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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贿赂犯罪特点、发生原因及防范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1-04 共3137字
论文摘要

  一、采矿业贿赂犯罪特点

  2013 年龙子湖区检察院立案查处了原某省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孔某受贿案及池州某矿业公司单位行贿案,从这两起案件的办理,我们不难发现采矿业职务犯罪所呈现的特点:

  (一) 涉案金额大

  由于采矿业是一个暴利行业,同样,采矿权的价款也异常地高,采矿主为了获取丰厚的经济利益,或者为了免除高昂的采矿权价款,总会不惜用重金贿赂相关工作人员。如龙子湖区检察院查处的池州某矿业公司单位行贿案件中,该公司为免缴六峰山铜矿采矿权价款,在时任某省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孔某的授意下,该公司写了一份关于当时购买六峰山铜矿的 1400 万元拍卖款中已包含采矿权价款,申请不再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报告,据此免除该矿业公司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700 万元,致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为感谢孔某提供的上述帮助,该公司于2011 年 5 月送给孔某 200 万元。

  (二) 社会危害巨大

  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超量开采、越界开采、非法盗采,对矿产资源掠夺性开采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区域内的环境,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加快了资源用竭的步伐,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巨大的阻碍作用,并且影响到当代以及后代子孙赖以生存的利益。

  (三) 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矿山就是金山,能给矿主带来巨大的潜在经济利益,相应地,矿产资源管理人员的滥用职权则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孔某滥用职权案中,2002 年 3 月,武安市某公司拿到霍邱县某铁矿某段 26. 48 平方公里的探矿权,后来,该公司申请将其中的 10 平方公里左右转为采矿权。按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两种权力,一旦探矿权中的一部分转成采矿权,剩余部分的探矿权应予以注销。但由于孔某违规同意该公司延续部分探矿权 2 年,造成国家矿业权价款损失上亿元。

  (四) 数罪并存

  矿产开采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渎职犯罪、贿赂犯罪、非法采矿犯罪的共同发生。渎职犯罪产生的源头就是对非法采矿犯罪的失职、渎职,而且由于采矿业主在采矿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为了使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不受到相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处罚,大多数采矿业主都希望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帮忙,从而寻求这些部门的“照顾”,因此,被立案查处的官员都存在着收受采矿业主钱物的情况。

  二、采矿业贿赂犯罪发生的原因

  在各类职务犯罪案件背后,除矿山从业人员中存在专业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 监管部门人员存在人情观念浓、不坚持原则、不认真履职、工作敷衍等基本问题外,还存在的职务犯罪诱因有:

  (一) 法律规定粗陋,为权钱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

  从办案实践看,当前对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在法律规定上比较原则性,如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文件只侧重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具体对采矿审批、监督和管理的规定不全面、细致,操作起来灵活性大。如采石场关闭、《采矿许可证》的延期、竞拍价款的具体内容以及整治企业的招投标和整治复绿的方案审批与验收,都没有明确公开的标准,这为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如孔某受贿案中,孔某之所以愿为某矿业公司出点子,就是因为孔某从事采矿业审批多年,深知其中门道,有些东西只要规避的话还是有漏洞可钻,因为作为被监管企业,他们不知道也不可能想到竞拍价款包含应缴价款的主意。

  (二) 管理部门权力过大

  管理部门有选址踏勘、资源测量和矿界划定、日常监管、采矿权转让、采矿权出让、采矿权延期、矿山整治复绿等权力,每个环节如果缺少内部监督的规章制度都有可能产生职务犯罪。如为了获得最大的作业面积和有利的开采标高,采矿业主一定会千方百计拉拢相关工作人员,以便在检查时给予通融、“照顾”; 个别地矿开采领域的管理人员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利用职权擅自予以办理延期、转让、免除采矿价款; 在出让协议中为请托人“量身定做”一个限制性条款,就可出让给请托人; 对矿山整治复绿,作为补偿,允许治理企业有限度地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地矿开采领域的管理人员就充分利用这些权力收受贿赂。

  (三) 资源配置操作程序不规范、欠公开

  矿产资源属于国有,其配置过程应市场化,通过“招、拍、挂”等方式有偿获取。但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目前的矿产资源配置并未完全按市场行为进行市场配置,办理过程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矿主为了获取巨大利润,便以行贿方式拉拢腐蚀有实权的干部。

  (四)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不严、监督乏力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有多项重要职能,如本案中的孔某任处长的矿管处,不仅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管理,还肩负组织协调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等职责,部门重要权力大,由于执法不严格,操作空间大,矿业主便利用贿赂手段,寻求获得好处。如为了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向管理人员行贿; 在越界开采上,向监管技术人员行贿,以便不测、不查或少测、少查。如此集中、重要的权力,若失去监督制约必然导致腐败。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对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专业性极强,并且各职能部门缺少情况沟通,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三、预防对策
  
  通过对该领域职务犯罪案发特点、原因的深入分析,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减少和遏制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 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采矿业反贿赂犯罪的氛围

  一是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省和市的文件精神,明确工作的重点和要求,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治理采矿业贿赂犯罪的有关政策法规,提高全社会对采矿业贿赂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三是为杜绝贿赂、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和警示教育。四是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管理部门和采矿企业要利用会议、广告牌、黑板、局域网、广告牌及宣传单等,加强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采矿企业领导、员工的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 重视基础性工作的建设

  矿产企业方面: 一是促进企业提高认识转变理念,大力宣传过度开采矿产资源给自身及后代造成的危害,增强合理开采的自觉性; 二是引进人才重视培训,合理规划开采方案,以最少的钱获取最大的利润,避免以行贿的方式来赚取利益; 三是加大投入科学施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监管部门方面: 一是顶住压力严格执法,把好人情关,二是加大专业技术人员招录,及时发现安全事故苗头; 三是提高其政治经济待遇,使职务犯罪行为“不想为”。

  (三) 完善并认真落实各项制度

  一是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矿权必须采取有偿出让,从而规范地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地矿开采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建立矿业权管理制度,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增设审批环节或任意扩大行政许可范围;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矿业权,制定与收取矿产资源相关费用的明确标准,防止利用制度漏洞谋取不法利益; 三是实行公开制度,通过网上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将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予以公示,竞标成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出让信息等,增强公众监督力度。

  采取听汇报、抽查档案、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四是加强后续工作监管。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听汇报、抽查档案、实地查验等方式,对资源开采、补偿费征收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监管部门要尽快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内部监督机制,如举行听证会,公开对地矿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监督的规划方案; 对矿山企业诚信度进行评估,对诚信高的矿山企业实行准入机制,对违规矿山企业,实行推出机制。内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对系统规章制度、财务管理、用人机制等方面的内部审计,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检察机关着力建立职务犯罪预防长效机制,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保障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廉洁。

  参考文献:
  [1]盖乐民. 国有企业“一把手”职务犯罪及预防对策[J].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5(01) .
  [2]黄艳. 预防国有企业“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对策[J]. 内蒙古电大学刊,20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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