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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社会化改造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06 共84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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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国内监狱社会化改造方法探析
    【第一章】监狱社会化改造发展研究绪论
    【第二章】监狱社会化改造概述
    【第三章】我国监狱社会化改造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四章】广东省F监狱的社会化改造模式
    【第五章】我国监狱社会化改造的对策研究
    【结语/参考文献】监狱改造社会化的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监狱社会化改造概述

  2.1 监狱社会化改造的含义

  2.1.1 监狱社会化改造的中国因素

  "监狱改造"一词,带有浓厚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色彩,是指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从根本上改变罪犯入狱前的旧行为思想模式,为适应回归社会的形势需求,建立新的思想观念和生存发展技能。马列主义思想指导下的"改造",主要相对应于国外普遍采用的"矫正",两者有着较大的相似性。无论是国外监狱占据主流地位的教育模式、重新回归模式,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监狱的改造模式,在刑事思想学说的交叉融合过程中,都以不同程度出现了行刑的目的一致性,即基于罪犯基本权利的保障,对罪犯进行教育,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为了实现这一人类社会共同的伟大目标,各国刑事学家提出了不同的刑事理论学说和行刑方式,刑罚执行的社会化正是在各种思想学说的碰撞中应时而变、顺势而生。刑事政策学理论、教育刑理论、刑罚人道化思想、行刑经济化观念、刑事补偿理论和深化的复归理论等 6 种主要理论学说和思想观念,从不同出发点助催了刑罚执行社会化的诞生,并逐步成为国际刑罚主流和发展趋势。

  目前,在国外的刑事理论研究和行刑实践中,行刑社会化倡导的重点普遍集中于寻求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希望通过减少监禁刑适用,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将罪犯置身于狱外社会中矫正。

  在我国,广义的刑罚执行机关主体是多元的,有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只有监狱作为法定的专门机关。由于国内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社区刑的发展和适用程度不高,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数量较少,监狱中的罪犯群体才是刑罚执行对象中的绝大多数,具备人数的广泛性。此外,社区刑本质就是将罪犯置身于社会正常环境中进行改造教育,强调刑罚改造的社会化可谓锦上添花,而监狱由于存在"监狱行刑悖论"和"监狱化"人格的难题,倡导监狱社会化改造却是雪中送炭,更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和集中解决客观问题的现实意义,兼顾国情特殊、主体明确和对象集中等情况,避免了将理论研究指向基础薄弱的社区刑、出现空中楼阁或空对空的现象。
  
  2.1.2 监狱社会化改造的概念与内涵

  行刑是刑罚执行的简称,指的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已具备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付诸实施的法律执行活动。

  根据理解范畴的不同,行刑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从广义上讲,行刑指的是所有刑种的刑罚执行活动;而从狭义的角度理解,行刑则主要是监狱对监禁刑的执行。本文中的监狱改造所指正是狭义的刑罚执行,以区分于广义的行刑。

  目前,由于行刑的广狭义之分、行刑理论学说基础倡导的角度不同,行刑社会化的概念争议较多,各有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重点,国内外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综合来讲,主要有三种定义。

  一是广义行刑社会化,它包含所有主刑和附加刑的执行社会化,同时向前延伸考察到制刑、量刑阶段,向后注重出狱人出狱后的保护措施的社会化。例如,翟中东教授认为,"所谓刑罚执行社会化,就是促进罪犯接触社会,包括增加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接触社会的可能与减少被判监禁刑罪犯的数量;作为一种措施,刑罚执行社会化不仅包括保障罪犯会见亲属的权利、保障罪犯与外界通讯的权利,而且包括增加监狱的开放性、向罪犯提供社区矫正处遇的可能、促进非监禁刑的适用等。"二是狭义的行刑社会化,即监狱社会化改造,它主要过于突出监狱自身的社会化,而不强调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在监狱改造中的作用。例如,谢望原认为,"行刑社会化是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通过放宽罪犯的自由、拓宽罪犯和社会之间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和有关的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的正常的信仰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复归社会。"陈兴良教授也认为,"所谓监狱行刑社会化,是指不再把监狱看做单纯的国家机关,仅仅具有国家附属物的性质,而是视为一种社会事业,是解决犯罪这个社会问题的场所,监狱应由过去的全封闭改为半开放甚至开放式的现代化监狱,为犯罪人刑满以后顺利地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它主要关注的是监狱自身的开放程度,即社会化程度。

  三是也从监狱社会化改造角度,重视社会资源的引入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忽略了监狱刑罚主体的自身的社会化。例如,刘京、黄勇峰认为,"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理救助改造罪犯,并保证和巩固行刑的效果。"这种观点忽视了监狱自身的社会化,罪犯的再社会化和回归社会目标。

  笔者认为,监狱社会化改造的主体应当是监狱,起内因主导作用,必须强调监狱的自身社会化作用。社会因素包括社会力量、社会资源,起外因作用,不可忽视社会因素的辅助作用。社会化改造其内涵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监狱自身及其改造模式的社会化,二是罪犯自身的再社会化,使之具备适应社会的生存发展能力,三是出狱后的保护力量的社会化--其目的是为了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能够顺利复归社会,成为社会的守法公民。因此,监狱社会化改造是指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为避免监禁刑的不良后果,通过积极调动社会因素参与罪犯改造,减少监狱与社会的隔离程度,加强罪犯与社会的沟通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以及相关的文化知识,塑造罪犯在社会正常生活所需要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复归社会,而采取的确保罪犯与社会生活想接近的行刑措施。

  2.2 监狱社会化改造的依据
  
  2.2.1 监狱社会化改造的理论依据

  我国监狱社会化改造关注狱内行刑的社会化,并向后延伸到出狱保护,是行刑社会化的核心部分之一。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要不断考察国外行刑社会化丰富而深厚的成熟思想理论研究和刑罚实践。目前,主要有 7 种理论学说影响我国刑事政策和监狱改造工作,共同推动和支撑我国监狱社会化改造的逐步发展。

  一是刑罚人道主义精神。它在人权运动的基础上产生,倡导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以人为本,改善其物质生活环境条件,保障罪犯社会人格尊严和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等几个层次。改善罪犯的处遇条件和保护其基本人权等都是刑罚社会化的内容要点,我国监狱实施"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充分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精神。

  二是刑事政策学理论。它源于刑事社会学派理论基础,着眼于社会防卫,认为依靠家庭、团体等社会力量,运用非刑罚措施,通过矫正教育等促使罪犯改过迁善,实现社会防卫目的,提出了刑罚的社会化原则,是行刑社会化的理论依据之一。我国监狱一直重视依靠家庭等社会力量改造罪犯,实施亲情帮教、社会帮教和刑释安置帮教等改造政策。

  三是教育刑主义思想。它是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创立的,认为罪犯也是社会的人,不是天生的犯罪人,可以通过一定社会化措施加以塑造和改造,与马列主义的"人是可以改造的, 绝大多数罪犯也是可以改造好的"改造观是一致的。

  它要求减少报应主义的惩罚性成分,加大改造教育力度,通过教育感化使得罪犯改邪归正,重新做人,成为守法公民,防止重新犯罪。我国监狱将"狱政管理、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定位三大改造手段,并以社会劳动和"三课"教育为工作重点,体现了我国监狱社会化改造以教育刑理论为重要基础理论的一面。

  四是行刑经济化观念。它将经济学分析方法融入行刑法学,认为监狱在行刑中存在罪犯监管改造和生活卫生经费、警察队伍建设经费和监狱基础建设经费等直接成本支出,也存在因监禁而失去自由,损害家庭关系稳定、破坏社会稳定基础等间接成本支出。因此,有必要恪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一致原则,从非监禁刑、缓刑假释到短期自由刑等优先度上考虑行刑。一方面,引入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改造罪犯,减少刑罚执行成本支出;另一方面,加大监狱自身的社会化程度,提高监狱的开放性,通过分类关押、分级处遇等累进处遇制度,有针对性开展有行刑效益的差别化改造,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促进监狱改造良性可持续发展。

  五是深化的复归理论。它认为罪犯来源于社会人,最终必须刑释回归到社会正常生活中去,强调社会力量的参与改造,更要求改造环境的社会化,以求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并成为一个正常守法社会人,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克莱门斯在其《矫正导论》中认为,"将一个人长年累月关押在高度警戒的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改造人为宗旨,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又在实际中注重帮教和职业技能教育,体现了这一理论的深化延伸,影响了我国的监狱社会化改造实践。

  六是刑事社会补偿理论。贝卡利亚为此认为:"某个人只能放弃自己的权利,但是不能取消别人的权利。"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侵害的,不但有被害人的直接个人法定权利,也间接损害了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传统刑罚主要关注对罪犯的报应惩罚,要求其为被害人赔偿,而忽略了对社会公共权利的补偿。有鉴于此,罪犯应当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监狱社会化改造措施,开展社区公益服务,从事公益性劳动生产等活动。我国监狱组织罪犯开展劳动改造,将劳动收益补偿监狱基础建设,既有促成罪犯自食其力之意,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的财政负担,间接体现了这一理论思想。

  七是恢复性行刑思想。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思想之一,诞生于 20 世纪 70 年代北美地区,主张通过引导罪犯认罪、知罪、悔罪、赎罪等恢复性程序,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赔偿和减少被害人损失。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罪犯、被害人和犯罪所在社区三方开展狱内外互动活动,例如精神上的赔礼道歉、物质上的赔偿和忏悔赎罪等,有助于加强罪犯与社会的联系沟通,使其无障碍地回归社会;也有助于其知罪、悔罪和赎罪,减少重新犯罪。这一思想引入我国较迟,在我国社会化改造中发展程度较低,但是为刑事司法界所认同,有着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尝试,如佛山监狱的恢复性行刑 4-4-2 机制,要求将劳动报酬的 40%用于狱内生活,40%作为刑释后的就业储备金,20%用于赔偿受害人,修复损害的社会关系,有着较强的目的实践特色。

  2.2.2 监狱社会化改造的法律政策依据

  我国监狱社会化改造的法律政策依据主要有国际刑事司法条约规则、国内刑法体系和国内政策等三部分。

  (1)联合国国际刑事司法文件的社会化改造内容

  一是人权保护方面的社会化改造内容。联合国于 1966 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确立了刑事基本人权标准,如对自由刑罪犯的人道待遇和尊重人格待遇,对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在关押和处遇的区别待遇,明确改造罪犯和促成罪犯回归社会的基本刑罚目的。

  二是多届联合国犯罪预防和罪犯处遇大会的成果方面的社会化改造内容。

  1955 年首届大会制定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包含了社会化原则和具体的刑罚社会化制度。如第 61 条规定了罪犯的社会成员待遇和社会机构协助罪犯重返社会的义务;第 64 条规定了公私机构在罪犯出狱后的善后照顾等社会责任,要求减少偏见与歧视,促进罪犯恢复正常社会生活。大会还通过了《关于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的建议》,明确了三类机构的开放式特点和阶段性意义,以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减少短期监禁刑缺陷,以开放式关押最高限额罪犯的历史任务。1980 年主题为"减少关押的矫正及其对剩余囚犯的影响"的大会,通过了《制定囚犯社会改造措施》,要求减少罪犯狱内改造,通过强化与社会联系来塑造罪犯的"社会化"人格,减少监禁刑带来的"监狱化"人格的消极影响,这从具体措施上推进了社会化改造的发展。《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于 1990年哈瓦那第八届大会通过,体现了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社会化改造思想,倡导非拘禁措施的适用,推崇家庭和社区对罪犯的改造作用等非拘禁措施的国际基本准则。

  (2)国内法律的社会化改造内容

  一是《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等基本人权,是监狱社会化改造在人道主义思想方面的宪法基础。

  二是《刑法》规定了拘役、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并设置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等社区刑,而 2012 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社区矫正制度,这些规定为监狱社会化改造提供了社会和社区的衔接机构和累进处遇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是《监狱法》确立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和"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改造根本目的,规定了离监探亲、分押分管、通讯会见、监外执行、假释、刑释安置等社会化改造有关制度。该法在第五章规定中还明确引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等 6 种社会力量协助开展教育改造,更在第 72 条和 73 条规定了罪犯的劳动改造的合法权利保障,这些内容全面地为监狱社会化改造提供了直接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3)国内政策的社会化改造内容

  一是建国初期实施留厂(场)安置帮教制度,是我国监狱社会化改造的最早措施。

  二是 1987 年提出了罪犯改造工作的"三个延伸",即罪犯改造要向前、向外、向后延伸。向前延伸入狱前,主要依靠公检法部门等国家机关的力量从案情、犯罪动机和思想状况等角度进行协助改造;向外延伸入狱后,主要是动员罪犯亲属、原属单位和全社会到监狱开展亲情帮教和社会帮教;向后延伸到出狱后,主要是开展后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是 1991 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提出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三分"分级处遇模式,即分类关押、分级处遇、分类施教,这是中国式的累进处遇制度,是监狱社会化改造的重要制度基础。

  四是 2003 提出了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等"三化"建设,要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和"营造社会化的改造环境,实现改造手段的社会化",社会化改造原则成为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

  五是 2008 年中央政法委提出了"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重申了改造的地位,也阐明了监狱改造在狱内,衡量改造工作质量的标准在狱外社会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

  六是 2010 年 10 月,司法部提出了 "5+1+1"改造模式,即监狱改造实行 5天劳动、1 天学习、1 天休息的模式,并要求"把主要精力、主要资源、主要时间用在教育改造工作上",明确了改造是监狱工作的中心。

  七是 2014 年 12 月 8 日,司法部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部署时提出"要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要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并提出了"构建监狱按高、中、低度戒备等级分类的管理体系"、"深化监狱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监企运行"等具体任务,为监狱社会化改造指明了最新的改革方向。

  2.2.3 监狱社会化改造的实践依据

  改革开发以来,在刑罚社会化思想的引领下,我国监狱在社会化改造和罪犯人性化处遇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监狱社会化改造总体水平依然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开展的社会化改造实践,主要有:

  一是中国式的分类分级处遇制度。1991 年试行分类关押、分级处遇、分类施教后,我国的罪犯一般根据刑期长短、入监改造时间、改造成绩等确定处遇等级,并分为严管级、考察级、普管级和宽管级等分级累进处遇。根据分级处遇的级别不同,可以获得不同的会见、通讯、购物和劳动考核等方面的区别待遇。

  二是狱内帮教制度。一般是与罪犯亲属、籍贯所在镇街区等单位和个人签署狱内家庭、亲情和社会帮教协议,依靠狱外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化改造活动;其次是邀请社会有影响力的人员到狱内开展社会帮教,宣讲社会形势,进行心理法律咨询和文艺表演等。

  三是社会化教育改造。主要引入社会教学机构和教学资源,到狱内开展文化技术教育改造,提升罪犯文化水平,帮助罪犯掌握职业技能和考取职业证书,掌握回归社会后自食其力的能力。

  四是假释、离监探亲和监外执行等制度落实。相对于国外很高的假释、监外执行等适用比例,我国因为限制条件严格,此类社区矫正刑正处于摸索起步初始阶段,除了严重疾病的保外就医和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的暂予监外执行之外,监禁刑罪犯一般难以申请办理离开监狱回到社会的手续。

  五是安置帮教。目前我国监狱一般结合狱内职业技术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社会化教育,使刑释人员掌握一技之长,并在刑释前开展狱内招聘会,提高刑释与就业的衔接,并加强出狱后的过渡性安置和刑释人员的社区帮教。安置帮教在我国缺乏专业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运行机制不科学,有待进一步健全。

  2.3 监狱社会化改造的内容和特点

  2.3.1 监狱社会化改造的内容
  
  我国监狱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以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为三大改造手段,其中,"首要标准"和"5+1+1"改造模式的提出,明确了教育改造处于中心地位,在内容上包括了心理矫治和职业技能培训两个方面的内容。近年来,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已经逐步被提升为"第四大改造手段",而部分监狱学专家学者和监狱工作者基于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罪犯掌握一技之长,自食其力,有助于刑释人员顺利重返社会并就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作用,将其列为"第五大改造手段"的呼声日盛,这可谓实践的选择,丰富了改造的手段与内容。

  监狱社会化改造必须平衡好惩罚与改造的关系。在我国监狱工作方针中,改造人是宗旨,改造人应当放在第一位,改造的目的在于"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促成其顺利复归社会。但是,作为另一面的惩罚,并不是处于改造对立面的位置,而是服务于改造和改造目的的。惩罚是监狱刑罚的本质体现,为改造提供了法律强制力和震慑力。监狱的社会化改造应当将惩罚作为刑罚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改造的基础,发挥惩罚的惩戒和警醒的积极作用,消除惩罚的非公正性和非人道性因素,这样才能塑造一个对法律知敬畏、有良知、有行为和观念准则的守法公民。

  监狱社会化改造在实践中以"三大改造手段"统筹监狱改造全面工作,从改造模式的范畴上,可以区分为狱内和狱外两个部分。狱内部分主要包含了监狱主体的社会化、监狱改造力量的社会化和改造对象即罪犯的再社会化三个方面内容。其中,监狱主体的社会化,既有监狱改造环境的社会化,如宽管级处遇监区或出监监区等开放性程度高的监狱改造设施的设置等,也有改造手段和改造过程的社会化。狱外的社会化改造,主要是对刑释人员出狱后的安置帮教等社会化保护,是对改造目的成果的保护和巩固,是狱内社会化改造的必然有机延续和衔接,应当作为监狱社会化改造研究探讨内容的一部分。

  2.3.2 监狱社会化改造的特点

  一是强制性。从社会学的罪犯个体角度看,社会化改造是罪犯为了保持与狱外社会发展同步,不得不进行和主动融入的一种社会过程。从监禁刑的刑罚本质讲,这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刑事法律的执行,是对罪犯的犯罪行为的惩罚,表现为在社会化改造过程中,监狱和社会力量对罪犯失败的社会化缺陷的强制规范,对其世界观、人生观和思想道德,以及社会技能和社会角色的强迫性重新塑造。此外,也表现在为了达到改造目的,制定的监规纪律和设置的方法手段的强制性。

  二是开放性。储槐植教授在《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中提出了"监狱改造悖论",认为"监狱的本质属性是将罪犯与社会隔离,而追求的目标是罪犯复归社会,这是监狱行刑手段、过程与效果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惩罚与改造之间的失衡。"监狱社会化改造要解决和改变监狱传统管理模式存在的封闭性和监狱亚文化带来的"监狱化"人格等现状问题,必然减少监狱的与社会的隔离程度,提高监狱的开放程度,模拟一个正常的社会化改造环境,其次,也要引入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等积极社会因素参与改造,帮助罪犯体验社会正常生活。这样看来,开放性正是监狱社会化改造的固有属性。

  三是差异性。一方面,这主要指罪犯个体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上存在差异性。罪犯作为来自社会的个体,在其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价值观念、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的社会化程度、生活习惯以及认知水平等方方面面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综合体现在罪犯身上的就是其犯罪情况、认罪程度、改造程度等情况的差异,这也是监狱社会化改造建立分级处遇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也指监狱社会化改造主体在社会化改造理念选择和改造策略上的选择存在差异性,在社会化改造没有统一定义和标准的情况下,各个监狱在社会化改造理念和策略措施的选择上,必然存在不同偏好,结合实际情况,出现侧重点的差异性。

  四是多样性。监狱社会化改造的多样性,一方面体现在改造过程中,引入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等多种社会积极因素,丰富监狱自身的改造手段和内容,可以选择多种力量主体和措施开展社会化改造,如开展不同形式的社会帮教、设置多种程度的开放型处遇等。

  五是目的性。监狱社会化改造的实质是为了科学地实现刑罚目的,提升监管改造的效果,具有外在的目的性。监狱社会化改造以改造人为宗旨,通过扩大罪犯与社会的联系和接触,采取一定的社会力量和社会化措施,促进罪犯人格的再社会化,在刑释出狱后,顺利回归社会、家庭生活,重新转变为正常社会的一员,实现"成为守法公民"、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改造目的。目的性的指向作用,决定了监狱社会化改造的实施策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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