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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舆论和检察权运行产生冲突的原因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9-29 共3059字
论文摘要

  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以及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公众参与社会关注的公众事件越来越便捷,在网上交流看法,发表意见,更有网友把网络作为解决问题的工具。当通过正常的途径不能实现自己的诉求时,就以在网上发帖引起网友关注、博取社会同情的方式,实现自己的预期目标。近些年来,针对比较有影响的刑事案件的处理,舆论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如 2007 年的“许霆案”,从一审判决的无期徒刑到重审判决的 5 年有期徒刑,两个判决之间的天壤之别,可以说就是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影响。再如“佘祥林杀妻案”、“湖北的邓玉娇故意杀人案”,西安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南京“彭宇案”,“李庄”案等等。这些公众关注事件的处理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同时也对检察公信力产生影响。

  探讨公众舆论与检察权运行过程中产生冲突的原因,以寻求解决方法,是提高检察公信力的一个有效途径。

  一、公众舆论和检察监督行为之间的关系

  (一) 公众舆论对检察权运行的积极作用

  1. 公众舆论可以遏制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

  公众舆论反映的往往是大众的普遍价值观,表现出对社会弱者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同情,对权力享有者滥用职权、践踏人权的愤怒。刑事案件的处理往往比民事案件的处理更能引起社会的关注。公众舆论监督对遏制这样的司法腐败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将案情在允许的情况下公布于大众,使公众及时的了解案件的情况,有利于进行舆论监督。这样做出的司法行为不仅能得到大众的普遍认可,也有利于执法司法行为的执行,提高执法司法行为的公信力,提高检察公信力。

  2. 公众舆论可以促进法治进步保障人权

  近年来通过网络媒体曝光的一些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张辉、张高平强奸案等等。这些冤假错案的平反,一定意义上是公众舆论监督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体现检察权对执法司法行为的做出的纠正。通过修改法律限制和规范执法司法人员的行为,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由于公众舆论监督的存在,使得刑讯逼供的现象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大为减少,严格的证据标准、疑罪从无原则、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等原则也得以有效实施。

  (二) 公众舆论对执法司法的消极作用

  1. 公众舆论监督使检察权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公众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制造舆论影响着检察权的独立性。一些公众在不了解案件具体事实的情况下,以讹传讹,形成社会舆论。由于网络的隐蔽性,一些网民就个别案件随意的发表自己的观点,在案件尚未处理完结时形成舆论导向,出现了“舆论绑架司法”的现象。有的网络和媒体还邀请法学专家对未宣判的案件进行评论,这些评论无形中对人民检察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行为产生不良影响。

  2. 公众舆论影响检察行为的权威性

  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建立在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律的严格执行。“舆论绑架司法”、公众通过网络媒体对司法裁判进行任意评判,甚至对执法司法人员进行恶意中伤,这不仅有碍案件审判的公正,也使得执法司法的公信力受损。同时一个正确的执法行为或一审判决,如果仅仅是因为网民和媒体的炮轰和指责,经过行政复议或二审而匆匆改变,也降低了执法司法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二、公众舆论和检察权运行产生冲突的原因

  (一) 缺乏遏制负面公众舆论的保障体制

  现阶段,各级检察机关没有专门部门、人员对负面公众舆论进行预警、跟踪、评估及汇总工作。负面公众舆论出现之后,处理公众事件缺乏经验及人员机制保障,再有时间上的滞后性,媒体和网络传播媒介就可以进行炒作和负面报道,导致处理事件时丧失了主导权。检察机关若处理不当,则会导致负面公众舆论升级,产生上访等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 部分检察人员素质低下,意识不强

  在日常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偶有检察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众的权益的情况。个别检察工作人员在面对媒体采访的时候无所适从甚至妄加评论。给媒体以失实报道和错误评论的机会,降低了执法司法的公信力。

  (三) 网民的舆论缺少必要的监督

  网络的隐蔽性使得公众在发表言论有了“畅所欲言”的空间。网络传播形式的多样性与便捷性,使得每个网民既可以是网络信息的传播者,又可以是网络信息的创造者,现代媒体的形式已经形成人人可以做新闻,“人人即媒体”的态势。网络上出现的“虚假”或“不负责任”的言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遏制。有些人甚至是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而信口开河,为发泄心中的不满而恶意中伤。

  (四) 公众“怨气”的积累与宣泄。

  中科院发布的《2011 年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指出,当前一种值得注意的社会心态就是“怨气”。公众面对诸如司法不公、贪污腐败、食品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环境保护等不和谐字眼的评论与报道,已丧失了应有的冷静和理性,反而积聚的是“抱怨”与“指责”等情绪,矛头直指正处于高度敏感的政府或司法队伍,其中当然也涉及检察队伍。

  三、解决公众舆论与检察权运行之间冲突的措施

  (一) 建立应对负面公众舆论的机制

  针对负面舆论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可以参考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及时的向有关的部门进行反馈,制定应急预案,及时的发布信息,争夺事态管理的话语权。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对涉及本单位的舆论进行监测,包括通过各大媒体网站,论坛,官方微博或专业技术软件等途径,对涉及本单位的舆论进行查询跟踪,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本单位的负面报道。

  建立关于负面公众舆论的研究解决机制,做到快速处理及时应对。

  (二) 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思想意识

  作为检察人员不但要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做到执法公平,办案公正,还要有责任意识。检察人员对待工作的态度和处理案件的方式,都是可能引起社会舆论。因此,不仅应当加强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的培训,做到规范化执法,更应该加强检察人员职业信仰的教育。

  (三) 加强信息公开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公众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在检察业务信息公开的问题上,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之外,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应当拓宽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案件所涉及的情节、检委会讨论的结果等等。在起诉过程中对起诉书的制作,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意见的发表,对检察官释法明理的部分应进行详尽的表达,消除媒体的倾向性报道与公众的误解,化解负面公众舆论带来的影响。

  (四) 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

  网络信息的鱼龙混杂,导致网络上一些帖子或发言纯属子虚乌有,也有一些网民利用网络的隐蔽性煽动网络舆论,恶意中伤执法人员或者司法审判。对于这样的信息发布者应当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加强对监管不力的网络经营者的处分。网络经营者是网站的维护者和受益者,由其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也是理所应当。

  (五) 加强与大型网站和媒体的合作疏导社会不良情绪

  理性的司法需要理性的公民社会,动辄亢奋的民意介入,不仅难以培育出一个理性的司法,甚至会让理性者遭遇到始料未及的伤害。据此,在目前全民沸腾狂热的氛围当中,若不构建与完善司法在舆论场合下的应对措施,不对公众的“怨气”进行合理的疏导,后果将变为“舆论绑架司法或毒害司法”的局面。加强与大型网站的合作和主流媒体的交流,及时的将负面信息予以消化,能有效地疏导公众的怨气,建立一个理性的公民社会,培养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提高检察公信力。

  参考文献:
  [1]郭家森. 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务[M]. 1 版.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2]刘正荣.“人人即媒体”与大众传播要素的质变[J]. 国际新闻界,2007(4) .
  [3]翁钢粮. 人民法院推进网络舆情管理的路径思考[J]. 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1(63) .
  [4]丹宁勋爵. 法律的正当程序[M]. 刘庸安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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