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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23 共112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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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莫言《蛙》对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研究  
【绪论】小说《蛙》中的计划生育主题探析绪论 
【第一章】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章】 《蛙》对农村计生政策执行问题的文学表现 
【第三章】计生政策文学表现的法学审视 
【第四章】 《蛙》和法治背景下计生之路的思考 
【结论/参考文献】莫言小说中计生政策研究结论及参考文献


  第一章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一节 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与完善

  一、人口论争与计划生育的提出

  从1937年开始,中国开始了八年抗日战争。连年战乱,加之灾荒、饥馑和贫困,中国的人口损失很多。据《户政导报》(1945年)记载,到1945年抗战胜利时,全国人口降至4.55亿,1948年民国内政部人口局公布的《全国人口统计》记载全国人口为4.6亿。为了发展经济,恢复生产,保障妇女和婴儿的权利,新中国初期采取了“限制节育”的做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中国人民军事委员会卫生部发布了《机关部队妇女干部打胎限制的办法》,禁止非法打胎;1952年的《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又规定禁止非法实行绝育手术,禁止药房出售节育用具。此一系列的条款,实际上起到了鼓励生育的作用。到了1953年,经济逐步恢复,社会走向稳定,人口的出生率大幅上升,而死亡率大幅下降,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国人口数量增至6.02亿。

  短短三四年增长了一亿多人口,人口激增的社会现实在学术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更多的学者开始思考节制生育的问题,并与坚持鼓励生育观点的学者展开论争。着名社会活动家邵力子倡导节制生育的代表之一,1954年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他就提议传播避孕科学理论,供应避孕药品,后又提出“放宽对节育限制”.1957年,着名经济学家、人口学家马寅初提出了以节制生育、提高人口质量为中心的“新人口论”②。马寅初提到,人口因素是中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重大、首要因素。而中国人口增殖太快、资金积累不够快、工业原料生产不够、粮食生产不足等叠加因素要求中国非控制人口不可。“新人口论”是马寅初在仔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的,逻辑清晰、思路缜密、数据详实,一经提出就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

  实际上,在1953年以后,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人就已经开始考虑节制生育。1953年,政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敦促卫生部制定《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③1954年,刘少奇在节制生育问题座谈会上直接表示“党是赞成节育的”④;1956年,周恩来在中共“八大”会议上指出“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发展卫生医疗事业……适当地提倡节制生育”①,同年,《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提出“除少数民族的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1956年,毛泽东在同南斯拉夫妇女代表团谈话时,提出要“对人类本身的生产实行计划化”,1957年,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明确提出了“计划生育”的概念。②与此同时,从1954年开始,一些地方政府和大中城市如北京、天津、上海、青岛、沈阳、石家庄等地都初步开展了节育活动。初步的节育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55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比1954年降低了4.47个百分点,1956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比1954年降低了4.29个百分点。③然而,1957年开始的反右运动和1958-1960年的“大跃进”运动打断了节制生育计划的实施进程,“应该控制人口增长”的观点被当作右派言论,而主张“人多是好事”的观点则占据了上风。报刊上也开始连续发表文章来批判马寅初,把“控制人口增长”的观点当作“马尔萨斯主义”进行围攻。这场荒唐的“围剿”一直持续到1960年。加之1959年~1961年的三年灾荒,生育政策的变革被暂时搁置了。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确立

  1961年的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回到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轨道上。从1962年起,我国工农业生产得到了比较顺利的恢复和发展,大批因三年灾害应婚而未婚的青年人开始登记结婚,加之已婚妇女的补偿性生育,带来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二个生育高峰,以至于1963年的人口出生率高达43.6‰④。

  人口急剧增长的形势引起了国家高度重视,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步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既定政策”.“中并中央和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向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申重视和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把这一工作列为议事日程之一,定期地进行讨论和检查。”《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可以说是实施计划生育的“开山炮”和动员令,其明确了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意义、原则、内容和方法,主张主要从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两个方面开展计生工作。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下达的《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提出,“中央和地方都要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这方面的具体工作”,“把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讲深讲透,使计划生育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切忌一哄而起,发生形式主义和强迫命令的偏向。”1963年,部分省市成立了计划生育机构,1964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统领全国计生工作。

  根据党和国家的指示和号召,各省市纷纷制定具体政策,首先在城市展开了计划生育工作。各省、市、区开始提出各自的人口控制目标和生育政策,如上海市提出了“少、晚、稀”的要求,天津市提出“生两个孩子为合理,有条件的可以生三个”,辽宁省与云南省限制第三胎,社会舆论也出现了“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说法。同时,各省市开始印制计划生育宣传手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广大群众自愿自觉采取避孕措施,实行计划生育。并建立节育技术队伍,划拨节育专款,做好节育技术服务工作。1964年底,城市计划生育取得了明显效果,城市人口的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开始低于农村,而且城乡差距不断增大。

  与此同时,部分人口稠密的农村地区也开始了计划生育。如山东省文登县、上海市嘉定县、河北省束鹿县等。但总体来讲,农村地区的计生工作还没有展开。但是中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要控制人口增长,就必须在农村地区开展计划生育。这没有现成的经验,各地区都只能在摸索中前进。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制化

  60年代后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到了1970年,中国的总人口已经接近8.3亿,人口与经济比例失调,出现了产品供应、住房、医疗、教育、交通、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人口过快增长和经济物资极度短缺的压力更凸显了控制人口增长速度的必要性。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周恩来总理为重申计划生育政策做了大量艰苦而细致的工作,从1971年开始,中央针对计划生育发出了一系列文件,号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计生工作出现了新局面。

  70年代,国家几乎每年都有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文件的下达,反复强调各级党委要切实抓好计划生育。1971年,国务院转发《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重申计划生育的重要性,要求各级领导同志认真对待。1973年的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上提出了“晚、稀、少”的生育政策,“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稀”指生育间隔三年以上,“少”指一对夫妇生育子女不超过两个。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了《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量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三年以上”,“农村提倡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城市略高于农村”,计划生育的数量指标逐渐明确。1978年修宪,将“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首次写入宪法,开启了计划生育政策立法的新时代。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除非“某些群众确实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实际困难,可以同意他们生育两个孩子,但是不能生三个孩子”.发表《公开信》是中共中央根据80年代初人口状况,认真进行利弊权衡所得出的结论,根据《公开信》的引导,全国再次掀起了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热潮。1982年,党的十二大将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年12月修宪,“八二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①。80年代,由于当时国家还不具备制定专门的计划生育法的条件,几经易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依然没能出台,因而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款中。与此同时,各省份开始制定专门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各省份一对夫妻可生育的子女数量,例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四川规定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河北、山西、辽宁、山东等省份规定农民夫妻第一胎是女儿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广东规定农民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各地都对人口数量和生育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使得80年代成为计划生育实施以来最为严苛的时期,也是计划生育行政史上最为残酷的阶段。

  四、计生法规的完善与生育政策的调整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对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1991 年,国家计生委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体制问题,这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与需要,该办法于 1998 年进行了修订。

  1995 年,国家计生委规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要做到“七个不准”,其中包括“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②等规定,意在确保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1999 年,国家计生委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七个不准”规定,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紧急通知》,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过程进一步规范化。2000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决定》表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有所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主要任务将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2001 年,国务院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计生委又根据该条例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实施细则》,将计生工作中的技术服务过程纳入法律规范体系。

  2001 年 12 月,难产多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终于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其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①,“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②。这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的立法,“它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为各地方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继续开展指明了方向,为地方人大制定具体的计划生育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对原有的“计划生育条例”或修订或废止,重新颁布“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截至 2003 年底,我国逐步建立了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大部分省份在 2001 年以后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已经有了“双独二孩”的规定。“双独二孩” 是为应对一些地区的低出生率带来的劳动力逐渐不足、人口老龄化渐趋严重的问题对 80 年代严苛生育政策的作出的调整,但整体来说,“双独二孩”的效果有限。据统计,2012 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第一次出现了绝对下降,这意味着我国的人口红利将逐渐消失④。为缓和新时代人口矛盾,2013 年 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一决定标志着“单独二孩”时代的到来。

  今天,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控制人口增长数量,而是以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稳定低生育水平、平衡人口性别结构、提高人口素质、统筹解决社会发展中的人口问题。

  第二节 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效果

  一、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

  1970 年,中国的人口出生率为 33.59‰,人口自然增长率为 25.59‰。到 1980年,人口出生率下降到 18.21‰,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 11.87‰。三十年来,中国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大幅下降,2010 年人口出生率下降到 11.90‰,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 4.79‰。①分析以下图表②可以看到,在人口死亡率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人口的出生率与人口自然增长率呈正相关态势,而我国人口出生率的大幅下降除了受正常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密切相关。中国用了 30 年时间完成了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过渡,而在没有推行计划生育的西方国家历史上,这一过渡需要近百年的历程,这也从侧面表明了计划生育对控制人口增长的效力。在向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中,曾经占全国人口总数 80%左右的农村人口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对社会经济增长的贡献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缩小了传统家庭的平均人口规模,孩子数量的减少也减轻了家庭的少儿抚养负担,更重要的是,家庭负担的减轻直接促进了农村妇女的解放。根据 2010 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妇女总和生育率从 1970 年的 5.81下降到 2010 年的 1.18③,“计划生育使农村妇女摆脱了多子女的羁绊和繁重的家务劳动,使她们有更多的时间参加生产劳动、社会活动、教育子女以及自身的学习娱乐。”①女性的广泛就业为社会生产带来了更多的劳动力,促进了社会整体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时,低生育水平也有效缓解了人口对环境、资源、能源需求的压力,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基础。计划生育在很短的时间内控制了人口的急剧增长的局面,高劳动人口比例与低社会供养率也使中国得以迅速摆脱贫困状态,渡过缺衣少食的难关,跻身世界现代文明大国的行列。

  第三节 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执行中的问题

  计划生育的政策效果显着,但这并不代表计划生育的实施过程毫无问题可言。受计划生育立法长期滞后、计生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计划生育管理混乱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充满政治高压色彩的计划生育在推行过程中一度困难重重,尤其是在传统生育文化根深蒂固的广大农村地区。实施计划生育有其历史必要性,该以怎样的方式实施却依然有待商榷。

  一、国家政策与民间生育需求的差异

  20 世纪 60 年代初的人口生育高潮给工业化建设刚刚起步的新中国带来了巨大的人口压力,国家开始调整生育政策,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地区推行计划生育。改革开放之后,受到人口危机理论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理论的影响,国家领导人和人口专家都普遍把人口数量视作巨大的压力,“人口越少越好”更是成为当时人口工作的主要思路。1982 年,国家通过《宪法》将计划生育上升为基本国策,并成立专门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各省份亦开始制定专门的“计划生育条例”,并按照中央的要求推行严格的“一孩”或“一孩半”政策,对人口数量和生育行为进行严格的控制。例如,莫言的老家山东地区就规定,一对夫妇可生育一个孩子,农民夫妻第一胎是女儿的,规定年限之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与严格的生育政策相反的是,人们的生育愿望并没有相应降低,反而有所增加,当然这有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法制意识淡薄方面的原因。对于很多人来说,尽管计划生育四个字天天听,但他们依然认为孩子生不生、生多生少是自己的事情,不认为计划生育是国家政策,甚至认为这只是基层干部的土政策,因此很多人对计划生育工作表现出来的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不配合问题,其实是不懂法、不依法生育的问题。不少农民非法超生、收养儿子、送养女儿、瞒报家庭人口数量,更有一些人不仅不守法,还公然违法,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但是农民期望生育子女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1、个体生育的精神动机

  从精神层面来讲,中国上千年的封建小农经济和宗族社会形成了以“早婚早育”“多子多福”“重男轻女”为中心的传统生育观,在农村地区影响巨大,甚至形成了一道心墙,阻碍着计划生育思想的传播。在传统社会中,“无子”是一件值得羞愧的事情,甚至在男子休妻的“七出”之条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①,“传宗接代是中国人的唯一宗教信仰”②,没有孩子会被人瞧不起,甚至会被认为是前世作恶伤了今世的福德。相反,多子则是有福气的象征,人们供奉送子娘娘,祈求“五子登科”,以多籽的石榴和葡萄入画,均表达了对多子的追求。在传统生育观念中,与“多子”并列的就是“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成了传统心理定式,“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③。生儿弄璋,生女弄瓦,男女从出生开始就被贴上了尊卑不同的标签,并且千百年来愈演愈烈。今天的农村地区,仍有很多人认为只有女儿不算有孩子,有儿子才能传宗接代、延续香火,存在着“没有男孩就没脸见人”、“没有男孩就没积下德”的荒谬逻辑,那些只有女孩的家庭,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逃避计生人员,费尽心思要再生个男孩。

  2、个体生育的物质动机

  从物质层面来讲,生产与养老的需求刺激了生育愿望的增加。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地区的推行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农民的自由时间也增多了,家庭的生产功能得到了恢复和加强,子女作为直接劳动力的经济效用得以强化,经济水平的提高与农业生产的需求重新激发起农村地区多生孩子的愿望,对劳动力尤其是男劳动力的需求也是农村地区偏向生男孩的一个强烈动因。

  更为重要的是,在农村地区,子女仍是作为老年生活保险的主要投资方式。一方面,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工作都发展缓慢,与农民生活密不可分的医疗、养老保险长期止步不前,直到 2003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才开始试点工作,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到 2009 年才建立,即便是现行的新农合、新农保,与城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相比,在参保条件、缴费和保险待遇方面仍有很大的差距,绝大多数的老年人经济上依然需要依靠孩子的供养;另一方面,到目前为止,现代文明所需要的养老基础设施如敬老院、养老社区等在农村地区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农村的老人一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顾老人一类的服务除了依赖子女以外,找到其他途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孩子越多意味着老年生活更有保障,现实生活的需求客观上刺激了农村地区的生育行为。

  二、“一孩”政策时期的执法困境

  计划生育执行伊始,采取的是较为宽松的生育政策,国家倡导“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推行方式也主要以宣传教育为主,也因此,初期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较为轻松,经历了一段平稳发展的时期。但是从国家严格推行“一孩政策”开始,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矛盾的凸显使得计生工作的开展尤为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计生任务,工作方式变得简单粗暴,为了工作的指标与效率不依法行政,甚至不择手段,强制百姓结扎和堕胎。

  1、任意执法难受群众认可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出生率的任务从中央压下来,这对于在高出生率的农村工作的官员来说是巨大的工作压力,执行计划生育是工作重中之重,但在具体的政策执行上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学,甚至连可直接参照的具体规定都没有--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层面,除了一系列党政的号召性文件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出现了“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性规定以外,再没有其他具体条文。原则化的规定对政策的落实和执行并没有多大的指导意义,规则的缺失与原则的直接运用造成了“长期以来,计划生育工作在大多数地方一直是按政策办事,或干脆是按当地党政领导的个人意志办事”①的现象。不同的个人意志就会带来不同的执法后果,从而产生了各地计划生育执行水平不一的情况。同时,对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监督也仅限于上级计生部门对下级计生部门人口出生率、节育和避孕措施的落实情况的验收、检查,对政策执行所采取的手段、执行者的服务质量都没有进行及时的监督。没有监管的权力的行使往往会过限,执行者重结果而轻手段,很容易侵害到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各地计划生育执行标准的差异使得百姓容易把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归结为本地官员的“土政策”,难以认识到计划生育作为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与必要性,也难以对计划生育的执行产生认同。

  2、暴力执法引发“官民”冲突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文革使人们思维模式与行为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风气变得激进而极端。经历了文革的人们已经习惯了用阶级斗争、批判、镇压的方式处理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加之基层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往往文化水平较低,也没有接受过专门的相关工作培训,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有限,因而在面对“天下第一难”的计划生育工作高压时,很多计生工作者选择了简单而粗暴的处理方式。在农村中,如同江苏“宁可血流成河,不可超生一个”、广西“一胎环,二胎扎,三胎四胎杀杀杀”、安徽“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这一类的宣传标语屡见不鲜,计生干部为完成工作任务而暴力执法、强制堕胎的新闻更让人胆颤心惊,2000年的“黄陂事件”①更是使中国计划生育再次站在了国际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

  新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最应该坚持的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要求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中,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计划生育野蛮粗暴的执行方式难免会侵害到人民群众合法的财产权、生育权甚至生命健康权,这实际上是与计划生育的终极目的--为了人类更好的发展相背离的。同时没有合法来源的暴力也容易带来民众暴力的反抗,超生者谩骂、打伤计生工作人员的事时有发生。工作人员暴力执法,违法生育者暴力抗法,在重重矛盾与冲突之下,计划生育之路变得充满暴力和血腥,实行严格的“一孩”政策的20世纪八十年代成了计划生育执行史上最受争议的阶段。

  三、社会转型时期的后计划生育危机

  新世纪,“人本”思想的回归和“法治”观念的提出纠正了大部分计生工作者的思维误区,以往暴力执法、强制执法的工作方式得到了很大改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颁布也使计划生育的执行实现了“有法可依”,计生工作开始朝着法治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但与此同时,低生育水平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开始凸显,未来劳动力的短缺、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等问题都制约着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如何改革生育政策使之适应社会全面改革的新形势成了计生工作人员面对的新的难题。

  1、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衡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国际上通用的用来衡量某一地区男女人口的结构是否均衡的重要指标,通常以“某一时期(通常为一年)和空间范围内每出生 100 个女性人口相对应出生的男性人口的数值来表示”.例如,性别比为 108 表示每出生 100个女性就有相对应的 108 个男性出生。性别比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值,但是却有一个相对合理的区间,只要其数值在该区间内波动都属于正常,一旦长期高于或低于此区间就会对人口与社会的发展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国际上通用的性别比波动范围为 102-107,源于联合国的官方手册《用于总体估计的基本数据质量鉴定方法》。1980 年以后,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开始升高,并且大大偏离合理区间,在 2010 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中,我国的性别比依然保持在 118.06 的高度不均衡状态,尤其是全国第一孩的出生性别比显着上升,比第五次人口普查升高了 6.61个单位值,“如此高的一孩出生性别比,表明在第一孩就进行性别选择性生育的人明显增加”①。性别比例的失衡首先会对家庭的形成和人口再生产产生影响,同时男性过剩容易提高单身男性的心理疾病的患病率,甚至诱发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暴力犯罪,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发展来说更是百害而无一利。如何平衡出生人口性别,将性别比降回合理区间将是未来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2、人口老龄化与农村养老难题

  人口老龄化是全球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2009 年,我国人口老龄化系数达到9.72%,“未富先老”给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和社会压力,首当其冲的就是养老、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养老问题。

  80 年代“严格一孩”时期所出生的独生子女们,如今已到而立之年。按照“少生快富”的理论,这些独生子女的家庭应当比非独生子女家庭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生活水平更为富裕,然而在农村地区,事实似乎并不那么乐观。在一项针对性调查中,独生子女户家庭相对较穷的比率反而比非独生子女户高出 24.4%,②少生孩子带来的社会效用由全社会分享了,成本却由独生子女家庭承担了,独生子女家庭有着更多的社会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问题。目前,一对 80 年代初出生的农村独生子女夫妇家庭结构基本上为“4、2、1”或“4、2、2”.不同于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的老人几乎很难存下“养老钱”,在年老的时候只能依靠社会和子女生活。由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刚刚起步,依靠“政府来养老”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无法实现,也就意味着两个事业刚刚起步的独生子女,要赡养四位老人,抚养一到两个孩子,这对于年轻夫妇来说,显然是十分沉重的负担。调查数据表明,农村 60 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户的父母能够接受到子女生活费供养的比率比非独生子女户父母低 49. 4%,医疗费供养方面低 28%.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问题远不止于经济上的短缺。子女往往会因求学、就业、结婚或其他原因远离家庭,去到不同的城市为生活奔波,接下来的大部分时间,父母都将独自照料生活起居,独守“空巢”.在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群体中,由于子女数量偏少,“空巢老人”的现象更为突出。远离子女而独居会给老人带来很多生活困扰,如平日里缺少帮助、生病时缺少照拂,但更多的是心理的问题,如长时间的情绪低落、孤独寂寞、精神空虚,这些都不利于老年人的健康生活。

  更为棘手的是,一旦独生子女先于父母而死亡,独生子女的父母将承受难以想象的“失独”之痛。“失独”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只能依靠政府救济金来生活,物质上更为窘迫,同时,精神慰藉得不到满足使他们变得敏感而脆弱,在他们看来,自己遵守计划生育却要付出孤独终老的代价,是政府对公众不负责的表现。

  养老问题的蔓延会在无形中造成公众对计划生育等公共政策的不信任,甚至会成为生育政策进一步执行的掣肘。只有切实解决好养老问题,才能够真正消除公众的后顾之忧,推动公众自主自觉地实现有计划地生育。

  3、社会抚养费管理模式僵局

  节育与罚款,是以往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两种主要形式。由于强制节育对计划生育政策实施造成的不利影响十分巨大,并且有违现代法治精神,甚至可能产生违法犯罪,从 90 年代开始,依靠强制节育来完成计划生育的行为被逐渐禁止,经济制裁就成为干预公民生育行为唯一可以依靠的强制手段。80 年代以来,各省市的《计划生育条例》纷纷规定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称超生罚款、超计划生育费),但依靠收取超生罚款来实现计划生育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早期的强制征收容易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基层干部为了完成任务,不惜“上墙扒瓦,牵牛拉马”,甚至非法拘留当事人,这些行为都是被国家计生委后来出台的“七个不准”明令禁止的。二是长期以来,超生罚款由于各地方的计算标准不统一、用途去向不透明等问题一直饱受争议,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搭车乱收费”、收支“挂钩”、“放水养鱼”等现象。计生罚款的乱象与腐败扭曲了计划生育的本质,不仅损害了政策执行的合法性,更在无形中加大了贫富差距,造成了事实上的社会不公。三是有关超生罚款的征收程序和救济途径的规定缺乏,过宽的自由裁量空间加大了计生执行人员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的可能性,同时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救济。2002 年,国务院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计划外生育费”“超生罚款”等各种名目统一改为“社会抚养费”,并规定了征收的基本参考标准和征收程序等一系列问题。《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计划生育执行中“以罚代管”的现象,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过程中产生了新的难题。

  例如,由于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减免情形,一些贫困的农村地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往往陷入两难之境。贫困地区农民并没有多少经济收入,即使政府的抚养费标准再低,他们也无力负担,但这些地区又是多生多育现象的高发区,强制执行违法,不执行又会使法律威信大打折扣,种种迹象表明,单纯依靠社会抚养费已经很难达到管理计划生育的目的,反而会使计划生育政策自身陷于两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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