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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文本发展的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08 共4885字
  第三章 对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文本发展的启示
  
  文本是管理一切事物的总纲领,为各主体开展相应工作提供依据,文本价值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管理效果。近几年,我国财政对教育事业投资越来越大,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4 年我国对科研经费的划拨已达到 13312 亿元,与此相关联的科研活动与日俱增,或是申请国家级基金项目,或是申请省部级项目,又或是申请学校级别项目,高校成为了科研项目的聚集地,同时也成为了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重灾区。
  
  为了更好的管理科研活动,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科学组织、大学与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出台了一些规范文本,给科研工作者提供了行为和伦理指南,总体来说,我国已在文本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就目前情形来看仍需在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一、继续扩大治理文本的颁发主体
  
  从国际上看,截止到 21 世纪初,美国、德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或以政府名义、或以第三方名义、或以高校名义均出台了部门内部的文本,一些国家以英国为例,虽冠名以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模式中的非政府模式,依靠第三方机构治理科研不端行为,但其政府层面也出台了科学家的准则,与高校和第三方机构形成治理合力,在规范科研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保障科研活动顺利开展。现如今,西方国家通过文本尤其是具有正面引导意味的文本治理科研不端行为已成为一种趋势,依据文本内容行事成为了科研工作者的内在需求。
  
  从我国现有的管理文本来看,有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和改善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有北京市和福建省的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有中国工程院颁布的《院士科学道德守则》和《科研行为守则》、中科院颁布的《科技工作者行为守则》,有复旦大学颁布的《学术规范》和《学术规范实施条例》、兰州大学《学位论文造假行为处理办法》、南京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办法》等文本,总体来说,我国在国家层面、科学组织层面、大学和科研机构层面有了一定的文本,但以大学为例,据教育部 2015 年 5 与 21 日发布的消息来看,我国有高等学校 2845 所,而在“科研诚信网”上公布有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或提倡学术道德的高校仅有几十多所,文本颁发主体明显不足,仍具有很大的激发潜力。
  
  基于此,继续扩大治理文本的颁发主体是必要的,拓宽政府其他部门、其他高校、科学组织、学术团体的颁布主体范围,形成四级联动治理主体系统。实现这一路径最佳的选择是他们主动认识到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重要性,自愿发布治理文本,然而就目前的情形来看,仍有一些高校没有公布治理文本,相关政府部门没有出台有关规定,一些工程院和必要的学术团体亦没有发表部门内部的治理指南,加之我国近期又被撤回了41 篇学术论文,显然不是没有意识到我国的科研现状,而是意识到了还没有去做,因此,如何使这些主体自愿加入到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文本体系建设中需要各级部门努力,可以通过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或给与物质奖励,或给与精神奖励来鼓励主体颁发文本;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公益讲座,一方面阐述科研不端的危害及惩罚的严厉性,一方面宣传科研诚信的重要性,形成全社会抵制科研不端的氛围;还可以施以强制性要求,分级分步骤的要求部门出台文本。其实,我们也可以借鉴英国的办法,采用签约的形式,由具有声望的科学组织或学术团体首先发布治理总指南和治理程序,当然,这些指南和程序必须有吸引力,明确指明可操作的流程,公开科研结果,避免理论赘述,才可以呼吁高校或其他学术团体遵守这些准则,进而出台自己的文本或直接使用。
  
  二、健全内容的可操作性
  
  从英国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文本分析中可得出,内容的可操作性是指科研不端行为定义界定清晰,轮廓分明以及部门有清晰明了的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程序。纵观我国现有主体颁发的文本来看,在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方面,上文的几十多所高校中都给与了明确的界定,还有一些高校是以学位论文为论述视角,进而给出了不端的定义即伪造、购买、出售论文,由他人*写或抄袭等。在最具有可操作性意味的调查程序方面,据统计,有几所高校的治理文本中指明了具体的调查程序,包括复旦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中国药科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和英国调查程序文本相比较,我国的程序性文本可分为受理、调查、处理几部分。
  
  众所周知,发布具有可操作化的治理文本,既可以使文本执行者有据可依又可以将治理过程透明化,因此在发布治理的文本时需要健全内容的可操作性。从“中国科研诚信网”上看,教育部不仅出台了一些理论性强的管理文本,还公布了几起因科研不端行为而导致的项目撤销案例,显然,教育部已经完成了理论指导和信息公开的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科研工作者规范,至于教育部是否会成为我国治理科研诚信建设的主力军有待商榷,但它有责任呼吁高校、组织、团体颁布有具体指导意义的程序化文本。从高校的视角来说,作为科研不端行为频发基地,出台程序化的治理文本更能从根源上遏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因此,在那些已经颁布总指导性文本,没有出台调查程序的高校中鼓励他们出台与此相匹配的程序化文本,对于那些暂时尚无任何文本颁布的高校,首先指导他们发布本校的总文本,将本校认为的科研不端行为定义囊如其中,再引导他们出台程序性调查治理文本,前后相继,共同确保文本内容的可操作性。
  
  其实,无论是从政府视角还是从高校视角又或是从团体组织视角,健全内容的可操作性,除了在界定定义、明晰调查程序上进行流程化指导外,还可以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从我国实际科研现状出发,将其进行扩展,指明文本中各责任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科研活动的各个环节如选题、撰写申请书、选取研究方法等;点明具体的惩罚过程、惩戒类型;还可以在文本后面附属其他主体(高校、国际科研诚信大会以及一些区域性组织)所颁发的治理文本,使文本更具实践价值。当然,要想确保这些内容的完善,我们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可以通过学术委员会的监督,一方面监督文本实施效果,一方面督促文本建设;可以通过建立问责机制,明确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实施严厉的失职惩罚制度,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杜绝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
  
  三、建设保障性的文本体系
  
  从我国现有的治理文本来看,大部分主体的总指导性文本和程序性文本尚处于空缺状态,保障性文本更是薄弱环节。已有的保障性文本涵盖了利益冲突的规避、教育与培训、学术着作出版规范还有一些涉及学术期刊的规范,其中,由科技部诚信办组织专家编写的《利益冲突规避》指出:“在科学研究、同行评议、成果发表或决策活动中应避免当事人受到自身或小团体利益的影响,进而影响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以科研人员、评议人或咨询人、编辑、科研资助机构、学术出版单位为论述对象,描述了他们以何种方式解决利益冲突;[85]《教育、培训和指导》则认为科研机构、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应注重对初级研究员和研究生的教育与培训,使他们学习并掌握科研规范,自觉按规范行事;新闻出版总署为了提高学术出版质量,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发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术着作出版规范的通知》指明了学术着作的精神要求,点明了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等内容的真实性和标准性,杜绝抄袭和剽窃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国家评选的依据,同时制订符合出版规范的流程和评价体系,这些文本为科研工作者的实际工作提供了遵守准则,使我国建设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文本体系有了一定的基础。
  
  然而,仅从现有文本来看,我国的保障性文本建设还是欠缺,尤其是在安全与健康、研究中人员的参与、研究中动物使用、研究中的贿赂与欺诈等方面没有明文规定,没有42明确表明各主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于初级研究员来说很容易催生一些科研不端行为。基于此,我们可以采取自下而上的策略,从底层入手,从那些与此相关的专业、学院入手如涉及到人参与的培养学院、涉及到动物参与的生物专业、涉及到安全与健康的化学专业,敦促他们先建立内部指导文本,对于各种材料的用量和使用说明要有明确规定,对于研究员的伦理研究行为进行规定,以免因使用不当而带来不端行为。再次将文本上升到学校层级,由学校公布适用于本校的保障性文本,上升到专业性科学组织层级和专业性学术团体层级,使得从属于组织或团体的机构或继续遵守它的准则,或自身发布本部门的准则,如若可能再上升到政府层级,政府在整合各机构文本的基础上,颁布普适的原则,形成国家权力来管理科研不端现象。
  
  当然,保障性文本建设离不开指导思想的规制,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下,颁布适合部门或本国的保障性文本,在遵守学术道德,学术伦理的前提下保障我国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多产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高标准严要求下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将中国创造引向世界,造福全人类。
  
  四、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弗里曼认为一切与政策目标的实现有关系的团体和个人都是其利益相关者,其中,文本的制定者、文本的执行者、文本的对象是直接相关者。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文本的制定者比较单一,教育部、部分高校和科学组织出台了一些管理文本,尽管这些文本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然而像重点高校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治理文本;从仅有的几所高校来说,文本的执行更多的是应要求制定了本部门的规定,部分高校成立了委员会来管理科研诚信问题,对于文本的具体执行过程并没有像英国那样进行年度诚信汇报,因此我们无法得知具体的实施效果;从文本对象来看,文本要求对初级研究人员和学生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就我国现状来看,虽说没有定期进行培训,但却在开展一系列的讲座,有全国宣讲教育工作座谈会、2015 年首度高校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报告会、中科院学部召开的科技伦理研讨会等,以此来进行相关学习和交流。
  
  基于此,我们可以从文本利益相关者入手,扩大文本制定者范围,提高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度,多元化的文本制定主体,防止政府仅仅是政治精英和强势群体利益的代言人情况的出现。在文本的执行中,强调权利的下放,赋予执行者更多的权利和责任,当然执行者也要有内部的自律,自觉遵守准则,保障执行过程的公开性,确保过程的透明性。
  
  在文本对象的发展上,定期举行团体内部的讲座,如若条件允许的话,可以组织一些有关科研诚信方面的培训,邀请资深的研究员分享他们的诚信故事、科研轶事,对于年轻的学生来说,除了依靠导师的指引外,学校还可以开设一些科研诚信选修课,对学生申请科研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详细的描述,结合学校和国家层面的规定,提前输送这种遵纪守法的意识。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的论述,我们在制定、执行的时候首选要权衡各利益主体,根据各主体的需求完善我国现有文本,开发新文本。
  
  五、公布文本的实践价值
  
  文本的实践价值展现着文本的实施效果,是文本执行中透明化的体现,公布文本的实践价值既是对部门的监督又是修订文本的依据。其实,无论是我国还是英国,都不愿公开文本实践结果,尤其是不愿意公开不端案例以及案例的处理进程,因为这是关乎学校声誉的事情,所以,从我国现有的科研不端案例来看,绝大部分都是来自于媒体和舆论的曝光,很少有高校或科学组织自愿揭示。我们知道,媒体和教育界看待问题的视角不同,分析路径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媒体撰稿人,从自身视角出发主观评论不端行为,进而产生错误的舆论导向,给高校、社会乃至国家声誉都带来一定的危害。
  
  基于此,公布文本的实施效果,公布科研不端案例及其调查细节,公布惩罚结果是每一个受理主体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执行者执行过程公平公正的体现,为了保障信息的透明化,各主体必须要主动公开文本开展和处理的各个过程,公正合理的受理、解决科研不端行为,维持公众对科研工作的信心。可以采取英国年度报告的形式,在报告中阐述一年内的成就,一年内处理的正式调查指控案例个数,详细的处理过程等,让公众明了其工作内容,以便获得更多的公众支持,维持学术公信力;可以定期开展座谈会,以已发生的不端行为案例为主要探讨对象,从中引导科研人员学习,从中吸取教训,进而给青年科研人员警示,以座谈会的形式开展既可以公开不端行为案例,又可以给初级研究员和学生以真实的案例熏陶,促使他们自觉矫正自己的科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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