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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检查案例凸显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9 共3023字
论文摘要

  行政事业单位属于政府公共管理部门,行使管理、执法和服务等公共职能,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涉及纳税事项上,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纳税意识淡薄,使用收入票据混乱,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重视不够,导致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甚至因此发生了偷漏税款的事实,情节严重的还被加倍罚款。现就下面的案例分析行政事业单位涉税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检查案例分析

  案例:2012年11月某省税务局对本辖区某行政事业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纳税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主要采用了详查法和逆查法等检查方法,审核了该单位的原始票据、会计凭证以及有关资料,发现以下问题:
  1、出租房屋场地租赁收入少缴房产税67,218.15元。2009-2011年,账面租金收入合计为560,151.25元,未按营业用房租金收入的12%计缴房产税,少缴房产税共计67,218.15元。
  2、签订合同协议少缴印花税58,823.16元。
  (1)截止2011年12月31日,签订租赁合同金额共1,968,000.00元,按租赁金额的1‰贴花,少缴印花税1,968.00元。
  (2)截止2011年12月31日,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185,485,072.40元,按承包金额0.3‰,贴花,少缴印花税55,645.52元。
  (3)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共签订图书采购合同协议总金额为4,032,136.95元,按采购总金额的0.3‰贴花,少缴印花税1,209.64元。
  3、其他业务收入少缴营业税金及教育附加31,886.57元。 检查发现:
  (1) 2009年其他业务收入66,200.00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营业税2,386.0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9.30元、少缴教育费附加47.72元。
  (2) 2010年其他业务收入571,985.02元,应交营业税22,459.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22.98元、教育费附加449.19元。已交营业税8,699.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46.57元、教育费附加872.08元,少缴营业税13,760.34元。
  (3) 2011年其他业务收入690,559.90元,应交营业税31,413.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0.65元、教育费附加942.3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28.26元。已交营业税16,581.3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89.77元、教育费附加497.4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31.63元。
  少缴营业税14,831.63元、教育费附加444.9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96.63元。
  上述案例少交税157,927.88万元,如果按此计算罚款,对单位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资金,不仅没有节约资金反而增加了纳税成本,由此,行政事业单位的涉税事项的研究越来越重要。根据上述案例结合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税务检查暴露出的涉税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涉税项目的账务处理不真实。有的单位将涉税收入列入经费收入或者冲减支出,有意无意中归避了纳税义务。如果将其他收入记入了行政事业收入,不查看原始凭证根本无法从账簿上反映出应税金额,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2、印花税的纳税事项概念模糊。上例中单位与供货单位签定的购销合同、建筑合同等均应交纳印花税,但税负单位认为本单位使用的是财政资金,购销合同和建筑合同的印花税均应由供货商和承建商交纳,本单位不应该再承担印花税,并且以前也从未交纳过,也没有税务机关要求交纳。
  3、发票管理不严谨,存在非税项目和应税项目混用发票的现象。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税收费项目使用财政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而应税项目则应使用税务票据,有的单位还使用收款收据,导致发票使用混乱,应税基数不真实。
  4、房屋租金收入设置账外账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单位将收入记入单位工会财务账上,有的单位由非财务部门收取,减少了相关税费。
  5、处置不动产时不交税。对不需用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时,未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未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6、没有设置“应交税费“科目 ,也不做纳税调整,不及时向税务机关报税,存在饶幸逃税的思想,只要不检查就不会发现问题,就可能成功逃税。

  二、行政事业单位纳税问题的成因

  1、纳税意识缺乏。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熟悉,对应税收入不明确,该扣除支出的不扣除,该申报的未申报,该代扣代缴的未代扣代缴,造成税款流失。如承包费收入、租金收入应交营业税,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临街门面,年终时发放集资利息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外聘人员的个人所得费等。
  2、税法宣传缺位。税务部门对企业宣传的较多,且执法较严,而对行政事业单位宣传得少。宣传活动只停留在表面,纳税事项没有深入细致地宣传和指导,新税制实施后行政事业单位非预算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收人、店租收人等应依法纳税,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没有宣传落实到位,导致行政事业单位仍停留在财政预算拨款单位无需交税的“老皇历”上,未按规定自觉申报纳税。
  3、税务执法力度不强。行政事业单位纳税意识淡薄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加上税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偷税漏税的问题,处罚不严,甚至存在较严重的人情税,致使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不重视涉税事项。
  4、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各自为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检查一般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但财政部门的检查人员不熟悉税务知识,只侧重于财务检查,忽略了税务检查;而税务部门因行政事业单位涉税金额不大,未与财政部门联合检查,形成税务检查的盲区。

  三、解决行政事业单位涉税问题的建议

  (一)增强纳税意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的重要法律,这种法律不仅是义务性的强制规范。依法纳税是公民、单位、部门的一种应尽职责,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更应该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法律。增强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有助于创造良好的税收氛围和环境,提高纳税收缴率,充分体现财政再次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加大宣传力度。税务部门要向行政事业单位大力宣传有关税收政策,组织力量对这些单位进行纳税辅导,使其领导和财会人员正确掌握好征税范围、对象、程序等有关规定,使其能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辅导培训,推行税务代理等多方面举措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缴税的自觉性。
  (三)加强票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非税收入发票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税务票据,多种票据共存,容易造成票据混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在领用,核销发票的过程中要严格管理,严格审查发票使用的规范性,以防非税收入发票收取应税收入,规避税收。
  (四)明确涉税事项。 税务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纳税鉴定.明确涉税事项,定期对各行政事业位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征免范围,使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正确区分征免涉税事项,并明确纳税程序,做到及时报税,足额交纳,提高纳税管理水理。
  (五)加大处罚力度。税务稽查的威慑力来自税务稽查执法力度,特别是税务稽查处罚力度。税务、财政、物价部门联合执法,加大税收检查力度,防止税收流失。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在税收方面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决不人情执法,看人执法,尝罚要分明,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六)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涉税会计核算科目和账务处理程序。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处于使用财政资金不纳税的老皇历上,纳税意识不强,导致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上也从不使用涉税会计科目,在账务处理中很少有单位使用“应交税费”,纳税情况混乱,纳税申报较随意。财政部门应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设置“应交税费”科目,并按税种设置明细分类进行核算,规范涉税会计业务进行规范处理。
  参考文献:
  [1] 陶其高:公立高校涉税事务及处理[J].教育财会研究,2009,(08).
  [2]蒋欣:浅谈行政事业单位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J]. 财会通讯,2009,(1 0).
  [3]司喜旺:行政事业单位不应忽视的几种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J].财会学习,2_008,(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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