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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监督权的制度重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6 共27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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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律监督权的制度重构

  法律监督权理论研究是为解决法律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指导,并逐步找到能具体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我国法律监督应当强化而不是弱化。这不仅是由我国当前法制的现实状况和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所决定,而且是为了延续已有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模式并实现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根本目的所要求。社会主义中国必须构建中国特色法律监督权制度,通过检察机关具体履行检察职能,落实法律监督活动,以实现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建设目标和推进我国的宪政体制建设,即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我国的检察制度体系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并由检察机关具体担负法律监督职责而行使特定的法律监督权。

  这一制度是根本区别于西方国家在“三权分立”宪政体制下所构建的检察制度,而是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造性地构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通过设置专门的检察机关针对特定监督对象而履行专门的法律监督活动,具有历史必然性、宪政合理性、现实必要性和制度优越性,在当前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下进一步维护中国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和道德的底线,是法治国家中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实现有效治理和保障公民的尊严和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所有良好目的出现则必须依赖于强有力能发挥实际功效的法律监督。我国的法律监督是各种监督手段中最有力的、也是最能发挥功效,切合我国实际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模式。虽然当前我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方法很多,包括党纪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及新闻媒体监督等等,但是其中最具威慑力、也能推进合法有效的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方式,仍然是指包含着公诉职能、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所依法履行的法律监督这一监督方式。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无论在深度、还是在广度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国家和社会对法律监督的实际期望,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功效并未能实际显现。

  我国当前包括检察制度改革在内的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其首要目标是必须强化和改善法律监督。在实践中,如何针对我国具体情况,并充分合理地总结国内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借鉴国外的检察制度实践方面有益做法,对促进我国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运作意义重大。从提升当代中国法律监督权的权力层级、优化当代中国法律监督权制度的实践机制和强化当代中国法律监督权制度的统一立法三个层面具体重构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权制度。

  一、提升当代中国法律监督权的权力层级

  当前扭转法律监督疲软状况的对策是提升当代中国法律监督权的权力层级,使得实现法律监督权获取应有权威和社会认同,而现实权宜之计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最高监督局,这种制度设计模式是在遵循现有的制度框架并节约改革成本所作出的选择,也有着现实的可行性。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是中国当前宪政体制下不可逾越的机制,行使着本源性的国家权力。我国的法律监督权实际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发挥了重要功效,但是检察机关毕竟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经其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的下属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认同度及权威性方面,缺乏充分的社会基础,这无疑导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效大打折扣,未能实现设置检察机关并赋予其法律监督职责的理想目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置国家最高监督局,以统一领导并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其提高并强化其法律地位,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法律监督的社会认同度。同时,具备专业监督工作水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代表人民的意愿履行协调各部门以利用有限的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资源具体落实法律监督职能,是开展独立性法律监督活动的有效保障。必须明确的是,在全国人大设置最高监督局,并非由全国人大全面代替检察机关履行所有的法律监督职责,而出现架空检察机关法律地位和具体职能的消极后果,且这一后果也会与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悖离进而造成宪政实践困境和法治建设目标的落空,全国人大设置的最高监督局的根本目的在于提供专业监督知识及技能和调配有限的监督资源以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权威性,最终形成检察机关独立有序开展具体的法律监督活动的社会治理局面。

  其次,如上所述,我国存在着多种监督形式,如何规范与协调各个监督方式之间的基本作用范围和功能界限以发挥各自的监督效果,则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协调指导机构。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履行包括立法权在内的一系列重要职权,因而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各种监督方式的具体职权、行权方式程序、相互间的界限等等,对于进一步明确法律监督这一独特监督方式的职权及作用范围,无疑能够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同时,最高监督局作为我国各种监督方式的协调指导机构,对提升所有监督方式对国家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整体监督效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优化当代中国法律监督权制度的实践机制

  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通过各级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履行公诉职能、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具体活动中所展现的。当前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着监督权力过于分散和监督的合力不足等困境,如何在检察系统内部协调统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成为了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功效所必须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专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局这一机构无疑能有效地解决上述困境。

  在具体实践中,法律监督局应采取备案审查制,针对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权、决定起诉权、提起公诉权、支持公诉权、决定不起诉权和抗诉权)履行情况加强对具体案件特别是重大社会影响性的案件的备案审查以切实监督其中公诉权是否得到有效合法合理行使;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包括侦查方式、手段、程序、调查取证合法性、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暴力取证等违法情形)活动在实行备案的基础之上进行长期性的复核;针对诉讼监督权的履行情况应当对其是否监督及监督的理由、监督的期限及后果等情况进行有效备案。

  与全国人大之下设置的最高监督局相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局则是一个在自身体制内协调检察机关各部门开展法律监督的有力部门。法律监督局的设置是着眼于对检察机关各部门履行实际法律监督活动后的进一步强化监督的方式,它可以动态地监控检察机关实际履行职权过程中的滥权渎职贪腐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在优化当代中国法律监督权实践机制的同时,有必要全面以法律监督局为核心来开展具体的法律监督职责,法律监督局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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