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理学论文

传统溺婴案中的伦理与法律困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4-25 共3410字
标题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但在近几年,关于新生婴幼儿被亲生父母残害的案件,已是屡见不鲜。本来,一个新生命的诞生对一个家庭来讲是特别值得高兴的事,尤其是为人父为人母的这种喜悦更是无可替代的,可是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人在身为父母后会选择将自己的怨气、怒气和不痛快强加在孩子身上,轻则打骂,重则致孩子伤残甚至剥夺生命,这种不负责任又灭人性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社会问题呢 又有谁来保护这些弱小的生命呢 当今社会变化着的伦理道德观、贞操观、金钱观,都深刻地影响了这些杀婴者的思想和行为,在面对这些杀婴案时,法律也遭遇着困境。

  传统溺婴遇上现代法律

  溺婴本是指父母或其他负有扶养义务的监护人及近亲,将初生的婴儿置于水中溺死的行为,后来泛指一切危害婴孩生命的行为,实施的手段也从最初的浸淹发展到有意识地以遗弃、饥饿、绞扼、窒息、毒害乃至使用致命性凶器等方式将婴孩杀死。施行这些恶行的“刽子手”不是那些凶神恶煞、十恶不赦的凶徒,而是弱小生命至亲的亲眷。

  清代以后,人口激增,囿于农业科技的限制,有限的耕地面积无法满足飞速增加的人口,当时又缺少避孕意识及有效的避孕手段,民间只能通过溺婴这种消极方式来控制人口。除此之外,根深蒂固的贵男贱女思想及厚嫁之风,都是诱发溺婴的动因。虽然,进入现代社会以来,这些原因基本已经不存在,但是溺婴现象仍然难以根绝。

  最近一两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系列杀婴案。2013年6月24日,上海松江19岁的未婚女性周芳厕所分娩,将女婴从12楼抛下致死。办案检察官问她抛婴原因,周芳交代说,孩子是前男友的,和前男友分手时不知道自己怀孕了,后来认识了新男友。当她知道自己怀孕了,她不敢跟现任男友讲。她打算和现任男友结婚的,渴望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庭。偷偷生下来后,她就直接从12楼抛下,婴儿摔落在四楼窗外平台上死亡。这起案件经松江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芳有期徒刑五年。除此之外,松江检察院在2014年还办理了一起竹林抛婴案。租住于松江区新浜镇一民宅内的程雯突然感觉肚子疼痛并伴有下体出血,一个人悄悄骑车出门去买卫生用品。途中,程雯肚子疼痛加剧,想去上厕所,便下车走进了路旁的一片竹林。刚蹲下来,肚子里的孩子就出来了,程雯扯下脐带和胎盘,不顾孩子的嘤嘤啼哭,把孩子遗弃在了竹林里。

  这种杀死亲生孩子的案例在上海还发生好几起。2011年7月3日,上海一位年轻的父亲在与妻子争吵之后将10个月大的亲生儿子从14楼抛下,致其当场死亡;浦东有个母亲在吵架后,将两岁幼子抛下七楼……在2009年6月至9月,仅三个月时间,上海就发生了四起亲生父母抛子事件,其中两起死亡,两起重伤。

  而在2014年10月4日,松江还发生一起失控父亲捅刺女儿。男子盛刚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口角,一气之下欲轻生,又不想留下两岁的女儿给家里添麻烦,便想携女儿共赴黄泉,遂持刀捅刺女儿腹部,随后,盛刚用刀捅刺自己的腹部,想一死了之。

  影响更大的是伯母杀婴案。2013年11月24日上午,在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9漫‘上海国际食品城“附近一小吃店内,四个月大的男婴失踪。孩子的全家都是来沪的打工者。小孩放在客厅一部婴儿推车里面,家里的大人都在小吃店里忙着早餐生意,当日上午九时左右,待奶奶想起去看小孙子时,推车里只剩下了小绒毯和帽子,家人立即报警,后经警方调查排摸发现,被害婴儿的伯母雷芬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警方讯问,雷芬交代因家庭琐事,对婆家及被害婴儿母亲(其弟媳)不满,趁家人都在门外做早餐生意之机习冬弟媳家四个月大的婴儿残忍杀害。

  松江检察院检察官在提审她时,雷芬一直在哭诉着结婚一年多以来的不顺、不满,雷芬把案发当天的所作所为归结为委屈,而她的这种委屈发泄的对象却指向了一个四个月大的婴儿。她自己也是一个母亲,为了自己所谓的委屈,竟然能残忍地向一个口敖口敖待哺的婴儿下止匕毒手。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雷芬死刑。2014年10月14日,此案二审开庭,法院将择日宣判。

  伦理与法律的困境

  相信每个有良知的人看到这些案例,心清都会十分沉重,情与法的纠葛也好,家庭伦理悲剧也罢,都是所有的善意假设之体现。但是,理性要求人们找出背后的原因,松江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在综合分析这些案例后,得出杀婴的原因:一是父母不想让别人知道怀孕生子这件事,特别是未婚生子,在一些地方,没结婚就怀孕说出去是很不光彩的。所以用一种最极端的方式,希望能隐瞒下去,如高楼抛婴案;二是不具备抚养能力,没有做好思想上和物质上的准备。

  如竹林遗弃女婴案,在那个母亲已生育了三个孩子,只有丈夫一泞汰打工赚钱,生活上已是非常艰辛,但知道自己怀孕后也是听之任之,明知道没有能力抚养还是把孩子生下来,生下来之后又选择了抛弃;三是在家庭矛盾中孩子成了宣泄对象,成了牺牲品,如伯母杀婴案。由于婴儿的伯母对结婚时婆家给的彩礼少于给妯娌的彩礼,再加上与婆婆、妯娌之间日常生活中的琐事,引发家庭矛盾,为了宣泄不满,她向一个婴儿下了毒手。

  在这些案件中,年轻父母、外来务工人员居多。如高楼抛婴案中的母亲才十九岁;捅刺女儿案中的父亲也是在十八九岁时就当上了父亲,可以说心智还很不成熟,缺乏这种为人父母的责任意识。他们都是为了生计,年纪很小的时候就出来打工,缺少来自家庭和亲友的关心和帮助,与家人聚少离多,缺少交流,遇到困难时也无人倾诉,最终选择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近几年,关于新生婴幼儿刚出生就被亲生父母遗弃甚至杀死的案件已是屡见不鲜。

  这种溺婴行为,在传统的中国很常见,也是被当时的伦理所”默许“的,他们通过这种狠心的手法来”计划生育“,但是当传统伦理遭遇现代法律时,困境就不可避免。

  杀婴案件是令人痛心的家庭伦理悲剧,它不单单反映部分公民法律意识的缺失,也反映了社会制度中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说社会救助体系的缺位、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等问题。只有真正的完善社会求助体系,才能让处在困难、绝望中的人想到出路,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

  社会能做些什么

  对婴幼儿合法权益的保护除了司法机关的刑法保护外,需要相应机构来履行职责,还需要有来自家庭的、社会的、教育机构的等多方力量的教育引导,从根源抓起。

  对一些家庭纠纷、家庭矛盾等问题,一些基层组织可以适时地介入、干预、调停,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有时候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和居中调解是可以缓解矛盾的,从而也可以避免家庭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相应的救助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对一些确有困难的家庭,在婴幼儿的抚养方面,可以加大救助的力度,使他们在生活上得到相应的保障。

  更重要的是要完善相应的立法。我国目前在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方面还存在较大缺失,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现行法律规定:

  ”在法定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人员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但这一规定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规定不甚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监护的举措规定得不具体,对有过错监护人的惩戒措施也缺乏可操作性,相关的法律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近些年来发生的南京饿死女童案、广州新生母亲长达七八年虐待亲生女儿致死案等,多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扎堆出现,直指监护人失职的问题。对可能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等监护人,是否可以启动司法程序撤销其监护权,以及撤销后如何保障儿童权益问题,也一度引发热议。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被申请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作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2015年2月4日,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未成年被害人小玲被父亲性侵,其父被判刑,其母身有残疾且有智力缺陷,并早已与其父离婚,另组家庭,长期以来对小玲不闻不问,未尽到抚养人义务。法院合议庭经过庭审、合议后作出判决,支持了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小玲父母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相关制度的完善,这类案件会逐步减少。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