,以便于促进相关国家执行该公约的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

  《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5月23日签订于瑞典斯德哥尔摩。该公约规制了有毒、持久和具有生物富集性的有机化合物,要求对滴滴涕、多氯联苯等8种农药、2种工业化学品、2种工业副产品,共计12种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在世界范围内禁止或限制使用。这12种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均是致癌或致畸或致突变物质或者是环境激素。公约要求缔约方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自己相对用的制度以便更好的实施公约中规定的义务,逐步减少和消除这类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蔡守秋,2010年)《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甚至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从而保障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公约在内容上由序言、正文和附件三部分组成,序言简述了制定公约的出发点;正文内容涵盖POPs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废物处置、科研开发、宣传教育、技术援助以及财务机制等;附件对公约正文的规定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说明,其中:附件A列出了依据公约第3条需要消除其生产和使用的POPs物质及其特定的豁免情况、附件列出了公约需要限制生产和使用的POPs物质及其豁免用途,附件C对无意产生的POPs物质做了详细说明。

  4.2 美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机构及法律制度。

  从1970年美国政府颁布《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至今,美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化学品管理法规体系和较为有序的管理机构体制,基本实现了化学品从摇到坟墓的安全生命周期管理。

  目前,美国涉及化学品管理的立法有10余部,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法》(OSH Act)《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联邦危险物质法案》《应急计划与知情权法》(EPCRA)《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危险物品运输法》(HMTA)等。这些法律法规分别在化学品生产、运输、加工处理、使用以及废弃化学品处理过程中对其实施管理。

  4.2.1 美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

  在美国,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部门主要包括美国环保署、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美国运输部、美国化学品安全局以及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由于化学品存在场所和生命周期的不同,分别由相应化学品主管当局对化学品生产、化学品加工处理、化学品运输、工业化学品销售和使用、日用消费品销售和使用、化学品废物处置、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以及化学品环境污染实施严格管理与控制。

  美国环保署(简称EPA)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行政机构,主要目标是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美国总统直接指认环保署署长,署长直接向美国白宫问责。美国环保署不隶属于美国内阁,但地位与内阁各部门同级。主要职责是制定并执行根据美国国会颁布的环境法律和环境法规,从事或赞助环境研究及环保项目,为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环保署加强了对环境意识的教育。环保署的具体职责包括:

  第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第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四,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第五,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第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第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第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第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第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的相关问题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第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ttee,CPSC)成立于1973年,是美国的独立联邦监管机构,致力于确保消费产品的安全,制定消费产品使用的安全性标准和法规并监督执行。CPSC对过去30年来与消费产品有关的伤亡率下降30%做出了重大贡献。以美国制造或进口的儿童玩具为例,CPSC需要检查玩具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包括检查玩具阻燃性以及玩具产品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含量等指标是否符合美国相关标准或者法规的要求,并对儿童玩具现有或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以确保玩具的安全性,防止儿童受到伤害。 2011年1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北京设立了售价驻外办事处,致力于增强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的日常交流。

  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署,美国劳工部成立于1913年,总部在华盛顿,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美国的就业、工资和福利以及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美国劳工部实行垂直管理,监督法规的贯彻实施。美国劳工部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署依照1970年12月29日,尼克松总统签署的《职业安全卫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70,简称OSH Act)建立。在OSH Act下,雇主有责任提供一个安全而又健康的工作场所,OSHA的任务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标准、提供培训、外展、教育以及援助,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雇主们必须遵守所有适合的OSHA标准,必须符合OSH Act的一般责任条款,该条款要求雇主保持其工作场所远离公认的严重危害。

  美国运输部(DOT )成立于1966年10月15日,主要职责是协调美国交通运输各种需要和计划,负责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运输部集所有联邦公路、铁路、航空及航海职务于一身,并参与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美国运输部的主要机构包括:联邦航空管理局,美国联邦公路管理局,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美国铁路管理局,联邦交通管理局,海事局,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美国化学品安全局(CSB)于1997于美国国会上通过《1990年清洁空气修正案》的授权成立,其主要负责调查工业化学品事故,并提出关于预防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安全建议,保护工人、公众和环境。CSB被授权开展化学品事故调查。当有工业化学品事故发生时,CSB将委派一个跨学科的调查小组抵达现场,调查人员包括化学和机械工程师、工业安全专家以及其他私人和公共部门的资深专家。调查人员在访谈证人、检查并用文字记载事故现场、收集证据之后,经详细分析事故情况,编制完成一份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含真相调查结果、事故起因以及安全建议。CSB是非监管性联邦机构,无权实施奖惩,但有权向企业、行业协会和OSHA、EPA等监管机构提出安全建议。除了调查报告,CSB还负责制作一些简短的书面产品,如安全公告和案例研究。此外,CSB还被授权开展化学品危害调查,无论是否发生了化学品事故,并将关于预防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安全建议提供给EPA、OSHA 等联邦、州和地方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和企业等。

  4.2.2 美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4.2.2.1 商用化学品报告、记录、跟踪、测试和使用限制制度。

  该制度源于美国环保署颁布并负责执行的《有毒物质控制法》(Toxic SubstancesControl Act,简称TSCA),其目的在于预先对投入商业性使用的化学品进行特性描述,评估该化学品对人类健康与环境可能造成的风险。此外,要求制造商在危险化学品投入使用前根据其特性进行有差别的健康和环境测试。同时做好质量控制化学品投入生产的全过程,将该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潜在的健康影响等信息提供给EPA.按照TSCA规定,"生产"的定义也包括"进口",因此所有适用于生产商的规定也适用于进口商。

  同时,在《污染防治法》(PPA)中要求,企业需要每年向环保署报告有毒物质释放情况(TRI)以及工业设施的装置污染预防和再生利用信息,具体内容包括:进入废物流中的每种有毒化学品的数量及其与前一年相比的变化率;再生利用的废物量及其变化率;采取的源削减措施以及废物产生量变化等。

  4.2.2.2 预生产申报制度。

  该制度是针对"新化学物质"实施的管理制度。申报的内容包括化学品的标签数据、生产工艺、产量、预期用途以及已知的全部人类健康和环境影响数据等(除非法律豁免申报)。申报通过审核后,新化学物质列入《TSCA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此时该新物质成为现有化学物质,然而,一旦发现某化学物质对健康和环境构成高风险,环保署有权禁止或限制该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同时首次进入市场的"新化学物质"必须执行注册、评估程序,评估该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有害性和暴露的可能性。

  4.2.2.3 源消减制度。

  该制度主要在《污染防治法》(PPA)中有所规定,通过源消减等控制措施减少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的数量,从而减轻对人类健康与环境的危害。在回收、加工或处理废弃物之前,预先通过设备或技术改造、过程或工艺改进、产品的再制造或重新设计、原材料替代以及名录控制等措施,减少释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数量。提高能源、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以保护资源。

  4.2.2.4 重大危险源设施通报和应急报告制度。

  这两项制度是在《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EPCRA)中规定的,提出企业有义务减少有毒化学物质对环境的影响且必须向公众披露有毒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据此,美国环保署建立了《有毒物质释放清单》来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企业上报的相关数据。TRI是EPA在废物管理方面采取的一项管理措施和信息披露方式,有助于帮助公众知晓企业是如何处理化学废物特别是有毒废物的。

  4.2.2.5 建立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在全美建立了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了儿童产品的安全要求,将自愿性标准转化为强制性标准;提出了消费品的证书要求和强制第三方检测要求。

  4.2.2.6 标签制度。

  按照《联邦危险物质法案》(Federal Hazardou Substances Act,FHSA)规定,有害物质必须提供安全标签以警示用户该产品的潜在危害及防护措施。FSHA要求任何属于毒害品、腐蚀品、可燃物或易燃物、刺激物、强氧化剂或分解、受热或其他方式可导致压力升高的物品,必须采用标签注明,若产品对人体有潜在伤害,包括可能被小孩误食,也要进行标注。

  4.2.2.7 建立危险物质品名表。

  《危险物品运输法》(Hazardous Material Transportation Act,HMTA)提供了危险物质品名表,并对其包装,标注和运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从而增强运输部门的立法与执行权力,以充分保护工人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可能受到的生活或财产危害。

  4.3 日本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机构及法律制度。

  日本是首个制定化学物质控制法规的国家,伴随1973年颁布了《化学物质审查与生产控制法》(CSCL,简称"化审法"),随后陆续公布了将近 50 部涉及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日前,日本已经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化学品管理体系。日本的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主要涉及经济产业省、环境省和厚生劳动省;在化学品管理法规方面,日本陆续颁布出台了《化学物质审查与生产控制法》《化学物质排出把握管理促进法》(PRTR,简称"化管法")《含有有害物质家用产品管理法》《特定危险废物进出口控制法》《工业安全与健康法》等一系列设计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涵盖了化学品生产、运输、消费、处置等整个生命周期。

  4.3.1 日本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

  日本政府机构由1府12省厅构成,在这12省厅中,具有工业化学品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包括厚生劳动省、经济产业省和环境省。

  环境省负责保护地球环境、防止公害、废弃物管理及应对以及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环境治理。其中,环境省综合环境政策局的环境保健部是日本环境省管理化学品安全的具体部门,负责对因公害受到健康损害的人群予以迅速且公正的保护,以确保在因化学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产生影响之前,展开综合施政,作到防患于未然。

  经济产业省是日本政府管理贸易、经济、市场流通的主要部门。其主要职能是从宏观、微观两个方面推进经济结构改革;振兴地区经济产业发展;建立适应多层化的对外经济关系体制;制定新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保障能源的稳定供给、负责原子能和相关产业的安全管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其中,经济产业省的制造产业局(ManufacturingIndustries Bureau)下设有化学物质管理课和化学课,是经产省负责实施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要部门。

  厚生劳动省的药物食品安全局是负责实施化学品管理的具体部门,其下设有评价与许可课和化学物质安全对策室,负责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化审法执法、化管法执法、二恶英处置、内分泌干扰物、家用产品中有毒物质预防控制以及纳米材料安全管理等。

  日本国立产品评价技术基础机构(NITE)是日本的独立行政机构,致力于从技术和信息方面对日本经济和产业政府部门提供支持。通过更具灵活性和高品质的管理服务,满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其中,化学物质管理中心是NITE承担化学品管理职责的主要部门,负责收集和提供所有化学物质在管理中和风险评估中的相关信息。化学物质管理中心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协助日本政府执行化学物质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化审法的执行提供了技术咨询、符合性审查、风险评估等技术支持工作;收集并提供化学品综合信息,化学物质管理中心建有化学风险信息平台,涵盖了约20万种化学物质的一般信息、国内外法规及清单信息、危害评估、物理化学特性、环境毒理以及健康毒理等信息;发展和管理化学物质风险评枯。

  日本物品联合管理促进协会(JAMP),为了找到妥善管理供应链上物品中化学物质信息的方法,应对欧盟REACH法规、ROHS指令和ELV指令,2006年9月,日本超过 15 家公司自愿发起并成立了日本物品联合管理促进协会(Joint Article ManagementPromotion-consortium,简称JAMP),旨在通过建立一个有效且可操作的机制,推动跨行业活动,对供应链上物品中化学物质的信息实施管理,促进供应链上的相关信息公开和传递。

  JAMP旨在通过推动跨行业活动,的妥善管理和顺利传递,实现以下各项目标。促进各个不同行业间物品确保日本产业界的国际竞争力,JAMP中化学物质信息的建立主要为了促进供应链上物品中化学物质信息的公开和顺利传递;促进中游用户(制造商和销售商、的中小型企业关于物品中化学物质信息的管理;通过用户责任和自我声明,在供应链上建立顺畅的信息传递框架。在日本,JAMP已经联合相关的日本政府部门开展了多项支持中小型企业(SME)的行动。在海外,JAMP主要在南亚和东南亚宣传相关行动,目前JAMP已经与泰国政府、马来西亚政府和韩国政府签署了谅解备忘录(MOU)。

  4.3.2 日本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制度。

  4.3.2.1 化学品通报和风险评估制度。

  该制度建立于《化学物质审查与生产控制法》,要求各企业必须设置专人对其化学物质的性质、生产制造、进口量和用途进行详细的记录,这不仅对日本国内企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而且对中国向日本出口化工原料的企业也将产生影响。以科学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对所有生产、进口和使用的化学物质实行管理,包括风险管理措施、信息传输等。对化学物质实施分级别、分层次的风险评估。将化学物质分为四类进行管理,分别是:一类指定化学物质、二类指定化学初质、监管化学物质以及优先评估化学物质。首先,政府从生产商或进行商收集生产或进口的物质的吨位和使用信息,并评估环境暴露;同时,在选择物质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的评估的时候,将参考现有的危害信息;对于决定进行进一步评估的物质,政府将收集更多的危害信息和使用信息等,对该物质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

  4.3.2.2 污染物排放转运申报制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日本于1999年制定并颁布了《化学物质排出把握管理促进法》 (以下简称化管法),正式确立了污染物排放转运申报(PRTR)制度,同时,确立了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MaterialSafety Data Sheet, MSDS)。PRTR制度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对生产设施排放到环境中或通过废气物转移到环境中的一类指定化学物质的数量进行评估并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应收集并公开化学物质向环境中排放和转移的数据资料。

  MSDS制度要求企业在向其他单位转移和提供一类、二类指定化学物质以及含有这些物质的物品时,应编制并提供包含化学品标识、物理化学特性、毒理学特性以及安全处置等12项信息的MSDS.这俩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自主管理,其优点在于企业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使企业在某种压力或刺激之下自觉地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质的使用和排放。

  4.3.2.3 登记许可制度厚生劳动省依法公布了三类必须提交登记许可的"特定有毒物质(21种)"、"有毒物质(148种)"以及"有害物质(485种)"名单,要求对这些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进口、运输、销售和使用实施严格管制。

  4.4 欧盟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机构及法律制度。

  在全球范围内,欧盟是化学品管理法规最健全、管理体制最完善的地区,欧盟早在2006年就通过了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REACH法规),是当今世界上最严格的化学品管理法规,该法规是最早引入基于风险的化学品管理理念,这部极具标志性的法规自2008年起正式实施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争相效仿的法规模式。此外,欧盟制定了全球第一部基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立法--《欧盟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且在2012年初公布了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目录" ,涵盖约10万个化学物质的,该目录是迄今为止全球范围内最大的物质自分类数据库。

  REACH法规是对危险化学品所采取的一系列专门法规,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在法规设置的附件XIV中规定了"需授权物质清单",在附件XVII中规定了"对某些危险物质、配制品和物品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的限制",并在第7章的"授权"和第8章的"对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配置品和物品的限制"的限制制度中规定了程序环节。

  4.4.1 欧盟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

  欧盟的化学品管理部门主要涉及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和欧洲化学品管理署等。

  欧盟理事会是一个由各欧盟成员国政府部长组成的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

  每一个欧盟成员国均派有一名代表在理事会中担任部长理事。欧盟理事会是欧盟主要的和最终的决策与立法机构,体现欧盟成员国的利益。其相关职能包括:立法方而,通过欧盟法律,在多个领域与欧洲议会共同立法,最常见的程序是"共同决定"机制;协调成员国的总体经济和社会政策;与欧洲议会共同批准欧盟的财政预算;在欧盟与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国家组织之间缔结国际协议。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拥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可以否决委员会的预算草案并要求提出新方案,但其通过的决议通常没有法律拘束力。目前,欧洲议会的地位和作用及参与决策的权力正在逐渐扩大。欧洲会议是欧盟唯一的直选议会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共同决定程序机制,使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享有平等的立法决策权。有权要求欧盟委员会提交立法提案;民主监督,欧洲议会有权对欧盟委员会行使民主监督,有权批准或拒绝欧盟委员会的任命;预算审批权,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共同行使欧盟预算的审批权,有权接受或扣绝通过预算;有权要求修订提案。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作出的各项决定,向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报告、立法提案和行动计划,负责监督欧盟立法或政策的在各成员国的适用与执行情况。其主要职能包括:参与制定化学品管理政策和立法程序;参与欧盟化学品管理行动计划;与欧洲法院一同监督管理欧盟法律在欧盟成员国的适当执行;对外合作。

  欧洲法院是欧盟最高仲裁机构。欧洲法院的职能为确保欧盟法律在每个欧盟成员国都以相同的方式予以正确解释和执行,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欧盟成员国、欧盟管理机构按法律办事,欧洲法院有权解决成员国、欧盟管理机构、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纠纷。欧洲法院的主要职能为初步裁决程序;未能履行一项义务的公诉;废除诉讼;未能采取行动的诉讼;损害诉讼。

  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是欧盟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联结的桥梁。是一个代表雇主、工会、农民、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群体的机构。它在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的讨论中代表社会团体的意见,维护社会团体的利益。其主要职能包括:为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提供意见;鼓励社会团体更多地参与欧洲联盟决策;加强社会团体在非欧盟成员国中的作用,帮助建立咨询结构。

  欧洲化学品管理署是欧盟为实施REACH法规而专门设立的欧盟执法部门。管理署负责执行REACH法规的科学、技术和行政管理,确保REACH法规在欧盟范围内能够顺利实施。管理署负责向欧盟委员会提出限制、授权等相关提案,管理署下设若干技术咨询委员会。管理署的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能为: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理事和财务官员的任命,负责制定财务方面的计划、工作程序以及年度报告。执行理事负责管理欧洲化学品管理署,作为管理署的合法代表,履行向管理委员会提交行政及财务报告的职责。风险评估委员会负责就管理署的评估、授权申请、限制提案、分类和标签提案以及REACH法规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人类健康和环境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负责对管理署的授权申请、限制提案以及REACH法规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活动的社会经济影响提供意见和建议。成员国委员会负责解决管理署或各成员国间对决议草案的意见分歧,并负责提出对高关注物质(SVHCs)的鉴别意见。执法信息交流论坛负责协调各成员国的REACH执法主管部门。秘书处在执行理事的领导下,为各委员会和沦坛提供科学、技术和行政支持,并确保他们之间的协调工作,此外,秘书处也负责协助管理署开展REACH预注册、注册和评估等工作以及筹备指南、维护数据库和信息提供等工作。上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反对管理署决定的上诉并做出决策。

  4.4.2 欧盟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制度。

  4.4.2.1 授权制度。

  REACH主要是对危险化学物质在授权环节通过制定制度进行管理。整个REACH法规以风险管理为基础构建新化学品的管理框架,把危险物质、高关注物质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充分体现出REACH的授权程序风险管理的理念,在注册制度的规定之外明确要求,不论其制造量或进口量,只要是列入REACH授权列表中的化学物质,均受到限制,这不仅是REACH坚持预防性原则适用的必然要求,也可见欧盟对于危险化学品的风险管理理念主要体现在危害方面。

  REACH法规建立了一个授权机制,在这个机制中,在欧盟市场使用和投放高关注度物质(SVHCs)必须获得授权。授权的目的是合理控制高度关注物质的风险,当经济和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做到将这些物质逐步地被合适的替代物或技术所取代。凡申请授权的制造商、进口商及下游用户应尽量寻找替代物质,并分析它们的风险以及采用替代物质的经济和技术是否可行。

  附件XIV中的高关注物质清单截止到2011年12月,管理署共公布了6份,共73种物质被纳入其中,并于2012年3月首次发布了欧盟市场上含有高关注物质的物品信息,目的在于增加公众关于物品中危险化学物质情况的了解,同时也提醒含有高关注物质的物品的进口商获知在上应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积极完成物品的高关注物质通报。同时,欧盟分别在2011年2月和2012年2月发布了两份需授权物质名单,共14种物质被正式列入其中。

  物质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均可以向管理署提交授权申请,为符合附件XI第1.5部分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物质申请授权,也可以针对物质的一种或多种用途提出申请。申请书的拟定可以是为申请者自己的使用和/或为物质投放市场之用。授权申请时应该提交:物质特征;申请人的姓名和联系信息;授权请求,详细说明寻求物质针对哪种/哪几种使用的授权;一份化学安全报告;一份替代方案分析;一份替代品计划。申请还可以包括:按照附件XVI进行的社会-经济分析;不考虑从指令96/61/EC允许的装置中排放出物质或由指令2000/60/EC中提及的优先法规和该指令批准的法律要求管制的点源的物质排放因素之一引起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风险的理由。

  4.4.2.2 限制制度。

  REACH法规的限制程序意味着对某些危险物质的制造、使用或投放市场有条件地限制或完全禁止。REACH限制程序起到了安全网作用,对REACH体系其他部分未能充分处理好的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

  欧盟委员会发起限制程序流程为:欧盟委员会发起限制程序并要求ECHA或成员国提交限制卷宗,风险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经济学分析委员会以及执行信息交换论坛向ECHA秘书处提供相关建议,同时ECHA秘书处向上述三部门提供关于科学、技术和管理的服务支持,ECHA秘书处或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递交提案,由欧盟委员会准备限制目录的修订草案,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通过"监管委员会详细审查"程序,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同意提案,最后,欧盟委员会通过该修订草案,将限制内容补充至REACH附件XVII.

  相关机构在修订REACH法规限制方面起到的作用/承担的义务:第一,欧盟委员会:发起限制修订程序:准备限制修订草案,并将草案提交欧盟理事会或欧洲议会;负贵最终通过修订草案。第二,ECHA/成员国:在欧盟委员会要求下,准备限制提案相关卷宗,征求公众意见。成员过主管当局负责执行REACH的限制要求。第三,欧盟理事会或欧洲议会:

  对欧委会提交的草案通过"监督委员会详细审查"程序,得出最终该决定。第四,利益相关方:包括欧盟及其他地区的市民、组织、公司和政府部门,可在卷宗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提出评论意见或提供信息。第五,企业:相关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下游用户或零售商均应遵守REACH对物质的限制要求。

  REACH附件XVII"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的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的限制",简称"限制目录"自2009年1月11日起开始适用。 REACH限制目录最初包含52类受限制物质。2009年6月1日,《欧盟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的指令》正式废止,由REACH法规附件XVII取代其附件I,两者内容上是一致的。因此,虽然《欧盟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的指令》已经废止,但是其规定的内容还是有效的。只是转移到TREACH法规附件XVII中。

  自REACH限制目录正式取代欧盟限制指令起至今,REACH限制目录总共经历了五次修订。2011年5月21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第五次修订法规,调整了目录中镉及其化合物的限制条件。此次修订后REACH限制目录仍旧包含60类限制物质,实际限制的物质种类仍为56类。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从REACH限制目录中删除某些物质或混合物,并不意味着欧盟取消了对其的限制,而是因为欧盟在其他法规中提出了针对该物质或混合物的更加严格的法律要求,为避免重复,将其从REACH限制目录中删除。

  授权和限制的关系为附件XIV中的物质已经被确定可被授权的使用方式,不应被新的限制条款限制;附件XIV中列出的物质可以被新的限制条款限制在物品中存在;所有使用方式都被禁止的物质不能被列于附件XIV中,或应从列表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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