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理学论文

我国同性结合合法化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4-23 共6850字
摘要

  “结合”一词在我国指人或事物间发生密切联系,或指结为夫妻。同性结合,即广义的同性婚姻,就是“同一性别的双方当事人自愿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持续公开共同生活的家庭形式”[1].尽管目前为止仍有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没有对同性结合予以立法认可,但同性结合合法化问题已受到广泛关注。对于我国能否进行同性结合立法,应立足于我国现实进行分析。

  一、我国同性结合合法化之必要性

  (一)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需要

  1.同性恋者身心发展的需要

  “通过缔结婚姻而组成的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细胞,是人类寻求爱情超脱性行为之外的一种物质化的形态,它的安全感、归属感是作为人的需求而存在的,无论对于异性恋者,还是同性恋者,家庭的吸引力应该都是无法取代的巨大魅力”[2],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一样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是在社会歧视之下,同性恋者往往心理压力较大。同性结合合法化是同性恋者社会认同的重要一步,这一步更多的是在法律上宣告同性恋被视为正常,可以为同性恋者的社会认同与自我认同营造一种有利氛围,帮助同性恋者肯定自我价值。同性结合合法化有助于同性恋者大胆走出来公开自己的性倾向,使他们身心和谐,减少因自我否定同性性倾向而发生心理疾病和精神疾病的概率;同性结合合法化有利于同性恋者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主动融入异性恋群体。走出同性恋“圈子”,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这是他们所期待的,也是法律保障他们尊严的应有结果。总而言之,同性结合合法化是对同性恋者人生态度的积极引导,打破同性结合的“宿命”,利于同性恋者的身心健康和人生价值的实现。虽然同性恋群体在我国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小,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同性恋群体的人数不可小觑。同性恋群体得不到公正对待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安定。

  2.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需要

  在中国,传宗接代的思想观念,公众的误解以及法律不认可同性结合等因素共同导致同性恋者进入传统婚姻,进而催生出了同妻和同夫群体。刘达临教授和鲁龙光教授在20世纪80-90年代的调查显示,有一半以上的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张北川教授在他2012年的一篇博文中也指出,根据他2000年的数次调查,80%的男同性恋者迟早会进入异性婚姻,他认为中国的“同妻”至少在1000万以上[3].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破坏了传统婚姻秩序,也侵害了婚内配偶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012年6月,四川一位刚结婚半年的31岁女博士跳楼身亡[4],起因就是丈夫是同性恋者。同性结合合法化在法律上肯定同性性倾向与异性性倾向一样正常,站在立法的高度上促进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转变,加速同性恋在社会生活中“正常化”的进程,有利于降低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的比例,从而降低异性恋者因同性恋者的性取向受到伤害的可能性,有利于维护传统的异性婚姻秩序。

  3.艾滋病防控的需要

  在李银河教授主张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同性恋很少被社会关注,即使被关注也是在艾滋病防治领域。艾滋病与同性恋挂钩丑化了中国同性恋者的形象,导致很多人对同性恋者避而远之甚至恐惧。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的同性恋者很多处于隐蔽状态,有相当多的人已婚,对同性恋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是个难点。已婚男同性恋者可能将艾滋病传播给婚内配偶,还可能使子女通过母婴传播而感染艾滋病毒。

  2004年12月,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联合国中国艾滋病专题组联合发布的《2004年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中提到,估计2003年全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中男性同性恋人群占11.1%.

  据报道,2012年广东同性传 播导 致感染 的比例占24.6%,尤其是男男同性传播比例逐渐升高,同2007年相比,病例数增长了15倍。[5]这些数字确实显示男同性恋是传播艾滋病的一个较重要的途径,随着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公开身份,男男性行为会越来越多,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通过这种途径传播艾滋病的比例也会随之升高。

  4.同性恋者养老的需要

  随着中国进入老龄社会,同性恋者的养老问题也开始浮现。我国经济欠发达,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养老问题突出,目前依然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异性恋者可以通过缔结婚姻获得伴侣的扶助,不仅生活上比单身方便,而且精神上得到更多慰藉,晚年总体生命质量较单身者更高。但同性恋者少有子女,又无法律认可的同性伴侣,很难实现家庭养老。由于同性恋者性倾向与大众不同,老年同性恋者很难适应普通养老院,甚至出于经济原因无法住进养老院。由于社会原因,同性恋老人不结婚不生孩子往往会被歧视,与异性恋者互助养老也难以实现。老年同性恋者需要法律认可同性结合以稳定他们与伴侣之间的关系并保障与这种关系相关的利益。同性结合合法化后,同性伴侣之间可以彼此照顾晚年生活,可以享受异性配偶能够享受的全部或部分社会福利,在伴侣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也可基于伴侣关系获得经济支持。

  (二)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需要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0年,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在新春团拜会的讲话中提出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在同年2月27日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专访时,他进一步解释如何能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这表明中国在人权方面的态度。同性恋者因性倾向不应选择与异性结婚,而同性婚姻不被法律认可,他们被变相剥夺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社会福利和法律权利,不享有与爱人结婚的权利也使同性恋者在某种程度上不具有与异性恋者同等的尊严。同性结合合法化能为同性恋者带来的不仅是权益,更重要的是尊重与认可,这也是我国践行人权保障的需要。在医学认定同性恋为正常的性倾向后,必然会面临同性恋者反歧视和谋求法律上与异性恋者平等地位的情况。

  21世纪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世纪,以性倾向为由对人区别对待不符合保护人权的精神,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同性恋者的人权,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同性结合的合法性。人权也是人治与法治的重要区别,中国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同性恋者的人权也必须保障。

  (三)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需要

  由于同性结合不被法律认可,我国存在同性同居、同性“重婚”、同性恋者“骗婚”、同性卖淫、同性“强奸”等立法空白,而与之相关的案件却日益增多。其中关于组织同性卖淫,已经通过司法解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回复被纳入刑法调整。但同性之间的这些问题按立法当时的社会条件极可能未有预见,这种事后补救式的解释很难让人信服。依据我国《婚姻法》

  第46条规定,离婚过错赔偿只适用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同性恋没被明确纳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司法解释直接将婚外同性同居排除在过错范围之外并不恰当。由于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同性恋者与同性同居往往对其婚内配偶造成更严重的精神损害,法律不将该种同居视为离婚过错显然对同性恋者的异性配偶不公。近年来因为发现配偶是同性恋者而申请撤销婚姻或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增多,但由于同性恋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及可撤销情形,同性恋者“骗婚”无相关法律规定,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只有通过离婚途径解除,这对同性恋者的配偶一方不公。同性结合合法后,婚外同居自然包括婚外同性同居,同性恋者“骗婚”案件也会减少。

  此外,随着同性结合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增多,我国法律与国外同性结合法律之间的冲突将在司法实践中日益突出。由于我国没有承认同性结合,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关于婚姻家庭的冲突规范不能自动适用于同性婚姻和其他形式的同性结合。法院在审理涉外同性结合相关案件时必然面临是否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问题,若一概通过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有该制度适用过宽的嫌疑。同性结合立法可以使法院从根本上摆脱涉外同性结合的法律适用困境。

  二、我国同性结合合法化之可能性

  (一)我国同性结合合法化之现实阻碍分析

  1.同性恋未被社会公众普遍了解

  长期以来同性恋者在一些文艺作品中就是“男不男,女不女”的形象,这成了很多人对同性恋者的最初印象。人们总是容易将同性恋与易装癖和易性癖混淆,甚至认为同性恋跟乱伦一样“恶心”“变态”.然而,同性结合本身并不等于乱伦,现有的研究几乎都表明同性性倾向不是自愿选择的结果,乱伦却是人的故意行为。

  2009年一份对某高校大学生进行的调查报告显示,31.5%的大学生对同性恋的概念理解错误,27%的大学生不知道同性恋的含义。虽然调查仅限某一所高校的大学生,但是也间接反映出我国公众对同性恋认知的现状。人们普遍不了解同性恋者之间的感情,以为同性恋者之间没有爱情而只有性。事实上,同性恋者之间的感情与我们所知道的异性之间的爱情并没有本质区别,仅性别不同而已。同性恋者除了性倾向以外,其他跟普通人没有差别。

  2.社会传统文化不认可同性恋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现在依然深入人心。中国历史上将妻子不生孩子作为休妻的理由之一,就是这种观念的产物。如果法律认可同性结合,必然造成一部分同性恋者不选择异性婚姻,“传宗接代”的任务就无法完成。中国人历来重视血脉的传承,婚姻和生育不仅关系婚姻双方当事人,还关系到夫妻双方各自的家族。在家族观念之下,同性恋甚至被视为大逆不道。“养儿防老”的观念是同性结合合法化的又一文化阻碍。一方面,出于对家庭的重视,中国人比西方人更渴望有自己的孩子,但同性结合目前还做不到生儿育女;另一方面,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很多人在年老时需要依靠儿女赡养,“养儿防老”依旧符合中国国情,养老的顾虑也有可能使同性恋者放弃选择同性家庭。此外,在“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种大概率价值观的支配下,同性恋者很难不进入传统婚姻,少有人会主动公开同性恋身份。可以预见,由于这种价值观的流行,在中国即使承认了同性结合,在相当长的时期,也不会有很多同性恋者选择组建同性家庭。不过,虽然以上的传统文化不认可同性恋和同性结合,但是我国现在处于文化观念多元化时期,社会宽容度较高,不认可不等于完全排斥,这种不认可不会从根本上阻碍我国同性结合立法。

  3.同性恋者自身权利意识淡薄

  几千年来,中国人一直“以大局为重”,注重整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不重视甚至忽视个人的需要,人们至今仍普遍缺乏个人权利意识。并非同性恋者都支持同性结合合法化,对于同性婚姻的态度也有分歧。与国外不同,中国的大部分同性恋者内心认为异性婚姻才是正统,甚至认为进入异性婚姻是一种社会责任。一些人迫于为家人考虑而不公开同性恋身份;一些人是出于利益考虑不愿暴露,因为暴露身份可能直接影响升迁和薪水;一些人内心希望自己是大多数“正常”人的一员,不愿挑战传统;还有些人是听天由命。但是,目前这种状况有所改变。国际同性恋运动的发展为我国同性恋群体的觉醒提供了动力,我国同性恋群体开始有了权利诉求,近些年屡有同性恋者举行婚礼甚至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的报道。

  以上现实因素将持续存在并有碍于同性结合合法化,但由于同性恋及同性恋者逐渐被大众知晓和关注,同性恋者的生存环境已有所改善,我国同性恋群体的权利意识也有所增强。近年来,媒体对同性恋者争取婚姻权利和反对歧视的正面报道也引导人们更加理智地看待同性恋群体,同性结合合法化的社会条件日趋成熟。

  (二)我国同性结合合法化之可能性分析

  1.同性恋“非罪化”

  及祛病化为同性结合合法化创造了前提条件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除了“流氓罪”罪名。“流氓罪”的废除被认为是同性恋“非罪化”的标志。“流氓罪”废除之前,自愿的同性性行为往往被视为流氓行为并以流氓罪处罚或劳动教养。2001年4月开始施行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第三版)》将“自我和谐”的同性恋视为正常,无须治疗,这被视为中国同性恋的祛病化。同性恋非罪化和祛病化的实现为我国进一步保障同性恋者的权益扫除了法律及医学障碍。

  2.公众对同性恋趋于宽容的态度为同性结合合法化营造了有利氛围

  1994年,万延海研究员创办“爱知行动项目”,为中国民众及同性恋者了解同性恋提供了一个平台。同年,由中国首位在男同性恋人群中进行大规模艾滋病干预的专家张北川所著的《同性爱》一书出版,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同性恋的理论专著。研究中国的同性恋现象并积极为中国同性恋群体维权的李银河教授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关注同性恋群体,2001年托人向全国两会递交“同性婚姻合法化”提案,至今一直在关注和推进这一群体权益的保护。郭晓飞、王森波、熊金才、何东平等法学学者从宪法学、法理学、民商法学、医事法学等角度探讨了同性恋者权益及相关保障制度之构建。学术讨论不仅为同性结合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引起了社会对同性恋群体的关注,同时也积极影响公众对同性恋的态度。

  我国虽然存在不了解、漠视甚至歧视同性恋的现象,但随着了解的深入,我国民众对同性恋及同性恋者已日趋宽容。刘达临教授在1989-1990年的全国两万例“性文明”调查中,调查了3 360名大学生的性观念,其中79%的大学生认为同性恋是变态行为,4.3%认为不道德,3.1%认为是罪恶。 [8]一项于2010年对武汉高校大学生的调查显示,44.15%的大学生赞同同性婚姻,26%的大学生反对。 [9]2011年有人通过网络对大学生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18.2%的大学生反感同性恋,超过80%的大学生认为同性恋正常并应当尊重。[10]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识越来越正面和宽容。除大学生之外,也有调查显示其他人群对同性恋的态度。

  2012年一项对海口居民的调查结果中,37.2%的男性和38.2%的女性认 为 同性恋是正常生理 现象,43.3%的男性 和51.6%的女 性认 为 同 性 恋 是 正 常 的 情 感 抉 择。[11]2013年一项对北京中学生的调查表示,49.1%的中学生愿意接受身边的同性恋者,42.2%的中学生认为应当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12]

  综合以上数据,目前至少总体上有接近一半的人能够接受同性恋,我国公众 对同性恋 的态度已 比20世纪宽容许多。自2008年中国大陆首个同性恋亲友会在广州成立以来,父母对同性恋子女也更加理解和宽容。

  2013年两会期间就有百位“同性恋父母”发表公开信,希望同性恋子女能有同性婚姻保障。此外,媒体正面报道的增加也反映出公众对同性恋者态度的变化。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转变为同性结合立法提供了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3.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为同性结合合法化提供了思想准备

  在我国现阶段,少生优生已成为共识,“养儿防老”的思想也发生动摇,婚姻的生育功能正在弱化,年轻人更加注重婚姻生活的质量而非婚姻和生育本身。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使无法自然生育后代不再被视为同性结合的致命缺陷,甚至有国家和地区已经立法许可同性结合者收养子女或通过人工手段生育子女。

  此外,即便同性结合者不生育子女,同性结合合法化亦不会威胁异性婚姻及人口繁衍:一方面,同性恋群体因所占比例较小而不会对我国人口有太大影响;另一方面,同性结合合法化只不过为同性恋者提供了他们所需要的可供选择的另一种家庭形式,并非鼓励同性之间结合,不会动摇异性婚姻的主导地位。

  4.国外相关实践为同性结合合法化提供了立法参考

  从1989年10月1日丹麦法律认可同性结合至今,全世界已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承认同性结合合法,其中部分国家和地区认可同性婚姻。同性结合合法化的实践已有20余年,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并没有造成社会动荡,也没有直接导致异性婚姻数量下降,更没有动摇异性婚姻的主流地位。除已认可同性结合的国家和地区,其他很多国家也在讨论同性结合合法化,该问题已成为不少国家的立法焦点之一。国外的理论争论和立法实践都给我国相关立法带来启示,为我国进行同性结合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我国同性结合合法化的现实障碍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人们对同性恋的偏见,而今,学界、媒体及网络正引导人们正视同性恋现象和同性恋者,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已经发生一些积极改变,这些改变弱化了进行同性结合立法的社会不利因素,同时也强化了有利的立法条件。因此,同性结合合法化在我国已经具有现实基础。

  综上所述,同性结合合法化是我国维护社会和婚姻家庭秩序、健全法制以及保护人权等方面的需要,而且具有现实可能性。然而,法律的制定不可一蹴而就,需要在反复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之上谨慎进行。我国是一个尤其重视婚姻与家族的国家,如果直接修改现有婚姻法律中的性别规定势必挑战人们固守的婚姻观,必然导致法律难以推行甚至加深异性恋者与同性恋者之间的隔阂。不采用“同性婚姻”立法模式而单独针对同性恋者创设一种类婚姻的结合形式更符合中国现状。同性结合与异性婚姻完全可以并行不悖,但在具体立法操作上,须仔细平衡二者的有关利害,以避鼓励同性结合之嫌。

  参考文献:

  [1] 王礼仁。我国对同性婚姻、变性婚姻、网络婚姻、事实婚姻的态度[DB/OL].(2009-11-30)[2014-03-10].

  [2] 王剑辉。同性婚姻立法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7:40.

  [3] 张北 川。关 于 “同 妻”的 人 口 数 量 等 的 估 测 [DB/OL].(2012-07-19)[2014-03-10].

  [4] 李海夫。川大女博士跳楼案一审 法院:同性恋丈夫不构成骗婚[EB/OL].(2013-01-07)[2014-03-10].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