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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社会化改造面临的主要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06 共90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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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国内监狱社会化改造方法探析
    【第一章】监狱社会化改造发展研究绪论
    【第二章】监狱社会化改造概述
    【第三章】我国监狱社会化改造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四章】广东省F监狱的社会化改造模式
    【第五章】我国监狱社会化改造的对策研究
    【结语/参考文献】监狱改造社会化的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我国监狱社会化改造面临的主要问题

  3.1 立法因素的制约

  我国监狱社会化改造作为刑罚执行的发展方向之一,在刑罚执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文确定。《刑法》中对假释、缓刑、管制、社区矫正等刑罚执行进行了设置,《监狱法》对改造原则、改造目的、会见、通讯、离监探亲、监外执行、以及引入社会力量等社会因素参与罪犯改造进行了规定,但是都没有将社会化改造原则或是行刑社会化原则明文写入相关法律。目前,国内刑罚执行工作提出的社会化改造的理念,主要源于司法部分别于 1987 年提出的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三个延伸"以及 2003 年提出监狱改造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社会化"等三个建设,前者聚焦于引入国家机关、罪犯亲属、社会机构等对罪犯开展引狱内狱外的帮教和安置,后者首次在真正意义上提出了监狱改造工作的社会化建设原则,但也仅仅作为一个政策性文件要求而已。

  3.1.1 假释制度不健全

  假释制度在世界各国适用广泛,可以直接减少监狱收押压力和改造成本,又能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但是,我国假释制度却存在较多的制约监狱社会化改造的因素。

  其一、法定条件粗疏。我国《刑法》规定了假释的法定条件,并于 2011 年5 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其修改为"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等。可见,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然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只是以定性形式笼统规定,导致监狱提请建议、法院在审核裁定时难以公平公正地操作。

  其二,《刑罚修正案(八)》进一步严格规定假释适用条件,降低了假释适用比例。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条件修改为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同时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在欧美等国家,假释是罪犯的权利,假释比例长期普遍处于较高水平,美国甚至一度高达 70%以上,其他国家也保持在 30%左右的适用比例,而我国的假释只是作为罪犯在监狱中改造的一种奖励制度,设置了可谓苛刻的条件。

  其三,假释的决定权在于审批机关法院,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只有提请建议书的建议权,法院被动接受"纸上谈兵"的审核裁定,而监狱假释行政权也受到侵损。

  最后,假释人员缺乏监外有效管理。《刑法修正案(八)》虽然首次对社区矫正作出了法律规定,但是,依然没有相应的《社区矫正法》,假释人员依靠警力不足的公安机关管理,既容易疏于管理,也难以进行专业的矫正和得力的帮教。

  3.1.2 《监狱法》不完善

  一是立法滞后。我国《监狱法》于 1994 年颁布,迄今已经 20 周年,除了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做出相应修改外,并无大规模修订,已经严重落后于国内相关法律体系。此外,《监狱法》作为国内唯一一部较为专门的刑罚执行法律,难以统一规制全部刑罚执行,对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并不涉及,只是规定了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社区矫正原则,调整范围仅限于监狱刑罚执行。对监狱社会化改造没有明文体现,制约了监狱社会化改造的实践。

  二可操作性不强。《监狱法》颁布 20 余周年,却一直没有制定颁行配套的实施操作细则。虽然该法规定了离监探亲制度、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改造教育罪犯的原则,刑释人员保护原则,以及分押分管、通讯会见、监外执行等有关监狱社会化改造内容,但是条文的指导性成分多,操作性不强,导致实际工作更多地是依靠政策推行,既不稳定,又不严肃,也没有强制约束力,严重影响监狱改造工作的推行,降低了监狱社会化改造水平,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也制约了"首要标准"的落实。

  三是分押分管程度低。我国监狱分押分管制度开始于司法部 1991 年下发的《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初步确定了具有中国特色分类分押、分管分教制度。1994 年《监狱法》颁布,以法律的形式在其第四章第一节规定了分押分管制度,但是其内容仅有 2 条条文规定,对成年罪犯、女罪犯和未成年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的要求,分类的标准也仅以"犯罪类型、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来确定,较为简单。在监狱实际实践中,由于生产劳动的需要,分押制度基本形同虚设,并没有实际执行,普遍执行的是分级处遇制度,按罪犯严管级、宽管级、普管级和考察级等分级,获取会见、购物、劳动任务定额、文体生活等不同待遇,惩罚或激励功能已经超过了社会化改造的初衷。而通过分类分押确定高度、中度、轻度戒备监狱,以及对应建设不同开放程度的监狱,更是纸上谈兵,有待进一步实践探索。

  四是刑释人员安置困难。我国《监狱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罪犯的释放和安置工作。第 37 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又在第 38 条规定了刑释人员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这些条文原则性、滞后社会实际严重,不利于出狱人重新融入社会。在实践中,刑释人员往往容易遭受社会歧视与嫌弃,出现就业就学等生活困难。由于缺乏专门的刑释人员保护法律,当地政府开展安置生活工作多为走访慰问等形式,难以解决实际困难问题,刑释人员容易出现生存和发展困难,并心怀仇视心理,可能再次重操旧业违法犯罪。

  3.2 监狱环境社会化问题

  2002 年,我国司法部启动了监狱"三个战略转移"布局调整工作,即从偏远地区向城市交通沿线转移,从分散改造点向集中关押转移,劳动改造从户外、室外向狱内、室内转移,部分监狱布局进一步科学化,但是,大多数监狱布局调整仍然未能实现。

  3.2.1 整体布局问题

  司法部 2010 年版本《监狱建设标准》在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中的第15 条规定:"新建监狱应选择在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市或地区。"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 681 座监狱整体布局多数建设于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的荒山野岭江滩,存在地理环境差、交通不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差等问题。

  随着社会和刑罚理念的发展,这种曾经发挥过历史作用的布局,日益成立限制监狱社会化改造发展的桎梏。

  其一,它不利于监狱高素质、专业化警队建设,市场经济下难以招录到高素质人才,并为之提供相关的就医、就学等后勤保障问题。

  其二,远离城市和交通不便,给罪犯亲属会见、社会人士帮教等社会化活动开展带来困难,笔者所在的监狱,曾经是广东省以环境恶劣、进出不便闻名的"两江一滩"中的"一江".时至今日,公交不到达,发生过不少黑摩"宰客"现象,给会见罪犯亲属增加时间与经济负担,也损害了监狱的执法形象。

  其三,不利于监狱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协助开展社会化改造,也不便于社会其他机构组织和人员来监狱开展帮教和警示教育,造成执法环境的与世隔绝。这些严重不符合新时期监狱的建设标准,也制约着监狱社会化改造的践行。

  3.2.2 改造封闭性问题

  监禁刑对于罪犯来说,意味着自由被剥夺,狱内制度和生活行为模式带来了生理、心理等人性压抑,也意味着监狱改造环境的封闭性将给罪犯的再社会化增加了难度。监狱选址偏远,处于与世隔绝的环境中,除了铁窗围墙、武警戒严的高度隔离之外,狱内严肃、神秘的气氛也使人压抑。其次,将罪犯集中关押、集中劳动改造、集中生活,严格按部就班的机械化生活,罪犯容易产生"制度化"条件反射,形成并病态人格。最后,监狱的对罪犯的封闭改造,还给罪犯亲属带来了耻辱感的负面情绪,既容易使其子女父母无人抚育、赡养,也导致了很多婚姻家庭的破裂。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剧了罪犯再社会化、分类处遇、监狱开放性和亲情帮教等社会化改造工作的开展难度。

  3.3 监狱改造的固有弊端

  3.3.1 存在"监禁刑悖论"问题

  我国监狱对罪犯的关押改造,目的在于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并为其顺利复归社会创造条件,保障其刑释后基本的生存和发展,并达成预防和减少犯罪。

  而事实恰好相反,监狱作为监禁刑刑罚执行的法定机关和专门场所,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普遍采用封闭性、强迫性的监禁改造、教育手段,以惩罚和威慑的方式促成罪犯的改造,防止其危害社会,容易引发罪犯的逆反心理。此外,将罪犯集中关押生活、学习和改造,不可避免会产生一定的罪犯群体共同的信念、价值观或生活习惯,既出现了监狱亚文化,这种亚文化强化了罪犯的"监狱化"人格,也容易使罪犯之间互相学习犯罪技术和犯罪方法,产生交叉感染,出狱后重新犯罪。这种监狱改造的手段、过程和监狱改造的目的出现了背道而驰的矛盾,储槐植教授称之为"监狱行刑悖论",是监狱惩罚与改造工作固有的属性,在我国当前监禁刑普遍适用,非监禁刑和监狱开放程度较低的状态下,我国监狱不可避免地存在这个改造问题,是当前监狱改造社会化的不可回避的挑战性难题。

  3.3.2 监狱化人格障碍

  在 监狱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容易产生监狱化人格。这一问题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唐纳德·克莱发现并在其著作《监狱社区》中提出。监狱化人格的特点是具有疑忌、仇视的阴暗心理,或者是在强制性地伪装服从,以及对个人抗争的盲目推崇的个人英雄主义情结。监狱内的罪犯改造导致形成监狱化人格的原因主要有 3 个:

  一是监狱亚文化的引导作用,监狱亚文化指的是罪犯群体形成的共享生活习惯、价值观或信念,是一种非主流文化,它表现的是罪犯对狱内劳动改造、生活作息、学习交往等各种制度和模式的接受和适用,并形成不可或缺的习惯。

  二是刑罚的强制性迫使罪犯只能选择表面顺从或虚假接受,背地里又是对抗和消极应对的心理,并逐步固化成罪犯难以改变的心理。

  三是监狱改造的考核和减刑假释等奖励的内在驱动。监狱衡量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是罪犯获得每月的考核嘉奖,并可以兑换成为减刑假释等奖励。

  为了获得这种奖励回报,罪犯群体通过伪装顺从和奉承,深受已获奖励罪犯的潜移默地感染和榜样影响,如果获取不到或者产生错误认识,就表现为消极改造或顶撞对抗改造等行为。监狱化人格的出现,是对罪犯社会人的属性的削弱,容易使其产生反社会人格,不利于罪犯释放后融入社会。

  3.3.3 恶习交叉感染严重

  监狱是个大染缸,各种各样犯罪经历、犯罪心理和文化程度不同的犯罪人集中关押在一起,导致各种恶习和犯罪技术交叉融合在一起,可以进行无障碍的互相接触和来往。在监狱化人格的影响下,罪犯的廉耻之心和道德观念被削弱,容易交叉感染行为和思想恶习,容易互相学习和传授犯罪技术和方法,使得有些罪犯可能变成犯罪的"多面手",提升了反社会的能力。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容易因犯罪标签遭到歧视,就业学习生活困难,人际关系恶化,社会地位丢失,处于这种困境中的刑释人员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安置和帮教,很容易因为某种社会激发因素或者某种生活和生存诱惑,导致在犯罪诱因产生时,在强化的反社会心理作用下,利用监狱中学到的犯罪技术进行重新犯罪。这就宣了告监狱改造和罪犯再社会化的失败。

  3.4 改造观念落后

  3.4.1 报应惩罚主义思想严重

  乱世用重典是我国历史悠久的治国思想。中国人有着非常严重的重刑主义思想观念,时至今日改革开放 30 多年,中国社会也存在着较为浓烈的刑罚的同态复仇和犯罪的报应惩罚主义等思想,对监狱隔离和监管刑罚的剥夺自由和威慑犯罪的作用有着不良偏好,认为犯罪人关押在监狱,危害不了社会,得到罪有应得的报应,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这种思想观念也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监狱工作人员,具体的现实表现有严控减刑假释,能不批则不批保外就医,离监探亲一般不办理等情况。同时,由于这种观念的存在,社会大众当然不可能理性看待罪犯,对狱中改造难以真正开展亲情和社会帮教,关心罪犯,对狱外刑释人员则存在排斥、歧视等心理,对安置帮教工作应付了事的心态严重。这种思想观念严重制约了监狱社会改造的发展。

  3.4.2 非理性责任观念

  在我国,任何情况下,罪犯脱离警察的直接管理是一件非常严重的违纪违规的渎职失职事件的观念一直深深影响着监狱所有工作者,并作为一项监管制度来落实。监狱警察对于层次更高的离监探亲、保外就医以及假释等监外执行更是持排斥和谨慎态度,害怕适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使自己受到纪律法律的处罚。源于这种责任追究制度的不科学和非理性,监狱和监狱警察确立了监管安全的第一地位,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弃之如敝履。为了不出现脱逃、脱管等类似的情形出现,监管安全成了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心态严重。

  对于国外普遍采用的外出制度、归假制度和周末监禁刑等开放式处遇,因为害怕离监不归等情况发生,而使监狱工作人员受到免职或刑事追究等处罚,国内长期处于理论研讨阶段。法律基础既薄弱,思想观念的土壤更是贫瘠。这种非理性、不科学的观念也制约着监狱社会化改造的深层次发展。

  3.4.3 片面的社会化观念

  监狱社会化改造应当是一个系统的、全局平衡统筹的工作,但是目前由于对其内涵的理解不全面或误解,以及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出现对监狱社会化改造理解庸俗化和片面化的倾向。有人认为,监狱社会化改造就是开放式处遇的;也有人认为,监狱社会化改造只是引入社会力量和资源。其次,只强调教育改造的社会化,而忽略了监狱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三位一体的全局性。最后,实践中监狱社会化改造开展形式的简单化,主要开展社会帮教、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鉴定、邀请社会人员举办文体活动等形式,认为这样就是监狱改造的社会化。这种理解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使得监狱社会化改造停滞不前,缺乏丰富的内容和手段来推动其发展。

  3.5 改造手段失衡错位

  3.5.1 改造手段定位偏离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监狱减刑假释条件更为严格,适用比例和幅度都较低,罪犯关押服刑时间变长。其次,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促使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加大,量刑定罪人数增多,再加上社会处于改革转型期,我国监狱在押罪犯人数增长到历史最高水平。目前,根据司法部统计,罪犯人数高达 160 多万,监狱超押超容现象较为突出;而监狱警察仅有 30 万人左右,一线基层警察警囚比例不足司法部规定的 18%,警力严重不足。监狱人力、物力等行刑资源的欠缺,导致监管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保安全保稳定成了监狱改造工作的核心;以罪犯回归社会为导向的改造质量提升,反而处于次要地位,罪犯的监管安全在工作实践中实际上取代了"首要标准"成为监狱工作任务。此外,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获取更多的财力物力,以及稳定狱内罪犯改造情绪, 监狱以劳动生产代替教育改造,以生产任务考核确定罪犯改造表现,以严厉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安全,导致了监狱在改造定位上严重偏离了其职能,与监狱社会化改造思想背道而驰。

  3.5.2 教育功能弱化

  在错误的职能定位思想指导下,监狱教育改造的社会化功能被弱化,存在较多问题。

  其一,在以监管安全稳定为第一位要务的改造观指导下,相比较于监管安全的"保饭碗"作用和劳动生产的指标化和利益化,教育改造不但短期难以见效果,以及效果作用于刑释出狱后的社会,又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改造时间,受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教育改造的中心地位和核心改造作用被忽略和弱化,让位于狱政管理和劳动改造。

  其二,重入监教育,轻出监教育。为维护监管安全和监管改造秩序,监狱在实践中都比较重视入监教育,对罪犯开展队列、监规纪律和行为习惯养成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罪犯的监狱化人格的形成。而另一方面,在罪犯即将刑释之前,监狱由于职责责任感的减弱,对罪犯的出监教育较为轻视,降低强度,缺乏针对性,只是在管理要求上适当做了放宽,忽视了罪犯"监狱人"向"社会人"的教育转化。

  其三,教育改造内容落后,难以与狱外客观现实保持同步,实现与时俱进,在方法方式上也较为简单守旧。比如,思想、文化、技术等三课教育千篇一律,内容过时;谈话教育走马观花,形式主义成分多;技能培训多数服务于来料加工劳动项目的生产岗位培训需要,培训简单,技术含量低,或者以参加技术培训,逃避劳动生产,投机活动改造嘉奖成绩等,对出狱后就业谋事的作用不大。

  3.5.3 劳动目的偏差

  劳动改造的提出,源于建国初期毛泽东同志批示倡导的劳动能改造人的观念,目的是通过劳动改造徒刑犯人,使他们自食其力,缓解监狱困难,即自己动手、丰衣足食观念在监狱领域的延伸。1994 年《监狱法》以法律形式确保了监狱的经费全额保障。2010 年 10 月司法部明确提出了以教育改造为中心的"5+1+1"改造模式。2012 年底司法部完成了监企分离的监狱体制改革。但是,时至今日,偏重劳动生产的观念在监狱改造实践中依然根深蒂固,存在很多不服务于监狱社会化改造目的的思想和做法。

  一是产值观念严重。以下达个人生产任务定产值目标的方式开展劳动改造,并以产值比较各个监狱或监区的改造成绩,在导向上出现了方向错误。

  二是占用改造时间多。在"5+1+1+"改造模式中,罪犯劳动改造的时间每周长达 5 天,罪犯的花费在劳动生产上的时间依然占据首位,这挤占了罪犯开展文化技术学习、文体生活和思想塑造的时间,使得教育改造在时间上处于不利地位。

  三是劳动项目单一、技术含量低。劳动改造的目的是促使罪犯习艺、自食其力。我国目前除了少数从事农业的监狱之外,主要是从事车间来料加工,生产项目长年累月只引进 3 到 5 个,技术含量低,简单易学,属于流水线生产。这种生产模式没有和职业技术培训结合起来,罪犯学不到技术,反而成了流水线的"机械人",不利于出狱后的就业和重返社会。

  四是劳动权益的保障不足。对罪犯劳动超时、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等,《监狱法》虽有原则性和指导性规定,在现实实践中却难以统一规范,出现各种形式和做法,不利于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

  五是以生产任务完成率主导改造表现考核。在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考核中,罪犯思想文化学习的成绩处于附属地位,一般是形式主义走过场,而关键还是看劳动任务的完成率。劳动超产还是抵消日常考核扣分和年底记功考评的主要途径。这严重偏离了劳动改造的初衷,违背了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是对监狱社会化改造思想的背离。

  3.5.4 狱政处遇滞后

  监狱狱政管理作为监狱三大改造手段之一,在监狱工作中主要体现了监禁刑的"惩罚"性,除了监管设施和警戒等级的开放性程度高低不利于监狱社会化改造之外,主要是体现在监狱中日常管理和对罪犯的处遇上。罪犯是社会人,有着得到人性化待遇的本质需求。人性化管理体现在监狱社会化改造中就是监狱对待罪犯的人道化待遇。我国监狱由于国际人权斗争的助推得到一定完善,在罪犯人道化待遇上,主要存在问题有:

  一是有分押分管制度,缺乏有效累进处遇制度运作机制,制度与实践工作脱节严重,没能体现出个别化差异待遇和开放性程度待遇。

  二是处遇中文化娱乐待遇匮乏单一,缺乏与社会同步的先进文化娱乐活动陶冶情操,培养科学健康的情趣,在枯燥单调机械的改造生活和贫瘠的精神世界中,罪犯容易遭受监狱亚文化侵害。

  三是生活卫生保障欠缺。如罪犯的伙食依照国家按照实物量标准供给,但是在质量与差别待遇上却难以得到科学执行;住宿上存在监仓监控的全覆盖问题,罪犯隐私全部暴露在摄像头下;又如狱内医疗条件落后,相当于社会的社区卫生所条件,不利于罪犯健康生命权的保障。

  四是部分警察存在粗暴简单管理等现象,如打骂体罚等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在日常谈话教育中警察处于高高在上的地位,言语粗暴简单和态度强硬等。

  这些有违人道化思想的表现和问题。一方面暴露了监狱在民主科学发展尚有待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也强化了罪犯的"监狱化"人格,带给了罪犯较大的负面影响。

  3.6 狱内社会帮教困境

  罪犯是社会化失败的社会人,其个人犯罪的缘由应该是包括主客观因素的方方面面,体现在社会环境中,可能是罪犯的教育情况、思想观念、经济情况、交友情况、就业情况,或者国家法治情况、社会发展程度等因素,它是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要从根本上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顺利复归社会,必须调动社会的积极因素参与罪犯改造,而社会帮教正是其中的一种形式。我国建国以来就有开展社会帮教的传统,如 1987 年提出的"三个延伸"政策等。但是,目前,监狱社会帮教的程度并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有:其一,帮教力量主要依靠罪犯亲属,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如学校、单位等较少,社会力量因为监狱的封闭性和神秘性,对监狱工作不了解,不理解,存在排斥、拒绝心理。其二,监狱自身对外宣传少,与社会各界,甚至与当地地方综合治理部门等政府机关沟通联系少,难以形成有效的帮教体系和运作机制。其三,国家在《监狱法》中倡导社会帮教,又在实际操作中出于监管安全考虑,加以限制。如亲情会见帮教,根据处遇不同,限制了每个月的会见人员、次数、时间等;又如社会团体和人员帮教,一般都是监狱主动邀请才能参加,或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资格申请和审核,审批较难。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狱内帮教力量的发展壮大,不利于罪犯的教育和感化。

  3.7 刑释人员保护困境

  刑释人员出狱回归社会时,普遍存在就业择业困难、知识落后、无一技之长、缺乏对社会现实情况了解、家庭社会关系沟通不畅以及社会经济保障困难等特状况,容易遇到较多的就业、就学、生活、家庭社会关系等问题。我国《监狱法》

  规定了当地政府协助其安置帮教和困难救济的条文,但是,在实践中,也遇到诸多问题。一是迄今我国没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专门的出狱人专门保护法,系统规制出狱人保护和帮教工作。二是安置和帮教以当地政府为主,没有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实际操作又以政府单方面的形式和宏观上的指导,双方没有处于平等的社会地位进行沟通联系。三是社会缺乏对刑释人员的接纳,社会对刑释人员普遍存在戒备和排斥心理,甚至歧视。罪犯得不到社会的认同,虽有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是融不入社会环境,容易自暴自弃,走上重新犯罪道路。四是刑释人员自身存在融入社会的缺陷,例如无一技之长难以谋事,无经济基础维持基本生活,缺乏家庭社会关爱存在负面心理以及因社会救济体系不完善难以得到救济等问题,在回归社会后,容易因为对社会环境的不适应,又一次违法犯罪。五是安置帮教管理容易出现缺位,较多刑释人员脱离地方安置帮教管控体系管理。我国安置帮教的管理主体不够明确,容易形成多方扯皮管理的局面,协调配合困难,没有形成工作合力;运作机制处于形式表面的状态,帮教经费保障不足,措施千篇一律陈旧,刑释人员很难得到有效、实质、专业的帮助,真正在刑释后尽快走上社会正常生活的轨道。这些问题的存在,容易导致刑释人员融入社会失败,重新违法犯罪,在社会检验环节宣告监狱社会化改造的失败。因此,解决好刑释人员回归保护问题,可谓是监狱社会化改造的最后一公里,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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