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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警察职务犯罪的特征、原因及防范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8-23 共5927字
论文摘要

  据全国警务督察部门的数据显示,十五期间警务督查部门已经对2576名民警采取禁闭措施,对4321名违纪民警停职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政工部门6262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法民警1007名,全国公安共发现违法涉案金额 123.36亿,警察职务犯罪数量持续上升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社会影响大,涉案金额大,涉黑案件多,刑讯逼供不止,作案的群体性特征显着。特别在贪利型犯罪与侵犯私权型的犯罪上,手段上更具专业性、隐蔽性与群体性;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更加恶劣,成为阻碍社会进步与和谐的顽疾。

  随着“十二五”的深入发展,国家进入了激烈的社会转型期,经济上的自由,政治上的民主,文化上的包容等需求不断增加。但观念的转变与制度的建立相对于瞬息万变的社会转型的应然需求来说是滞后的,社会的发展出现了结构性的供需矛盾。部分价值、秩序、文明被打乱,社会需要完成一个更替、重构与再生的过程。传统的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转型时,人民的观念落差和国家法律制度供求落差是需要时间与实践来弥补的。社会转型时制度的滞后为社会越轨行为提供了一个繁衍的环境,犯罪率上升存在历史的必然性。而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法纪和正义的执行者,在对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与观念缺失的大前提下,这样既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致使单个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①自古以来,民众心目中的警察是一个代表国家行使公共管理职责、具有高尚的道德、自律且永远保持大公无私的精神的纪律性部门,然而,历史实践证明,“人的逐利本性”和自身权力的无限扩张加之法律约束的滞后,三者的结合往往促使警员在有较大利益可图时,宁愿抛弃人民、社会赋予其的职责,铤而走险的谋取私利,甚至于,仅剩下的道德约束也实质上成为一张失效的社会契约。

  道德是一切制度的公共起点,但它却不能代替制度本身工具性的价值。将道德的精神内化为一种良法,形成一种长效机制,实行规则之治才是关键,因为良好的法律逻辑更能弥补道德约束强制力不足的缺陷。笔者认为,“观念反腐”与“制度反腐”的创新型双机制,是警察职务犯罪预防的根本途径。

  一、新形势下警察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内容上贪利性犯罪增多
  社会转型引起了原有的部分政治、经济、文化架构被重新组合,甚至于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个别西方腐朽思想也被无选择性的吸纳到新的社会结构当中,加上传统的权大于法的封建思想,腐朽思想与封建思想混合,使得贪利性犯罪肆意妄为。前者提供了目的性的欲望,后者提供了手段性的动力与保障,最终成为了制度性腐败的思想根源。现实中警察职务犯罪的钱权交易、卖官鬻爵、包庇纵容、贪赃枉法,背后都有一种强大的经济因素的驱使。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贪利性犯罪在政府严厉打击查处下却治标不治本。有需求必有供给,但必须认识到这种贪利性犯罪的需求与供给是监督制约制度失效下利益诉求异化而产生的,而非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手段上更加专业化、隐蔽化且具群体性
  警察职务犯罪的主体较为特殊,经过专业化训练,其本身在犯罪时就具有很强的反侦察意识和技术。例如,刑讯逼供的控告最终被法庭采纳的很少,因为警察职务犯罪的作案不会留下很明显的证据和痕迹,一般要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事实结果才能进入刑事程序。刑讯逼供的手段开始从硬到软的转变,技巧性的逼供方式层出不穷。水板审讯法、疲劳审、精神恐吓审等既能让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供述,又不会留下硬伤证据的方法,进一步地突显出了职务犯罪手段的专业化与规避侦查的效率化。另一方面,将牢头作为侦察权的行使者和寻找犯罪线索的工具来进行刑讯,是职务犯罪隐蔽性的体现。

  培养牢头狱霸为打手,作为刑讯逼供的工具,如最近的浙江叔侄奸杀案错案的形成,牢头狱霸就起了关键性的作用。此外,警察犯罪的群体性特征也不容忽视。集体的预谋、策划,帮助犯罪嫌疑人的串供,利用“裙带关系”和职务影响力干扰侦查与审判。警察职务犯罪的专业化、隐蔽化、群体性等特点,加大了发现和侦破此类犯罪的难度。

  (三)程度上社会危害性更大
  近年来的警察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频发、涉黑案件多、社会危害性极大。湖南永兴涉黑案就是一个典型,有的警员在黑恶势力的威逼利诱下,没能坚持自己的立场,实施了职务型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的利益、损害了政府的权威与公信力、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与正义的缺失。事件持续性长、涉案范围广、危害程度深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新形势下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经济收益与个体付出的落差
  对比中国与西方社会的转型过程,西方的经济转型本身就有着强大的内在经济动力来调节,并经由具有基础地位的经济影响上层建筑,从而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经过了一个有效的磨合期,社会转型的成本也慢慢降低。而中国的社会转型更多是一种内外力量的博弈且自上而下的改革过程。经济发展有很多的阻碍因素的存在和干预,这种社会转型的代价,即成本,其阻力要远大于西方。因此,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是表现在地区和社会阶层间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权力阶层涌入经济圈。推进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必须进一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尊重市场经济本身的客观规律,实现真正的法治经济,实现“让利于民”。警察作为政府维护社会法纪的具体执法者,其本身有很大的行政权,加上个别案例的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思想对警察的职业道德观的巨大冲击和实际的工资待遇与其高强度高危险的劳动付出的失衡,都导致了近年来职务犯罪发生率不断上升。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中国警察的编制比例较低,工作量很大,待遇与报酬却普遍偏低,现今形势下警察的职业满足感减弱,有的警察将手中独有的权力变成为一种社会资源,成为了趋利的工具。在经济收益与政治付出的落差下腐败成为一种隐性的权力,这是新时期警察贪利性职务犯罪多发的客观原因。

  (二)警察职业化教育预防的不足
  1.警察职业化角色定位片面
  对于警察职务来说,正确的角色定位观念是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内在前提,是警察行使职权与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合理内核。作为执法者与道德底线的扞卫者,如果定位不准确,将会带来的现实影响是:一旦政府利益与民众利益冲突,警察这一角色则不能在政府权威性和公信力与人民利益之间起到润滑的作用,平衡两者的利益,达到双赢局面。警察角色定位的片面引发的行政权的专断与滥用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警察在法治上独立”,这样的角色定位毫不亚于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的现实价值。

  警察职业化建设中对警察角色的片面定位,恰恰反应了功利化的错误导向,没有遵循客观的教育规律和满足社会发展现实的需求。现实生活中在警察职业化教育中播种了功利化的种子,缺乏了法治精神生根的土壤。导致“执法恶果”、“刑事司法的毒树之果”①等警察职务犯罪的形成。高等教育缺乏对警察正确定位的导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使得警察职务犯罪泛滥成灾。

  2.警察职业化教育体制僵化
  在警察片面的角色定位影响下,没有合理科学的界定职权行使范围,高等院校也没有重视职业道德教育,警察教育体制的僵化,特别是法学教育在警察教学中学科设置偏颇:重公法轻私法,重刑法而忽视宪法与民法教育,无形中加重了警校学员“权威”角色认可,忽略了“服务”角色的思想。直接或间接灌输了“打击重于保护”,“实体正义优先程序正义”等观念与潜意识。此外,在这种功利主义至上、权力至上、人脉关系至上的熟人制教育校园氛围中培育出的执法者可能导致宪政精神、法律至上、私权优先、保障人权等法治观念和民主思想的弱化,为新形势下的警察职务犯罪埋下了祸根。

  大学教学中的警察教育本身既是一种学历教育也是一种职业教育,既是一种理论教育也是一种实践教育。但重理论轻实践,重考试轻演习的应试教育模式与警务实践性严重脱节,许多警察上岗时都有不适应与违规现象存在。难以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化为正当合理的执法行为,警察执法能力、合法性与正当性难以在教学中塑造。众多因执法不当产生的警察职务犯罪印证了这一点。如非法羁押、刑讯逼供、诱供、暴力执法等职业犯罪反映了警察职业化教育在警务实践培养上的严重不足。精神上和技巧上的职业化不足等问题阻碍了警察职务犯罪的职业化预防。

  (三)制度结构性腐败
  权力监督结构异化产生了制度性结构腐败。警察职务犯罪无论是滥用行政权,还是滥用刑事司法权,都反映了权力行驶过程中权力本身的异化对法律规范的越轨。但警察职务犯罪并不是“无法追责或违法不究”,而是制度性规避使得即使违法也难以发现,发现了也难以追责的问题。如警察在刑侦过程中“权力独大”,以侦查权为中心的审前侦控单线权力结构,警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警检关系由于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因此更多的是同体的合作而非异体的制约与监督。同时,履行侦查询问环节职责的看守所不中立现象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如实回答”的义务使得被告人的法定辩护权和人权都被踢出权利结构之外或处于虚置状态。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刑讯逼供、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等警察职务犯罪如此频发,屡禁不止。制度的刚性不足,并不是缺少制度,而是缺乏对制度的遵守与切实可行的监督预防措施。

  现有警察职务犯罪问题的监督与揭发更多要靠群众检举揭发和媒体曝光。如河南林州的摔婴事件,就是被民众发现,进而被媒体曝光的。但发现案件后,警方没有遵循24小时内违纪处分的有关程序,而是仅考虑形象和权威因素,没有及时地达到程序正义。可见,“诉讼本身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束这是因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迅速和及时就越公正有益。①
  
  三、新形势下警察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在警察教育中加强“观念反腐”是预防的内在机制
  伴随世界第四次警务革命的社区警务化进一步深化,警务活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警察拥有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双重权力,权力相对扩大延伸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对权力制度与观念规范化机制有效形成是相对滞后的,尤其在观念上的角色定位滞后更为明显,这是有深刻历史与现实双重原因的。而行政权的扩张性与司法权的终局性一旦界限不明,易造成相互作用共同损害社会正义的底线。在这样历史与现实因素的结合下,缺乏法理逻辑,空有政治逻辑下的警察角色定位是不适应市场法治经济的发展与民主社会的进步的。

  警察作为执法者与社会服务者,应该更注重法律逻辑与道德逻辑而非单一的政治逻辑。从警察教育的潜移默化中,将这种思想逻辑深深的扎根在警察心中,转变为机关单位办校与高压政治命令管理的教育模式。警察教育价值导向,应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自由的尊重。法治理念必须在警察职业化中成为沟通“信仰与法治的桥梁”,“在法治社会,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形同虚设”。②将“依法治警”、“执法为民”、“尊重人权”、“私权优先”等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统一起来共同营造一个“法治与信仰”共存的和谐校园文化。让警察在这种氛围中有一个正确的角色理念养成,让执法者充满道德与人文关怀的血液,进而达到警察角色正确定位的观念预防,有效预防警察职务犯罪。

  (二)实施“制度反腐”是预防的长效机制

  1.完善制裁制度以降低警察职务犯罪的“效益”
  通过警察职务犯罪统计数据分析可知:警察在实行某一种犯罪行为之前,都会进行利弊权衡,当犯罪收益大于违法成本风险时,警察都会趋利而行,但当犯罪收益小于违法成本风险时,警察就会安分守己。所以权力反腐的专业化本质在于加大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和缩小犯罪的效益,这需要根据每种犯罪的特点来对症下药。本文以警察侵犯公民私权犯罪中的刑讯逼供为例进行探讨。

  刑讯逼供是办案人员在破案压力或职业习惯下,为了最快破案而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来得到有罪供述的一种捷径。由于侦查讯问环节的隐蔽性,犯罪手段的专业性与同盟性,很少有刑讯逼供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也很少有警察因为刑讯逼供而受到应有的刑罚。其具有明显的工具性价值,犯罪效益高的特点,在许多地方成为侦查讯问的潜规则与必杀技。对于这种犯罪的治理关键在于降低犯罪的效益——加大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

  2.完善工作制度以增大警察职务犯罪的难度
  可以从立法、司法领域的制度层面与技术层面来改革。制度层面如律师在场制度、沉默权制度、司法审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等的完善;技术层面可以从看守所中立性、全场录音录像的独立性、讯问询问模式的规范性等层面的健全。在这样的环境下警察刑讯逼供的监督被加强,刑讯逼供的行为就没有存在的空间。

  3.健全检察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是我国重要的法律监督部门,新形势下警察职务犯罪的预防,必须完善检察制度的全面性与层次性,加强对警察监督的刚性、长效性和针对性。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有效地统一,将预防、治理、打击犯罪有效地结合,提高预防与治理犯罪的针对性与长效性。同时做好侦查与预防信息的及时反馈,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完善预防信息工作库,对职务犯罪案件数据统计分析,发案规律,并且对犯罪趋势预测进行有效的信息整合,为检察机关预防与治理新形势下的警察职务犯罪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与资源支持。

  第二, 坚持预防向前延伸,做好警察职务犯罪预防的评价机制与巡查工作的有机结合,对地区不稳定警民矛盾的高发区,加大巡查监督与教育。特别是社会影响力极大的涉黑案件中,一定要增强预防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刚性,并及时做好信息反馈与行动预防,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外在的权力与权利的不合法干扰。

  第三,加强检察部门与其他社会公权力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例如加强与其他公权力部门的合作,如与政法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4.健全舆论监督制度
  产生警察职务犯罪的根源在社会,那么预防警察犯罪的主力军其实更应该是人民群众。近年来,可知的警察职务犯罪的发现,大多数来自群众的举报与媒体的曝光。警察的职能与群众的生活越来越密切相关,所以应当加强与社会私权利群体的合作并引导其规范化,如普法工作对警察示范行为具体宣传,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与证据意识,是针对新形势下警察职务犯罪的专业性与隐蔽性,加强公众的直接监督是防治警察职务犯罪的最有效措施。

  宪法赋予了公民有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该项权力。如检察机关应当广泛联系法律界、教育界、理论界等社会各阶层, 实行信息公开透明制度打造阳光下的监督,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开展警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充分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与舆论监督的规范化,首先在建立健全社会的信用评价机制的同时将舆论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防止权利的滥用。合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 特别是网络和微博等现代传媒方式以及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多种规范形式来监督,向社会明示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宣传惩治预防警察职务犯罪的成果与经验, 调动全社会的预防与治理警察职务犯罪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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