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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利国际纠纷的非诉解决方式 摘要与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1 共6899字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知识经济的繁荣,跨国专利纠纷的数量急剧增加。构建一个经济、快捷的专利国际纠纷解决方式已日益成为最大程度释放国际专利的经济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各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内容。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之下,构建一种重视交流合作,推崇尊重与宽容,倡导和谐理念的高效解纷方式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呼声。然而,由于国际专利纠纷具有专业性强、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冲突和多重管辖的特点,有着诸多弊端的诉讼往往让专利国际纠纷的当事人赔了夫人又折兵,甚至谈诉色变。

  在上世纪 60、70 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就意识到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与纠纷当事人所渴求的实质正义的差距,掀起了倡导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接近正义”的司法改革浪潮。然而,专利国际纠纷采用非诉解决方式的做法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才被国际社会有条件的认可。随着各国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才逐渐适用于原本专为诉讼保留的专利领域。在专利国际纠纷的非诉解决实践中,一些重要国际组织对专利国际纠纷的非诉解决的规定及实践不仅为专利国际纠纷的可 ADR 性提供了实践依据,同时为专利国际纠纷的非诉解决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其中最有特色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和关贸总协定的调解小组对专利国际纠纷的非诉解决实践。

  笔者运用对比分析法,将专利国际纠纷的诉讼解决和专利国际纠纷的非诉解决的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得出以下研究结果:专利国际纠纷的非诉解决方式比国际诉讼更为灵活,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纠纷的正确、即时、低廉和和平解决;有利于保持当事人之间友好的商贸关系;更能满足当事人对案件保密的要求;更有利于处理结果的实际执行。本文从法理学、管理学、心理学、伦理学和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专利国际纠纷的非诉解决方式的必要性。同时,文章探讨了美国、英国、印度等主要国家有关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立法和实践。最后,笔者分析了我国专利国际纠纷解决方式的现状,并对其进一步完善提供了一些思路。

  关键词: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prosperity of the knowledgeeconomy, the number of the 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s increases dramatically. It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n essential way for the maximum interest of economicsociety to establish an economical and less time-consuming dispute solution system of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s, which is indispensable to every countries’ foreign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With the theme of the times: Peace andDevelopment, it has been the common vo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establish an efficient dispute solution system, which focuses on cooperation andcommunication, praises highly respect and tolerance and proposes harmonious idea.

  However, the parties concerning 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s often pay a doublepenalty for the litigation with so many drawbacks, since litigation isn’t qualified forthe 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s with sophisticated specialty, large sum of object,complex legal relation, contradictory application of law and multi-jurisdiction.

  In the 1960s—1970s, realizing the gap between the procedural justice of civilaction and the substantive justice the parties desires,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in theWest launched a judicial reform wave access to justice proposing the application ofADR. However, it has been a long time for the creative application of ADR to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s to ga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s conditionalacceptance. With countries enlarging the scope of public interest, ADR is applicablefor the patent field handled only by suit otherwise.

  The rule and practice laid down by some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notonly underlied the application of ADR to 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s, but alsoserved as much rewarding experience. The most distinctive is the practice of the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and the WTO Mediation Panel .

  With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the author drew the followingconclusion by comparing the effect of 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s dealt by ADR andsuit respectively: ADR is more flexible than suit and guarantees the parties’ autonomyof will ; in favor of the correct ,quick, economical and peaceful solution of disputesmentioned; in favor of the friendly commer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satisfying the parties’ demand of case secrecy; in favor of the actual execution of thecase result. The article demonstrated the necessity of the application of ADR to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s in point of view of jurisprudence, management,psychology, ethics, law economics. Also,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law and practicerelated to application of ADR to 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 system of the majorcountries, such as America, Britain, India, etc. At last, the author analyzed the statusquo of 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with some ideain this respect.

  Key Words: Patent; International Disputes;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1.1 本选题的背景

  进入 21 世纪以来,尽管当今世界风云变幻,但是时代的主旋律依然保持不变。各国人民求和平、促合作、谋发展的呼声日益高涨。随着全球知识经济的到来,跨国知识产权贸易纠纷和冲突急剧增加,不仅严重冲击着国际经济秩序,如果处理不当有时甚至可能上升为政治问题。在这种特殊国际气候下,各国人民期盼着一种重视对话协商、交流合作,推崇尊重与宽容,倡导和谐理念的人性化解纷模式。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各国普遍面临着法院案卷堆积如山的诉讼爆炸现象,加上诉讼的旷日持久、诉讼费用的居高不下、解纷模式的过于程式化、弥漫着硝烟的唇枪舌剑等弊端使得纠纷当事人对诉讼解纷程序产生了极度的质疑、厌恶甚至谈诉色变。

  实际上,在上世纪 60、70 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就意识到了民事司法改革的迫切性,掀起了一次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平等地“接近正义”的司法改革浪潮,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应运而生,并以强大的势头席卷全球。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解纷平台上的粉墨登场并且蓬勃发展给各国人民带来了福音,促进了纠纷的高效解决。

  作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占有重要分量的国际专利纠纷,具有标的额大、地域性、管辖多重性、时效性等特征,而一直成为纠纷解决中的焦点问题。然而专利国际诉讼的巨额成本和旷日持久,日益让当事人满腹牢骚和极度失望。随着各国对公共利益保护逐渐采取宽容的态度,ADR 的使用范围逐渐拓展到原本专为诉讼保留的专利领域。

  1.1.2 本选题的研究目的

  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与传统的诉讼相比,具有预防、缓和冲突、安抚当事人的作用,它更侧重纠纷的根本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圆满结果,对当事人、社会公众和国际社会都有利。因此研究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专利解纷中的合理性、以及运行效果和发展前景,具有很大的学术价值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本选题通过系统阐述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类型,从法理学、知识产权伦理学、管理学、心理学、法律经济学角度系统论证国际专利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合理性,对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与专利国际纠纷诉讼解决的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分析了美国、中国、印度等主要国家的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立法与实践,阐述了 WIPO 和 WTO 等国际组织对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立法及实践,最后理性分析了我国专利国际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弊端,并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以使非诉解决方式更好地在解决我国专利国际纠纷中发挥更大作用。

  1.1.3 本选题的现实意义

  (1)通过对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必然性和诸多优势的详细论述,给国家立法机关提供相关建议,推动立法机关采纳并完善专利国际纠纷的 ADR 解决方式,避免法律本身的弊端给纠纷当事人造成损害,同时希望为构造更加高效的司法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2)有利于专利国际纠纷当事人更明智地选择解纷模式,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理想局面,有利于司法资源和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

  (3)通过比较国际专利 ADR 解纷和国际专利诉讼解纷的优缺点,以及对几个主要国家 ADR 适用实践的考察,希望对我国司法资源的配置和专利国际纠纷的解纷范式选择提供一些有益建议。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从搜集的文献资料来看,将“专利国际纠纷的 ADR 解决方式”作为专题单独研究的国内外文献屈指可数,现有研究绝大多数关注知识产权的 ADR 解决方式,其中对 ADR 的理论研究成果较实证研究成果丰富。单独对“专利纠纷的 ADR 解决方式”着墨不多,对“专利国际纠纷的 ADR 解决方式的研究成果就更是寥寥无几了。仅有的文献重点关注 ADR 的理论基础、实际运行效果和优势所在,对于专利纠纷 ADR 解纷的实证研究极为少见。上述 ADR 的理论研究也多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论述,很少从伦理学、管理学、心理学和法律经济学角度进行剖析。

  1.2.1 国外研究综述

  1)关于 ADR 在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作用和地位的研究

  过去 ADR 只是作为司法和民事诉讼的一个附带性课题进入人们的视野中,然而,如今已经将其提到纠纷解决的议事日程中研究,对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形成了若干学科和方法的体系。各种理论体系对 ADR 在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作用和地位的问题持不同的观点,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极力赞同 ADR 纠纷解决方式,另一种观点有条件承认 ADR 纠纷解决方式。

  极力赞同 ADR 纠纷解决方式的学者一般都高度评价 ADR 固有的优点,推崇其质的价值,强烈提倡用 ADR 取代诉讼,以优化社会有限的资源,而且认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是法治危机带来的必然产物,是法治社会完善自我和发展自我的必然趋势。这与博登海默的观点相吻合:日益频繁地对调解和仲裁加以使用,法律滞后性和僵化导致的缺陷会变得更少,因为诉讼往往是要么全胜要么全败的零和游戏。该派学者的代表爱德华 博若认为:既然效益优先,就需要勇于突破现存法律体系,寻找更优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因为长期以来我们的解纷模式是粗糙、不足、原始、有破坏性的。因此纠纷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需求放弃诉讼这样的程序利益,追求成本效益和意思自治。另一位学者马克 加伦特主张,那些有着真正最高审判质量的法院判决并非非黑即白的结果,而是处于一种灰色、弹性的空间里,通过自由谈判磋商获得的和解,往往具有很高的审判质量,因为其具有成本效益。

  一位罗马法学家说过:“法律来自正义就像来自它的母亲,所以正义先于法律。”上述阵营主张解纷范式的选择应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实质正义的实现,正如日本棚濑孝雄学者主张的那样,如果解纷方式的保养费用超出了纠纷当事人能够容忍的范围,哪怕该方式具有多么有效的积极和正面功能,人们也不得不选择将其废弃,或者转而寻求具有更多成本效益的解纷模式。因此哪怕是具有正义保护神美誉的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司法诉讼,如果只能产生迟到的正义和实质的非正义,也须让位于高效、公正的非诉解纷方式。对实质正义和解纷效率的推崇促进了西方主要法治国家掀开旨在保障社会成员更好地利用司法的司法改革浪潮,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蓬勃发展开辟了新天地。

  持有条件承认 ADR 纠纷解决方式的学者往往是以诉讼制度为核心的解纷方式的制度性设计和建构的制度保障学说的支持者,主张在维护司法最高权威和确定性的条件下,发挥 ADR 量的价值,以给不堪重负的诉讼解压,保障诉讼有效运行。该阵营提倡严格遵循在正式法律规范调控和规制下适用 ADR 解纷。因此在此阵营理论的推动下,正如美国作家施瓦茨评论美国司法的触角正伸向越来越广泛的领域的那样,司法权有日益扩展的趋势,这可能也导致了 20 世纪后期司法陷入诉讼陡增的困境。一时间,“迟来的正义”和诉讼的“非实质正义”成为萦绕各国法院挥之不去的阴霾。然而,该阵营还是认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非正式性、合意性、交涉性实际上是对公权力的叫板、对政府的否定,用该方式替代诉讼不具有合宪性。F Sander 认为纠纷不应该由仲裁、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因为该方式存在的必要性仅仅是为了使司法诉讼免于涉入那些根本不需要其处理的案件,以便诉讼有更多时间集中处理那些必须由其处理的纠纷。因此最终的解纷机构应该留给法院。

  从上述两大阵营的观点来看,赞同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呼声比对其有保留的承认的呼声更强烈。随着诉讼弊端的日益暴露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将在解纷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 关于 ADR 在专利国际纠纷中运用的研究

  随着各国对公共利益保护政策的逐步放宽,以往主要用于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的非诉解决方式,近年来有不断向社会公共领域拓展的趋势,当下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还积极参与一些高科技领域的专业技术和新型纠纷的解决,同时人们日益认可专利纠纷的可 ADR 性。关于 ADR 在专利国际纠纷中运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专利纠纷的可 ADR 性;专利纠纷中 ADR 的运用。

  (1)专利纠纷的可 ADR 性

  根据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和丛林法则,纠纷解决方式的消费者往往会在解纷方式产品的市场上理性地挑选那些成本效益更高、解纷方式更为平和的解纷商品。这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着名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主张以牙还牙式的同态复仇只能对侵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而受害人本身并无获得应有的补偿性的纯利益,对于社会却造成了两倍甚至数倍的损害。经济效益最大化这一最基本的经济逻辑原则要求构建一个具有成本效应的解纷范式,而ADR 这种通过当事人合意、交涉、合作的解纷方式彰显了最基本的经济理性,即解纷成本的节约。科斯定理的创立者科斯认为只有产出大于投入的行为才是人们所需要的,而且基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其运行成本,而且必须考虑其对社会总格局的效果。基于 ADR 重视交流和合作,推崇尊重和宽容,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意思自治空间,相当可观的成本效益等种种诉讼无法媲美的优势,国外研究学者普遍认为 ADR 顺应历史的发展潮流,符合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需要,是一种理性的解纷方式。

  然而,ADR 介入专利纠纷的解决却是在人们的口水战中生存下来的结果。

  由于专利与公共利益有着敏感的关系,专利纠纷的可 ADR 性一直备受世人质疑,即使有着最完善的 ADR 制度的美国也一直认为由于专利涉及到公共利益,专利纠纷的 ADR 解决违背公共政策。这种偏见直到 20 世纪 80 年代由于诉讼的拖延和虚高成本才得以改变。1982 年美国国会对专利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对仲裁解决专利纠纷给予了立法上的肯定。

  1.2.2 国内研究综述

  厦门大学法学院是国内少有的对 ADR 深入研究的机构,该法学院编写的“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系列”丛书,其中两本书的专题研究是有关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一本是齐树洁教授主编的《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对全球范围的“接近正义”的司法改革运动作了阐述,指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是此次运动的第三次浪潮,还详尽阐述了美国专利纠纷 ADR 解纷制度的特色所在。另外一本是出自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之手的-----《ADR 原理与实务》,介绍了三种主要的ADR 解纷程序(调解、仲裁和谈判)、法院附设 ADR 程序以及律师和 ADR 的关系,对 ADR 适用某些具体的民商事纠纷的效果进行了归纳。范教授对“ADR 的经济分析”的章节尤为引人注目,因为是国内少有的将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比如成本-效益论、博弈论、科斯定理,运用到 ADR 研究的着作。但是美中不足的是该书未涉及 ADR 在专利纠纷中的运用方面的论述。

  季卫东教授对于 ADR 的理论研究在国内独树一帜。季教授的关于 “关系主义法律体系类型”中提倡解纷范式应通过交涉和认可程序形成法律秩序并且有利于“共识性关系维护”的论述新颖独特。该观点进一步论证 ADR 解纷模式在公平和效率上更胜一筹。刘晓红、李晓玲主编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非诉讼解决研究》一书,分析了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特性后系统阐述了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解决方式,介绍了主要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 ADR 运用,同时提到了域名争议的非诉解决方式,最后还介绍了国内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该方式的建议。该书运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全面论述国际知识产权纠纷 ADR 解决方式,因此是不可多得的有益借鉴。

  ADR 在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实际运用实属落后,这方面的绝大多数文献也只停留在对国外知识产权领域 ADR 运用模式与程序的优点进行复述的层面,而少有对国内专利解纷实践深入分析的文献,并对构造我国专利纠纷的有效解纷范式提出有益建议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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