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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博物馆文物托管立法经验与借鉴

来源:中国博物馆 作者:郭玉军;李伟
发布于:2017-03-13 共9771字
  摘要

        与一般图书馆不同,博物馆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开放式公共文化场所而存在,其本身还承担着托管、陈列以及教育三大功能为一体的职责,在保护国家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中国民间盛久不衰的私人文物收藏热使得国内众多收藏家乃至普通民众拥有数量可观的文物或艺术品,这与目前国内博物馆文物资源分布严重不均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1]尽管我国在2015年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 《文物保护法》)[2]以及新颁布的《博物馆条例》[3]中均明文规定博物馆可接受社会文物捐赠,但现实中对博物馆的文物捐赠却是少之又少,文物托管发展并不理想。文物托管作为解决博物馆文物资源匮乏的积极举措,具有文物捐赠制度不具有的优势。通过对欧美国家博物馆文物托管立法考察,检视我国相关立法现状,构建完善我国文物托管制度,有利于实现我国博物馆以丰富实物资源为依托,向公众提供高水平的文物展览,提高我国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一、国外有关文物托管的立法现状与特点
  
  文物托管这一概念在国外许多国家的博物馆文物资源管理制度中由来已久,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与积累,包括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希腊在内很多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极为丰富国家,逐步形成颇具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尤其是文物托管机制相对完备。尽管这些国家依照各自的国情和文化资源实际所采取的具体文化托管策略各有侧重,但某些带有普遍性的博物馆成功管理经验以及与文物托管相关的博物馆立法,对于文物托管制度相对匮乏的我国来说,具有宝贵的立法启示作用。如英国文化领域极具特色的“文化托管”制度,以及法国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文物普查及“古迹信托”等,使其国内博物馆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值得深入探讨。
  
  (一) 文物托管机构--文化托管理事会
  
  文物托管并非政府文化部门的专门职责,而是交由相应的博物馆内部机构来负责实施,西方的国家公共文化托管制度是由大英博物馆在18世纪中期创立,目前在西方国家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英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具有代表性,英 国 政 府 对 公 共 文 化 的 管 理 奉 行 “ 一 臂 之 距 ”(Arm's Length)[1]原则,国家并不直接参与公共文化管理,仅限于每年对文化事业30%的财政资助比例,其余的运行资金筹措主要是通过由公共团体组织来进行,这就为英国诸多文化遗产信托组织如国民 信 托 、 历 史 保 护 信 托 协 会 (The Association ofPreservation Trusts,APT) 等成立与发展创造了条件,这也使得托管制度成为英国公共文化管理的基本制度。英国公共文化事业中的“文化托管”(Cul-tural Trust) 是一种由公益财产信托法律关系建立的一种商业信用制度,由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某一公共文化托管理事会 (Board of Trustees) 代为保管、经营,通常由信托证书、政府法令等条款规定相关的托管事宜,以及受托者和受益者的权利与义务。[2]而托管理事会是协助政府保持“一臂之距”管理方式的重要部门,就博物馆 (包括拥有永久收藏的美术馆) 领域而言,托管理事会的主要责任是对博物馆的藏品负责,并确保博物馆在馆长和博物馆馆员的主持下正常运行。
  
  以大英博物馆为例,根据1963年《大英博物馆法》(British Museum Act 1963)及1992年 《博物馆和美术馆法》 的规定,大英博物馆实行文化托管制,并 设 立 大 英 博 物 馆 托 管 理 事 会 (British MuseumTrustees) 为博物馆的常设机构,负责博物馆的管理工作,25名理事分别由英国女皇、首相和内阁大臣等任命,任期5年,任满后可连任;[3]理事会每三年发布一次托管报告。[4]托管理事会在接收英国政府财政拨款的同时,使私人的艺术文化遗产通过托管的方式转换为公共文化遗产,从而拓宽国家的公共文化资源。[1]另外,国家、政府可以将国有文化遗产委托给大英博物馆的托管理事会,进而从公共文化部门的经营管理事务中摆脱出来,实现博物馆经营管理的独立化。[2]与此同时,托管理事会还建立大英博物馆发展基金 (The British Museum Develop-ment Trust),其为非营利性信托组织,专门处理博物馆托管基金的募集,由托管理事会选出三名成员独立组成受托人会议,独立管理信托基金,更有利于实现博物馆经营管理的专业化。[3]
  
  大英博物馆托管理事会虽然是接受政府委托,但却可以独立履行其职能,从而尽可能使博物馆发展保持自身连续性,避免更多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各种党派纷争对于文化经费政策的不良影响,那么大英博物馆就拥有对文物托管的绝对独立掌控,与委托人之间建立起信托法律关系,一方面保证了博物馆合法且丰富的社会藏品来源,另一方面,托管理事会以法律认可的市场经营模式保证文物托管资金的来源,吸引收藏家将自身收藏的文物置于大英博物馆展览且获得有利回报,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英国民间文物的流失,在保护国家文化遗产方面做出巨大贡献。
  
原文出处:郭玉军,李伟. 欧美博物馆文物托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 中国博物馆,2016,(01):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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