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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领域中的“价值中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27 共64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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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价值中立”的方法论思想探究  
【第一章】马克斯·韦伯的价值中立学说探析绪论 
【第二章】韦伯“价值中立”说的理论背景  
【第三章】对韦伯“价值中立”思想哲学基础的分析 
【第四章】科学研究领域中的“价值中立” 
【第五章】课堂教学领域中的“价值中立” 
【第六章】韦伯“价值中立”对于中国学者的启示 
【结语/参考文献】价值中立理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4科学研究领域中的“价值中立”

  在科学领域,特别是在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中,既要有社会现实的生活事件,又要有相应的价值判断。但这个价值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在社会科学中如何取得“客观性知识”,其意义又是什么?《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这篇文章是韦伯在《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献》发行的时候以杂志编者的身份撰写的,这篇文章在介绍杂志的同时还解决了学术杂志也可以说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中立问题。在这篇文章中,韦伯对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的保持是通过杂志的编辑方针表现出来的。韦伯依次讨论了对价值判断进行科学分析的意义、经验知识与价值判断的原则性差异、文化科学认识兴趣的根本意义、文化科学中的理论探讨与历史研究之间的关系、“理性类型”、概念的含义与运用规范、经验认识的“客观性”及其意义、文化科学认识的变动不居等1.在这里,我们仅就其中关于价值中立、价值判断、价值关联及其相关的方面进行解读。

  4.1以“价值中立”区分社会事实

  韦伯认为作为社会科学研究者,同时作为这个世界上存在着的人,我们会有不同的立场与角色,在没有进入社会科学研究的领域之前,我们不是作为科学研究者而存在,就会不可避免存在自己的价值倾向和主观哲学世界观,这种科学之外所存在的价值立场会不可避免地影响研究者的思想和行为,在科学研究中想要摆脱这种影响是不可能实现的。而社会科学研究者在进入科学内的研究领域之后,作为一个学者,就要遵循科学内的价值中立的价值立场,也就是在已经进入到所要研究的课题的过程当中所要遵从的一个原则。这样就以“价值中立”为原则把社会科学家所在的社会现实分为科学内领域和科学外领域,相应地把社会科学家的价值立场也分为科学内和科学外,所谓的科学外也就是“价值关联”科学内也就是“价值中立”.

  韦伯认为价值关联与价值判断是很不一样的事,价值关联是当我们想要从事一个研究的时候,也就是说当我们已经选定了某个课题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以后就已经算是进入到了科学的范围以内,但是关于你为什么选这个题目,你总有个理由吧,你的理由都是我们的文化提供给你的,这都是你在文化中选择的,这中间事实上已经就有了价值,这些关联让你去选择一些东西来研究。但是,你去研究这个对象的时候,你所希望的是追求一套客观的知识,你想告诉大家我这个东西不止研究的结果是这样,而且也要获得别人的认可。在自然科学中这比较简单,你做了实验,别人可以反复地做实验,看你做的对不对。在社会科学领域也是一样的道理,你提出来的论点别人也可以不断地批评,重复地检讨,到最后总是希望这中间有某种程度的客观性。

  虽然价值关联是不可避免的,并不是说因为我们一开始有价值关联,所以我们所有的研究都会染上一些偏见、一些这方面的色彩。韦伯认为只要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做到价值中立的原则,我们就可以达到科学的客观性,他认为这个可以分开。韦伯把追求关于科学成果的客观性问题当做其一生努力的方向,所以在他的着作中他要求研究者在进行社会科学的研究时所有涉及到社会事实的情况,“应当克制对它公开发表个人见解1”.也就是说在我们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角色进行对社会事实的科学研究的时候,我们要追求和达到的就是科学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这一任务,这时为了真理的达成和研究结果的客观性的保证我们就必须放弃作为科学外的角色所具有的主观性价值信念。韦伯认为只有划清科学外和科学内价值立场的界限,才能使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研究开始的时候就分离出自身存在的科学外主观的价值判断,从而做到能够遵循科学内的“价值中立”的价值规范达成科学要求的客观性。韦伯认为科学外的价值立场属于主观领域,在课题研究没有正式开始之前,在选题的阶段,可以参照科学外价值判断,但是一旦进入了研究领域,则必须遵守科学内的价值原则,也就是严格遵守科学本身的事实和其所特有的科学规律,只能进行“是什么”的描述,而不能加入“应该怎样”诸如此类的价值导向。如果社会科学工作者用科学外的主观评价领域的价值立场来进行科学内的研究,那么研究的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度必然会下降。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韦伯的办法就是在科学领域严格划分科学内和科学外两个不同范围内的价值立场。

  另外会有人指责“价值中立”会导致科学家对外在事物的冷漠,这个误解用“科学外”与“科学内”的划分也可以澄清。一个科学家,作为一个人,他不一定要限定只有一个科学家的角色,作为一个文化人,每个人都对事情有评价的自由,甚至有评价的义务,或是说我们时时刻刻在作出一些评价。作为一个文化人,甚至作为一个政治人这些都是免不了的。但是你要很清楚地知道,当你在评价什么事情的好坏的时候,你科学家的角色已经中止了,你现在是以一个文化人的角色、政治人的角色或是一个知识分子的角色、一个公民的角色,在对一个事情提出意见及价值判断,这个是完全正当的。所以他说价值中立并不等于价值冷漠。

  他说要是因为价值中立而使科学家个个都变成冷血动物,这是种夸大之词,因为在科学家的本分里面是要求他有什么就说什么的事实判断,只是一个人可以拥有好几种角色,甚至最根本的来讲,每个人从小都有一套他自己的人生观、处世态度,不断地在对外界的事情进行评价,这是免不了的。但是,这与科学活动可以分开来看。

  从这个角度而言,韦伯所要求的只是如果你要做科学研究,如果你要追求客观知识,那么,价值中立就是必要的条件;同时,最好你能够自觉到为什么这么做,理由何在,价值关联是如何。

  4.2科学研究外的“价值关联”

  韦伯受到新康德主义的影响,认同他们的关于自然现象与文化现象是两个不同的领域的观点,自然现象的事物是很少有价值含摄存在的,比如说自然现象里春夏秋冬的循环,太阳的东升西落,它们自有一套客观的规律与法则,是不牵涉价值因素的现象世界。而我们的社会科学所要研究的是与人类有关的社会的文化现象,而这些都是与人类的思想和行为相关的领域,自然会包含有价值因素在里面,比如说一个东西的发明会对我们带来什么影响,这种包含了人类文化在其中的现象与事物是价值附着的,有它特定的意义在其中。而且韦伯认为这些关于社会文化的现象是相当复杂与混乱的,作为一个社会科学研究者的任务与使命,就是从这些复杂混乱的客观现象里归纳出其中包含的规律及客观性的东西,需要我们从错综复杂的经验资料里找到对于我们的研究有意义的东西。但是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科学家只能从其中找到切入点,对其中一部分进行研究,但是选取哪一部分作为研究的对象,这也是价值关联的,韦伯说:“我们只认定个别事实的一部分具有重要性,它为我们所关注,因为只有这一部分置身于文化观念的关联之中。在无限的现象中,我们只注意一部分,因为它们与文化价值有所关联。我们经由这样子的一种关联来接近现实、事实。无穷尽个别现象的一定部分因为我们赋予了普遍性文化意义而具有认知的价值”1.而关于我们如何在这些文化现象中选取我们要研究的那一小部分,“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饮”,可是这一瓢要到哪里去挖?是在这边这样子挖,还是在那边那样子挖?这是一个选择的问题,你怎么选择?这后面就有价值问题。是这些文化观念,这些价值让你去选择一些对象来研究。譬如说我来研究一些历史的现象,我为什么去研究它?我觉得说它有认知的价值,认为它有一些普遍的文化意义。

  然后,从无穷尽的人类历史曾经发生过的,跟人类现在做的,还有人类周围各种自然物体的表现里面,我只选了那个题目去研究。这是某些价值关联让我认为那些东西有认知的价值,从而想办法做一些解释。不管你是如何去选题目,你一选定了这个题目,它的后面就有价值。

  韦伯用“价值关联”这个概念来说明科学外的价值立场,“价值关联”这个概念看到了社会科学研究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的某种统一性,这种两者之间的统一性决定了与社会文化相关的人类自身的价值因素对社会科学研究会有很大程度的影响。韦伯认为社会科学并非与价值毫不相干,社会科学研究者不可能毫无偏见地对社会现实或社会事件作出评价,而且“经验实在只有当我们把它与价值观念联系起来时,在我们看来才成为‘文化',它包含着关于实在的那些部分,并且只有包含那些部分它才由于这种价值关联而变成在我们看来是有意义的”1.而那种与我们的价值无关的经验资料对我们来说是没有实在的存在意义的,所以也没有必要对它进行研究,我们之所以对一个对象进行研究是因为对它感兴趣,而感兴趣的原因是与我们的价值有一定的关联,“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具体现实的一部分能引起我们的兴趣,在我们看来是有意义的,因为只有这部分与探讨现实的文化价值相关联。因此,在无限复杂的具体现象中,只有某些方面,也就是那些我们认为具有一般文化意义的方面,才值得去认识”2.韦伯认识到在一定历史时代生活着的研究者,他的价值立场又总是反映着他所在的那个时代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念,这是价值关联的前提。

  正是因为这样,所以韦伯认为在没有进入到科学研究的内部时,在课题的选题阶段,研究者是价值关联的,研究者选择什么样的社会事实作为他的研究对象都是由一定的主观因素所支配的,“社会事实并非像事物那样凭借自身权力而存在,宛如海滩上的卵石那样等待着被拣拾。什么东西算作社会事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通过它去打量世界的精神眼镜”3.韦伯认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科学工作者的个人因素是十分重要的先决条件,在课题的选择上有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研究者的价值观,课题选择就失去了原则,关于具体实在也失去了有意义的知识。正如要是没有研究者对特定文化事实意义的信念,一切分析具体实在的尝试都毫无意义一样”

  4.价值关联这种科学外的价值立场,是资料筛选的原则,没有这种关联,科学研究也就没有现实意义。

  上述都说明,“价值关联”是社会科学研究者在进行研究前以及在科学研究领域之外的原则,在科学外的领域,社会的文化价值对人自始至终都存在着不可忽视也无法磨灭的影响力,社会科学的价值与社会文化的价值是不可分离的。韦伯认为“价值关联”是在科学研究的领域之外他所处的价值氛围对他的影响,它属于“使研究成为可能的条件”之一,本身并不在科学客观性的检验范围之内。不过,一旦研究对象确定,整个研究过程必须严守“价值中立”的科学规范,方能确保研究成果符合客观存真的基本要求。

  4.3科学研究过程中的“价值中立”

  在社会科学研究的过程中,也就是科学内,韦伯所尊崇的是“价值中立”这一原则。这个结论是韦伯在思考要怎么做才能保证社会科学研究的结论的真理性和客观性时所得出的结果。

  前面讲到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关联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在进入到了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之后,那种纯粹主观的与个人好恶相关的价值判断依旧跟随在研究里,就会导致无法达到科学研究所要求的客观性的结果。在这种主观好恶的影响下,不管在研究自然现象或文化现象的时候,我们很容易就会用我们主观价值的偏见说这样好或是这样不好。就比如说我们对待某一事物有自己固有的偏见在里面,那么我们在研究时如果不自觉地意识到这个偏见而去努力克服,相反而是任由这个偏见来左右我们对客观事物的看法,那么我们做出的研究结果就不是客观的事实结果,而是个人的价值判断,而如果作为科学家要达到真理这个价值的时候,我们就必须放弃这个偏见,以一种客观的价值中立的态度来研究客观社会现象。也就是说,当我在科学这个范围里面做研究,并且我宣称说我追求的是真理,但是在过程中我却不断地进行价值判断,说这个是好的,那个是坏的,其实我自己就违背了自己的规范。那种认为某样东西是好是坏的关于价值态度方面的诸如“应该如此”之类的事情是道德家和伦理家所要涉及和研究的领域,当我们作为科学家来作研究时,就要用科学领域的方法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要用价值中立的客观的态度只是客观地描述事实现象而不对其关于伦理方面的好与坏做出价值判断,这个就是科学的成就,而这种态度也就是科学客观性的保证。

  在科学里我们要做的,是要清醒地意识到自己为什么要做这个研究,然后我们要不断地克制自己的价值判断,自制你的价值判断不要随时地渗透到文章里面。

  举个例子来说吧,就像我们现在看到一些讨论三民主义的东西,我们就会觉得它是意识形态,好像其中有许多价值判断在里面,它谈的似乎不是从事实基础上面来讲,而是有一些价值判断在那边遮盖了事实,扭曲了事实。只有自觉自制地沿着“价值中立”的原则与路线来进行科学的研究,我们才能保证由此得出的研究结果比较有客观性。

  价值中立原则又称“价值无涉”,韦伯的价值中立是要求社会科学研究者在进入研究后不做价值判断,避免个人主观的情感因素和价值世界观对科学研究的影响。社会科学家在选题时可以根据价值判断,而一旦已经决定了所要研究的对象,在进入正式的科学研究领域内中,就要做到摒弃自己的利益立场和主观态度,不能把个人的价值判断强加于客观的事实,只能根据资料的客观性描述,从既定的经验性的事实得出相应的规律和结论,不论这个结论是与自己本人的价值观和立场一致或者不一致,都应该接受并公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科学研究过程和成果的真理性和客观性。

  韦伯认为,这种科学内的价值中立原则对于科学工作者是一种类似于“科学内的禁欲主义”1态度。他说,“一名科学工作者,在他表明自己的价值判断之时,也就是对事实充分理解的终结之日”2.韦伯认为在科学研究中要拒斥价值判断,要为科学而科学,他说:“只要一个人,不是发自内心地献身于科学,献身于使他因自己所服务的主题而达到高贵与尊严的科学,则他必须会受到败坏和贬低”3,因为“在科学的领域中,只有把全部身心投入工作的人,才会有’人格‘”4.韦伯认为,在科学研究之前,人们可以依据自己的价值判断选择某种课题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一旦依据一定的价值做了选择,就必须在这个价值范围内去进行研究,不能以其它的价值来判定这一研究的正当性,同样更没有权利把个人的主观价值强行地加于他人所做的选择或者加于他人或自己的科学研究中。我们以此可以看出韦伯在各种不同的价值之间作了一个相对化的标准,对于不同的行为,必须依据不同的价值标准去评价,对于科学研究也理应如此。韦伯提出了这么一套要在科学研究内也就是研究中要遵循的“价值中立”的理论,是因为他意识到,如果人们站在一种价值立场作出了一种价值判断,那么别的人也可以站在另外的价值立场上,而两种不同的价值判断是不能对同一科学研究成果作出一致的关于真伪或优劣方面的评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韦伯提出了科学内的“价值中立”原则,以保证科学研究的客观性。

  最后,我们可以下一个结论来总结韦伯基于“价值中立”观念下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者的任务与使命。韦伯他充分地了解到人类社会要追求科学知识的客观性,尤其是在社会科学的领域里面是相当困难的,这中间不只是需要自觉也需要自制,而且一个研究的成败并非事先可以肯定的,这不像自然科学的知识是积累性的,有一套可检验的共同方法。他认为这中间最大的问题是我们所处理的社会科学都是跟文化、价值有关系的,所以社会科学在某一个意义上,当达到知识的客观性时,在成就上会比自然科学来得更高,因为它不只包括解释,而且包括了理解,在自然科学中只需要解释就够了,譬如说只要测量出物体的动力、火箭的轨道,你就可以把太空船射到月球上或地球的轨道外面。但是你要去理解行动的意义,如究竟人类登陆月球以后,科技带给世界发展史上哪些冲击,对人类前途而言人类的命运、集体的文化环境又起了什么变化,从这里面怎么理解它。这需要更大的努力,也就是说要投入更多的精力,然后它的效果可能还不及自然科学那么显着。但是就另一个层次而言,一个社会科学家也必须比自然科学家怀着更广阔的胸襟,才能真正理解或把握住某些事情及事件的普遍性文化意义。说到这里不禁联想到我国的重理轻文的一个现状,韦伯的关于“价值”的理论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启发引导作用,但这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范围,在此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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