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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中贪污贿赂犯罪的特征、成因及预防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1-04 共3456字
论文摘要

  近年来,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查处的在各类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16 件 16 人,绝大部分集中在建筑领域中。现结合该院查办的案件情况,探析招投标中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段、特征,以及产生犯罪的原因,从而寻找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以期达到减少、遏制相关受贿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招投标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6 件 16 人,其中受贿罪 13 件 13 人、行贿罪 3 件 3 人,查处处级干部 4 人。案件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为主。涉案金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二、工程建设招投标中贪污贿赂犯罪的特征

  (一) 贿赂行为大多数都具有半公开性和团体性

  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一旦进入市场,进入招投标程序以后,工程项目就不再是施工方少数领导决定,施工单位的权力大部分转移到实施招投标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手里,贪污贿赂的对象产生了变化,从集中的个别人转化为多个人。由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企业施工周期非常长,而且他们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并且只要施工企业只要能街道一两个较大的施工项目,企业一年甚至多年的生产任务就能够完成。部分施工企业为了本单位更好地发展,采用各种或隐蔽或公开的手段对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攻关,由此产生了“项目立了项,攻关快跟上”的不正当竞争现象。

  (二) 涉案人员一般都是单位领导或招投标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他们在招投标过程中一般都起着决定性作用,投标单位要想顺利中标或以较低价格中标,便会在他们身上寻找机会。有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在利益的诱惑下,产生“不捞白不捞”的思想,难免接受不义之财。

  我院近年来查处的几起招投标过程中的贿赂案件,涉及人员大都是单位领导或直接负责人。

  (三) 工程建设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在工程建设领域,回扣、贿赂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名目非常多,例如咨询费、劳务费、茶水费等。并且权钱交易的方式也随之产生变化,以前主要产生于施工单位发包、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关键的环节,具体表现为收送回扣、好处费等,在实施工程建设招投标以后,则表现为随意使用职权,弄虚作假、不正当操作、收受贿赂等。以上行为大部分都表现为“一对一”私下行为,多数还披上合法外衣,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给纪委、检察机关办案获取证据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四) 招投标中贪污贿赂犯罪表现形式多样化

  犯罪分子为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躲避法律制裁,往往极尽所能,作案手段可谓多种多样。招投标方面,私下泄漏标的额; 搞围标、串标,明标暗定; 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或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等。在物资采购方面,滥用职权,搞暗箱操作。在项目管理方面,明签合同,私定协议; 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增加工程款、延长工期、降低质量标准; 监理、检测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等。在贿赂方式上,多采取变相贿赂或间接贿赂的手段,如为相关人员或其亲属在高档消费场所进行的消费埋单; 提供各种名义的旅游观光或“考察学习”机会; 假借咨询费、会议赞助、费用报销等名义以财物进行贿赂等。

  (五) 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有较强的共生性

  以近年来查办的工程招投标领域贪污贿赂案件来看,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看,犯罪从起初的个别人隐蔽型作案,渐渐转化为合伙共同作案,团伙共同作案、相互勾结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查办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常常出现查办一个人带出多个人、查办一个案子带出多个案子的情况,经常发生窝案、串案的情况。

  三、工程建设招投标中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 工程建设招投标种类多样,相关法律法规尚有待健全,防范措施相对滞后

  因为业主招标制是现在正在施行的招投标办法,要求评标委员会中,业主评委至少要占到三分之一以上的比例,而且评标委员会主任往往是由业主方评委来担任,因此,在招投标时,起较大决定性的作用的因素为业主方评为,虽然其余评委人数较多,但是实际却发挥出与人数不成比例的作用。因为它的形式是合法的,目前有关监督部门对此还没有更好的制约监督办法。

  (二)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私欲膨胀,违法违纪

  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存在资金流动量大、费用比较高、利润比较丰厚等特征,是很多人心目中的“肥肉”。部分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党员干部经不住金钱利益的诱惑,将工程建设项目当成非法敛财的机会,置国法党纪于不顾,以权谋私,收受贿赂,产生“工程一上马,干部就落马”不正常现象,部分建设单位的经办人、负责人,也利用各种机会、手段,虚报冒领钱物,损公肥私吃回扣,更有甚者直接侵占工程款。

  (三) 监督制度上的欠缺

  在工程建设领域,国家已经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实际中并没有真正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情况经常发生。有些单位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对领导干部缺乏监督和有力的制裁措施,“由一把手”随意决策、个人说了算。有些单位负责人依法办事观念不强,人为因素代替法律因素,有的招投标后不按合同办事,而是另签一份内部合同,各行其是,导致隐患较多。

  (四) 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

  检察机关在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时,存在不彻底、不及时的问题,很多职务犯罪违法犯罪行为并没及时处理。同时没有将打击与预防充分结合起来,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一味追求快侦快结,为尽快获得受贿的证据,经常将行贿方当成证人来对待,甚至承诺其不被处理促使其作证,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争取工程项目有恃无恐、大肆行贿。

  四、预防工程建设招投标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

  通过对李沧区检察院查办的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职务犯罪的特点和产生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我们对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采取标本兼治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要加强法制教育,使有犯罪想法的人员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认清该犯罪行为以及其必然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约束自己遵守法律,忠于职守,避免出现违法行为。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要学习《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的有关内容,明确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以及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商业受贿罪等罪名的涵义,了解构成职务犯罪的情形,增加个人分辨罪与非罪的能力。

  (二) 加强职业道德,增强道德意识

  要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必须进一步端正工作人员的思想,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倡从政道德,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工作人员的头脑,为工作人员培养高尚的思想品德,使其形成大公无私的优秀品质,从而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进行严格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要做到“外无愧于人,内无愧于心”。用“修德以谦、用权以慎、为政以廉”十二字箴言警醒自己。修德以谦,是在成绩和荣誉面前保质良好的心态和清醒的头脑; 用权以慎,是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广大的领导干部一定要明确手中权力的性质,正确看待,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 为政以廉,是固守清廉,两袖清风,一身正气。

  (三) 要强化预防工作,丰富预防形式

  拓宽预防渠道,完善预防机制,推动预防工作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新发展。深化预防警示教育展览室建设,争取纳入党委政府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布局,协助党委搞好“干部提拔上任前、民主生活会前、重大工程开工前、节庆活动前和村两委换届前”对有关人员的警示教育。探索推广数字化展览形式,采取参观展览与讲解法律、座谈讨论相结合的方法,扩大教育面,增强教育的感染力和实效性。加强新型社会化预防协作机制建设,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完善职务犯罪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综合运用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行贿档案查询等手段,积极提供预防服务。认真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加强预防调查和类案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治理对策,促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四) 完善制度、规范市场运作

  制定“廉洁准入制”,不让有劣迹者过关。通过“廉洁准入制”,将投标单位或个人在廉政、质量、信用等方面的劣迹纳入招投标“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投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投标资格。

  (五) 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重视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的实质是人民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遵纪守法者对违法乱纪者的监督。群众监督是无处不在的,可以伴随我们日常工作的每时每刻,广大群众和各投标单位,对发现和怀疑的问题,都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一经调查属实,坚决严肃处理。建立顺畅的群众监督体系,就能够有效的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8.
  [2]何家弘主编. 司法鉴定制度导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
  [3][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M]. 北京: 北京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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