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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实用主义的审判制度考察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4-14 共2146字
  1  引言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转型时期的中国越来越重视司法的能动主义,在立法中心向司法中心转变的契机下,实用主义审判对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路必然具有一些可以借鉴的地方。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的美国产生了实用主义的观点,大法官霍姆斯、卡多佐、杜威和法官波斯纳等是其主要的代表人物。实用主义倡导一种实践的事业,它不单单是一套理论的架构,更是一种态度,一种希望法律更加着眼于现实、经验,更能为人服务的态度。我国的法治进程开始关注司法的重要性,同时提出从立法中心向司法中心的转变,那么立足当下中国司法审判的现状,借鉴美国的实用主义审判模式,进而来修正我国审判模式中的问题,这一探讨是非常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话题。
  
  实用主义法学是产生于美国本土的法学流派。实用主义法学倾向于强调对法律制度的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强调法的目的性,提倡用经验去弥补法律逻辑层面的不足,把法官的思考带入审判,从而进行一种经验的审判,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实用主义审判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它对学术的批评和新理论的建构恰好适合我国的现状,我国一直坚持的是法条主义,法条主义的过度崇拜对于中国的法治进程是有阻碍的,同时在面对更多的疑难案件时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社会中的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如果只是一味的坚持依法条办案,而不倡导一种说理的、能动的、实践的审判模式去解决社会变化所带来的问题,那么我国的法律将会是一滩死水,会陷入一种无法前进的地步。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实用主义首先是在哲学层面,其次是在法学领域的引用。实用主义思想的传入,对于中国人学习美国哲学,以及在传入过程中如何与我国传统思想之间的融合,是众多学者首先研究的问题。例如在李泽厚的《实用理性与乐感文化》一书中,指出了实用理性的观点:“这种观点与康德的实践理性和实用主义思想有某些相似之处,他们都将有用性作为是否真理的评判标准。”①在谭晓丽的《和而不同》一书中,介绍了实用主义和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之间的摩擦。“如何将实用主义用中国的文本演绎出来、是归化还是异化以及是仰视还是操纵它”①,都是中国学者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其次,实用主义的观点被引用到一些法学专着中,在苏力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书中谈到:“对于审判者的道德强调除了法条之外,应当酌理、揆情、度时事,情调不能太法条主义。”②这些散落在各个专着中的实用主义和实用主义审判的观点体现了我国学者对实用主义思想的研究。
  
  在国外对实用主义进行了系统的探讨,不仅仅在哲学层面,也扩展到了法学的层面。在哲学上,实用主义被称为是一种思考的方式,这种思考是一种经验的思考,是根据事件可能的后果的思考而不是根据逻辑进行评判。在法学上,《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卡多佐认为:“法官应不满足于通过某种传统的法律推理方法获得一个结论,也不应试图对由某种冲动甚或是某种社会哲学所指定的结论寻求正当化或予以理性化。法官在进行判案中,不能总是依赖先例的规定,而不进行自己的思考,同时,法官也不能放弃先前已经存在的判例和规则。③卡多佐既坚持先例同时又强调不能单纯依赖先例,就是要影响法官,在判案时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想到可能产生的后果。在《普通法》一书中,霍姆斯在第一讲第一段就强调:”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是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④他认为这种智慧是为了解决社会存在的问题,为了营造一个更加幸福的社会,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在《法官如何思考》一书中讲述了波斯纳眼中的实用主义审判:”法官在审判的时候不是为了追求一致性而进行的一种受规则约束的审判,他们的审判应该是在追求社会中当下以及将来做最好的事审判。实用主义审判是一种强调实践行动的后果,而不是进行一种一般的、约束性的审判。⑤
  
  1.3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本文从实用主义的哲学背景出发,回顾了它在哲学层面的基本思想,进而视角转向法学,阐明了主要实用主义倡导者的观点之后,进一步分析了实用主义在美国的表现,结合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改进的措施。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以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实用主义审判的概述。第二部分是介绍实用主义审判在美国的表现。我们知道,实用主义最早提出是在美国,那么它在美国的历史是最久远的,在美国的运用也是最充分的。这一部分通过对美国的实际案例研究,稍许揣摩出了实用主义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思想精髓。第三部分是我国司法审判中的问题与适用实用主义审判的契机。第四部分是启示。实用主义审判的研究对于实现中国的法治目标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当然无论实用主义的优缺点有多少,我们进行的依然是一种批判式的吸收。
  
  本文从一般理论到应用实践,从美国到中国,由浅入深,一层层剖析实用主义审判对中国法治发展的良好启发。在实用主义法学倡导者的内心中,总是在憧憬一个经验的世界,一个不为法规所束缚的人本的世界,要求法官在充分考量社会因素的基础上进行一种忠于社会的审判。实用主义审判在美国实行的很好,但遗憾的是,中国只是了解了实用主义审判模式之“形”,并没有得到实用主义审判之“神”,只是单纯的认识到了法条主义的缺陷却没有及时提出应对的措施,或者说是措施实施的不到位。因此,本文正是立足于把实用主义应用于审判实践这个目的,追本溯源,以实现真的实用主义审判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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