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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特点研究引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29 共33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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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解读
  【引论】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特点研究引论
  【第一章】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理论的基础
  【第二章】拉德布鲁赫法哲学观的方法论
  【第三章】拉德布鲁赫法哲学体系的理路
  【第四章】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启示
  【结语/参考文献】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理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引 论
  
  一、问题缘起

  在诸多西方法学流派的学说之争中,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间围绕"事实与价值"的争论,格外持久、引人注目。自然法学派将"价值"摆在自身学说的核心位置,正义、公平、平等、自由等价值构筑起其话语体系。对实在法价值正确性的考量,是自然法学家极其重要的工作。在自然法学家那里,凡是违背正义的实在法,都是恶法;凡是抵触正义的实在法,都应当被废止。正是由于自然法学的该种特点,也使其成为实在法的试金石、人类自身反省的苏醒针和社会革命的理论武器。正如意大利法学家登特列夫所说:"如果没有自然法,可能便没有美国或法国的大革命,同时,自由与平等的理想追求,恐怕也没有办法进入人们的内心,然后进入法律的文本";英国法学家奥本海也认为,正是由于自然法的指引,人类历史才逐渐走出中世纪的黑暗,步入近代的文明。

  诚然,在西方历史上,自然法理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自然法学说同样存在重大缺陷,它常常对本身学说的相关问题,难以自圆其说,难以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比方,自然法的确定内容是什么?自然法究竟有无效力?如何获知自然法的存在?为什么与自然法相抵触的实在法就是无效的法律?等。由于在解决自身学说相关问题上的敷衍、含糊的态度,也使得自然法学面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诘难时,显得格外无力,而这些问题便构成分析法学对自然法学的发难之处。

  分析法学派将"实证主义"奉为圭臬,主张将价值判断排除出法学研究领域。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鼻祖的奥斯丁,对此曾这样总结道:"法律的存在与否是一个问题,它的优劣则是另一个问题,法律是否存在与它是否符合某个假定的(良善)标准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一个法律,我们可能会不喜欢它,或者说它可能不符合我们用以认可法律的某种标准,但只要它确实地存在,它便就是法律,这便是一个事实。"于是,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导下,法学研究走出形而上学的阶段,走向实证主义的时代。可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也面临着自身学说的理论困境与理论难题。例如,实在法的终极效力源自何处?国家法必然有效的依据是什么?恶法必须被遵守的正当理由又是什么?等。

  在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中,难以找到破解自身理论困境的"药方".于是,寻求自身理论之外的知识资源,似乎成为一项必要举动。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政治活动家--古斯塔夫·兰贝特·拉德布鲁赫,面对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争的难题,选择站在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外,立足于新康德主义法学的角度,给出他的答案:通过走向相对主义法哲学,给予价值与现实间紧张关系以宽容性理解,从而达至两者之间的和谐。其弟子阿图尔·考夫曼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在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间寻找'第三条道路',或者超越两者,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法哲学主题之一,第一个探索解决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毫无希望的立场争议的是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③由此,他扮演起"渡桥"的角色,其法哲学呈现出超越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特点。

  虽然拉德布鲁赫对此付出了牺牲--许多人对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立场嗤之以鼻,将之评价为理论上的"和稀泥"或理论上的"中庸".但不可否认的是,他的法哲学思想推动着人们对以往法学理论的反思,并且在二战后,对纽伦堡审判的顺利进行和德国《基本法》的颁布实施产生重要影响。

  虽然围绕着"二战之前和之后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是否发生转变"存在重大争议,但是,笔者认为,应当从其思想演进的整体过程进行研究,而不能选取他的个别说法来看。

  对勘拉德布鲁赫二战前后的文章,可以发现其"三元法哲学"体系结构是贯彻始终的,改变的只是法的正义性、安定性、合目的性的顺位;同时,其法哲学理论本身也具备应对实践问题的灵活性。于是,"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提出便可被看做是其法哲学思想在纽伦堡审判中的重要实践,所谓的"大马士革式"的转变或者"走向复兴自然法之路",其实都不存在。

  综上所述,通过简要梳理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所产生的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使得笔者对其法哲学思想产生很大学术兴趣。于是,沿着法哲学先贤们开创的道路,开始认真学习、研究这位法哲学大师的思想。

  二、研究综述

  作为二十世纪理论法学界杰出人物的拉德布鲁赫,其法学思想(包括他的法哲学思想、刑法思想等)不仅在德国法学界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在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学界也获得极大关注。

  首先,在欧美地区,德国法学家埃摩格、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英国法学家哈特等人都对其思想有所研究;拉德布鲁赫的嫡传弟子--法学家考夫曼和沃尔夫对其思想的研究与传播亦做出巨大贡献。

  其次,在东亚范围内,对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进行深入研究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其中,以日本法学界的研究最为深入。据记载,东京帝国大学曾建立起"拉德布鲁赫法学思想研究会",由田中耕太郎教授和尾高朝雄教授担纲指导,系统地、全面地研究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原秀男、铃木敬夫、碧海纯一等都对拉氏的法哲学思想有着深入研究,进而,对其思想在日本及亚洲地区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大陆地区学者关注拉德布鲁赫法学思想,开始于 1990 年代。1992 年沈宗灵在《现代西方法理学》中,首次对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进行概要性阐述,1997 年米健等人译介拉德布鲁赫的《法学导论》,2001 年其《法律智慧警句集》由舒国滢翻译出版,2004 年舒国滢又译介考夫曼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2005 年王朴将拉德布鲁赫的名著《法哲学》译介出版。此外,郑永流先生译介的《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张文显先生所著的《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何勤华所著的《西方法学史》以及吕世伦主编的《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等书也都对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进行专章论述。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大陆越来越多的学者、学生对拉德布鲁赫的法学思想投以赞许的目光,研究其法学思想的相关文章不断增多。

  整体上看,国内对拉德布鲁赫法学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讨论其法哲学思想在二战后是否发生转向、"拉德布鲁赫公式"及其在纽伦堡审判的运用问题,其次是译介日本法学家对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研究成果,再次是运用拉德布鲁赫法学思想对相关法律实践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是对其法学思想进行整体性的梳理及其他。由此,倘若针对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做进一步地研究,似乎依然存在一定空间。

  本文试图将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放置于整个法哲学发展史中进行研究。从纵向上,将他的思想置于二十世纪的法哲学发展史中进行考察研究;从横向上,将他与同时代的其他法哲学家的思想进行比较。进而,在时间与空间、理论与实践的不同维度上,综合阐述其法哲学思想。

  三、研究方法

  由于文章定位于解读人物思想,所以本文将主要采用文本分析的方法。首先,关于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记载,主要集中于其三本著作中,即《法哲学》、《法学导论》和《法律智慧警句集》;此外,其弟子--阿图尔·考夫曼的《法律哲学》、《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和《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中对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也有详尽论述。所以,笔者主要依据以上文本,对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进行解读,归纳、总结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所表达的思想观点和理论体系。然后,将结合相关的法理学著作中对其思想的叙述、评价,进行更加深入地解析。

  同时,本文将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相对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相关命题进行比较,以利于发现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学的特质,乃至优缺点。

  在此过程中,也将涉及到历史研究的方法,即对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演进史进行必要的简单回溯,以期发现或解释相对主义法学得以产生的原因。

  采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将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尤其是其二战后的思想,与当时的历史事实相结合进行研究,阐明拉德布鲁赫的思想对纽伦堡审判和德国法治国建设的重要影响,升华其思想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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