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环境法论文

我国雾霾治理的法律途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14 共10726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中国雾霾治理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第一章  第二章】雾霾治理的概述
  【第三章】我国雾霾治理的法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域外有关空气污染治理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
  【第五章】我国雾霾治理的法律途径
  【结语/参考文献】国内雾霾污染治理的立法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5 章 我国雾霾治理的法律途径

  5.1 健全雾霾治理的立法体系

  目前在我国对于大气污染的治理最为直接的法律当属《大气污染防治法》。21 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GDP 的快速增长,中国已成为了新兴的世界大国。然而进步过程中的代价也随之而来,大气环境恶化、空气污染严重、各地 PM2.5 频繁"爆表"等一系列大气问题。为了解决这些新出现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 2015 年 8 月重新修订。

  修改后的法律主要填补了目前大气污染治理中的漏洞,比如指出了空气污染中重要的污染源来自企业废气排放、机动车尾气排放、取暖燃煤。

  针对这些方面,法律中做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也做了明确要求。新法还增设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等内容,并且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加重惩处,提高了他们的违法成本,加强法律的威慑作用。新法强调,要将根本改善空气清洁度定位为治理大气污染问题的主要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对空气污染的责任、确立了环境污染考核制度、对于排放量超标的地区强制达标等一整套严格的法律措施,要将改善空气的质量作为治理大气污染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新《大气法》抓住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这个主线,为推动大气污染物全防全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下一阶段,应结合治理情况并吸收各方的建议,把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提到新的高度。从长远的角度看,制定中国特色的"清洁空气法"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在现阶段立法还要考虑实际需要和现实可操作性,不能脱离国情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立法理念。

  与旧法比较而言,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针对我国近几年出现的大气问题所做出的修改,但是新法与《环境法》相结合来看,《大气法》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治理大气污染需要各方面的协调与配合,应该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各个部门法中找到治理雾霾污染的有效方法。完备的立法体系是治理大气问题的根基,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治理大气污染的基础法律,其次要求各部门法以及程序法制定相关配套法律,从而形成一套治理大气污染的完整的立法体系。

  良好的大气环境不仅要求完善的立法支持,而且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要严格执法,同时要求污染监测部门要时时监督;污染企业应当调整能源配置,改进生产技术,加装环保净化装置,在政府规定的限度内合法排污,还要求整个社会倡导环保理念,加强公众参与,从个人做起一点一滴的努力改变我们的生活环境。要做好事先预防、事中监测、事后治理才能从根本根治雾霾。国家和政府在立法和执法环节要严格把关,社会各方也要积极配合,只有这样齐心协力我们才能彻底根治雾霾,保护我们头顶上这一片蓝天。

  5.1.1 确立民事主体环境权

  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富足,但是却忽视环保问题,一味追求经济带来的巨大利益,到头来只能是自食恶果,最近持续的雾霾天气就像自然给我们的强烈警告。在工业较为发达的日本、美国、欧洲等国很早就有关于保护环境权的运动。

  在欧洲大陆,首位提出应当将环境权纳入人权的是一位医生,因有关倾倒放射性废物而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的相关条款,他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这一主张。关于环境权,日本最早可以追诉到 1902 年宫崎民藏在其《人类的大权》一文中所说的"地球为人类所共有、土地公平享有和天下生存的全人类所共有".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也发生了要求拥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的大争论。1969 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和日本的《东京都防止公害条例》,也都有相关规定。1972 年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权:"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力本身,都是必不可缺少的".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入,到了 20 世纪 80 年代左右,全球范围内更多国家开始注重环境权的保护。一些国家开始着手研究环境权的相关内容,并逐步将其写入到本国的法律之中,进一步加以保护。专家学者们开始关注环境权,引发了不少的讨论和思考,并且逐渐出现在各国的立法中。

  各国对环境权的关注以及立法措施,对我国环境权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我国逐步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工作。1989 年《轻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暂行条例》第 34 条中;1990 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第 6 条中和 1995 年《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中都提及了环境权的内容。

  在立法中确立环境权,是明确公民主体拥有环境权最为基本的表现形式,这么做使得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保护自身环境的权利。法律是国家统治者意志的集中体现,在国家的法律保护之下,任何人在试图违背法律污染环境之前都会有所忌惮,他们会因为担心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同样在公民因环境问题受到伤害时也能够依据法律主张权利。依靠法律确定环境权能够最大限度的防治污染,也使得环保的理念深入人心,如果我们每个人都为了我们身处的环境尽一份力那么阴霾的乌云就能够驱散。

  其次,要确立公民的环境权利,最根本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立法中明确公民环境权。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国家,我国的法律一般以成文法典的形式表现,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环境权的相关内容,一旦有当事人的环境权利被剥夺甚至自身由于环境问题受到伤害,就可能会出现现实与法律难以匹配的情况出现,公民就不能依靠法律来主张权利。只能依靠一些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不能够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权作为当今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的呼声也是越来越高。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宪法中明确环境权也应当坚持以这一理念为指导。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发展的道路上同样经历过严重的环境污染时期,先污染后治理是他们走过的老路。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时期,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要在总结发达国家治理环境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手段全方位的治理好环境问题。

  虽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持绿色的环境是十分困难的,但是我们也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只注重经济的快速发展,应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保证环境的清洁。

  连日的雾霾天气就是大气给我们亮出的"黄牌"警告,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此刻的繁荣。我们要以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理念,在宪法中确立民事主体的环境权,同时其他实体法和诉讼法都要增加相关环境权的规定,形成一整套完备的立法系统。每个人都能够争取自己的环境权利,中国成为高度文明的法治强国的明天就不再遥远。

  在明确公民环境权的同时,对于环境权主体的范围也应当做适当的扩大。目前对于环境权主体的研究对象十分有限,应当开阔思路,我们和身边的自然环境共处一个地球,它们是人类的好朋友,也应当赋予自然动植物一定的环境权。因为当它们遭受危害时并不会主动主张权利,因此法律给予它们一定的环境权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它们。

  另一点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尚在母体中的胎儿以及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环境权的保护。他们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应当比一般主体拥有更加充分的环境权保护。

  这些理论的研究也是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进步,今后环境权的主体范围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在当前的理论发展基础上,我们应当扩大公民环境权主体的范围,但是要做到有节制的扩大,而不是肆意扩大其范围。由于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一些人开始担忧我们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得不到保障,主张将其作为现在环境权的主体加以保护。但是笔者认为这是没有意义的,法律首先解决的是现实问题,后代的环境权理应由他们自己加以保护,我们要做的就是治理好当前的大气污染问题,将蓝天交到他们的手中。

  5.1.2 确立公众公益诉讼权

  有关环境的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公益诉讼这种方式参与使得公众的参与更加有序更加科学合理,程序化的诉讼让人们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避免人们使用不客观的舆论压力、暴力抗法、消极不合作等不合理的方式参与其中。

  2012 年修改了《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中最为主要的类型就是环保方面的公益诉讼。但是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做出了一定限制,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个人未能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个人想要维护自身的权利只能按照原有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用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维权。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有一定的现实原因的,立法者是考虑到一旦打开了公民个人公益诉讼的大门,势必会有一些人抓住法律的漏洞,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但是这种考虑使得公民个人丧失了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治理雾霾污染的先进经验,对于大气污染的治理来说公众的参与是主要的力量来源,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是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我国在雾霾的治理过程中应当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企业出现超标排污的时候不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警告罚款。在这样的趋势下,更加需要公民的监督来帮助治理雾霾污染,公民环境公益诉讼是公民监督环境的主要手段。然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个人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之外,使得个人无法单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单独提起诉讼,机关和有关组织通常是指正式的省级环保组织与检察机关。

  提到环境公益诉讼,不得不提到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中的公民执行制度,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中包括公民个人。为了解决其中公民随意诉讼扰乱司法秩序的问题,通过在诉前设置前置程序来解决这一难题。一旦公民以个人身份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由政府环保部门首先介入,其利用行政职权首先对于污染企业实施执法活动,而不是像通常的诉讼活动由法官进行审理。如果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不能根本解决环境问题,这时才由法院的法官接手来进行审理,因此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公民对于环境污染的监督作用,不仅可以监督企业的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可以监督政府消极的行政执法行为。

  在大气污染的整治过程中,工厂违反法律法规向大气中超标排放废气的行为非常常见,但是政府对于这方面的监管不是很到位,导致相关部门很难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然而公民对这种污染行为却很敏感,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都更愿意积极主动的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治理雾霾这种大气污染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进一步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随着法治的发展,在未来我国应当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公民个人。这样在我们自身受到污染威胁的时候可以更直接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每个人都能参与其中,人人都能为环保贡献自己的力量。

  5.1.3 科学配套雾霾治理的其他法律制度

  对燃煤产生的污染物,要建立相应的环保部门行政许可制度,通过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统一的污染物排放量,同时,各级环保行政部门应出台相关的具体性文件,其中要特别着重对于本地区高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制,同时以强制的排污净化装置安装作为排高污染企业生产经营的前置性条件,从源头上把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第一关。

  对于燃煤排污方面的治理,污染物排放量的统一规定与净化装置的强制性安装是两个重要的方面,要保证从这两个方面得到较好的实践效果,一方面要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制,另一方面加大处罚的力度也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超标排放的企业,一经查明,不但要对企业本身处以停产停业、罚款等处罚,情况严重的,更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一定的行政刑事处罚。这一点可以参照刑法中所规定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并通过这种方式给予违法排污企业或个人更有力的震慑。

  针对机动车的尾气的相关治理,一方面可以参照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相关做法,这些国家在这方面有着较为成功的先例。例如,英国所颁布的《汽车使用条例》

  中十分明确地规定了有关于汽车尾气治理的相关做法,例如对于尾气排放量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的标准作为参照,机动车的排放量超过规定的标准时会强制其安装尾气过滤装置。日本治理机动车尾气的方法也和英国相似,在日本人口密集、空气质量较差的地区,机动车的尾气排放量必须符合更为严格的标准,否则不允许机动车上路通行,也更不可能通过车辆检验;另一方面,在对于机动车尾气进行单纯的排放控制的同时,也应该对车辆能源品质进行改革,加快提升油品质量,鼓励机动车使用新能源新动力。21 世纪是新能源的时代,我们要加快发展新能源的脚步,完善新能源的配套设施,例如近早在全国范围内建成电动汽车充电站,加大新能源汽车的宣传力度,让人们知道新能源汽车的优点,让大家了解这一新兴能源。政府对于销售混合动力汽车或者纯电力汽车应当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与补贴,同样对于购买这类汽车的消费者,也应当给予一定的汽车购置税优惠,切实再给予购买者实惠的同时达到节能减排,防治雾霾的目的。

  5.2 健全雾霾治理的法律实施环节

  只有完备的法律规定而没有具体的法律实施也是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环境污染的,只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实施才能发挥法律规范的最大作用。想要更大限度的发挥法律实施的作用最重要的应该是相关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也是最基础的法律实施环节。

  第一,加大违法的惩处力度,这样就会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于违法排放者具有一种震慑作用,使得排污企业不得不通过改进技术等方法来解决自身的排污问题。

  第二,对于污染的监测要进一步完善,这样政府相关环保部门就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各个工厂企业的污染物质排放量,能够更好的进行行政执法,而且如果进入到诉讼中,对于污染举证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三,最大程度的调动整个社会参与环境的治理,设立奖励制度来激发大众的热情,发挥公众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有益作用。

  5.2.1 增大法律责任制度内容。

  大气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其中一项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污染环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比较轻,行政机关的"罚单"对于企业的利润来说微乎其微。因此想要治理好雾霾污染问题,大力加重企业非法排污的法律责任是主要的方法之一。

  民间有一句话真实的说明了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过低,大家都说"大气污染处罚还不如一顿饭钱".要想解决雾霾污染严重的大气问题,应该加重那些对于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的法律责任,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制止他们的超标排污行为:第一,加强惩处污染企业的力度,就应该制定更为严格的处罚标准,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在之前的基础上大力加重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新法共有 129 条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文就有 30 条之多,而且新法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上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但新法仍然有一些不足的地方需要改进,对于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惩处的还不够严格,罚款的数额限定不能一成不变,要适应新的经济条件,以及企业自身的经济状况来制定罚款的数额;第二,要想加重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要拿证据说话,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污染,大气污染需要 24 小时全天候监测机制,完善监管机制是严厉治理雾霾污染的重要保障;第三,在完善环保部门行政执法的同时,要对污染责任特别严重、屡次违法的企业和个人配合认定他们的刑事责任。应利用好《刑法修正案(八)》

  中新增设的"污染环境罪"这一新的罪名。2013 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通知主要针对有些区域以及一些行政环保部门的问题进行指导,例如存在消极不作为的行为、部门之间程序衔接不紧密的问题和以罚款来代替刑事责任的问题。一旦污染的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达到了认定"环境污染罪"的标准,要及时将其送交司法机关,严格执法是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

  针对于目前愈发严重的雾霾问题,雾霾污染入刑是十分必要的。目前针对于污染严重的排污企业,往往以经济处罚为主,但是单纯的经济处罚并没有办法从根本上解决日益严重的雾霾问题,很多污染者都抱着以罚款换利润的心态进行违法排放,因此雾霾污染的大气问题一直不能够妥善的解决。所以,我认为应当将严重污染大气的行为纳入到刑事责任的范畴。从这一点来看,各国法律目前基本上很少有相关的规定。

  而从实际角度出发,其难点便在于犯罪因果关系的界定,由于大气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于其他一般类型的犯罪,因此,其构成要件的确认与举证责任的明确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突出其法律效果,应适当降低此类犯罪的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并且将国家出台的排放清单作为其出罪入罪的一个参考标准。应当制定详尽细致的规定,区分对待,对于不同地区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化合物等粒子的排放量做出不同的规定。

  而对于污染者刑事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要遵循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即在对污染单位进行罚金处罚的同时,也要对主要的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按照污染的严重程度,来进行相应的处罚。总而言之,要在举证责任上进一步明确,同时在处罚力度上进一步加大,结合各地方的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对应的处理。

  5.2.2 健全污染监测机制。

  对于大气状况的时时监测是政府环保部门掌握大气污染的第一手资料,同时民众通过政府公开的环境报告信息,了解当前的大气污染状况。近几年我国初步形成了大气污染的监督和管理系统,但是还存在监测的区域范围不够大、检测的污染物种类不够全面以及发布信息不够及时的问题,需要逐步加以改善。

  我国现在大气监测的污染物以 PM2.5 为主,还有 PM10、二氧化硫等一些对大环境有危害的污染物。观察全国以及各地的污染监测地点,大部分监测地点并没有选在郊区排污企业的位置,而是选择在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小的市区、生活区附近,这样设置监测地点得出数据的参考价值是有一定偏差的。将监测点放在非污染源附近会使得监测的数据低于污染源附近的数据,这样就不能全面的反映污染源对于大气污染的影响,将得到的所有数据进行结合,所得到的平均数值就会低于实际的数值。

  要治理好雾霾污染最为重要的是对于污染源的监控与治理。要监测企业排放到大气中的有毒有害的废气是一个大工程,需要政府在前期耗费大量的财力,但是在治理监测水污染的过程中就相对轻松些。全国范围来看,监测污染源的系统还不够完善,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对企业排污的污染源监测。我国的监测系统和技术都还不及世界的先进水平,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正确的做法是:第一,建立全天候的监测机制,以往的监测都是某些时间段重点监测,这样的监测使得得到的数据不够全面,如果带有偶然性就会失去监测的意义;第二,突出重点区别对待,要重点监测污染严重排放量大的企业和个人,而且应当将监测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从源头治理雾霾污染;第三,完善已有的监测系统,弥补技术缺陷和数据分析系统的不足。

  扩充监测的种类,还要综合计算各种因素对雾霾污染的作用,更准确的反应大气污染状况。

  目前我国大气监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测的区域范围不够大,监测地点一般都设在大城市,使得我国的中小城市不能及时了解大气污染状况,信息相对滞后,有的全市也只有零星一两个监测点而已,在我国农村等地根本就不可能设有监测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大气污染的范围逐年在扩大,应当加紧设立覆盖全中国的大气监测体系。首先,建立覆盖全国的大气污染监测系统,要做到全面覆盖不能有所遗漏。而且要因地制宜,着眼于各地的不同特点统筹规划,依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产业结构体系布局、人口居住情况等因素来规划监测点的排布与设定。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但是空气质量相对清洁,针对农村地区的这种大气状况,不能够将其排除在监测之外,应当更为科学的设立监测的地点,这样布局可以从整体上把握我国雾霾污染的区域状况;第二,应当有针对性的监测大气的污染状况。人们之所以这么关注雾霾污染,很大原因是因为雾霾对于人们健康的威胁,下一步大气监测工作应当着重研究雾霾污染对于人们身体健康的影响。公众越来越重视健康的意义使得治理雾霾的任务更为紧迫,用数据说话更加具有说服力,用监测的数据来描述雾霾的污染状况也更为真切。

  5.2.3 设立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治理雾霾这一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困扰全社会的重大课题,国家和政府颁布各种措施治理雾霾的同时,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参与到治理雾霾污染的运动中。我国民众对于雾霾污染的容忍度很低,但是很大一部分人都只是在社交网站等网络平台上抱怨和抗议,想要根治雾霾污染,就要最大限度的激发整个社会治理雾霾污染的信心与热情。我认为想要大家参与到治理大气污染当中需要一系列的方法和措施。

  首先要保证大众的知情权,参与大气污染治理首先要做到知晓大气污染的现状,企业排污情况也应该适时向公众公告。各个地区的空气质量监测地点,都会将当地的大气状况发布到大众可以知晓的媒介上,公众可以随时查看空气的质量状态。然而公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在雾霾的大气污染治理方面还稍有异议,在人们关心的环境信息公开中,一些信息公众想要及时了解,却因为这些信息头顶戴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帽子"而不能被公开。尤其是《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增加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考虑因素,将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也纳入其中。这样使得一些公众关心的环保讯息不能够被公开,长此以往公众渐渐的就会失去参与治理大气污染的热情。

  要想治理好大气污染问题,首先就应当先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第一,随着信息时代脚步的加快,雾霾污染信息也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做到日日更新。要同步新闻网络,使得公众可以通过电视网络随时查询相关信息。这样的举措不仅有利于公众监督检举,而且信息公示使企业更加自律,因为企业最重视的就是自身的口碑,这关系到企业今后的发展和生存,使得他们加紧改进技术,保证排放的废气不超过规定的标准。由于我国的农村地区大气的监测地点很少,使得农村地区对于自身大气状况的评价不够准确,下一步要重点解决这一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更为广泛的大气监测体系。第二,对于雾霾我们真正了解多少呢,恐怕很难有人能够准确的说明,加强普及环保知识使我们更加了解雾霾的特征、形成的原因以及怎样防治。政府应当加大对于环保知识的普及力度,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只有我们深入了解雾霾才能找到治理大气污染的钥匙。

  在大气污染的治理过程中,人们的环保意识对于治理也是极为重要的。雾霾的形成不是一种污染物作用的结果,是多种因素共同相加的结果,城市保有大量的机动车,每个城市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汽车尾气;居民每天生活的油烟排放量也是相当可观。

  虽然这些原因不能成为雾霾污染的主要原因,但是积少成多,这些因素也增加了雾霾形成的砝码。如果我们整个社会的环保意识可以再上一个台阶,就会对大气环境产生巨大的有益作用。积水成渊,人人都心系环保关心我们头顶这片天空的话,那么重见蔚蓝也就不是空谈。

  持续的雾霾天气已经唤醒了一部分民众的环保意识,他们在生活中节能减排,出行多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关心大气问题,监督检举违法排污企业,用自己的行为带动周围的人。然而想要带动我国整个社会坚定环保的理念,还需要我们持之以恒。国家要大力宣传大气环保知识,普及环保理念,使得保护大气环境的理念深入人心。让公众在生活中树立自觉保护环境的习惯,而不是完全依靠处罚机制。因此,不能忽视公众参与在治理雾霾中的积极作用,仅仅把政府当做治理雾霾的救命稻草是不明智的。

  政府要做好引路人的角色,为治理雾霾污染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方针。个人的力量虽然微小,但是如果能汇聚整个社会的力量,治理雾霾污染就不再是令我们头痛的难题。

  处罚、罚款是我国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此外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要想激发企业和个人治理大气污染的热情就不能光依靠处罚,也应当注重奖励机制。我们应当学习美国等一些工业化国家,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他们逐步确立了排污权交这一激励机制,激发企业环保的热情,实现企业盈利和保护环境的双赢局面。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在其治理大气污染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我国在 1990 年前后开始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最初的目的是为了控制酸雨。排污权交易是指有些企业治理污染成果显著,排污量远远低于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企业就可以将多余的排放量卖给那些排放量大的污染企业,不仅可以增加利润也使得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总量保持不变。然而政府环保部门在治理大气污染问题时还是习惯利用处罚措施,由于我国当时的市场环境使得激励机制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想要更好的利用排污权交易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应当从以下角度加以改进:

  第一,在立法中确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将其作为一项规范制度在立法中给予明确,使得排污权交易在实践中有法可依。扩充环保法律体系的内容,将市场化的因素加入到环保中,从而弱化行政在环保中的作用;第二,现实中会出现排放权权限处理不公正的现象,大国有公司会得到比一般企业更大的排放权限,小的个人企业因此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导致他们的生产成本增加,在市场中失去优势,企业便难以生存。因此各个企业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排污权,禁止在排污权上"搞特殊化".严厉打击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第三,营造适合排污权交易的市场环境,充分利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推动力量,创新思想,将排污权打造成为 21 世纪环保的标志性产品,利用市场的激励机制更好的治理雾霾污染问题。当然,排污权交易制度应当与排放总量相结合,单独强调排污权交易制度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大气污染。

  治理雾霾污染问题还应当创新治理思路,近几年绿色 GDP 成为我国环保思想转型的重要标志,根据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绿色 GDP 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入环保指数,将环保作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参考,这样能够更加全面的评价经济的发展水平。治理雾霾污染之所以会成为困扰我国的难题,很大原因是因为地方政府迫切的需要发展经济的限制,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主要依据当地的 GDP 发展水平。这样的制度直接导致了有些官员狠抓当地的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的保护,因此在环保方面引起了不少政府与民众的冲突。绿色 GDP 的计算方法是在地方经济整体的 GDP 总量中刨掉政府为了保持当地的 GDP 增幅治理环境污染的环保支出。地方政府官员不再像之前那样宁愿牺牲环境来拉动当地的 GDP,就是为了在自己的政绩上加上光彩的一页,有了绿色 GDP 这一考核的新标准,会让他们加大力气改善环境,重视保护地方的生态环境,这一创新规定对于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具有相对大的推动力。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