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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不足与立法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1-04 共3590字
论文摘要

  一、引言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社会上的经济利益诱惑越来越大,很多人借助职务之便对钱财进行窃取,这种行为也就称之为职务犯罪。

  在我国当前转型社会中,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是非常具有基础性和迫切性的,而在目前的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使用存在着较多的不足,甚至导致了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不能够发挥其积极作用,那么这就必须要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

  二、职务犯罪强制措施综述

  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已有的职务之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甚至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严重破坏了国家对于公务活动的相关行为规章规范,根据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应该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处理。其实简单而言也就是人们利用职务之便对公司或者企业的财产或其他进行破坏而犯的罪,职务犯罪可以分为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这三类。职务犯罪是由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主要条件、职务犯罪的客体条件以及职务犯罪的客观条件这几个部分组成,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条件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即: 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以及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是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务,职务犯罪是一种渎职侵权的表现,同时也是一种贿赂犯罪的主要表现,必须要严格的进行打击。

  职务犯罪强制措施,也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活动的过程中,为了能够更加全面保证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进行,并且进一步防止职务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依法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暂时性的限制,或者是剥夺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方法。在我国,职务犯罪主要是由检察机关来负责相关程序,在具体的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种类也比较多,比如取保候审、拘传、监视居住或者是拘留逮捕等,与普通的犯罪侦查强制措施相比,职务犯罪强制措施在适用机关、适用对象以及适用程序等其他的使用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差异性,比如: 监视居住程序,公安机关在侦查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时,也能够同样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措施,实施这些措施的时候是不需要报告检察机关批准的,也不必让检查机关执行。职务犯罪强制措施是由人权保障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的,具有较多的功能,例如: 程序保障功能、人权保障功能、惩戒教育功能以及遏制犯罪功能等其他的功能。

  正是由于职务犯罪强制措施具有这些积极能力,那么对于我国职务犯罪嫌疑人就应该采取有效的职务犯罪强制措施,保证企业资金不受到人为因素的威胁。

  三、分析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存在的不足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有效的对职务犯罪进行了打击,同时还积极有效的保障了人权,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我国在上世纪末期就应该进行了更改,但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又存在着一些新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才能够进一步的完善其立法。

  第一,机构设置存在不独立。由于我国相关机构的设置不独立,也就阻碍了机构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构主要是检察机关,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设立的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部门,也相应的承担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相关的侦查职能,在我国检察机关内刑事侦查权的部门有三个,即: 反贪污贿赂部门,监所部门和渎职侵权侦查部门这三个部门。虽然我国设立的侦查部门相对比较多,但由于职务犯罪和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在本质上有着一定的区别,必须要设置独立的机构,以充分发挥职务犯罪强制措施的作用。

  第二,拘传措施适用存在的不足。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传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但是这并没有明确规定“案件情况”,并且由于立法上并没有严格区分传唤和拘传的使用对象以及条件。而法律中对于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规定也脱离了实际,并不符合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实际,也不符合侦查讯问的客观规律,甚至也没有明确两次拘传之间时间的间隔。这些都阻碍了职务犯罪中侦查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

  第三,监视居住措施问题。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不足,极大的反映出较多的立法不完善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首先,没有将监视居住适用条件,以及在取保候审没进行严格的区分开来,也就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区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条件,并且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这两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随意性。其次是极其容易发生变相的羁押现象,在具体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为了节约人力,节约一定的资源,随意将强制戒毒所或者是看守所作为指定的监视居所,并且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这也就将监视居住转变成为变相的羁押。

  此外还有取保候审措施方面的问题,例如: 没有具体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以及对保证人也没有明确规定等。还有拘留措施方面的问题,目前,使用拘留反映的立法问题也比较多,诸如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定不合理,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责任不明确等。

  四、探究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

  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立法完善,必须要坚持相关的原则,首先,坚持打击职务犯罪和保护人权相统一的原则,其次是坚持强制措施和犯罪态势相平衡原则,还应该坚持相互配套原则,以及坚持立足国情和合理借鉴国外经验相统一原则等其他原则。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最为常用的强制措施就是拘留和逮捕等相关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且也是侦查人员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其立法完善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必须要加以完善。

  第一,积极成立独立的职务犯罪侦查局。首先应该整合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相关强制措施,积极的建立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局,并且还应该制定一套较为完备的相关管理制度,以保证职务犯罪侦查局能够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独立的完成各项侦查工作,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局对于职务犯罪的管理措施。特别是应该制定出符合职务犯罪侦查特点的强制措施体系,能够将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与普通刑事案件中侦查强制措施进行有效的分离。

  第二,据传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首先明确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以及范围和相关的条件,也就是在对不需要进行拘留,或者是逮捕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同意传唤,或者是明确拒绝到案接受审查,那么就可以对其实施强制到案措施,在拘传强制中应该明确规定拘传不适用于不需要拘留或逮捕的嫌疑人。其次明确拘传时间并改为二十四小时至四十八小时,这主要是由于职务犯罪的作案隐蔽性较强,在实施犯罪后留下的证据较少,如果获取不了口供检察机关不敢轻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措施,因此将拘传时间延长能够给与检察机关充分查找证据时间,这也是侦查实践的需要。最后明确两次续拘传的时间间隔八小时,并且需要明确规定续拘传的目的,这是为了防止相关人员通过拘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变相的羁押,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第三,监视居住措施的立法完善。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对监视居住,以及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以及条件,最好是在实际的办案工作中对检察机关所在地进行固定,保证犯罪嫌疑人不进行潜逃或其他活动。

  其次应该明确监视居住的措施和手段,积极的采用电子监听技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防止犯罪嫌疑人潜逃,还应该明确实际办案检察机关具有扣押被监视居住人员的驾驶证以及护照等相关证件,也可以采取让被监视居住人员与其家人同住,或者是进行适当的分离的措施进行监视居住。最后明确对兼职居住人的救济程序,第一步也就是建立告知制度,接着就是明确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然后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内能够会见亲属或者是聘请律师。

  第四,拘留措施的立法完善。首先要明确拘留的条件,这应该根据相关固定进行明确,然后就是明确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程序方式等,这也是为了保证检察机关人员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时能够有一定的步骤,加强拘留的有效性,当然这必须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此外还应该对逮捕措施的立法进行完善,也就是明确逮捕的条件,还应该积极完善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的救济程序,并且给予犯罪嫌疑人充分的人权,可以准其聘请律师等。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为了能够更好的进一步控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国情积极的进行立法完善,更好的发挥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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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刘静坤,刘建强. 职务犯罪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重点问题研究[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02) .
  [3]郑炳辉,李晓刚. 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现状与完善[J]. 法制与社会,20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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