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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网络购物合同的一般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26 共8043字

  2 C2C 网络购物合同的一般问题

  网络购物合同也是一种合同,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又区别于传统的合同模式,是一种适应社会节奏而产生的新型合同,即网络购物合同具有非面对面性,无疆域性,无纸性,并且采用电子方式缔结而成。

  2.1 C2C 网络交易方式。

  2.1.1 立即购买方式。

  2.1.2 免费试用方式。

  免费试用是网络交易平台推出的网购用户可以完全免费获取试用品的专业试用平台。

  试家在成功申请到免费试用品后,需要提交试用报告。试用报告是试家对商品品质、性能等试用体验后作出的客观真实的试用感受,其支持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呈现方式,富有真实场景感,给商家的商品作出公正的描述,从而帮助其他消费者做出购物决策,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商品。

  2.1.3 竞拍方式。

  竞拍方式又称网络拍卖(Auction Online)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在线商品交易的一种模式。指卖家发布低于一口价类型的商品,通过竞价竞拍此商品,来达成商品交易的过程。淘宝拍卖现在有增加拍、荷兰拍、降价拍等三种拍卖形式.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网拍的主要热点区域在美国和欧洲等国家,其中 eBay、Amazon、QXL、Yahoo、uBid 以及 Overstock 六家在网拍中占据明显优势。我国网拍市场现在已逐步形成易趣、阿里巴巴、雅虎新浪三方竞争的格局。

  2.1.4 团购方式。

  团购(Group purchase)即团体购物,指根据薄利多销的原理,借助网络的"网聚人的力量"来聚集资金,使彼此陌生互不认识的买家与卖家联合起来与发布商品信息的商家进行谈判,让商家给出低于零售价格的折扣价格或者单独购买不曾得到的优质服务,以求得物美价廉商品的购物方式。团购作为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通过提升网购用户与销售商的议价能力,使网购用户获得商品剩余价值中的让利,引起买家及业内商家甚至是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近几年,团购市场是一个发展潜力巨大的市场。

  网络流行的在线团购模式大概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发行为的团购;第二种是公司行为的;第三种就是自己组织的团购。

  2.2 C2C 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

  2.2.1 要约、承诺的界定。

  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从法律上看,合同的订立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均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合致成立合同。那么传统的合同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即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构成要素。而网络购物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与传统的合同有所区别,但是其成立的构成要件与传统的合同形式是内在一致的。

  下面简述网络购物合同符合传统购物合同要约的构成要件: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人作出意思表示。要约提出意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要约相对人的承诺,因此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网络交易当中,买方是可以匿名交易的,尽管第三人借用他人旺旺号上网购物,但是只要他履行了买受人的义务支付价款和领取标的物,那么这样的购物合同是有效的,则买卖合同成立。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根据《合同法》第 14 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为要约具有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要求要约人愿意接受承诺人承诺的法律后果,要约一经承诺,则合同成立,要约人要受到承诺的拘束。网络购物合同当中,卖家发布商品的详细内容时,则就具有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三,要约应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网购时,买家经过浏览卖家网上商品信息,所以卖家应尽可能详尽的描述商品的信息,包括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颜色、功能、规格等等,在此卖家发布的就是一个具体的要约请求而不是要约邀请,而每一个潜在的购物者都是具体的受要约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4 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具有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则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出了承诺,也会因合意不具有合同主要条款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另外,合同的主要条款应根据合同性质和内容来判断,合同性质和内容不同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不能导致受要约人无法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法承诺。网络购物合同当中卖家将商品的质量、价格、大小、规格、颜色、品种、数量等都做出了详尽的说明,本身就符合了内容具体和明确。

  综上,网络购物合同也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所以网络购物的要约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

  下面简述网络购物合同符合传统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

  第一,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因为网上购物卖家发布的购物商品信息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并且每一个消费者都是潜在的消费者即受要约人,只要买家想购买就属于具体的受要约人,此时想购买商品并付诸于实践的买家就是典型的承诺由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第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买家在其欲购买的的商品页面点击购买,电脑通过电子数据指示通知卖家购物信息,此时则预示着购买请求是向写出商品详细信息的卖家发出的的。因此符合此条规定。

  第三,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网络购物当中网络交易平台内部规定,买家只要是点击"立即购买",购买的指令通过电子数据到达对方指定或者特定的信息系统时,要约生效。网购时网络的及时性,秒秒钟就可以到达特定或者指定的系统,所以只要到达指定或者特定的系统,则承诺生效。

  第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合同法第 30 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而此时的实质性变更构成新的要约。网购时往往买家不会和卖家沟通就点击购买,此时承诺与要约的内容是一致的,如果买家与卖家通过阿里旺旺对价款、邮费等主要条款进行协商则构成新的要约。

  2.2.2 要约、承诺的撤回和撤销。

  (1)针对在网络购物合同中要约的撤回,我国《合同法》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传统购物合同的撤回是指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网络购物合同中,意思表示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传输的,买方一旦发出同意购买的意愿,瞬间就可以进入对方指定的系统,所以原则上不存在撤回要约的问题,但是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则是数据传输路径有误或者网络发生系统故障,此种情况因为不具有普遍的意义,所以在此不做讨论。

  (2)网络购物合同要约的撤销与传统的购物合同的撤销略有所区别。传统购物合同要约的撤销是指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其分两种情况:

  第一,网络购物合同商品的提前下架,指在网络购物时,由于卖家的营销策略等种种原因,卖家发布商品的信息后,在发布期未满之前将商品提前下架。有的买家已经点击购买此商品,但是只要经买家同意依然可以撤销购买的要约。而我国《合同法》第 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首先,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其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类似于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退货的制度。此制度规定了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无条件退货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我国新《消法》规定,商品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其实就是赋予了消费者无条件的反悔权。

  (3)针对合同承诺的撤回,我国合同法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合同法》第 27 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同时到达,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它是合同法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由于数据电文本身的特殊性,与网络购物合同中要约的撤回同理,承诺也可以撤回。

  (4)针对合同承诺的撤销,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在作出到达要约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但不能撤销。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即视为合同成立。此时应为合同的撤销问题。

  网络购物合同与传统的购物合同是同理的,买家点击确认购买的信息到达卖家的指定的系统瞬间就可以完成,所以是很难撤销的。但是现今网购双方当事人都普遍认为由于网络操作方便易行,很有可能由于买家粗心无意购买而错误点击确认购买,此时并非买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网络交易平台大部分都规定了一定的期间,即买家拍下商品后,给予一个合理期限考虑是否付款,考虑期间合同处于冻结状态,买家如果在期满之前付款,买卖合同成立。如果在期间买家未付款,则期满后买卖合同自动由系统关闭交易。此时就应属于承诺的撤销。例如,淘宝网规定,自买家拍下或者卖家最后修改交易条件之时起三天内,买家未付款,交易关闭。

  2.2.3 C2C 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1)合同的成立时间。依我国《合同法》第 25 条第 32 条第 33 条以上三种形式成立时间的确认在实际交易操作过程中,通常存在诸多的矛盾之处。然而,网络购物活动中,买家承诺的做出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签订往往是通过网上数据指示交易完成的,既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见面,也不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口头及书面订立合同的形式显然不符合网络购物交易的新形势,假如要求网络购物合同在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不仅增加了网络交易成本,而且不符合互联网交易运作的基本规律,可见《合同法》

  第 33 条的规定混淆了传统商业运作与电子商务运作的模式。俨然现有法律法规在合同成立时间的确认上,已严重滞后于网络购物的发展状况。

  那么就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时间应该如何确定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网络购物的核心点为突破口,在网络购物活动中,无论采取哪一种购物方式,都离不开支付行为,因此我们将以支付方式的选择为节点,根据网络购物合同的支付价款的模式不同,确定每一支付模式合同的成立时间,并分别讨论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时间。主要分三个节点:

  在线支付、货到付款、以及网银转账支付、汇款。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买方有着不同保护程度,一般而言,货到付款最有利于买方,然后依次为第三方支付,最后是网银转账支付、汇款。在在线支付模式下,买方在线支付后,网购合同即告生效;货到付款模式下,买方订单生效后,网购合同即告成立;网银转账支付、汇款模式下,转账、汇款支付后,网购合同即告成立。

  (2)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行为的地点。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地点往往涉及到准据法、实体法以及管辖法院的适用,并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34 条第 1 款、第 34 条第 2 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履行地点,可知网络购物合同卖家营业地较固定,在买家点击购买,拍下商品的信息数据进入卖家指定的数据系统所在地时合同宣告成立。但是由于在网络普及的时代,大家随时随地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因此导致卖家接受买家订购信息时接受服务器所在地与其注册地或者经营地会有所不同,因此,如果发生争议,买家可以自主选择卖家其公司服务器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因此,如果发生争议,买家可以自主选择卖家其公司服务器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3 C2C 网络购物合同效力的瑕疵。

  2.3.1 网络匿名交易的效力。

  网络购物环境之下,买家注册淘宝账号时,是不需要身份验证和不做实名制登记的,大部分买家通常采用自己喜欢的昵称创建淘宝账号,以虚拟的身份和卖家进行网络交易。尽管是用虚拟身份进行交易,但是大部分买家在进行交易的时候还是会采用匿名交易(隐藏账号),这是由于虽然昵称是虚拟的但还是会有真实的支付宝账号,网银账号以及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的真实存在,而网络个人信息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会导致个人隐私的外泄、不明广告商的骚扰。那么,此时买家是否存在或者买家存在但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目前,淘宝网等一些网络购物平台从保护自身经营的角度出发,对卖家采取了用户身份的认证、信用卡借记卡的认证、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或营业执照等信息得的公示或披露。而前面也说过对买家这种普通用户则认证很不严格。不过,对于买家是否真实存在而言,实物交易买方需要点击购买然后填写邮寄地址等重要信息,此时网络购物合同具有法律上的合同相对性,所以此时完全可以确认买方。而对于虚拟交易(非实物交易),点击确认并付款即可,完全不需要对当事人进行确认,所以此时匿名交易是完全有效的。而针对买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失行为能力,将在下文进行分析。

  2.3.2 网络欺诈交易的效力。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网络购物具有非面对面性、地域性,所以买方完全凭借卖方的网上信息即对商品的描述、信誉度、钻的等级以及买家对商品的评价来决定是否购买商品。这就同时决定了买家在买到商品之前是无法确认商品质量或服务的优劣。在当前的的网购环境之下,卖家提供虚假不实、以次充好的现象司空见惯,俨然已成为阻碍网络购物飞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根据合同法第 52、53 条之规定,因欺诈订立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其他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是,不幸"中招"的网购族往往举证困难,投诉无门。不论是网购平台,买卖双方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对此类欺诈行为没有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发生纠纷后也只是互相推卸责任,"中招"网购族只能自认倒霉。随着网购的普及,各国正在积极努力的探寻解决的路径。例如,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我国新《消法》第55 条规定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以前《消法》的"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切实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从社会层面上讲,我国网络购物实行的由第三方介入实现互赢的局面。如保险公司与网络安全厂商,共同推出的"网购敢赔险",为遭遇网购欺诈的网民提供风险担保;360 网购先赔制度为用户提供购物安全保障等等。

  2.3.3 网络购物卖方格式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的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此种条款的存在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缩短时间、预防和减少合同的纠纷,但是制定方通常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主导地位,制定对对方不利或明显显失公平的条款。格式条款无效的根本原因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因此以下均为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加重对方责任格式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以上的阐述原则上适用于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网购时由网站事先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所拟定,购物时商家在网页上发布的有关拒开发票、商品保修条件、免责事由等声明,因购物人不能参与协商,作为消费者只能同意或者接受,故双方达成买卖合同关系时,此类声明就属于网购合同的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网购交易时的格式合款。如果该格式条款免除商家责任、排除买方主要权利、加重买方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商家在网上销售的商品如果属于国家"三包"产品范围,应受国家有关三包产品规定的约束,商家不能以在网上发布的免责事由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网物当中明显的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如"购物恕不退换条款""不接受中差评,介意的和喜欢中差评的亲勿拍""本店拒绝开具发票的要求"等格式条款,此种如得不到有效的规制,将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2.4 C2C 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

  2.4.1 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方式。

  在网购时,买家选定商品点击"立即购买",此时合同成立。首先填写送货地址等一些信息,填好后点击确定,进入到付款页面。如果你已经有支付宝账号,链接到支付宝账号,输入支付密码付款,点击"确认无误,付款",系统提示你付款成功。付款后合同生效,买家的付款存在支付宝中,还未支付卖家。随后支付宝会自动通知卖家发货,卖家按照买家选择的邮寄方式发货,通知快递公司取货并登记快递公司的名称、发货单号等。买家收到货物检查无误,点击确认收货,点击"同意付款",此时支付宝上的款项转到卖家账号,最后就是买家和卖家双方互评。此时,合同履行完毕。实质上,合同的履行就是买卖双方相互行使和履行自己的权利及义务的过程。

  2.4.2 网络购物合同的交付。

  网络购物当中,我国的网购交付制度类似于美国不动产中的转交付制度,它很好的预防和补救了网络交易当中的买卖双方不交付的风险。

  实践当中是让第三方来担任转交人的角色。转交人不是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以网上银行为例)只是通过买家点击购买并付款时对转交人发出通知并履行其职责的系统,即网上银行的数据电文指示将买家所付的款项存储于转交人自己的账号内,此处为网络合同的第一次交付。非经买家的数据电文指示,转交人无权对卖方转交价款,买家非享有不安抗辩权时也不得将交付于转交人的价款取回。当转交人数据电文指示收到价款则有义务通知卖家发货。随后,快递公司将货物运送至买家处,买家检查无误,签收货物确认收货后通知转交人,转交人数据电文指示支付价款于卖家,此为网络合同的第二次交付。

  转交付制度对于买卖双方当事人都实现了利益最大化,起到了很好的担保职能。基于买卖双方,买家是希望得到商品的所有权,而卖方从事交易的目的是希望得到价款。

  但在网络购物中无论哪一方先履行都会面临风险,而第三方的存在,对买卖双方当事人都起到了很好的牵制作用。即如果买家不付款,第三方则不通知卖家发货,同样卖家不发货,第三方则不付款于卖家。虽然价款第一次交付于第三方之后,买家丧失了价款的占有,但却没有丧失控制权,一旦卖家不讲诚信,买家随时可以恢复对价款的占有。卖家虽然是在价款第二次支付时才取得价款的所有权,但是买家将价款将给第三方的同时丧失了对价款的占有权,并且非依合理的缘由,买家是不能任意取回的,此处有利于卖家。一旦买家检查无误确认收货完成交付义务,合同的第二次交付完成。

  2.4.3 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期限和地点。

  (1)履行期限。

  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履行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律有规定的,则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条款的可以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对于网络购物而言,淘宝规则规定:"自买家拍下或者卖家最后修改交易条件之时起三天内,买家未付款的,交易关闭;买家自付款之时起即可申请退款。自买家申请退款之时起两天内卖家仍未点击发货的,淘宝通知支付宝退款给买家。"
  
  (2)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其行为的地点。传统合同法规定:约定地点的,以约定的为准:没有约定的,按交货的方式确定。传统合同法还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网络购物合同中,以实物为标的物,采用约定地点交付的,交货地为履行地;采用送货上门的,以买方所在地;采用托运的,以发货地为履行地点。以虚拟物品为标的物的,则卖方的营业地为交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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