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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现状与评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08-31 共5861字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政府对高校投入的持续加大,高校教育成本核算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学生和家长关注。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现状与评述”的成本会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现状与评述

  原标题: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研究综述
  
  摘要:以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表的有关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的文献为样本,从教育成本概念、核算对象、核算内容、核算期间、核算方法等方面分析与评述了我国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研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成本核算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政府对高校投入的持续加大,高校教育成本核算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学生和家长关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学者逐渐重视如何准确、可靠核算与报告高校的教育成本,并对教育成本概念、核算对象、核算内容、核算期间和核算方法等方面展开了大量研究,取得了显着的成果,但与产品成本核算研究相比,研究者人数和文献数明显偏少,研究也缺乏系统性和指导性。
  
  一、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研究现状
  
  (一)教育成本的概念
  
  教育成本概念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关于教育成本的概念,国内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盖浙生在《教育经济学》中提到,教育活动是一种教育服务,教育成本由教育生产者的成本和教育消费者的成本这两部分构成[1].林文达指出,教育成本就是生产教育所投入资源的价值[2].王耕通过研究认为,教育过程中所消耗的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的价值形式总和构成教育成本[3].王善迈认为,社会和受教育者个人或家庭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以货币形态表现的全部费用就是教育成本[4].袁连生指出,教育成本是受教育者为了接受教育服务而付出的代价[5].雷振华、阳秋林通过研究发现,高校教育成本的概念都是以会计学作为基础,以高校作为会计主体,这是狭义的高等教育成本,其仅仅包括了高校所发生的成本,而没有考虑社会和学生家庭所支付的成本。从实质上看,教育成本是教育资源耗费的价值表现形式,它不仅包括以货币支出为表现形式的教育资源价值,即教育的实支成本,而且还包括因这些资源用于教育所造成的价值损失即教育的机会成本[6].
  
  (二)教育成本的核算对象
  
  对于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对象问题,目前国内学者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应该把高校的学生或毕业生作为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对象,他们普遍认为学校的主要任务就是培养学生,在进行各种各样的教学统计时,也是把学生作为学校的产品来核算的,因为把知识、能力或者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作为学校的产品,都过于抽象,不易于定量分析核算[7-8];一些学者认为,高校教育的产品是服务而不是学生,应以学校向一个学生提供一个学年的教育服务量作为教育成本的核算对象,高校应该把不同学科、不同层次的学生作为不同的教育服务对象,分别核算教育服务量[9-10];也有学者认为,以学生或服务作为教育成本核算对象,难以核算出院系、专业和班级的教育成本,提出应以最小的教学单元(专业或班级)作为教育成本的核算对象[11].
  
  (三)教育成本的核算期间
  
  国内学者对教育成本的核算期间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关婉君指出,应该以每培养出一届毕业生所花费的时间作为教育成本核算期间[12].袁连生、张璞、王赣湘则认为,高校的教学业务和学费都是按学年开展与收取的,为了便于核算,应该把学年作为教育成本核算期间[5,13].陈希原、易长求则认为,把公历年度作为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期间更符合国家对会计年度的规定[14-15].
  
  (四)教育成本的核算内容
  
  目前,国内学者对教育成本的核算内容尚没有形成统一认识。《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05年)将高校成本核算从经济内容方面分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李胜华、江玉坤认为,按照经济用途可以把教育成本分为人员工资、业务费、公务费、修缮费、折旧费等[1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计算办法》(2007年)规定:学生标准培养成本分为标准教职工人员成本、标准学生资助成本、标准日常教学维持成本和标准土地及固定资产使用成本。张红、向桂云认为可以把教育成本分为薪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缮费、财务费用、其他费用九大项[17-18].雷振华、阳秋林认为,教育成本核算应该从工资及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研支出、折旧费用这五大方面进行核算[6].需要关注的是,学者们对科研费用、离退休人员工资、后勤支出是否计入教育成本存在分歧。《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05年)规定:科研事业支出按30%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田红认为,应该结合学校研究课题和科研经费,把年实际开支的科研经费作为当年科研费用全部计入教育成本[19].马伟认为,应该按照科研费用实际用途计入教育成本,与培养学生有关的计入教育成本,与培养学生无关的不计入教育成本[20].也有个别学者认为,科研费用应全部不计入教育成本[21].对于后勤支出,大部分学者认为,后勤支出是后勤部门给师生员工提供后勤保障的必要支出,应遵循相关性原则,与学生有关的费用(如学生用水用电、校园绿化、房屋维修等)应计入教育成本[22-24].
  
  (五)教育成本的核算方法
  
  关于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方法,学者们争议比较大。由于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与成本会计之间存在矛盾,王耕提出运用“调整法”,以权责发生制作为日常核算的基础,增加了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折旧费用四个会计科目,期末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通过编制调整表的形式对账户进行调整[3].袁连生提出“双轨制”,在学校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方法的基础上,同时采用权责发生制模拟核算学校的业务[10].楚红丽、王晓光等在袁连生“双轨制”的思想框架下也对教育成本核算进行了研究[25-26].崔邦焱、王守军在“调整法”的思路下,提出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没有实际发生的教学费用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将其扣除,科研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培养成本,折旧费用分摊到成本核算对象中进行核算[27].王小男提出了实算法和概算法,实算法与概算法的主要区别是与培养学生无关的费用是否计入教育成本[28].张宗利却认为,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可以采用分类法、标准成本法和达标法[29].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研究基于作业成本法的高校教育成本核算问题,研究者认为,将作业成本法应用到教育成本核算中,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能有效提高高校的教育资源配置效率[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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